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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五九號

聲請人 即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凱聲右列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因台灣經濟景氣低迷,大型建設多數停擺,聲請人為生計之故,乃接受廈門聖境觀光農園有限公司之委託,就其於廈門大嶝島投資興建之「大嶝島海洋養生基地」進行規劃設計監造,今工程亦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開工,被告身負監照之責,需於該工程施工期間,對該工程進行重點查核,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限制出境,顯難進行審理,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本案之證據調查,亟待被告出庭配合。又其前往國外接洽生意純屬被告私人之家務事,亦難以此作為解除限制出境之理由,況廈門聖境觀光農園有限公司既知被告有案件係屬於本院,仍委任被告擔任監照乙職,必對被告隔海遙控之能力相當信服,被告自無需至對岸進行查核,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彭 振 湘法官 蔡 奇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尹 之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尹 之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