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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3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淑 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