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折抵刑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又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依上開條例之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嗣經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已滿一年六個月,經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在案(刑之執行不免除),茲執行機關如認聲請人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固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不發生已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日數折抵有期徒刑之問題,因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