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楊雅琇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楊雅琇係姐弟關係,詎乙○○明知其無清償能力且信用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間,未經楊雅琇之同意,擅自偽造楊雅琇之署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後,檢附楊雅琇之國民身分證及八十八年七月份薪資條影本各一紙,持以向台新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楊雅琇及台新銀行,並致使該銀行人員陷於錯誤,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核發楊雅琇名義之信用卡一張(卡號為:四五七九|六一0七|一一七二|七九0八號)予乙○○。乙○○復承上開概括犯意,先在上開詐得之信用卡反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楊雅琇之英文署押「Yang」(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而偽造依特約足以為表示此即業經發卡銀行合法授權楊雅琇得在信用卡特約商店先消費後付款之意之信用卡,繼之隨即自八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假冒為真實持卡人並持上開信用卡,連續七次至「羅絲起子PUB」、「財神企業商行」「金夜冷飲店」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刷卡購物消費(消費金額各如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金額總計十一萬八千六百零八元),並在簽帳單上連續偽造楊雅琇之英文署押「Yang」而偽造楊雅琇名義之私文書(即簽帳單),且交付上開簽帳單予各該商店負責人員,據以行使,並致使各該特約商店負責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同額商品或提供相當服務(均如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均足生損害於楊雅琇、台新銀行及各特約商店。嗣乙○○耗用上開消費後,因持卡人均未給付任何消費款項,經台新銀行催款結果,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甲○○、證人即被告之姐楊雅琇之指訴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七紙、切結書等影本附於偵查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準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經核:
(一)被告未經楊雅琇之同意,擅自偽造楊雅琇之署押,以偽造楊雅琇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並連同上開楊雅琇文件持向台新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楊雅琇及台新銀行,並致使上開銀行人員陷於錯誤,核發楊雅琇名義之信用卡一張予被告,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而信用卡係發卡銀行加入國際性信用卡組織依該組織授權,依一定材質圖樣標誌等規格所製造,為發卡銀行所有,授權持卡人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使持卡人得持該信用卡在各信用卡組織之特約商店先消費後付款,供特約商店核對持卡人之用,屬信用卡內容之一部,被告在前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楊雅琇「Yang」之英文署押,自足生損害於楊雅琇,並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
(四)又被告持偽簽楊雅琇署押之信用卡持以在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雅琇「Yang」之署押而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並交付上開簽帳單予各該特約商店,致使各該特約商店負責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商品或提供等值服務,均足生損害於楊雅琇、台新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五)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楊雅琇之署押於各該簽帳單上,均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六)被告先後所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時間均屬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四罪(含偽造署押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無清償能力且信用不佳,竟冒用其姐名義申請信用卡,並在取得信用卡後短短一個月內,大肆刷卡消費(每筆消費金額幾以萬元計),待耗盡各特約商店交付之商品及提供之服務後,在相隔近一年半之期間均未曾給付發卡銀行任何消費款項(雖被告數度表示伊有和解誠意,只是告訴人所提條件太高云云,惟被告如確有清償消費款之意,又何以消費迄今均未清償任何款項?),併其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坦認犯罪並表示悔悟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所示偽造楊雅琇之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瑞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被告所偽造之署押┌──┬──────────────────┬──────────────│編號│ 文件明細 │ 乙○○偽造楊雅琇之署押及數?├──┼──────────────────┼──────────────│1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楊雅琇」署押一枚├──┼──────────────────┼──────────────│2 │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Yang」英文署押一枚├──┼──────────────────┼──────────────│3 │八十八年八月七日至「螺絲起子PUB」 ││ │消費2020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4 │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至「巧商商行」 ││ │消費568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5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今夜冷飲店」││ │消費2320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6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今夜冷飲店」││ │消費2060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7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至「財神企業商行││ │」消費2320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8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今夜冷飲店」││ │消費1550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9 │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今夜冷飲店」││ │消費10300元之簽帳單 │ 「Yang」英文署押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