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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9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五號

聲請人 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係累犯,係經過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判斷,並無顯係誤寫之處,此觀卷附該判決書主文、事實與理由欄中均為被告係累犯之記載,即可認定。則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之文字,既無顯係誤寫之處,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