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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聲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劉阿蓮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者,乃有再審權人,對於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之法院重新審判,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欲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一號處分書聲請再審,並非對確定判決申請再審,且聲請人並未附具擬對之聲請再審之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0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