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孟 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裁判案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