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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6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搶奪等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俊 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