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5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遺棄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八 月 二八 日

裁判日期:200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