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本署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二年三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經核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 記 官 陳 俊 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