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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交附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乙○○

甲○○○共 同 選任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宋金比律師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蔡 直 青法 官 張 瑛 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明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