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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自字第 4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自 訴 人 金忠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自訴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其並無侵占之意圖,其現已與自訴人和解等語,而據自訴人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審理時,指稱:被告應無侵占之意思,現已達成和解,不想再追究了等語。

三、經查被告係因向自訴人承租營業車牌,雖被告未按時繳納費用,亦未返還牌照,確屬不該,但此僅係渠等間債務不履行之民事問題,不得僅憑此即認被告有刑事侵占之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侵占之行為,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