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七號),本院新市簡易庭核簽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即六順商行),向一陳姓之不知名男子販入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後,即連續多次在上址賣予不特定顧客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提起公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四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