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被 告 戌○○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被 告 辰○○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黃紹文律師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被 告 辛○○
寅○○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第七四○二、第七四四八、第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從事業務之人,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肆年。被訴幫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無罪。
辰○○從事業務之人,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共同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施,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被訴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幫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均無罪。
辛○○、寅○○共同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施,致生水土流失,辛○○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寅○○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癸○○無罪。
事 實
壹、戌○○係臺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以下稱水保課)技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民國八十四年間,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稱南二高工程)興建及臺南科學園區、臺南市科技工業區填土整地工程之籌建,亟需龐大數量之土石方,戌○○利用其承辦土石採取業務,發給經臺南縣政府核准之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之機會,以拖延或積壓發給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之方式,刁難申請採取土石方之業者,土石方業者為順利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乃透過其等所委任設計、申請土石方開採之土木技師卯○○、「上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上久公司」)負責人辰○○(向土木技師蔡國正借用執照,蔡國正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與戌○○熟識之管道交付賄賂予戌○○。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土石方業者賄賂之情節,如左列:
一、辛○○為耿正工程有限公司、興玉工程有限公司、亞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亞力公司)之負責人(亞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曉,實際由辛○○經營管理),寅○○則係辛○○的同居人兼特別助理,二人共同經營前開三家公司,並以開採、買賣土石方為公司主要業務,於八十五年間,耿正、興玉、亞力公司委託辰○○以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八、之十一及九九五之七等地號之山坡地,向臺南縣政府申請開採土石作業審核期間,戌○○於八十五年三月間,以其父親擔任李登輝競選中華民國總統新營競選總部副總幹事為由,要求辛○○資助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之茶葉共六十公斤,而辛○○僅給付其十二萬元賄款,戌○○收受該賄款後,又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以臺南縣議員未○○索賄為藉口,再向辛○○收取賄款三十萬元。
二、於八十六年間,森山行負責人李育森透過辰○○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五五八─六地號土場,嗣於同年三、四月間,李育森因身體不適,轉由同業庚○○(與友人程宏道、陳尉民合夥)經營後,已將委託辰○○設計、申請該土場設計費一百二十萬元付清,至八十七年八月間,該土場土石採取許可證仍遲遲未予核發,程宏道因顧及工程進度,乃與戌○○聯絡,戌○○以辰○○欠其債務三十萬元為由,索取三十萬元賄款,始願簽請縣長核發該土場許可證,庚○○、程宏道迫於無奈,即由庚○○開立林妻吳芳蓮在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號○三─三八七七二─七─○○支票乙張(號碼AK0000000號),面額三十萬元,到期日為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與程宏道一同持往臺南縣政府水保課由程宏道親自交給戌○○,戌○○要求程宏道在支票後面簽名背書後,即當場核發辰○○所申請土場之土石採取許可證(000000府農保字一四七○七二號),且戌○○為顧忌日後事發被查出,不敢由本身帳戶兌領該張支票,透過不知情之友人黃楊秀春(藝名:香香)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為軋入黃楊秀春在高雄市郵局第五支局之帳號:○七○六○四─九號之帳戶內,並於九月二日領出交予戌○○。
三、八十六年二月間,允泰砂石行負責人洪守仁透過業者吳山蒼委託辰○○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鄉○○段第四一七─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地號土場,設計費為二百一十萬元(其中辰○○的設計費一百五十萬元,吳蒼山的仲介佣金六十萬元),並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取得該土場土石採取許可證,惟申請該土場開採登記證卻遲遲拖延四個月仍未核發,吳山蒼即代洪守仁前往戌○○位在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號之舊宅責問,戌○○卻表示:辰○○收取那麼高的設計費,卻只給渠二十萬元,目前行情已三十萬元,渠一定要向辰○○索取三十萬元。經辰○○與戌○○事後協商,戌○○即簽請核可開採登記證,並於該土場取得開工證,辰○○於拿到設計費尾款九十萬元後,親持三十萬元現金至戌○○舊宅交付予戌○○。
四、八十六年一、二月間,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酉○○(登記負責人朱麗卿,係酉○○之弟婦)委託辰○○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第六四一之一地號及臺南縣○○鎮○○○段第三九二─二地號兩處土場,設計費用每件收取一百五十萬元(含申請及公關費用),共三百萬元設計費,預付訂金一百二十五萬元,事後陸續支付八十萬元,又因申請作業拖延太久,辰○○主動減少設計費四十萬元,尚剩五十五萬元尾款,然至同年八月間,戌○○仍未將該兩處土場申請作業提出簽辦,酉○○甚為心急,即要辰○○儘速處理公關事宜,辰○○隨即前往臺南縣政府水保課辦公室與戌○○洽談,並表示:將依前例允泰砂石行之價格,每件行賄三十萬元共計六十萬元,希望能儘速核准該二土場之土石採取許可證。戌○○即予答允配合,於酉○○先後取得該兩土場土石採取許可證後,戌○○透過辰○○知悉酉○○行動電話並取得聯繫,酉○○即依謝某之要求,將設計費尾款五十五萬元,於八月七日直接匯入不知情之黃楊秀春在高雄郵局第五支局帳號:○七○六○四─九帳戶內,再由黃楊秀春於同日領出後轉交戌○○,戌○○隨即核可土石採取證(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府農保字四三一一六號)。
五、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於八十四年間,委託卯○○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四十八─三地號山坡地之土石採取證,在申請過程中,屢遭臺南縣政府水保課藉故刁難退件,徐國憲怕因此延誤工程進度,即向卯○○詢問,卯○○表示需與水保課承辦人戌○○疏通,及目前行情一件為三十萬元等情,徐國憲遂在八十五年四、五月間,由卯○○陪同前往戌○○住處,經由卯○○將三十萬元轉交給戌○○,戌○○當場清點收受,隨即簽請核可土石採取許可證(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府農保字第九○七八○號);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間,徐國憲續以慶昇企業社、三協企業社名義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二五五之六一地號○○○鎮○○○段四四五之一地號兩處土場,為求能順利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即邀戌○○前來臺南縣後壁鄉新東村一三七之一號之住處,向其探詢申請作業情況,戌○○乃表示每筆土石採取許可證之行情規費為三十萬元,徐國憲準備六十萬元現金後,即電話通知戌○○前來住處,未久謝某即騎機車至徐某住處樓下拿取放在臺灣銀行現金袋內之六十萬元賄款,戌○○先後向徐國憲收取賄款共計九十萬元,戌○○並隨即簽請核可土石採取許可證(分別為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府農保字第一六四七二二號、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府農保字第一六四七二四號)。
貳、卯○○為土木技師,辰○○以借牌方式受託辦理土石採取之設計業務,均明知土石採取規則第十條及前臺灣省辦理土石採取管理注意事項第十三條之規定,土石採取計畫書內預定採取土方統計表數量(依縱斷面基準線上相鄰之兩個橫斷面,求取平均橫斷面積值,再乘以間距之總和)及各橫斷面積均應覈實計算,以使土方業者所申請之土石採取案得以符合環保之要求,且不致超挖造成濫墾,破壞國土之情形,惟其等基於圖利土方業者之概括犯意,竟不依前述之規定執行其受委任之土石採取申請案之業務,而故於土石採取設計書內之「土方數量計算表」上偽造「距離(椿與椿間之距離,即兩處斷面之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欄各數據,進而浮報「立方公尺」欄之數據,以讓總土方數量達到其所預期數量之方式,浮報預定申請採取之土方數量,足以影響臺南縣府及經濟部礦物審查土石採取計畫書之正確性。嗣經臺南市調查站(下稱市調站)清查卯○○與辰○○受委託設計、申請的三十個土場(詳如附表壹開採土方數量核對表)中,卯○○即有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共十六件土場浮報土方量之情形,其為「森山行」、「建煇企業社」、「山川企業社」、「大可砂石行」、「三協企業社」、「聯達砂石行」、「義豐砂石行」、「昶嘉企業行」、「上將砂石行」、「義豐砂石行」、「慶昇企業行」、「昶嘉企業行」、「連立行」、「一六一砂石行」、「東鴻砂石行」、「信華砂石行」等砂石業者分別浮報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A)-(B)欄所列之土方數量,總計十六處土場浮報土方數量達五百六十八萬五六千三百零五點三四立方公尺。辰○○(即土木技師蔡國正具名之申請案)亦有如附表壹編號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示九處土場浮報土方數量之情形,其為「志成砂石行」、「宏基砂石行」、「耿正工程有限公司」、「興玉工程有限公司」、「亞力工程有限公司」、允泰企業行」、「建輝企業行」、「萬城砂石行」、「晟昱砂石行」、「森山行」等業者分別浮報如附表壹編號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所示(A)-(B)欄所列之土方數量,其中關於耿正公司及亞力公司部分,更是在土方數量計算表上直接作偽,分別浮計一百零三萬三千九百立方公尺及九十九萬九千立方公尺,總計十處土場浮報土方總數量為三百三十六萬八千三百四十一點六立方公尺。其二人偽造土石採取計畫書內之「土方數量計算表」上「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總土方數量」之情形,各如附表貳所示。
參、辰○○、辛○○、寅○○為儘速取得臺南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竟共同基於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犯意之聯絡,其三人於耿正公司與興玉公司開工時,明知耿正公司所申請之採土場位置,係在坐落臺南縣○○鄉○○段○○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之西面,於申請開採設立界樁時,竟將之偽設於崎頂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之東北面,又興玉公司之採土場係設於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八地號山坡地上,於申請開採設立界樁時,竟將之偽設在同地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西面即原耿正公司申請土場之位置,而使開採前之臺南縣政府及經濟部礦物局辦理核發土石採取之人員會勘時陷於錯誤,同意其土場之設置,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辛○○及寅○○即持此通過申請之土石採取計畫書,與臺南科技工業區第二期整地工程、南二高後續計畫三六六標、三六七標、三六九標、三七○標,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承包廠商訂約供應土方,合計耿正公司之合約數量為三百二十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七立方公尺,興玉公司之合約數量為一百四十六萬零二十八立方公尺。已超過耿正公司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之核可採取數量(即偽造數量)一百四十九萬三千三百二十立方達一百七十二萬三千零三十七立方公尺,更超過土石採取計劃書所設計實際可供土方數量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六點三立方公尺之數達二百七十三萬零八百二十點七立方公尺,也超過興玉公司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核可之六十八萬零二百八十立方公尺達七十八萬立方公尺,更超過土石採取計劃書所設計實際可供土方數量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六點一立方公尺達一百三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點九立方公尺。辛○○與寅○○明知合法開採無法提供上開數量土方,遂以越區及超挖之方式採取土方,「興玉公司」土場部分(原應設在崎頂段第一○○○~八地號上位置)實際並未開採,耿正部分則大面積超挖(如附件順發測量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測量圖),已開挖輸出達一百三十萬餘立方公尺之土方,其挖取土石之土場未依核定之耿正、興玉公司土場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致現場因土石流失之蝕痕明顯,且有部分山坡因開挖面過陡而造成坍方,並破壞原應預留作設置階梯式邊坡等水土保持管理及維護設施之山坡地,造成嚴重水土流失。
肆、上開案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及臺南縣調查站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搭乘空中警察隊於空中搜證,復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會同臺南縣調查站到臺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執行搜索,扣得各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及審核卷宗(如扣押證物編號一至三十二)。繼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指揮臺南市調查站至耿正公司與興玉公司設於臺南縣○○鎮○○街十五之三號及辛○○所任職之臺南縣新市鄉大營村一二九之十二號執行搜索,扣得土石採取計畫書、土石買賣契約書等(如扣押證物編號三十九至四十八),因而查獲。
伍、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壹【被告戌○○收賄部分】
訊之被告戌○○矢口否認有收受賄款之犯行。辯稱:我未向辰○○、卯○○、辛○○、寅○○、庚○○、徐國憲、吳山蒼、酉○○等索取賄款,也未收取他們的賄款,庚○○所交付的三十萬元,是庚○○承接森山行的土場積欠辰○○設計費的尾款,因辰○○曾透我向天○○借八十五萬元,辰○○要我替他代收這三十萬元,並將之轉天○○清償借款。酉○○匯五十五萬元到黃楊秀春郵局帳戶,也是辰○○要還給天○○的錢。徐國憲和卯○○到我家,他們走後,隔天我母親打掃時發現徐國憲把二十五萬元放在我家茶几底下,我要我母親不要動,我要還給他,過了一、兩天,徐國憲透過子○○與其妻拿三十萬到我家行賄,我拜託他們當天將二十五萬也拿回徐國憲的公司,後來他有打電話跟我講錢已拿給徐國憲了云云。惟查:
一、被告戌○○收受耿正、興玉、亞力公司負責人辛○○、寅○○賄款部分:右揭被告戌○○收受被告辛○○交付之十二萬元、三十萬元賄款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市調站中供稱:「(問:你與臺南縣政府水保課戌○○間有無金錢上往來?)於八十五年三月間,戌○○父親擔任李總統於新營競選總部之副總幹事,要我資助六十公斤茶葉,每斤三千元,共十二萬元,我於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戌○○舊宅親自交付給他本人。另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戌○○親自向我說,臺南縣議員未○○曾向他表示興玉公司是外地來的人,卻來我們臺南縣地區賺錢,簡直不把他放在眼裡‧‧‧戌○○要我拿三十萬元出來擺平此事,事後我拿了三十萬元現金給戌○○代為轉交給未○○議員,未久戌○○即來電向我表示已擺平此事‧‧‧,為○○○鄉○○段之土場遭大坑尾居民抗爭時,未○○縣議員卻仍站在抗爭群眾一方,我實懷疑戌○○有將該三十萬元交付給未○○議員‧‧‧。」(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二二三頁)。其於偵查中復供稱:曾拿三十萬元現金到被告戌○○住處,由他轉交臺南縣議員未○○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三七正面)。另被告寅○○於臺南市調查站亦供稱:「(問:《提示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辛○○及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戌○○調查筆錄》辛○○表示八十五年七、八月間,臺南縣議員未○○曾透過戌○○向其索賄三十萬元,但戌○○表示絕無此事,你是否知道此事,詳述之?)我確曾聽過戌○○講過,有人曾威脅公司過,故辛○○曾拿三十萬元出來擺平,但是錢交給誰處理,錢最後誰拿去我並不清楚。」(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四、一五頁)。被告寅○○於偵查中亦稱:「(問:辛○○說戌○○曾在八十五年七、八月間,向他索賄三十萬元?)是戌○○說有一個人告訴他說我們開發土場都沒有把人看在眼裡,所以要求三十萬元,後來有付這筆錢,是我們拿現金到他家給他的。(問:對方何人?)後來才知是議員未○○,這是戌○○告訴我們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三十頁)。觀之被告辛○○與寅○○所述戌○○索賄及其等交付賄賂之情節,甚為吻合,且其二人與被告戌○○並無仇隙,自無虛捏事實,構陷入罪之理,是其二人所述,應係實在。事證明確,被告戌○○收受賄賂之犯行,應堪認定。至於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未曾透過戌○○向土方業者索取金錢乙情,縱令屬實,仍無阻被告戌○○收賄罪責之成立。
二、被告戌○○收受森山行承接人庚○○賄款部分:右揭被告戌○○收受庚○○交付之三十萬元賄款之事實,業據證人庚○○於市調站指稱:「(問:你以森山行名義於八十五年間,透過臺南市土木技師辰○○向臺南縣政府申○○○鎮○○○段第五五八之六地號土地之土石採取許可證,遭臺南縣水保課承辦人戌○○索賄三十萬元,請問該三十萬元或是否係借貸關係或賄款?)該三十萬元確係我太太吳芳蓮開立彰化銀行東門分行帳號○三~三八七七二~七~○○,到期日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之支票,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左右《詳細日期記不清楚》由我與程宏道共赴臺南縣政府,由程宏道當面交予戌○○,謝並於收到支票三個小時後,即核○○○鎮○○○段五五八之六地號土地之土石採取許可證,因該採土證申請兩年餘,均無法獲得許可,謝並稱辰○○土木技師欠謝三十萬元,只要拿三十萬來,即可拿到該土石採取許可證,但是我委託辰○○申請該筆土地之土石採取許可證之規費一百二十萬元,早已付清給辰○○,因此這三十萬即是謝所要求之賄款,我係因戌○○需索,迫於無奈,否則無法取得該土石採取許可證,只好支付該三十萬元,且我與戌○○及辰○○均無借貸關係,因此該三十萬元應係戌○○需索之賄款。」(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七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問:在八十七年八月間你申請的土場許可證遲未發下來,你有無向戌○○行賄三十萬元?)有。三十萬元是以我太太的支票給戌○○的,這是要使許可證較快核發下來的規費。‧‧(問:你之前在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均實在。」(本院卷《一》第三三九至三四○頁)。另證人即庚○○配偶吳芳蓮於市調站於陳稱:「(問:你是否知悉臺南縣水保課承辦人戌○○,是否曾向你們砂石同業申請採土許可證時,索取不當利益?詳情為何?)因為申請作業係由土木技師協助,在此階段承辦之臺南縣水保課人員並不會與業者接觸,惟於欲取回核發之土石採取許可證,則承辦人員戌○○即予刁難,需多次催討或透過民意代表才可取得。另我先生(庚○○)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欲取得森山行所有土石區,位於○○鎮○○○段第五五八之之六地號土地之土石採取許可證,戌○○向其表示土木技師辰○○欠他三十萬元,我先生庚○○即要我開一張三十萬元之支票供其交給戌○○,係經庚○○將該支票交給戌○○,謝即將該土石採取許可證發給我先生取回。(問:為何替辰○○代償該三十萬元?其實該三十萬元並非辰○○欠戌○○之款項,係因戌○○之陋規,要向謝取得核發之許可證需支付三、四十萬元不等之款項,戌○○一提出辰○○欠其款項,我們便知係給戌○○之規費,因係給謝之規費,故不便以森山行之支票支付,而係用我彰銀東門分行帳號○三~三八七七二~七~○○,支票號碼AK0000000之支票支付(到期日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金額三十萬元)我願意提供存根影本供貴站參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四八頁)。又證人黃楊秀香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及同年月二十二日分別在市調站及偵查中證稱:確曾代戌○○兌領上揭支票,並提領該票款交予戌○○等情無訛(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三二、一三七頁)。復有黃楊秀香郵局存摺影本、吳芳蓮所簽發票號AK0000000號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影本各一份在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五○、五一、一三五頁)。綜上各情,足證被告戌○○確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至於證人程宏道、庚○○於本院審理時稱:該三十萬元係為清償積欠辰○○之設計費尾款云云;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庚○○有欠其設計費三十萬元尾款云云。惟上開行賄、收賄之情節,已據證人庚○○、吳芳蓮詳陳給付之原因及過程,已同前述,況且:證人庚○○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市調站詢問時明白表示當時已給付辰○○一百二十萬元工程款,尾款早已付清等語(同上引筆錄)。其次,證人吳芳蓮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調查站詢問時亦稱:該款係賄款,戌○○之規費陋習等語(同上引筆錄)。又被告辰○○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市調站詢問時亦稱:八十八或八十七年間,我開立支票償還,面額二十餘萬元,之後即未再向戌○○借錢,我於八十七年八月間並無欠戌○○任何款項,亦無由庚○○代為償還之情事,我不知道戌○○為何要如此說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七頁);參以該土場採取許可證係經臺南縣政府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府農保字一四七○七二號函知森山行核准其土石採取之申請,且證人庚○○、吳芳蓮亦證述,於該年八月間交付用以行賄之支票,而該支票到期日為同年八月三十日,兩者時間接近,足證該票款係賄款而非借款,要顯灼然。是被告辰○○、證人庚○○翻異前詞及證人程宏道之證詞,顯係附和迴護被告戌○○之詞,均不足採信。
三、戌○○收受允泰砂石行賄款部分:右揭被告戌○○收受允泰砂石行三十萬元賄款之事實,業據證人吳山蒼於偵查中證稱:「(「問:水保課刁難業者,所以傳出有收取規費的情形,八十六年七月間你○○○鎮○○段的十五萬方,有要你支付二十萬作規費?)有的,是辰○○拿去的,他說全部辦好共二百二十萬元,尾款六十萬元,辰○○說要先拿二十萬元,所以我和他一起拿二十萬元去戌○○家。(問:辰○○是否又補貼十萬元,另外再加上你二十萬元共三十萬元交給戌○○?)我不知道,是辰○○去接洽的,我們二人一起去,我在門口,由辰○○進去而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四八頁)。另被告辰○○於市調站亦供稱:「(問:你於八十八年七十四日在本站之供述,你於八十六年間,為允泰砂石行申請臺南縣○鎮○○段採土場開工證時,你曾持三十萬元親自到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戌○○舊宅交付給謝,是否係償還你與謝之間債務?)該三十萬元並不是償還我與謝之間債務,是允泰砂石行申請臺南縣○鎮○○段土場開工證時,戌○○遲遲不予核發,經吳蒼山與戌○○接洽之後,吳蒼山即聯絡我前往臺南縣山上鄉吳之住處,向我表示:戌○○現在每件採土場申請案收費要三十萬元,而該筆申請費用我要求一百五十萬元,他中間介紹費要六十萬元共二百一十萬元,均獲有利益,他願出二十萬元,要我出十萬元,共三十萬元以處理該申請案件,我為急於領取該申請費用尾款九十萬元(吳山蒼中間介紹費尚餘有二十萬元)我即予答允,且交付給謝之賄款三十萬元,即係從允泰砂石行所開立申請費用尾款九十萬元支票,經我向友人(姓名已記不清楚)調現所作支付。(問:如你前述晟昱企業行你致送戌○○六十萬元,允泰砂石行申請案致送戌○○三十萬元,共計九十萬元,除二十萬元係從吳蒼山之所得佣金支付外,其於七十萬元均由你設計規費中支付,請問這些賄款係由何人要求支付?)允泰砂石行賄款三十萬元部份,係由吳蒼山於八十七年元月間,前往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戌○○舊宅找他洽談開工證事宜,戌○○向吳蒼山表示需支付三十萬元賄款始能取得開工證,於是吳蒼山即找我到他家洽談該三十萬元中,由我支付十萬元,吳蒼山支付二十萬元(吳之二十萬元係從佣金支付,我所支付之十萬元係從設計費支付),均從洪守仁支付我尾款九十萬元中支付,故該三十萬元賄款,係由戌○○主動向吳蒼山索賄,並由我以現金送到戌○○下營鄉舊宅,予戌○○親自收受‧‧‧。」(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八頁)。「(問:臺南縣地區你所承攬十七個土場土石採取申請案中,戌○○有無透過你向業者索賄?)據我所承攬之十七個土場土石採取申請案中,晟昱砂石行在臺南縣○○鎮○○○段、糞箕湖段等二個土場及允泰砂石○○○鎮○○段土場,於申請業務時戌○○有透過我向土方業者索賄,餘十四個土場之業者因與戌○○熟悉,有無被戌○○索賄,我並不知情。(問:允泰砂石行○○○鎮○○段四一七~十二等地號之土場,你向業者收取多少費用?戌○○如何透過你向業者索賄?)於八十五年底,臺南縣山上鄉民吳蒼山前來我公司表示,有意將○○○鎮○○段土地由我代為申請土石開採證,並偕同我前往高雄縣路竹鄉允泰營造公司,介紹允泰砂石行實際負責人洪守仁(登記負責人為鄭建三)商談申請業務細節,當時我開價申請費用新台幣二百一十萬元,當初我負責業務包括申請業務外,尚包括取得完工證明,當場洪守仁即給我一張支票作為定金,於八十六年一月間送件時,洪守仁再以支票支付第二次付款,前後各為五十萬元、七十萬元,共一百二十萬元,但先後順序已記不清楚,餘款九十萬元於該土場取得開工證時才給付;至於戌○○索賄三十萬元係取得該土場開工證後,我領到九十萬元尾款支票並向友人兌現,我以現金三十萬元親自到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戌○○自宅交付給戌○○。(問:前述戌○○係何原因向你索賄三十萬元?)上述土場申請開工證延宕三、四個月之久,業者洪守仁始終未能開工心急如焚,透過仲介者吳山蒼詢問原因,據吳事後表示,戌○○向其要求三十萬元,便不會拖延而會立即核准開工證,吳山蒼轉達戌○○若核准開工證要求三十萬元,果真未久洪守仁即拿到開工證,我則依約在八十六年四、五月間領得洪守仁尾款之後,親自到戌○○自宅交付三十萬元給戌○○。(問:前述你申請土場開採證費用二百一十萬元,是否包括戌○○之賄款三十萬元?)當初吳山蒼要我申請該土場土石採取證時,我即表示要收取費用一百五十萬元,而吳山蒼另加六十萬元,除介紹佣金四十萬元,另有二十萬是要給戌○○之賄款,由於戌○○事後以拖延核發開工證為手段,要求索賄三十萬元,致由我補貼十萬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二八至二二九頁)。觀之證人吳山蒼及被告辰○○之上揭陳述,其等親自交付賄賂予被告戌○○,且對於交付賄賂之細節陳述甚為詳盡及吻合,足見被告戌○○確有收受賄賂之犯行。
四、戌○○收受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酉○○賄款部分:右揭被告戌○○收受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酉○○五十五萬元賄款之事實,業據酉○○於市調站陳稱:「(問:辰○○代你申採前述兩個土場,向你索取之設計申請費用為何?如何支付?)辰○○代我申採臺南縣白河鎮關仔嶺三九二~二地號及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六四一~一地號兩個土場,原先向我索取之設計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合計為三百萬元,但因申請拖延太長,辰○○主動每件扣減二十萬元,致辰○○實際向我索取之設計申請費用每件一百三十萬元,合計為二百六十萬元,除辰○○於設計規劃時,我即以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儲蓄部『伸達工程公司』支票三張,金額分別為五十萬元、五十萬元、及二十五萬元共一百二十五萬元作為定金,另於八十七年一月底,臺南縣水保課及礦物局人員前來會勘木屐寮小段六四一~一號土場時,我以現金三十萬元支付給辰○○,並於取得木屐寮小段六四一~一號土場之採土場許可證時,我再以現金五十萬元支付給辰○○,餘額五十五萬元直到八十七年八月六日,我取○○○鎮○○○段三九二~二地號採土場許可證時,我將該尾款五十五萬元電匯至黃楊秀春於高雄市第五支局帳號○七○六○四~九帳戶內,作為設計申請費用之支付。(問:前述你支付辰○○設計申請費用之尾款五十五萬元,係何人告知你有關黃楊秀春在郵局之帳號?)八十七年八月間,我在臺北工作,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拿到臺南縣白河鎮關仔嶺三九二~二號號土場採取許可證時,我即電話與辰○○聯絡,詢問如何將尾款五十五萬元匯至他的帳戶,郭即表示晚一點再予我聯絡,然當日晚上戌○○即打我行動電話(000000000)與我聯絡,並告知我黃楊秀春在高雄市第五支局之帳號○七○六○四~九,要我將應支付與辰○○之尾款五十五萬元,匯至該帳戶內,我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依約將五十五萬元匯至黃楊秀春帳戶內。(問:《提示辰○○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調查筆錄》辰○○向本站供稱:你委託他代為申請前述兩個土場時,直至八十六年八月間戌○○仍遲遲未予簽辦,致你前往事務所向辰○○表示,該兩土場之土方採取申請作業全權委託他處理,有關公關部份亦應由辰○○負責,有無此事?)經我詳視後作答,當初我將二個土場委託辰○○申請時,辰○○每件向我索取一百五十萬元之設計申請費用,合計三百萬元,我即向他質問為何要如此昂貴,辰○○表示該費用係包括設計、申請及公關費用,直至領取採土證。而直到八十六年八月間我發覺該二土場之申請作業毫無進展,而較我晚申請之土場確已領到許可證,我數次前往臺南縣水保課詢問,戌○○卻以要辰○○補正之資料遲未補正為由向我搪塞,我即至辰○○事務所向辰○○質疑,是否應給的公關費用尚未給人家,致水保課遲遲未將該兩個土場申請作業簽辦,因當初公關費用亦包括在設計申請費用內,故要辰○○負責。」(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三二四頁)。可見證人酉○○依被告戌○○指示匯入黃楊秀春郵局帳戶內之五十五萬元,係證人酉○○委任辰○○申請採土場時相約之「公關費」或稱「尾款」,意即給予被告戌○○以打通關節之賄款,甚為明顯。其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不知依被告辰○○要其依戌○○之指示所匯之五十五萬元是否賄款,但明確表示被告辰○○曾告知所收取之三百萬元設計費用,包括公關費用在內,及其在市調站及偵查中所言均實在等語(本院卷《一》第三四五頁)。復據證人黃楊秀春於市調站證稱:「(問:你與戌○○有無金錢之來往?)有,戌○○曾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在曾豐林住處,向我表示渠有乙筆錢款要匯入,但因無銀行帳戶,乃向我借用高雄第五支局帳號○七○六○四~九,作為匯款帳戶,我因大家均係好朋友,不疑有他,而將該帳戶給了戌○○,翌(七)日我即前往台南縣下營郵局領該筆匯款五十五萬元,並在曾豐林住處交給戌○○本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三二頁)。復有黃楊秀春郵局存摺影本一本在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三
五、一三六頁)。再徵之被告辰○○於市調站供稱:「(問:你代晟昱企業行申請上述二土場之採取證,戌○○如何透過你向業者索賄?)前二土場分別於八十六年一、二月間提出申請,然八十六年八月間,戌○○仍遲遲未簽辦,至業者晟昱企業行酉○○甚為心急即前往我公司,因這二土場土方採取之申請,全權委託我處理,公關部份亦應由我負責,我即答應前往臺南縣水保課找戌○○在該課辦公室泡茶室洽談,我即表示土方業者對於該二場之土石採取證申請甚為急迫,我答應依前例允泰砂石行之價格,每件行賄三十萬元共計六十萬元,希望能儘速核准該二土場之採取證,戌○○即答應配合。(問:前述戌○○索賄之六十萬元是否包括在你申請費用二百六十萬元之內?)當初我向晟昱企業行開價收取二百六十萬元申請費用時,並無預定該賄款之支出,但因申請作業拖延太久,致我從申請費用二百六十萬元中自行吸收支付。(問:前述戌○○向你索賄六十萬元,你以何方式支付?)當初我已與戌○○言明,待該二土場取得土石採取證後再一併給付,故我將該申請作業之尾款五十五萬元,由酉○○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直接匯入戌○○所指定之楊秀春在高雄鹽埕郵局帳號○七○六○四~九帳戶內,但黃楊秀春之帳號係戌○○直接告訴酉○○,該賄款之餘款五萬元我尚未與戌○○處理。(問:你是認識高雄市鹽埕區女子楊秀春?有無金錢上往來?)我僅與楊秀春見過一兩次面,係經戌○○介紹認識,並無金錢上之往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三○頁)。「(問:八十六年間你為晟昱企業行酉○○申○○○鎮○○○段、糞箕湖段二個採土場之採取證時,由酉○○將申請費用尾款五十五萬元,電匯至高雄市女子楊秀春(綽號:香香)在鹽埕郵局帳號○七○六○四~九內,支付給戌○○,是否係你與戌○○間之債務?)該筆五十五萬元電匯款項並不是償還我與戌○○間之債務,經過情形如我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即上引調查筆錄)在貴站之供述,係我依戌○○向允泰砂石行索賄情形,每件三十萬元,要求戌○○儘速核准該二採土場之採取證。」(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八頁)。被告辰○○對於該五十五萬元之款項並非清償其與戌○○間之債務,陳述綦詳,故被告戌○○所辯:係為清償其積欠天○○之借款云云,顯非實在。佐以晟昱企業行○○○鎮○○○段之土場係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白河鎮糞箕湖木屐寮段土場係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與關仔嶺段土場同時繳納水土保證金而順利開工,其與匯款時間即八十七年八月七日,時間緊接,益證該款項即係被告戌○○核發土石採取證之對價,洵無疑問。是被告收受賄賂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至於證人即被告戌○○同居人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辰○○透過戌○○,向其借六十萬元,被告辰○○於八十七年八月才還我,他透過被告戌○○匯到「香香」的戶頭,一張三十萬元,另一張五十五萬元云云。惟其與被告戌○○關係密切,所證難期中立,所稱被告辰○○透過被告戌○○向其借款、還款乙情,亦與常情有悖,要難採信。
五、被告戌○○收受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賄款部分:右揭被告戌○○收受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交付之九十萬元賄款之事實,業據徐國憲於市調站陳稱:「(問:你經營土石開採業,曾申請開採那些土場?)計先後申○○○鎮○○○段四八~三地號土地、同段四四五~一地號土地及臺南縣○○鄉○○○段二五五~六一號土地等三筆土場。(問:你在前述三筆土場申請土石開採證過程中,有無遭受臺南縣府水保課承辦人戌○○索賄?詳情為何?)我係於八十四年間,因以慶昇企業社名義委託卯○○土木技師申請臺南縣○○鎮○○○段四八~三地號土地之土石開採證,由於申請過程中,多次遭臺南縣政府水保課藉故刁難退件,經我詢問卯○○後,卯○○表示需要向縣府水保課疏通,我詢問卯○○一件土石開採證需要多少金額方能過關,卯○○表示現在行情一件為三十萬元,我即應允卯○○代為安排,事隔約二天,我準備好三十萬現金後,因我當時並未認識戌○○,我與卯○○二人抵達謝之住處後,我即將三十萬交給卯○○,郭隨即交給戌○○,戌○○亦當場清點,我方認識戌○○本人;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間,我因欲繼續申請臺南縣○○鄉○○○段二二五~六一地號土地○○○鎮○○○段四四五~一地號土地二筆,曾邀戌○○到我住處探詢,謝表示係每筆土地土石開採證三十萬元行情,不久,我準備好六十萬元現金,隨即電話通知戌○○到我住處,戌○○騎乘機車至我住處樓下拿取後,並未停留,隨即離去;我於土石開採證核發期間亦曾多次到過戌○○住處泡茶聊天,此後戌○○即經常邀我至其臺南縣下營鄉住處泡茶及打麻將。(問:你前後共交付戌○○金錢金額計多少?)除前述三土場土石開採證疏通費共計九十萬元現金外,另於八十七年間,戌○○主動告知我臺南市歷史博物館和順寮填土工程有大數量土方待招標,叫我參與投標,於是我即與港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全富共同合夥參與投標,我為了答謝戌○○告知和順寮填土工程消息,及主動給予十萬元現金當作酬勞,該十萬元係於八十七年間我主動拿到臺南縣政府水土保持課旁之側門,通知戌○○到我車上拿取。(問:你與戌○○有無借貸關係?)沒有。」(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四六頁)。其於偵查中亦指稱:我委託卯○○規畫、申請的三處土場,申請過程中,常遭退件,卯○○跟我說目前不交際不行,每件須三十萬元,我有交付。八十四年四、五月間某日下午,我搭卯○○的賓士轎車一起去臺南縣下營鄉大屯寮找戌○○,我將錢交給卯○○,由其轉交戌○○,戌○○當著我的面數錢。第二次○○○鎮○○○段第二五五之六一及四四五之一地號二處土場也遭退件,我聯絡戌○○,他於八十五年一、二月間某日下班後,到我位於新營市○○路住處樓下,我交給他以臺灣銀行袋子裝著的六十萬元現金,他拿了就走了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六五頁背面、一六六頁正面)。參以被告卯○○於市調站亦供稱:「(問:你受徐國憲之委託規劃申請前述三筆土石開採,申請過程有無受到臺南縣水保課承辦人戌○○之刁難?)我受徐國憲之委託於八十五年間,向臺南縣政府提出土石開採申請,但因八十五年七月臺灣省礦物局規定土石開採申請必須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因而臺南縣○○鄉○○○段二二五~六一地號○○○鎮○○○段四四五~一地號二筆土地申請過程數度遭臺南縣政府及省礦物局退件,因而徐國憲認為承辦人戌○○故意刁難。(問:八十五年間徐國憲申請之土石開採案數度遭到退件後,徐有無要你陪同前往戌○○家中拜訪?所為何事?)八十五年間徐國憲申請之土石開採案數度遭到退件後,徐乃要我陪同前往戌○○位於臺南縣下營鄉之住所拜訪,徐向我表示將對謝行賄,於是我乃陪同徐國憲前往拜訪戌○○,我與徐國憲、戌○○在渠自宅茶房時,因當時尚有其他人在場(那些人已不記得),不方便交付二十五萬元,徐國憲與戌○○二人遂離開至茶房外,由徐國憲親將以報紙包裹之現金二十五萬元交付予戌○○,俟離開戌○○自宅後回新營市路上,徐國憲向我表示二十五萬元已交付予戌○○。」(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六頁)。「(問:《提示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卯○○調查筆錄》〈原文誤載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你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在本站所製作之筆錄是否實在?)實在,但有關徐國憲向戌○○行賄乙事,尚需向貴站做補充說明。(問:你對徐國憲向戌○○行賄乙事作何補充?)於八十五年一、二月間,徐國憲將原託江義榮土木技師申請之臺南縣○○鄉○○○段二二五~六一地號○○○鎮○○○段四四五~一地號、及同段四八~三地號等三筆土地開標資料,送至我事務所改由我代為申請,其○○○鎮○○○段四八~三地號○○○鄉○○○段二二五~六一地號均以慶昇企業社名義申請,○○○鎮○○○段四四五~一地號係以三協企業社名義申請,另徐國憲邀我陪同至戌○○在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住宅向戌○○行賄乙事,係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金額係三十萬元,不是前述二十五萬元。(問:《提示徐國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徐國憲稱於八十四年間以慶昇企業行名義委託你申○○○鎮○○○段四八~三地號土石許可證,並於八十四年間,邀你一同前往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戌○○住宅,向謝行賄三十萬元乙節,與你上述八十五年一、二月間,開始委託申請你申請,於時間上有差距,你作何解釋?)我也無法做解釋,你們可以向臺南縣政府總收發室查證。(問:《提示本站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在卯○○技師事務所扣押之扣押物編號六~八》○○○鎮○○○段四八~三地號土石採取申請書及計畫書內土石採取申請書至臺南縣政府之函文日期為八十四年十一月,與你上述之時間差距你作何解釋?)該土石採取申請書在電腦中有一定的格式,每件申請案都用固定的格式,可能係我事務所職員打字時未更正所造成。」(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六十頁)。稽之證人徐國憲與被告卯○○,對於如何行賄被告戌○○之時間、地點、金額等細節描述甚詳,且甚為吻合,堪見其二人所述,應係實在,則被告戌○○收受賄賂之犯行,要屬明確,足堪認定。至於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一次慶昇企業社召開股東會議,決議要送三十萬元給戌○○,我就和我太太一起拿三十萬元到戌○○的住處,戌○○沒有收,還交給我二十五萬元轉交給徐國憲,並說這二十五萬是徐國憲要交給我的,我不收云云。與前揭被告徐國憲所述被告榮南猶當面清點賄款之情節,顯然杆挌,所證無非事後為被告戌○○脫罪之詞,洵無可採。
貳【被告卯○○、辰○○業務登載不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卯○○、辰○○均否認有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卯○○辯稱:土石採取計畫書上所記載的土方數量是一個近似值、參考值、不是絕對值,因為採用的測量方法不同,而有誤差,我是用平均斷面法,再用求積儀的方式計算土方數量,起訴書附表壹所示核算土方數量,是檢察官請專家以座標法、方格法、菱柱體法計算我的設計圖上的座標所得結果,因為計算方法不同,所以與我計算出來的結果不一樣。實際開採出來的土方,超過計畫書上所列的數量,並非違法。因為實際上,土場所蘊藏的土方有多少,未開採前,很難精確的算出。依照中正理工學院尹鍾奇教授的書本上所寫,計畫書上之數量與實際開採的土方數量,容許百分之五十以內之誤差。我並未浮報土方數量云云。被告辰○○則辯稱:我不是土木技師,只是借用蔡國正的牌照執行務業,我因申請土石採取案件被退件多次,抽換變更計畫書所附的設計圖,但土方數量計算表沒有跟著設計圖更正,所以調查站依我變更後的設計圖核算出來的土方數量跟我原先第一次送審之土石開採計劃書所附計算表土方數量不符。之後我發現數量不符,曾詢問縣政府之承辦人員,開採之土方數量應是依照斷面圖是否開採完畢審核,核准時僅核准我所申請計劃書所載的開採方式,在我的想法計劃書所列的開採數量僅是供縣政府參考之用,縣政府土石許可證明上,並沒有記載可採取土方數量,僅記載開採面積、採掘之深度。我為興玉、耿正、亞力公司所申請之土場土方數量,是依照量距法,即依照地籍圖去找出斷面,畫出斷面圖依量距法算出土方數量。我只用方格法計算,當時尚未用電腦,每個人計算的結果均不一樣,我收取費用是按件計算費用的,以每件的面積大小去計算,我沒有必要去偽造數量。又辛○○並未授意我浮報土方數量,也未與他謀議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我計劃書上所列的開採土方數量,雖然錯誤,但是實際上是依設計圖來開採,我認為計劃書上所列開採土方數量是沒有意義的,而是要依設計圖來施工開採云云。惟查:
二、有關山坡地土方估算方法,固有坐標法、切割法、求積儀法、平均斷面法、菱柱體法、地形等高線計算法等(本院卷《一》第二八八三頁尹鍾奇著實用平面測量學、第一七三、三五六頁高雄土木技師公會函)。山坡地之土方數量依上開方法求得之值,均為實際情況之近似值,各方法之間亦互為值差極小之近似值,而非絕對值。其原因在於上述各種方法中,經劃分為計算依據之各單元中,其任何兩點或兩面間之實際地盤線恆非絕對之直線,故上述各法得之之值無法相等,惟其差異值均甚小。另山坡地土方量之估算,採何種方法較精確,應視估算場址而定,或將兩方法以上併用取平均值亦可,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高市土技鑑字第○二五三號、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九十)高市土技字第○二六三號函各一份在卷(本院卷《一》第一七三、三五六頁)可佐,故山坡地土方數量計算所求得之數據,雖係似近值,但其差異甚微,非漫無邊際。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指揮市調站依照被告卯○○、辰○○向臺南縣政府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土石採取申請案所附之土石採取計晝書中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之座標,核算計畫書上所附「土方數量計算表」上之「距離(椿與椿間之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之數據是否正確,其核算的過程為:①影印各橫斷面圖。②將方格紙套於橫斷面曲線各點座標。③利用電腦AutoCADR14應用軟體,輸入各點座標,得出各橫斷面積值。④以目前臺灣地區常用以計算土方之方法「平均斷面積法」計算可挖取土方之數量,其計算方式為將相鄰兩斷面之平均面積乘以兩斷面間之距離,即為相鄰斷面間之近似土方,再將該土方相加即得總土方數量(見附卷浮報土方數量表二十八冊上各冊第一頁之說明)。經核算結果差異甚大,甚至有浮報土石數量一倍以上者,例如附表壹編號二、五、六、八、九、十一、十五、十六、十七、二二、二三、二六、二九所示土場之申請案,附表壹所示其餘之申請案計畫書上所記載之數量,與核算結果亦有相當幅度之差距,顯非誤算,或因所採用計算方法不同,所造成之誤差。
三、被告卯○○、辰○○向臺南縣政府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土石採取申請案所附之土石採取計晝書中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等高線圖暨其上之座標,為其等依該土場之地形、面積、等高線繒製而成,係固定不變者,衡情任何具有土木、建築專業之人,依該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之座標,以上所揭坐標法、切割法、求積儀法、平均斷面法、菱柱體法等相同方法,計算其土方數量,所得「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應不致有太大岐異,蓋因其計算所憑之基礎相同也。此由附表壹編號二所示建輝企業社申請坐○○○鎮○○○段第五五八~六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求距儀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六點七三立方公尺、十一萬六千五百九十立方公尺、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點四五立方公尺,三者數量雖有不同,但差異在二千餘立方公尺以內,而被告辰○○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公尺,與上述三者相較,差異最大者達七萬餘立方公尺,顯係刻意浮報所造成;附表壹編號五所示三協企業社申請坐○○○鎮○○○段第四四五~一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二萬三千九百十二點九立方公尺、十三萬一千五百九八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二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辰○○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相差高達五萬七千餘立方公尺,顯非近似值;附表貳編號六所示聯達砂石行申請座○○○鎮○○○段第四五七~三、六三三~
三、~十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三萬五千零七十六點七七立方公尺、十四萬七千一百零六點八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一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辰○○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高出四倍多,相差達四萬七千餘立方公尺,其刻意浮報,甚為明顯;附表貳編號八所示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白河鎮六重溪第五○四~二、~三、~四、~六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公尺、九萬一千二百零一點五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一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辰○○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高出四倍多,相差高達二十萬餘立方公尺,亦非誤算或可容許之近似值,要屬灼然。
四、又本院就附表壹所示土場計畫書土方數量計算表與偵查中調查站核算之土方數量計算表比對排列如附表貳所示,由此益見被告卯○○、辰○○係以偽造附表貳所示各土場申請案之土石採取計畫書所附「土方數量計算表」上「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欄各數據,進而浮報「立方公尺」欄之數據,以讓總土方數量達到其所預期之數量,其登載不實之情形,如附表貳所示逐項排列比對各土場計畫書所列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總土方數量與核算結果,出入甚大,可見計畫書上開記載確係不實。
五、再據參與審核申請採取土石各土場計畫書之臺南縣水土保持課技士邱家鴻於市調站述稱:「(問:《提示臺南縣白河鎮糞箕湖木屐寮段六四一~一號土石採取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所申請土方開採數量三十六萬七千二百十九立方公尺與本站以座標法所算出方數量十七萬二千四百七十三點八立方公尺,多出了十九萬四千七百四十五點二立方公尺達一倍之多,你作何解釋?)經我當場初步概算所計算出之數字(橫段面積)與貴站所算出之數字較為接近,該計畫書內各橫段面積確實較實際數字多出很多,由於當初我未予核算,造成如此大之差距,我無法解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六九頁)。
六、另參與審核申請採取土石各土場計畫書之臺南縣水土保持課技士蘇慶太於市調站亦陳稱:「(問:《提示臺南地檢署與本站委託成功大學就地號臺南縣○○鎮○○○段五五八~六、五四六~三、五四六~四、五四六~五、五四六~七、五四六~八號○○○鄉○○○段一五四四~三六二號○○○鄉○○段一○六四~三、一○六四~四、一○六四~一九號○○○鄉○○○段三五九~一號○○鎮鄉○○段七一~三號等六件臺南縣政府核准之土石採取許可案件,依據各該案件之土石採取畫書與水土保持計畫等資料核算各該案可開採土方數量,依序為一一八二五六點七三、0000000點零四、‧‧及其計算過程等資料各乙份》以你之專業與經驗,成功大學之計算過程與土方數量計算式是否可被接受?)對於成功大學土方數量計算方法採平均斷面法,我於過去審查該類案件中亦曾見過,該方法應可被接受。」(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七四頁)。足見偵查中市調站(按市調站係私下委請成功大學協助核算,但未以正式函文委託助調查)以平均斷面法依照被告卯○○、辰○○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之土場之計畫書之資料,核算出土方數量結果,較為精確,應無疑問。
七、況且被告卯○○於市調站親自試算其所提出申請坐落白河鎮糞箕湖木屐寮段第四五七~三、六三三~三、六三三之十地號之土場採取土石計畫書結果,亦認與其所製作之計畫書上所記載之土方數量,有相當大的差距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二八、一二九頁)。再者,被告卯○○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市調站抽驗由其所申請如附表壹編號二、三、六、八、九等五件土石採取場之計畫書,經其職員蔡坤城以「求積儀」計算完成,亦承認其職員蔡坤城計算結果與市調站核算之土方數量較為接近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頁),並有蔡坤城以求積儀計算之核算表六紙附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四九至一五三頁)可資佐證。另據被告卯○○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市調站式算時,以附表壹編號六所示坐○○○鎮○○○段木屐寮小段第四五七~三、六三三~三、六三三~十地號之採土場為例,被告卯○○在該計畫書上記載土方數額為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臺南市調查站以坐標法計算所土方數量卻僅十三萬五千零七十六點七七立方公尺,兩者差距四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五立方,被告卯○○固認其係以一千二百分之一之比例尺,而成功大學是以六百分之一之比例尺,但六百分之一係設計圖上所標示之比例尺,即使用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將市調站計算所得數值乘四,仍只有五十四萬零三百零四立方,與其計畫書上所記載之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仍有八萬零三十八立方公尺之差距。又以附表壹編號八所示坐○○○鎮○○○段第四五○~二、~三、~四、~六地號之採土場為例,被告卯○○在計畫書上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公尺,而臺南市調查站之核算結果數量僅為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計劃書上註記比例尺為六百分之一,被告卯○○固辯稱應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計算,不過經其於市調站以其所示之以縱斷面深度計算,自認比例尺其實應是一千分之一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二八頁)。更見其非但於附表壹所示土場申請採取土石計畫書所附「土方數量計算表」上「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土方總數量」各欄偽載數據,甚至連設計圖上之比例尺都有虛偽標示的情事。
八、被告辰○○於市調站供稱:「(問:《提示臺南市調查站計算耿正、興玉公司土石採取數量應各為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六立方、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六立方,而你浮報土石採取數量各為一百四十九萬四千三百二十立方及六十八萬零二百八十立方。另據你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供稱亞力公司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應為五十二萬四千三百四十七立方,但你在土石採取計畫書中填寫一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七立方,合計以上三個土場浮報土方數量為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二百七十六立方》辛○○委託你申請之耿正、興玉、亞力三家公司土石採取,合計浮報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二百七十六立方,你作何解釋?)我確未依據送審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所設計之數量填寫,而是將整座山的土方量計算充作可採取之數量,我承認浮報上述三個土場合計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二百七十六立方之土方。」(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八一頁)。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坦承:係以在計畫書上斷面積高估之方式,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七六、二七七頁背面)。足見其確有在土石採取計畫書上虛偽登載之行為。
九、至於被告卯○○、辰○○雖辯稱:臺南縣政府對於土石之開採僅查核業者是否依設計圖開採,計畫書上所列土石數量僅供參考,並無意義。又土場常受古蹟、遺址、地形等限制,實際開採的數量與計畫書所所載土石數量不一致,並非違法云云。然據證人即臺南縣政府土石採取課課長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計算土方數量時,因計算方法的不同會有差異,這只是一種參考值而已。依斷面積法或方格法計算可採取的土方數量都會產生誤差,誤差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至於合理範圍很難判斷,因為牽涉到開採的角度。也就是說不能夠說很離譜等語(本院卷《一》第三四三頁)。又上引高雄土木技師公會亦函稱:山坡地之土方數量依上開方法求得之值,均為實際情況之近似值,各方法之間亦互為值差極小之近似值,而非絕對值等語。可見以各種方法計算而得之山坡地土方數量為「近似值」之說法,係指與實際情況相比擬之情形,惟若以相同之方法,計算相同計晝書所附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等高線圖暨其上之座標,所得之結果,應為相同,而非近似值,其理甚明,蓋僅將上開固定數據運用電腦軟體計算矣。再查為委託人擬具土石採取計畫書,乃土木技師之業務之一,該計畫書即係其業務上所掌之文書。而計晝書上土方數量,係依據設計圖所載之面積、地形、等高線等數據,計算而得,係估算該土場可容許開採多少土方之重要參考數據,非無憑據,胡亂填得。被告卯○○、辰○○應業者之要求,虛增計畫書可採取土方數量,自有明知之犯意,其故為不實之登載,自足以影響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之正確性。又實際開採數量與計畫書上數量之登載,係二事,雖業者重視實際開採量,主管機關亦以審核業者是否依設計圖開採,以決定是否超挖,但尚難據此即認執司土石開採設計之技師,即可憑空胡亂填載土石數量,更不能以土石開採許可證上未記載許可開採土石之數量,而阻卸其登載不實之罪責。再土方之開採之數量固受土場上存有古蹟、遺址、礦質、古物等限制,但此乃實際開採時所受相關法規之制約,及一些未可預期之因素影響,尚難認計畫書上土方數量僅供參考,即可胡亂填載。至於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貳編號九所示坐落臺南縣○○鎮○○○段第五○四、五○四之一號地號等七筆土地之土場委託被告卯○○設計設計三十二萬零九百零一點二三立方公尺之土方,實際開採三十四萬多立方公尺的土方等語,縱令屬實,僅能證明計畫書上所記載之土方數量,與實際開採之土方數量,不一定一致,但尚難以此即認從事土方設計之技師可以不受任何拘束地不依照計畫書內所附設計圖擅自篡改斷面積、距離,進而浮報土方數量。
十、綜上論述,被告卯○○、辰○○所辯純係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其二人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均堪認定。
參【被告辰○○、辛○○、寅○○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
一、訊之被告辰○○,辛○○、寅○○均矢口否認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被告辰○○辯稱:我只負責先期的土石採取計劃書、申請書的製作,不負責採取土石之監工。當初第一階段我只是依照地籍圖去插紅旗子,沒有辦理開工的工作。土場的界樁不是我去釘的,我沒有去現場我實在不清楚界椿設立的情形。該三處土場是原始森林,我們並沒有鑑界,是由地主幫我們指界,圖面審過後,尚未取得許可證前,我們只插三支旗子,因為縣政府會勘前不用鑑界。我們是依地籍圖去對照地形,經地主指界大約的位置在何處,就在該處上插上旗子,界樁是在開挖時才設立的。我們申請之土場是依地籍圖去規劃,只作到申請計劃書開發許可的部分,當初勘查現場,只是概略位置,申請業者須在第二階段申請開工時,去鑑界釘界椿,這是業者所須做的,並不是顧問公司的能力所能做的云云。被告辛○○辯稱:當時可以申請的土場範圍相當的廣大,有一百一十公頃,我完全委託顧問公司規劃設計,顧問公司依據土壤性質等因素幫我們規劃設計適當的地點。不知道耿正公司申請的採土場位置係在崎頂段一○○○之十一號土地之西面,界樁卻設在同地段土地的東北面。也不知道興玉公司申請的崎頂段一○○○之八地號土地開採的土方,把界樁設在同地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上之事。該二處土場釘界樁時,我沒有到現場,我只有提供土地委託顧問公司去設計,至顧問公司如何定界樁,我並不清楚。開挖前我有請地政事務所人員去測量土場位置在何處,我們因受委任申請開採土場之設計公司指界錯誤致誤挖未經申請開採地號之土地。土場入口處左側我們並沒有挖掘土方,我們只是為了讓土場的水不外流,所以在這個部分填土整地,讓土場的水可以進入沉沙池及排水渠道,不讓它流入野溪,所以土地上面的植被才被砍除云云。被告寅○○辯稱:我並不是興玉、耿正等三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只是該公司董事長的特別助理,只到土場關心卡車司機車輛有無洗乾淨、便當好不好等日常瑣事,未參與公司的決策云云。惟查:
二、被告辛○○為興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寅○○則係辛○○的同居人兼特別助理,負責協調土場所在地方抗爭事宜,及被告辛○○不在時,到各土場巡視及公司業務事項,故興玉公司、耿正公司之土石採取業務均係由被告辛○○、寅○○共同經營管理,洵無疑問。
三、又耿正公司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之採土場,及興玉公司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八地號土地之採土場,確有越界超挖之情事,業經辦承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赴現場履勘,並率同臺南縣政府水土保持課長癸○○、經濟部礦物局技士賴欽亮、順發測量有限公司測量員戊○○、南市調查站調查員林榖波等,就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之上開二土場實際開挖邊緣沿路測量開挖點、訂座標,測得該二公司土場界椿(旗幟)外範圍,均有大面積的超挖。另興玉公司偽設界椿之土場西南、西北有大面積超挖,入口東側山壁有盜挖造成崩塌,入口西側留下七十五度山壁,二十五公尺各情,有勘驗筆錄一份(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四五頁)在卷可佐。
四、復稽之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勘驗該二處土場時所拍照片,該採土場採土後地貌,地表光禿,山壁呈不規則的濫挖後崩塌景象,地形猶如荒山峽谷,鳳梨園附近有砍代林木採土後致土石流失,部分地表有蝕溝,遇雨土石滾流到低漥處,造成土石流之情形,已致生水土嚴重流失,有現場照片三冊附卷可佐。
五、另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搭乘直昇機,俯瞰上揭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二處土場,可見該二處土場入口左側山坡地因挖掘土石,而造成崩塌,該二公司有在土場所豎立界椿範圍外挖掘土石,及該土場呈不規則的濫挖、濫採情形,亦有直昇機拍攝之錄影帶二捲、截錄自該錄影帶之照片七紙附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一九至一二三頁)足憑。
六、耿正公司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雖有七十一點九五零四公頃,有該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三六頁背面)可考,但該公司並非以整塊土地全部面積申請採取土石,而僅申請其中三點九七八六公頃之面積作為土石採取場,有耿正公司土石採取計畫書扣案(扣押證物編號第十二),其位置如該計畫書內所附地籍圖,即如附件順發測量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測量圖所示之「耿正」土場之位置,但被告辰○○、辛○○、寅○○卻無視該計畫書存在,逾越臺南縣政府核准之面積及位置,恣意挖取土石,其超挖面積如附件順發公司測量圖所示A部分七千七百九十三點三五平方公尺、B部分二百四十一平方公尺、C部分二千五百二十七點三二平方公尺、D部分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一點八三九平方公尺、E部分三千五百平方公尺、F部分二萬一千三百二十九點二○五平方公尺,共計超挖面積達八萬三千七百四十二點七一四平方公尺。
七、耿正公司、興玉公司申請之採土場位置各坐落在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同地段第一○○○之八地號地號山坡地上,上開二筆土地之面積各為七十一點九五○四公頃、二十點七三一八公頃,有該二筆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八十八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三六頁背面、一六一頁背面),而耿正公司申請採土場的面積為三點九七八六公頃、興玉公司為一點九三九五公頃,有前開二公司申請之該二處土場之土石採取申請書、計畫書各一冊扣案(扣押證物編號第二十九、十二)可稽,該二處土場距離甚遠,並未毗鄰,有地籍圖一份在卷(八十八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七四頁)足憑,然被告辰○○、辛○○、寅○○採取土石時,竟未依上揭申請該二處土場之申請書、計畫書所載位置開採,而獨於耿正公司申請之採土場及其週遭土地採土,興玉公司申請之採土場位置則仍保留原貌,未見有開採土石之情形,此業經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勘驗現場屬實,並委請順發公司依該地區挖掘土石之現貌,測繒如附件測量圖在卷可按,更見被告辰○○、辛○○、寅○○以耿正、興玉二公司名義,採小面積申請方式,迨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後,未依計畫書所載之位置、面積及數量,毫無忌憚地恣意挖掘土石出售弁利。
八、觀之上開偽設土場位置情形,耿正申請位於○○鄉○○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卻偽立界樁於該地號東北面;而興玉申採位於○○鄉○○段第一○○○之八地號土地,卻偽立界樁於崎頂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即原耿正申請之位置,興玉公司申請之同地段第一○○○之八地號土地仍維持原地貌,並未開採土石,而使開採前各單位會勘時陷於錯誤,同意其設置而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被告辰○○身為該土場之申請、規畫及設計者,被告辛○○為該土場之負責人,寅○○則與被告辛○○共同經營管理該土場之人,自均不能諉為不知,是其等對於越界挖掘土石乙情,事先即有犯意之聯絡,復有行為分擔,灼然明確。
九、被告辛○○、寅○○偵查中承認已挖取一百三十萬立方公尺之土方,早已超過耿正公司申請土場實際可開採數量之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三點三立方公尺之土方,此有各承包商提供之興玉、耿正公司之借土資料,即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五區工程處提供借土資料表附卷可參(八十八年度偵第七四○二號卷第三三四至三四一頁),及牛皮紙袋內內政部營建署、榮民工程公司砂石廠、臺南市政府等單位使用土方資料附卷足佐。
十、上開偽設土場位置情形(耿正申請位於○○鄉○○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卻偽立界樁於該地號東北面;興玉申採位於○○鄉○○段第一○○○之八地號土地,卻偽立界樁於崎頂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即原耿正申請之位置(同地段第一○○○之八地號土地仍維持原地貌,並未開採土石),而使開採前各單位會勘時陷於錯誤,同意其設置而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被告辰○○身為該土場之申請、規畫及設計者,被告辛○○為該土場之負責人,寅○○則與被告辛○○共同經營管理該土場,自均不能諉為不知,是有對於越界挖掘土石乙情,事先即有犯意之聯絡,復有行為分擔,亦甚明顯。
十一、被告辛○○、寅○○固以其向地主林岳文等承租一百多公頃之土地作為土場用地,並未超挖云云置辯,惟其等雖承租大面積之土地,但僅比例甚小的面積申請採取土石,並非以全部承租之面積作為土場申請採取土石,已同前述,則其等在未經核准之情況下,即越區擅自採取土石,自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十二條、土石採取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未經核准越界採取土石之規定。
十二、按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水土保持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辰○○受耿正、興玉公司委託申請上揭二處土場之土石採取,其除為該二公司擬具土石採取申請書、計畫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外,參之上引法條規定,更需具有監工、監造之義務,否則任憑無水土保持專業能力之業者,自行設立界椿挖取土石,自無以達到法律規定應聘請專業技師規劃、設計、監造,以達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保育土水資源,減免災害發生之立法目的。
十三、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十一、一○○○之一六、一○○○之一
八、九九五之七、九九八、九九七之六三筆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有該土地地籍整理清冊三份存卷(八十八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二七
七、二九○、二九九、三一三、二九三頁)可按,被告辰○○、辛○○、寅○○採取耿正公司經核准如件順發公司測量圖所示G部分土場之土石,及越界挖取前揭測量圖所示A、B、C、D、E、F部分山坡地之土石,係基於一個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意,接續為之,是其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採取土石行為,洵堪認定。
十四、又被告辛○○、寅○○雖非具有水土保持專業之人,但其二人耿正、興玉公司之負責人及特別助理,彼此關係緊密,被告寅○○猶常代辛○○處理該土場附近居民抗爭宜,其等由北部南下臺南縣成立耿正、興玉等公司之主要目的,乃以經營土石採取及買賣為主要業務,其二人對於上揭土場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作好水土保持工作,又越界採取土石及擅自濫挖土石等行為,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甚明顯。
十五、至於本院到耿正公司前開土場履勘時,諭知順發公司測量人員指定依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揮測量挖取土石現場之現況(位置及面積)之測量圖成果圖上位於同地段第一○○○之十六地號之三角形測量點,以供歸仁地政人員複丈。惟因時過二年餘,該處地形、地貌已變化,順發公司當時施測時之測量原點已經找不到,順發公司負責人潘廣順即以該土場以所遺存之混凝土排水溝為基準(即順發公司測量圖上的八二點三三高層點)作為基準,去找出測量圖上三角點。復因偵查中順發公司係依檢察官之指揮,將該採取土石土場現況測量完成後,再依檢察官提供的當地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之地籍圖套繒位置,惟歸仁地政人員依潘廣順指定之三角點複丈結果,因該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係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測量,加上順發公司無法提供測量座標,故該事務所未能以電腦將比例尺放大至一千二百分之一來套繒,致無法正確比對順發公司所製作之測量圖是否無誤,此業據證人即順發公司負責人潘廣順及歸仁地政測量員丑○○到庭結證在卷(本院卷《二》第二三四至二三七頁)。被告辛○○、寅○○雖質疑順發公司測量結果,但該公司係採取土石現況測量,測量結果實際採土面積大於核准面積數倍,且興玉公司被核准之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八地號山坡地,地貌仍保留原狀,並未有採取土石之情形,但興玉公司卻有大量輸出土方之記錄,可見測量結果並無違誤之處。
十六、另被告寅○○辯稱:其未參與土場開採業務云云,惟從被告寅○○以電話和被告戌○○、辰○○有關土場申請及土方買賣等問題之對話,可見其對於興玉、耿正公司具有決策權力,此有卷附監聽譯文影本一份在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四四之一至四四之二十七頁)足稽。又臺南縣政府及礦物局人員會勘前揭興玉、耿正公司申請之土場時,被告寅○○均在場,甚至被告辛○○與辰○○、戌○○洽談土石開採問是問題時,其亦均在場。況其於偵查中復自承曾經常向臺南縣政府檢舉其他土方業者不合法(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三七頁);被告戌○○亦表示被告寅○○曾多次向其檢舉其他土方業者超挖或盜挖土石的情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八七頁)。可見其介入興玉、耿正土場開採業務甚深。
十七、綜上論述,被告辰○○、辛○○、寅○○所辯純係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其三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肆【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收取被告辛○○、寅○○賄款部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尚有未洽《理由詳如本判決書理由欄第陸項第三點所述》,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被告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按上開規定係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適用上開規定論處《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意旨》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項雖未論及被告辰○○之行為觸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但同欄第二項第三點曾述及其觸犯此部分罪嫌)。被告辛○○、寅○○所為均係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被告卯○○、辰○○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被告辰○○、辛○○、寅○○間,對於所犯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戌○○先後多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卯○○、辰○○先後多次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戌○○所犯對於職務收受賄賂及洗錢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論處。被告辰○○所犯業務登載不實、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戌○○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節自取,竟乘承辦土石採取業務之機會,以拖延簽報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等方式刁難土場業者,甚至假藉各種名目索賄,而多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時間甚長,所得甚豐,嚴重敗壞公務員清廉節操及國家法紀,犯後狡飾犯行,毫無悔意惡性重大。被告卯○○、辰○○皆以從事土場設計、申請為業務,不知謹守分際,反而與承辦土石採取業務之公務員戌○○過從甚密,更進而浮報土石採取計畫書上土方數量,嚴重影響政府對土石開採申請案之審核,惡性非輕。被告辰○○甚至為圖得鉅額設計費,與被告辛○○、寅○○勾結,不依計畫書及設計圖施工採取土石,為求擷取土石厚利,無視法令存在,恣意超挖及越界採取土石,全然罔顧土石流失所將造成對公眾之鉅大危害,其等違規挖掘土石後之現場猶如荒山脊谷,嚴重破壞國土、侵蝕國本,均惡性重大。及被告戌○○、卯○○、辰○○、辛○○、寅○○犯罪之目的、方法、所得利益、品行、智識程度、犯後均飾詞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被告辰○○應執行之刑及被告辰○○、辛○○、寅○○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戌○○部分,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八年,以示懲儆。另被告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之賄款共二百四十七萬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且核其性質均屬從事非法行為之款項,自不宜發還,應並為沒收之諭知,如一部或全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被告戌○○收取林啟鍾三十萬元賄款及酉○○五十五萬元賄款,既已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爰不再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伍【被告戌○○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戌○○被訴收受耿正、興玉、亞力公司負責人辛○○、寅○○八十二萬元賄款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於八十六年間,耿正、興玉公司土場之聯外道路開採以及砂石車經過附近村落引起居民抗議事件,事後經協調平息後,戌○○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在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六十二號舊宅向辛○○、寅○○要求賄賂,要求每立方二塊錢之回饋,當時該三家土場所核准土方數量共為三百六十九萬七千九百四十七立方,以每立方二元計,戌○○即向林、莊二人要求七百三十九萬五千八百九十四元之賄賂,惟為辛○○與寅○○所拒絕。繼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因臺南市調查站調查供應臺南市和順寮工程土方,至臺南縣各採土場勘驗,辛○○與寅○○為擺平其事,先後提供三十萬元、三十餘萬元及二十萬元予共計八十餘萬元予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
(三)訊之被告戌○○否認有收受辛○○交付前揭八十餘萬元賄款之犯行,辯稱:未曾向辛○○以核准土方每立方二元索賄,也未曾收受林哲盛交付之八十餘萬元款項,我並無「牛奶」的綽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壬○萬讓字第一五三九號通訊監察書上所記載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辰○○與寅○○談及拿取該款之綽號「牛奶」者,係案外人甲○○等語。
(四)經查:被告辛○○於市調站雖陳稱:我於八十六年十月間,與寅○○前往臺南縣下營鄉大屯村戌○○舊宅,與戌○○泡茶閒聊時,戌○○即向我及莊表示:
『你們土場遭抗爭乙事已擺平,現在開始公司出土即有盈利,他也出了不少力,人家立曄工程公司薛董事長每立方都給他兩塊錢之回饋。』我即知戌○○即有意向我索取每立方二塊錢之賄賂,惟我即將話題轉到別處,不做任何回答,而戌○○事後也未做任何追索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二二三頁)。觀之被告辛○○上開陳述,僅足證明被告戌○○心裡有索賄之意思,但被告戌○○既未對被告辛○○表示應給予賄款,自難認其已實施要求賄賂之行為。公訴人認被告戌○○收受被告辛○○交付之八十餘萬元,固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壬○萬讓字第一五三九號通訊監察書上所記載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辰○○與寅○○(其使用興玉公司《○六》0000000號電話)間對話之監聽紀錄譯文中記述(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四四之九頁)可資依據。但經本院偕同市調站調查員魏貽謀監聽錄音帶結果,監聽譯文與錄音帶內容相符,但其中被告辰○○和寅○○談及之綽號「牛奶仔」之人,並非被告戌○○,有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刑事勘驗筆錄在卷(本院卷《二》第一六八頁)可佐,復經證人即製作該監聽譯文之調查員林榖波結證屬實在卷(本院卷第一七○頁)。且證人甲○○亦到庭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寅○○?)認識。與他有金錢往來,有拿票向他週轉,共票貼三次,都是在八十七年間。(法官諭知本件隔離訊問,被告寅○○暫到庭外)(問:詳情如何?)一張十萬元、一張二十七萬元、另一張三十萬元,他都是拿現金給我,只返還三十萬元的那一張,地主開票給我,我拿給寅○○,那張票有兌現。總共借款五十七萬元,已經返還十萬元,地主開三十萬元的票給我,我拿給三十萬元給寅○○後,他再借款二十萬元給我。」(本院卷《一》第
一六一、一六二頁)。足見被告辰○○、寅○○所稱綽號「牛奶」者確為甲○○無疑,該款項既給付予甲○○,自與被告戌○○無關,公訴人認被告戌○○收受此部分賄款,顯然有誤。
二、被告戌○○被訴收受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賄款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八於十四年間,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登記負責人郭玟君,係郭春鎮之姪女)委託被告卯○○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八三之四及崎頂段一○六四之三、之四、之一九地號兩處土場,其中崎頂段一○六四之三地號之土場因該土場所在坐置設有高壓電塔,致申請作業被擱置將近一年之久,經業主郭春鎮向戌○○行賄六十萬元(二個土場各三十萬元),兩土場始順利通過審核(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府農字保字第二二六九號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府農保字第一六九八四○號)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戌○○收受郭春鎮交付六十萬元賄款之犯行,無非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卯○○於市調站供稱:連立行委託其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兩塊土場(其中一塊地號為崎頂段一○八三~四號,另一塊為崎頂段一○六四~
三、一○六四~四、一○六四~一九號)之開採許可證。其中一塊坐落臺南縣○○鄉○○段第一○六四~三、一○六四~四、一○六四~一九號土場申請作業期間,因該土場位置設有高壓電塔致申請作業延誤達一年之久,事後經業主郭春鎮向我表示戌○○曾向渠索賄每個土場各三十萬元,共六十萬元,所以上述二土場才順利通過審核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七頁)。及證人庚○○於市調站指稱:我確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向連立行負責人郭春鎮購○○○鄉○○段第一○八三~四地號土場之土方,但該土場之土方開工證明遲遲仍在戌○○手中未獲准,郭春鎮即向我表示,他尚欠戌○○一百萬元,並加利息五萬元,共計一百零五萬元,要我先支付土方款一百零五萬元始能取得開工證明,於是我即請我太太吳芳蓮開立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帳號○○一四○~一支票號碼DV0000000,面額五十萬元,及帳號○○一四○~一支票號碼DV0000000面額五十五萬元支票共兩張,由我交付給郭春鎮作為土方款,郭春鎮於三天後又來找我,說戌○○告訴郭春鎮拿支票會留下證據有後遺症,要我支付現金。我則告訴郭春鎮,既然你欠戌○○錢,以支票償還天經地義怕什麼證據,而且我目前沒那麼多現金,如果戌○○堅持要現金,請戌○○先核准我開工證,則我先支付五十萬元現金換回一張五十萬元支票,另一張五十五萬元支票亦將於四月底前支付,但我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即遭臺南縣調查站偵辦收押,戌○○唯恐我供出其收賄乙節,即於四月中旬透過郭春鎮拿給我太太吳芳蓮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八○頁)。
另證人吳芳蓮於市調站證稱:我先生庚○○於八十八年三月初,向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購買臺南縣○○鄉○○段乙塊土場,於欲向臺南縣水保課土石場採取登記證時,郭春鎮向我先生表示,他尚欠主辦人戌○○一百萬元,另加利息五萬元,要我先生代為繳納後,始能領取開工登記證,由於我先生急需土方,即開立森山行於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帳號○○一四○~一支票號碼DV0000000面額五十萬元及帳號○○一四○~一支票號碼DV0000000面額五十五萬元支票共兩張,由我交給郭春鎮作為償付,據我所知這是臺南縣府水保課戌○○所索求之陋規,惟我先生庚○○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因案被收押後,戌○○亦透過卯○○將支票退還給我們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四八頁)。又證人黃壽皇於市調站亦證稱:庚○○確有開立兩張支票(一張五十萬元,一張五十五萬元)作為支付乙事,該兩張支票亦係郭春鎮邀我一同前往戌○○舊宅親手交給戌○○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八四頁)。復有上揭支票影本二紙在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五○、五一頁)資為依據。
(三)訊之被告戌○○雖承認曾收受該二紙支票,但否認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係代郭春鎮向綽號「雞仔惠」之楊文惠借一百萬元,加上利息五萬元,該款郭春鎮為清償楊文惠之借款,又因楊文惠不收支票,而將該二紙支票退還庚○○等語。
(四)經查:證人郭春鎮於市調站及偵查中均否認有上揭向被告戌○○行賄六十萬元之情事,並陳稱交付面額共一百零五萬元之二紙支票予戌○○,係為償還其向戌○○所借之款項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一四三、一四四、
一二九、一三○、一七六頁)。又證人庚○○、吳芳蓮雖陳稱:曾簽發上揭面額共一百零五萬元之支票二紙由郭春鎮轉交予戌○○等語,及證人黃壽皇所證:曾與郭春鎮一起到戌○○住處,交付該二紙支票予戌○○等語,均僅能證明被告戌○○有收受該支票之事實,尚不能據以推定交付該支票之目的,即係向被告謝榮行賄。況且,前開二紙支票之面額共一百零五萬元,亦與卯○○所述之六十萬元賄款不符,則被告戌○○是否收取郭春鎮之六十萬元賄賂,洵有可疑。
三、被告戌○○被訴收受建輝企業社負責人丁○○賄款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於八十五年初,建輝企業社負責人丁○○委託卯○○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號○○鄉○○○段第一一五、一一五之一、之
二、一一一地號等兩處土場之土石採取許可證,於八十五年三月間即送件審核,惟遲至同年七月間仍未核准,丁○○為急於動工,遂於八十五年八月間致送四十萬元(二土場各二十萬元)賄款給被告戌○○後,隨即取得該兩土場之土石採取許可證(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府農保字第一六四七四六號、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府農保字第一六四七四五號)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戌○○收受丁○○所交付之四十萬元賄款,無非以被告卯○○於市調站供稱:「(問:八十五年丁○○有無以建輝企業社名義委託你申○○○鄉○○○段○○○號○○○鄉○○○段一一五、一一五~二、一一一等八筆地號之土場土石採取證?)有,確係委託我向臺南縣政府辦理土石採取證之申請及設計規劃。(問:丁○○有無透過你向戌○○行賄?)因前述丁○○二個土場委託我在八十五年三月即送件至承辦人戌○○手上,惟戌○○拖延至八十五年七月間仍未核准,丁○○認為遭戌○○刁難,資金投入為急於動工,遂於八十五年八月間致贈四十萬元賄款給戌○○,二土場各二十萬元,我並未替丁○○轉送該四十萬元賄款,係丁○○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在臺南縣山上鄉鄉公所向我說的,而該二土場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確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核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七頁)為主要論據。
(三)訊之被告戌○○否認有收受丁○○交付之四十萬元賄款之犯行,辯稱:並未收受丁○○交付的四十萬元等語。按證人金永權、史忠堂於市調處訊問林寶章時,雖在場,但未對之制作訊問筆錄,僅以在場人身分在林寶章之訊問筆錄後「在場人」欄簽名。金、史二人既未於調查中制作訊問筆錄,復否認知悉林寶章之訊問筆錄內容,自不能徒以其於林寶章之訊問筆錄「在場人」欄簽名,即認其與林寶章為相同之證述。況且,其所稱當時被告在車上要行賄,又僅得之林寶章之敘述,非親眼目睹,此部分得自傳聞之證言,不足作為認定被告確有行賄之依據,其他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自不得據林寶章片面之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四號判例)。經查:上揭事實,除被告卯○○所述聽聞丁○○之陳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且據證人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因所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號○○鄉○○○段第一一五、一一五之
一、之二、一一一地號等兩處土場之土石採取許可證遲未核准,而給付被告戌○○四十萬元賄款,以讓該二土場儘速取得開採許可證之情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一三五頁背面、本院卷《一》第三三八、三三九頁)。
揆諸上引判例意旨,被告卯○○既未親眼目賭被告戌○○收賄之事實,其得之丁○○之陳述,即屬傳聞,而證人丁○○復否認有上揭行賄被告戌○○之事,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戌○○此部分收賄事實,自不得據被告卯○○於市調站所陳之傳聞,即遽認被告戌○○確有收取丁○○之賄款。
四、被告戌○○被訴收受大可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申○○賄款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八十七年二、三月間,大可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申○○(登記負責人陳清醇,係申○○友人)承租坐落臺南縣○○鎮○○○段三七三─十二號山坡地,由被告卯○○向臺南縣政府水保課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證方式合夥經營,卯○○佔該土場股份百分之三十,申○○佔百分之七十,卯○○出資情形:
土木技師設計費每公頃二十七萬元,申採面積二點五公頃,共六十七萬五千元,土地測量費用二萬五千元,案號費用二十萬元,水保入金三十萬元,總共一百二十萬元,其中水保入金係被告卯○○給付予戌○○之賄款,以使被告戌○○審核通過被告卯○○浮報土方五萬四千六百七十點四六立方公尺之申請案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戌○○上揭收受卯○○交付之三十萬元賄款之事實,無非以上揭事實,業據證人申○○證述無誤,且有四紙於申○○處搜索所查獲之大可企業行申採土場股東出資明細表,其中除已載明水土保證金五十一萬元外,另有一筆三十萬元之水保入金歸予卯○○,且其數額相當等情,資為依據。
(三)訊之被告戌○○否認有收取卯○○交付之三十萬元賄款之犯行。經查:證人申○○於市調站雖陳稱:卯○○向我表示該水保入金三十萬元係縣政府水保課所要之費用,依當時情形我即知悉是戌○○所索取之賄款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九七頁)。但上揭行賄事實,為被告卯○○所否認,參以扣案大可企業行申請採土場股東出資明細表(扣押證物編號第三十三號)中雖有「水保入金:三十萬元」之記載,但該「水保入金」究何所指,無從由文字意涵求得,雖證人申○○主觀上認有該筆賄款之支出,但被告卯○○是否依約行賄,證人申○○既未目賭被告卯○○前去行賄,則該三十萬元賄款究否交予戌○○,即有可疑,除申○○上開陳述及前開股東出資明細表之記載外,既無足以證明被告戌○○確有收取此筆賄款之積極證據,自難推定其此部分收賄犯行。
五、綜上論述,即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戌○○有前揭向被告辛○○要求七百三十九萬五千八百九十四元之賄賂及收取被告辛○○交付之八十餘萬元、郭春鎮交付之六十萬元、丁○○交付之四十萬元、申○○交付之三十萬元賄款之犯行,揆諸上引說明,自不能僅憑與事實有間之監聽譯文及被告卯○○之傳聞、證人管玉華之臆測,即遽認定被告戌○○有上開收受賄賂之犯行,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戌○○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辛○○、寅○○被訴行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辛○○、寅○○行賄被告戌○○,無非以被告辛○○、寅○○有前揭行賄被告戌○○十二萬元、三十萬元、八十二萬元之犯行,又被告戌○○收受前揭賄賂,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與臺南縣政府組成之會勘界椿小組到耿正、興玉土場會椿時,明知耿正、興玉公司有大面積越界採取土石及超挖、濫採的情形,仍未予舉發取締,猶准予復工,而認被告戌○○係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因認被告辛○○、寅○○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等語。
二、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佐參照。
三、訊之被告辛○○、寅○○雖否認有交付賄款予戌○○之行為,然其二人有交付賄款四十二萬元乙節,業經本院於本判決理由欄第壹項第一點認定屬實,至於其二人被訴交付八十餘萬元賄款部分,與事實不符,亦經本院於本判決理由欄第伍項第一點論述明確,茲不累敘。又被告戌○○雖職司土石採取申請之受理,惟需迨臺南縣政府水保課工程技士審核無誤,復經臺灣省礦物局審查可行,再經各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會勘無牴觸各主管法令後,始由其簽請縣長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該土石採取證之准駁,非其一人可獨斷獨行,其雖收受業者之賄賂,並與業者過從甚密,但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明知業者有超挖、越界開採、濫採土石,仍不予取締,猶簽報縣長准予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開工證明或復工採取土石之情事,即不能率而認定其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再者,被告辛○○、寅○○前揭交付十二萬元、三十二萬元賄款予被告戌○○之時間,各於八十五年三月及同年七、八月間,此距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耿正、興玉公司前開二土場會勘界椿是否依規定設立,相隔二年餘,自難推論被告戌○○於收受賄款時,即預見二年後,臺南縣政府將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決議,全面勘查轄區內土場之界椿,更難推認被告戌○○將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會到前揭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會勘界椿,並預知該土場會越界及濫採土石,可見被告戌○○收受前開賄賂,與嗣後耿正、興玉公司之違法採取土石之行為,並無關聯。則被告辛○○、寅○○雖有行賄之行為,但查無被告戌○○有收賄賂而違背職務之犯行,尚難認其二者間有對價關係,而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第一項之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職務之行為交付賄罪相繩。惟因公訴人認被告辛○○、寅○○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被告戌○○雖無違背職務之行為,但有收取被告辛○○、寅○○之賄款之事實,應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論擬,此部分應予變更起訴法條,已論述於理由欄第肆項,不再累敘,附此敘明。
柒【被告辛○○、寅○○被訴教唆業務登載不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寅○○教唆被告辰○○於代為設計如附表壹編號二
一、二二、二九所示興玉、耿正、亞力公司所申請土場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上故意浮報不實土方數量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辛○○、寅○○涉上揭業務登載不實之罪嫌,固以被告辰○○在臺南縣所承包之採土場設計,浮報土方數量者,總共有十場,但除了耿正公司與亞力公司浮報的方式是直接在計算總表上虛列數額外,其餘均係在橫斷面之計算中悄悄變更數據,其情已甚特別。又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被告辰○○與興玉公司之監聽紀錄中,被告辰○○與寅○○、辛○○之聯繫甚為頻繁,甚且談及公司發票運用、或者被告辛○○請被告辰○○代打電話予被告寅○○,或者代為調度金錢,被告辰○○亦經常由該公司打電話與家人或被告戌○○聯絡,儼然被告辰○○為其公司職員,其等關係非比尋常,再加以興玉公司與耿正公司之採土場任意設樁,興玉公司土場設在耿正公司土場位置,耿正公司土場設在完全未申請處,並且違法開挖甚至超過任意設置之界樁外,其離譜情形,為臺南縣其他土場所無,此中若無設計規劃之文告辰○○與辛○○、寅○○等密切配合,豈能完成?故被告辛○○與寅○○謂對於被告辰○○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上不實登載之土方數量不知情,難以採信。而被告辰○○無其等教唆亦不可能為此離譜之不實記載等情,為主要論據。
三、訊之被告辛○○、寅○○均否認有上揭教唆被告辰○○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犯行,皆辯稱:不知辰○○有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情事,我們沒有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的動機,因為浮報計畫書土方數量反而會造成我們業者的損失等語。
五、經查:受被告辛○○、寅○○委託申請如附表壹編號二一、二二、二九所示興玉、耿正、亞力公司土場土石採取申請案之被告辰○○於市調站及偵查中僅供承自已有浮報上開土場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情事,並未指認被告辛○○、寅○○亦知悉其浮報土方數量之內情(同前引筆錄)。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復陳稱:「(問:辛○○有請你設計申請採土場,總共提供多少面積的土地?)一百多甲。委託我時並沒有要求多少立方公尺的土方,剛開始只有申請一家,沒有一開始就要申請三家,他並沒有要求我浮報土方數量,我是依照測量的方式去計算開採數量,設計費總共五百五十萬元,設計費的工作項目為土石申請計劃書,完工證明,從申請到核准須由地主提供地籍圖,勘驗現場,製作土石開採計劃書,後送縣政府的主管機關,現場的界椿是我去釘設,當天寅○○、辛○○沒有去,他們沒有提供意見。」(本院卷第一八七頁)。參以被告辛○○、寅○○以五百五十萬元之費用,委請被告辰○○代為設計、申請上揭三處土場之土石採取案件,僅對被告辰○○表示提供所租用龍崎鄉和源農場一百十公頃之土地,及需要土方量約四百萬立方公尺,希望能在六個月內取得採取土石許可證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正面)。僅能證明其等委託被告辰○○設計、規畫上開三處土場土石開採之過程,尚不能據此即推論,其二人授意被告辰○○浮報該三處土場之土石數量,或與被告辰○○就浮報計畫書上土石數量乙事,已預有謀議。蓋被告辛○○、寅○○皆非土木技師,亦不具有規畫、設計土石採取場專業知識之人,自無從審查、評估被告辰○○設計之土方數量是否正確,及有無浮報的情事,縱其二人自該土場採取之土石數量遠多於設計土石數量,甚或有超挖、濫挖之情形,亦係有否違反山坡地保條例或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之問題,尚難推論其事後挖採之土石數量超過市調站核算之數量,即遽認係其等有教唆被告辰○○浮報計畫書上土石數量之行為。此外,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又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寅○○確有教唆被告辰○○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犯行,則被告二人教唆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被告辛○○、寅○○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捌【被告卯○○被訴詐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八十六年二、三月間「森山行」負責人庚○○夥同合夥人程宏道、陳尉民委託被告卯○○以「森山行」、「建輝企業行」之名義,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五五八之九及五五八之六地號兩處土場,程宏道為估算砂石土方每立方成本之方便,雙方言明以該兩土場所核准申採土方數量,每立方四元計算,經被告卯○○設計規畫提出申請,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及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核准申採土方數量各為五十三萬二千五百二十一點九九立方及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合計數量八十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點九九立方,被告卯○○即向庚○○、程宏道、陳尉民索取該二土場共三百二十萬元之設計費用,然經臺南市調查站以座標法核算該二土場計畫書所預定申採土方數量各為四十二萬九千零八十六點○九立方及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六點七三立方,分別浮報了十萬三千四百三十五點九立方及十六萬二千九百八十六點二七立方,合計二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一點二七立方,詐領庚○○、程宏道、陳尉民三人設計規費約一百萬元。另其為巳○○經營之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四五○之二、之三、之四地號之土場,原設計是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經聯達砂石行將土方開採權賣給己○○所經營之山川企業社,以供振宗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包之工程土方時,但實際只採取二十萬立方土方即無土可挖,經臺南市調查站依卯○○所設計之土石採取計劃書及設計圖核算,其設計之土方數量只有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座標法)或九萬一千二百零一點五立方(切割法),溢計之土方數量約達三十萬立方,溢領設計費用達一百萬元以上,若以業者實際開挖之土方二十萬立方,則溢計十九萬立方之土方,溢領之設計費亦達七十六萬元左右。導致山川企業社無法順利供土,虧損達五百餘萬元。
二、公訴人認被告卯○○涉有上揭詐欺設計費罪嫌,無非以被告卯○○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在市調站供承以每立方四元之設計費,為森山行設計規劃坐落臺南縣○○鎮○○○段第五五八─九及五五八─六號兩處土場,已收訖設計費用三百二十萬元。另聯達砂石行部分則有山川企業社致聯達砂石行、巳○○及卯○○之存證信函可資依據。
三、訊之被告卯○○否認有上開詐欺設計費之犯行,辯稱:我所設計的土場,都是以公頃數來計算設計費,只有林啟鍾委託申請坐落臺南縣白河鎮糞箕湖第五五八~
六、五五八~九地號的土場,林啟鍾提議以每立方公尺四元計算,但該土場到現在都未開挖,我們在合約尚有註明多退少補,我總共向他收取了三百二十萬元的設計費,兩個採土場我共設計了八十萬立方公尺,三百二十萬元包括測量費用。並無詐欺的犯意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卯○○為森山行、建輝企業行,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五五八之九及五五八之六地號兩處土場(即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土場),及為聯達砂石行所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四五○之二、之
三、之四地號之土場(即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之土場),固有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情事,已同前述,惟據證人即森山行負責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對工程委託規劃合約書、工程測量合約書有何意見?)《提示》是與卯○○、順發公司簽訂的,我提議每立方公尺四元來計算工作費,我們有約定要多退少補,但是只有口頭約定,不記得有無記載於契約上,實際上尚未開採,所以不能確定土方的開採數量,我們尚沒有彙算過設計費,卯○○沒有詐領我設計費的情形。我有先匯給卯○○三百二十萬元,暫定八十萬立方公尺。」(本院卷《一》第一六三頁);「(問:你有無委託卯○○申請土場?申請費用如何計算?)當初他建議以一公頃多少錢來計算,但是我提議以每立方米四元計算,森山行是三三點八萬立方米、建輝企業行約二十幾,另外森山行的另一土場也是二十幾,我以八十萬立方米計價,我付給他三百二十萬元整的設計費。我建議他在合約上要多退少補,我特別要他註明,合約上確實有註明,但直到現在我申請的二土場(森山行二個、建輝一個)都沒有開採。(問:你與卯○○約定設計費之計算,是依申請核准的開採數量或實際開採數量為準?)依核准開採數量計算設計費,但到目前為止我申請的上開三土場都沒有核准下來,也沒有開挖。」(本院卷《一》第三三九頁)。可見被告卯○○雖與證人庚○○合意以核准每立方公尺四元計算設計費,但仍有以實際開採土方後應多退少補之合意,可見被告卯○○主觀上並無藉浮報計畫書土方數量來行詐欺取財之犯意。況且上開土場既未經臺南縣政府核准開採,則森山行、建輝企業行並未因而受有損害,亦顯明灼。
(二)又被告卯○○為巳○○經營之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四五○之二、之三、之四地號之土場,雙方訂有「工程委託規劃合約書」,並約定工程費為一百八十四萬元,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本院卷《一》第一一九頁)可考。另巳○○委託順發公司測量上揭土地之地形測量工作,約定工程費為十六萬元,亦有巳○○與順發公司簽訂之「工程委託測量合約書」影本在卷(本院卷《一》第一一七頁)足參。其等間就設計費之計算並未明示,約定係基於該契約規定收費,難認詐領設計費。參以被告卯○○自市調站調查、偵查以迄本院審理時,均未承認其為聯達砂石行所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第四五○之二、之三、之四地號之土場,係以每立方公尺多少元計算設計費。稽之被告卯○○與巳○○所訂上開合約書,僅記載工作費(即設計費)總額,並無係依每立方公尺多少元計算設計費約定之情事。至於被告卯○○所計設計之土方數量,與實際挖掘出之土方,短少近一倍即十九萬立方公尺,其固有浮報計畫上土方數量之情事,已如前述,仍難遽認其有藉此詐欺取財之不法犯意。至於聯達砂石行將土方數量出賣與山川企業社負責人己○○,因數量不足致己○○以存證信函催告巳○○出面解決,係其二者間民事上債務糾葛之問題,尚難執此即推論被告卯○○有向巳○○詐騙設計費用之犯行。
(三)綜上論斷,本院調查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卯○○有詐欺之犯行,,惟因公訴人認被告卯○○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業務登載不實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玖【被告卯○○、辰○○幫助收賄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辰○○因與被告戌○○熟識,被告戌○○利用其職掌土石採取業務,核可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之機會,透過被告卯○○及辰○○向業者索取賄款,業者不從則刁難不予核可,被告卯○○及辰○○亦因此管道,而能大量攬取臺南縣大部分之設計申請土石採取案件之業務,自八十四年迄今,臺南縣政府水保課所核准小面積土石採取場五十五場(詳如附表參所示臺南縣山坡地申請開採統計表共有五十九場,扣除二家土場尚申請中及港威砂石公司、山川企業社二家大面積土場,小面積土場計有五十五場)中,被告卯○○申請二十九處土場,被告辰○○申請十七處土場,合計四十六場,幾乎占全臺南縣地區土場申請業務百分之八十三點六件,被告戌○○透過辰○○向耿正、興玉、亞力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辛○○、寅○○索取賄款一百二十二餘萬元,向森山行的承接人庚○○索賄三十萬元、向允泰砂石行索賄三十萬元(由被告辰○○交付賄款)、向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酉○○索賄五十五萬元,其透過被告卯○○向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索賄九十萬元、向建輝企業社負責人丁○○索賄四十萬元、向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索賄六十萬元、向大可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申○○索賄三十萬元。因認被告卯○○涉犯幫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辰○○則涉犯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指被告戌○○收受耿正、興玉、亞力公司負責人辛○○、寅○○賄款部分)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卯○○、辰○○幫助收賄之犯行,無非以被告辰○○於七月十四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據我所承攬之十七個土石採取申請案中,晟昱在臺南縣白河關仔嶺段、糞箕湖段等二土場,及允泰砂石○○○鎮○○段土場,在申請業務時戌○○有透過我向業者索賄,餘十四個土場之業者因與戌○○熟悉,有無被戌○○索賄,我並不知情。」及證人吳芳蓮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調查站訊問時陳稱「若由卯○○設計申請,因卯○○索價 較高,可能由卯○○代為支付,我並未再支付,卯○○向申請業者係以每立方索取四元之規費,其中應包含臺南縣政府水保課戌○○之不當利益。」,資為依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四、訊之被告卯○○、辰○○均否認有上揭幫助被告戌○○收賄之犯行。經查:被告戌○○收受耿正、興玉、亞力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辛○○、寅○○賄款四十二萬元、森山行承接人庚○○賄款三十萬元、允泰砂石行賄款三十萬元、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酉○○賄款五十五萬元、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賄款九十萬元部分,業經本院於本判決理由欄第壹項第一至四點確認無訛。至於其被訴收受辛○○、寅○○交付之八十萬元賄款、建輝企業社負責人丁○○交付之四十萬元賄款、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交付之六十萬元賄款、大可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申○○交付之三十萬元賄款部分,與事實尚有出入,亦經本院於本判決理由欄第伍項論述明確,不復累敘。又被告卯○○、辰○○係受土場業者委託,代為設計、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許可證,係為土場業者處理一定事務之人,其等為期儘速取得開採許可證,而引介土場業者與被告戌○○認識,甚至陪同土場業者以金錢向被告戌○○行賄,更有親自行賄被告戌○○的情形,其所謀求的係土場業者及其本身之利益,此與當擔任戌○○白手套收受賄賂之情形,炯然有異。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受委託者與委託人恆處於同一地位,被告辰○○、卯○○因與戌○○熟識,土場業者因循此管道而向戌○○行賄,應認被告辰○○、卯○○與行賄者係基於共同意思之聯絡,甚至有行為之分擔,尚難認其等係幫助收賄者收受賄賂。又前揭向被告戌○○行賄之土場業者,非對被告戌○○以關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定行賄罪之構成要件,尚難認係犯罪行為,故被告卯○○、辰○○上開行為亦不能逕以行賄罪相繩。據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辰○○、卯○○有幫助被告戌○○收賄之犯行,顯有誤會,揆諸上引法條規定,既無極證據足資證明其二人有幫助收賄之犯行,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拾【被告癸○○圖利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為確立臺南縣地區各土場界樁問題,召開研討會決議業者需於二月八日完成界樁設立備查,否則勒令停工,臺南縣政府水保課於二月四日前往耿正、興玉公司二土場與業者即被告辛○○、寅○○及辰○○會勘界樁,依當時業者所偽設界樁之位置來看,該兩土場當時亦已有明顯超挖情形,土場入口左側即有明顯超挖情形,入口前左側山坡則有明顯坍方水土流失現象,惟參與會勘縣府人員除農業局技正乙○○因臨時調來督導對案情不熟悉,以及其因有眼疾、高血壓未下車視察外,同行之水保課課長即被告癸○○明知上開土場未依土石採取規則及土石採取計劃書挖取土方,竟故意圖利被告辛○○、寅○○,而允其等復工,使臺南縣全部採土場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後,僅餘四場(除耿正公司與興玉公司上開二場外,另有晟昱砂石行白河關仔嶺段三九二之二號採土場及建輝砂石○○○鄉○○○段一一五、一一五─一等八筆地號採土場能繼續合法開工),其中被告辛○○與寅○○之上開耿正與興玉土場即佔有其二,而使其等能遂行攏斷臺南縣土方之意圖。因認被告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癸○○涉有上開圖利之犯行,無非以:①當天係由臺南縣農業局技正乙○○,率水土保持課長課長即被告癸○○、技士即被告戌○○至現場會勘,為其等三人所共承,且為被告辛○○、寅○○所證實,並有證人乙○○所提出之出差紀錄可佐。②而耿正公司之土場超挖情形嚴重,即在其等停車之耿正公司插旗幟土場(其實該處未申請)入口處,左側即有山壁坍方,且怪手挖掘痕跡明顯,其右側亦有一大片裸露之平地,均屬輕易可見之處。況當時因病未下車勘驗之證人乙○○亦證稱「因我有高血壓,右眼視力不良,到了現場在停車地方等,他們下車後分二路,一路往上山坡走,一路往前走,過一會兒回來說勘驗界樁都有設立,沒有超採。」則當時有兩隊人,一隊往前走,一隊往左方登上山坡,則其等豈能未看見插興玉部分旗幟(即原耿正公司計畫書上所列土場位置)的西南、西北有大面積超挖。③又與耿正公司土場同一日會勘之證人丁○○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調查站訊問筆錄中稱:「臺南縣政府人員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許,前往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一五等號土場勘查界樁,會勘人員除我及土木技師卯○○外,臺南縣政府有乙○○技正、癸○○課長、戌○○技士等人,該處總共有十三個界樁,縣府有逐樁勘查界樁,及有無超挖情形。」顯示正常情形,其等會勘時均會逐樁檢查,其於耿正及興玉公司會勘時,果如其等所述僅在下方觀看旗幟,亦明顯故意放水。④被告癸○○課長於八十五年底到八十六年間,就曾因為附近居民抗爭,前往上開土場處理問題,當時居民陳情即指訴耿正與興玉公司違法開挖,有耿正公司土石採取計劃書之審核卷宗可佐。⑤耿正公司係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繳交水土保證金,興玉公司係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繳交水土保證金,則其等開工應在此之後,依居民所攝照片,於八十五年九月間已有違法開挖照片,是被告癸○○課長對於耿正及興玉公司土場曲意掩護之意圖甚為明顯,難以疏忽塘塞等情,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之被告癸○○否認有圖利耿正、興玉公司之犯行。辯稱:我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興玉、耿正公司申請之土場現場勘驗的目的,是依據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決議,為了確立臺南縣轄區各土場界樁問題,看有無超挖現象,我們車子開到耿正公司的土場的入口處,直接在車子的引擎蓋上攤開圖表看業者有無設立界樁,他們都有作界樁。當天我們去現場所看到坍方現場是在採土場的範圍之外,至於採土場界樁內沒有超挖現象。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決議是指會勘的採土場若有設有界樁,就讓其復工,而我們去會勘的現場並沒有發現有超挖現象,所以就允許復工。我們到各土場現場是由顧問公司及業者引導,抽檢就近的幾支界樁。我們沒辦法認定界樁是否有誤,但有一張顧問公司提供的界樁圖,我們再依該圖去核對。因為座標也是由顧問公司設定的,我們在他們的引導下去看,在界樁看得到的地方依照界樁圖相對的核對,並沒有逐樁會勘。興玉與耿正公司土場的開採位置與聲請位置不符是檢察官會同地政人員到該兩土場測量時,我才知道的。一般土場剛開始申請採取土石時,我們會發函縣府地政單位、業者、聲請採土場的設計技師、地政人員到場會勘所申請採土場的界址,並插上旗子。土場剛開始由業者去插旗子,再由我們去現場看,我們沒辦法去查看實際座標是否完全正確,礦務局有下來會勘亦沒有發現界椿不正確。依照土石採取規則之規定,土場界椿豎立前要先測量土地的範圍,界椿是由業者豎立的。紅旗子只是訂出大概的位置,發開採許可後才訂界樁,採土要在界樁內採土,一般要在轉折點處訂界樁,但並無硬性規定幾公頃釘一枝界樁。臺南縣政府是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開會決議,臺南縣全部土場停工,設立界樁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再通知復工。其目的是為解決當時很多土場都有界樁設立不明確,造成民眾質疑超挖的問題,所以要求土場業者全面停工,設立界樁後,經臺南縣政府組成會勘小組會勘合格後,才准予復工。會勘時我們只是在開採的平台上查看土場有無設立界樁,至於有無超挖超採情形,因為業者設立的界樁是否正確,影響我們判斷業者是否超挖超採,所以在會勘後,代理業者申請土場開採的顧問公司須提出界樁無誤證明書。我沒有圖利興玉、耿正公司的犯意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癸○○雖為臺南縣政府水土保持課的課長,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固曾為執行臺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山坡地採取督導檢查研討會中,土場業者需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完成界樁設立,以備臺南縣政府人員檢查之決議,而於同年二月四日,前往耿正公司、興玉公司所申請各坐落於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十一、一○○○之八地號土地上之土場會勘界椿。又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亦確有前揭故意將耿正公司申請位於○○鄉○○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之土場,卻將界椿偽設於該地號東北面,興玉公司申請位於同地段第一○○○之八地號土地之土場,卻將界樁偽設於同地段第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且有大面積超挖及濫採之情事,如同前論,茲不贅述,合先敘明。
(二)惟被告癸○○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上開二土場會勘之目的,係為查核該二土場,是否依照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決議,完成界椿之設立乙情,業據證人即前臺南縣政府農業局長丙○○到庭具結證稱:「(問:農業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召開要求土場業者須於同年二月八日前會同顧問公司完成界樁設立備查之會議,有無作成會勘人員須逐一勘查界線之決議?)我們當時之決議是要求土場業者要依照我們要求的規格設立界樁,亦即用水泥作成四方形,長寬高各六十公分,那天只是要去看業者有無如此做,未決議說要逐一檢查。 (問:八十八年二月二日有無到山上鄉丁○○土場勘查界樁情形?)我所參與每一勘查界樁的情形都是在停車的地方,將採土場位置圖攤在車子之引擎蓋上遠遠的對照土場有無設立界樁,沒有實地逐一勘查界樁,我們會看停車附近的界樁有無依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我們通常半天看三、四個土場,只是到現場瞭解一下就走了。我有去山上鄉丁○○之土場。」(本院卷《一》第二五七、二五八頁)。另證人即當日一起參與會勘興玉、耿正司二土場之臺南縣政府農業局技正乙○○到庭具結證稱:「(問:在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耿正土場會勘時,有無下車?)有。我有下車但只是在車子附近而已,我沒有與他們去看那些旗幟。(問:為何你在檢察官偵查中說勘查的人分兩路?)平地很大他們有些看該界樁、有些看別的界樁。 (問:當天還看那土場?會勘情形如何?)我在那天只是代理局長,我不知道土場的實際位置,下車後我在附近查看,沒有跟他們一起去會勘。我的視力很差沒有辦法去算界樁。他們也都在車子附近,但是他們是遠遠的勘查界樁,並無實際到界樁處去勘查。‧‧‧。(問:當天會勘有無發現違法之情形?)我們只是去看有無立界樁而已,我沒有上去看,所以不曉得有無超挖。 (問:去勘驗關廟二土場之情形如何?)是早上去的,先看關廟的兩個土場,看這二土場是機要秘書帶隊的,我只是在土場附近走動,沒有與他們一起走,我已不記得有幾個人去會勘,其他會勘的人也都是在附近分別看界樁,並不是帶隊逐一勘驗。
」(本院卷《一》第二五六、二五七頁)。參之證人丙○○、乙○○上開證詞,臺南縣政府組成土場界椿勘查小組到臺南縣各土場會勘,係為執行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決議,其主要目的係為查核土場業者,是否確實設立界椿,但實際到各土場勘查界椿時,只是以土場位置圖遠遠的對照土場有無設立界樁,沒有實地逐一勘查界樁,更未請地政人員實地複丈或勘定界址,則其勘查時能否發現土場所在位置是否正確,及有無越界取採土石或超挖的情形,實非無疑。
(三)又被告癸○○係承辦土石開採業務之公務員,會勘前開耿正、興玉公司二土場界椿時,雖未逐椿勘查,但其並非會勘時帶隊之長官,當時帶隊會勘之證人丙○○、乙○○亦未要求隨同會勘之人員,須逐椿勘查,況且其等一天之內須勘查數處土場,實無法明確查核業者所設界椿是否正確,則其等會勘界址時雖有不切實際敷衍了事之形情,僅有行政上之疏失,尚難執此即認參與會勘之被告癸○○有違背法令圖利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之犯意。
(四)至於公訴人雖認被告崑高祥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會勘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是否依規定設立界椿時,以該二土場偽設界樁之位置來看,該兩土場入口左側即有明顯超挖情形,入口前左側山坡則有明顯坍方水土流失現象等情,惟查當日會勘時尚有地政人員陪同前往,對地籍及土地測量具專業知識之人,都無法即刻發現興玉公司之土場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第一○○○之八地號山坡地上,竟將界椿偽設在同地段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上之明顯誤繆,如何苛責未具上開專業且非帶隊之被告癸○○,衡之上開情狀,實難推論其會勘時即已發現前揭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有超挖之情事。
(五)另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搭乘直昇機,俯瞰上揭耿正、興玉公司二處土場,固可見該土場入口左側山坡地因挖掘土石,而造成崩塌,該二公司有在非土場所豎立界椿範圍外挖掘土石,及該土場呈不規則的濫挖、濫採之情形,然被告癸○○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上揭二土場會勘界椿時,所處位置與檢察官在空中俯視該土場時之視野,究有不同,自難據此推論,其會勘時已知該二土場上揭違法情事。
(六)再者,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到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勘驗時,雖發覺該二土場有偽設界椿之事,嗣委請順發公司測量該二土場實際挖取土石之現況後,確認耿正公司之土場挖掘土石之面積,大於申請許可開挖之面積數倍,且興玉公司採取土石之地點,並非其所申請之位置各節,固堪見被告辰○○、辛○○、寅○○浮濫採取土石之弊端,甚為嚴重,仍不能以被告癸○○係水保課主管,且均曾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場會勘,即斷定其會勘當時已知悉業者上開弊端。
(七)綜前論述,被告癸○○所辯尚堪採信。參諸上開法條規定,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有違背法令圖利耿正、興玉公司之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十七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蔡奇秀法 官 謝瑞龍附表壹:
┌───────────────────────────────────┐│卯○○、蔡國正(即辰○○)所設計申請山坡地開採土方數量核對表 │├─┬────┬──────┬───┬───┬─────┬───────┤│ │土地 │水土保持 │申請公│申請 │查重複礦 │繳納水保金日期││ │座落 │義務人 │司名稱│技師 │區日期 │ ││號├────┼──────┼───┼───┴─────┼───────┤│編│許可證 │計畫書土方 │核算 │核算土方數量(B)│(A)-(B)││ │核發日 │數量(A) │方式 │(單位:立方公尺)│(立方公尺) ││ │期及文 │(單位:立方│ │ │ ││ │號 │公尺) │ │ │ │├─┼────┼──────┼───┼───┬─────┼───────┤│ │白河關子│庚○○ │森山行│卯○○│86年11月 │ ││ │嶺 │ │ │ │3日 │ ││ │558之9 │ │ │ │ │ ││1├────┼──────┼───┼───┴─────┼───────┤│ │870303 │532,521.99 │座標法│429,086.09 │+103,435.00 ││ │府農保字│ │ │ │ ││ │36025 │ │ │ │ │├─┼────┼──────┼───┼───┬─────┼───────┤│ │白河關子│丁○○ │建輝企│卯○○│ │ ││ │嶺 │ │業社 │ │ │ ││ │558之6 │ │ │ │ │ ││ ├────┼──────┼───┼───┴─────┼───────┤│2│ │281,243.00 │座標法│118,256.73 │+162,986.27 ││ │ │ ├───┼─────────┼───────┤│ │ │ │切割法│116,590.00 │+164,653.00 ││ │ │ ├───┼─────────┼───────┤│ │ │ │求距儀│118,756.45 │+162,486.55 │├─┼────┼──────┼───┼───┬─────┼───────┤│ │白河關子│己○○ │山川企│長威工│87年7月 │ ││ │嶺 │ │業社 │程 │3日 │ ││ │546之3、│ │ │ │ │ ││ │之4、之 │ │ │ │ │ ││ │5、之7、│ │ │ │ │ ││3│之8 │ │ │ │ │ ││ ├────┼──────┼───┼───┴─────┼───────┤│ │870812 │3,510,000.00│座標法│2,808,246.04 │+701,753.96 ││ │府農保字│ │ │ │ ││ │143830 │ │ │ │ │├─┼────┼──────┼───┼───┬─────┼───────┤│ │白河關子│陳清醇 │大可砂│卯○○│87年5月 │87年11月8日 ││ │嶺 │ │石行 │ │12日 │ ││ │373之12 │ │ │ │ │ ││4├────┼──────┼───┼───┴─────┼───────┤│ │870731 │301,363.80 │座標法│246,693.34 │+54,670.46 ││ │府農保字│ │ │ │ ││ │136133 │ │ │ │ │├─┼────┼──────┼───┼───┬─────┼───────┤│ │白河糞箕│徐國憲 │三協企│卯○○│85年3月 │87年12月15日 ││ │湖445之1│ │業社 │ │27日 │ ││5├────┼──────┼───┼───┴─────┼───────┤│ │850920 │702,297.50 │座標法│123,912.90 │+578,384.60 ││ │府農保字│ ├───┼─────────┼───────┤│ │164724 │ │切割法│131,598.00 │+570,699.50 │├─┼────┼──────┼───┼───┬─────┼───────┤│ │白河糞箕│巳○○ │聯達砂│卯○○│86年7月 │86年9月24日 ││ │湖457之3│ │石行 │ │30日 │ ││ │、633之3│ │ │ │ │ ││6│、之10 │ │ │ │ │ ││ ├────┼──────┼───┼───┴─────┼───────┤│ │861025 │620,342.00 │座標法│135,076.77 │+485,265.00 ││ │府農保字│ ├───┼─────────┼───────┤│ │181165 │ │切割法│147,106.80 │+473,235.20 │├─┼────┼──────┼───┼───┬─────┼───────┤│ │白河糞箕│巳○○ │聯達砂│卯○○│86年10月 │ ││ │湖段48之│ │石行 │ │3日 │ ││ │1 │ │ │ │ │ ││7├────┼──────┼───┼───┴─────┼───────┤│ │870220 │192,000.00 │座標法│169,535.70 │+22,464.30 ││ │府農保字│ │ │ │ ││ │27975 │ │ │ │ │├─┼────┼──────┼───┼───┬─────┼───────┤│ │白河六重│巳○○ │聯達砂│卯○○│86年5月 │86年11月24日 ││ │溪450之2│ │石行 │ │21日 │ ││ │、之3、 │ │ │ │ │ ││8│之4、之6│ │ │ │ │ ││ ├────┼──────┼───┼───┴─────┼───────┤│ │860722 │391,938.50 │座標法│89,131.28 │+302,807.22 ││ │府農保字│ ├───┼─────────┼───────┤│ │128008 │ │切割法│91,201.50 │+300,737.00 │├─┼────┼──────┼───┼───┬─────┼───────┤│ │白河六重│亥○○ │義豐砂│卯○○│86年5月 │87年4月16日 ││ │溪504、 │ │石行 │ │21日 │ ││ │504之1等│ │ │ │ │ ││9│七筆 │ │ │ │ │ ││ ├────┼──────┼───┼───┴─────┼───────┤│ │861029 │320,901.23 │座標法│68,629.04 │+252,272.19 ││ │府農保字│ │ │ │ ││ │190226 │ │ │ │ │├─┼────┼──────┼───┼───┬─────┼───────┤│ │東山牛肉│李宗松 │慶昇企│卯○○│84年12月 │ ││ │崎255之 │ │業社 │ │22日 │ ││0│61 │ │ │ │ │ ││1├────┼──────┼───┼───┴─────┼───────┤│ │850920 │273,100.00 │座標法│215,105.40 │+57,994.60 ││ │府農保字│ │ │ │ ││ │164722 │ │ │ │ │├─┼────┼──────┼───┼───┬─────┼───────┤│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卯○○│86年5月 │87年3月4日 ││ │崎255之 │ │業社 │ │21日 │ ││1│56 │ │ │ │ │ ││1├────┼──────┼───┼───┴─────┼───────┤│ │860830 │152,978.40 │座標法│37,761.25 │+115,217.15 ││ │府農保字│ │ │ │ ││ │152779 │ │ │ │ │├─┼────┼──────┼───┼───┬─────┼───────┤│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卯○○│86年5月 │ ││ │崎255之 │ │業行 │ │21日 │ ││2│68 │ │ │ │ │ ││1├────┼──────┼───┼───┴─────┼───────┤│ │861004 │194,136.12 │座標法│100,559.34 │+93,576.78 ││ │府農保字│ │ │ │ ││ │174866 │ │ │ │ │├─┼────┼──────┼───┼───┬─────┼───────┤│ │柳營果毅│蔡豐哲 │上將砂│卯○○│86年12 │87年7月?日 ││ │1544之 │ │石行 │ │12日 │ ││3│362 │ │ │ │ │ ││1├────┼──────┼───┼───┴─────┼───────┤│ │870424 │270,376.00 │座標法│305,936.64 │-35,560.00 ││ │府農保字│ │ │ │ ││ │71395 │ │ │ │ │├─┼────┼──────┼───┼───┬─────┼───────┤│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卯○○│85年8月 │86年10月20日 ││ │1083之4 │ │ │ │6日 │ ││4├────┼──────┼───┼───┴─────┼───────┤│1│860106 │783,715.00 │座標法│535,499.10 │+248,215.90 ││ │府農保字│ │ │ │ ││ │2269 │ │ │ │ │├─┼────┼──────┼───┼───┬─────┼───────┤│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卯○○│ │ ││ │1064之3 │ │ │ │ │ ││5│、之4、 │ │ │ │ │ ││1│之19 │ │ │ │ │ ││ ├────┼──────┼───┼───┴─────┼───────┤│ │ │654,648.56 │座標法│133,625.25 │+115,217.15 │├─┼────┼──────┼───┼───┬─────┼───────┤│ │龍崎中杭│涂振東 │一六一│卯○○│86年5月 │現金? ││ │子14之3 │ │砂石行│ │21日 │ ││6├────┼──────┼───┼───┴─────┼───────┤│1│860908 │661,657.60 │座標法│61,700.09 │+599,957.51 ││ │府農保字│ │ │ │ ││ │158127 │ │ │ │ │├─┼────┼──────┼───┼───┬─────┼───────┤│ │東山牛肉│蔡豐哲 │東鴻砂│卯○○│86年7月 │ ││ │崎359之1│ │石行 │ │29日 │ ││7├────┼──────┼───┼───┴─────┼───────┤│1│861113 │168,453.39 │座標法│49,176.54 │+119,276.00 ││ │府農保字│ │ │ │ ││ │198722 │ │ │ │ │├─┼────┼──────┼───┼───┬─────┼───────┤│ │關廟下湖│陳仁亮 │信華砂│卯○○│86年4月 │86年7月4日 ││ │7之117、│ │石行 │ │24日 │ ││ │之187等 │ │ │ │ │ ││8│七筆 │ │ │ │ │ ││1├────┼──────┼───┼───┴─────┼───────┤│ │860529 │518,677.00 │座標法│357,398.09 │+161.278.91 ││ │府農保字│ │ │ │ ││ │139518 │ │ │ │ │├─┼────┼──────┼───┼───┬─────┼───────┤│ │東山大客│辰○○ │志成砂│蔡國正│86年11月 │87年11月11日 ││ │大 庄347│ │石行 │ │3日 │ ││9│之2、之4│ │ │ │ │ ││1├────┼──────┼───┼───┴─────┼───────┤│ │870326 │300,979.00 │座標法│180,007.50 │+120,971.50 ││ │府農保字│ │ │ │ ││ │32755 │ │ │ │ │├─┼────┼──────┼───┼───┬─────┼───────┤│ │東山牛肉│郭任誌 │宏基砂│蔡國正│86年2月 │86年11月24日 ││ │崎255之 │ │石行 │ │1日 │ ││ │58、之69│ │ │ │ │ ││0│、之70 │ │ │ │ │ ││2├────┼──────┼───┼───┴─────┼───────┤│ │860912 │406,390.00 │座標法│221,435.00 │+184,955.00 ││ │府農保字│ │ │ │ ││ │154381 │ │ │ │ │├─┼────┼──────┼───┼───┬─────┼───────┤│ │龍崎崎頂│林東昇 │耿正工│蔡國正│85年7月 │86年7月31日 ││ │1000之11│ │程(有│ │26日 │ ││1│ │ │)公司│ │ │ ││2├────┼──────┼───┼───┴─────┼───────┤│ │851216 │1,494,320.00│座標法│476,536.30 │+1,017,783.70 ││ │府農保字│ │ │ │ ││ │216956 │ │ │ │ │├─┼────┼──────┼───┼───┬─────┼───────┤│ │龍崎崎頂│辛○○ │興玉工│蔡國正│85年3月 │87年3月23日 ││ │1000之8 │ │程(有│ │27日 │ ││2│ │ │)公司│ │ │ ││2├────┼──────┼───┼───┴─────┼───────┤│ │850530 │680,280.00 │座標法│142,786.10 │+537,493.90 ││ │府農保字│ │ │ │ ││ │90781 │ │ │ │ │├─┼────┼──────┼───┼───┬─────┼───────┤│ │左鎮光和│鄭建三 │允泰企│蔡國正│86年7月 │87年8月23日 ││ │417之42 │ │業行 │ │9日 │ ││ │、之43、│ │ │ │ │ ││3│之44、之│ │ │ │ │ ││2│45 │ │ │ │ │ ││ ├────┼──────┼───┼───┴─────┼───────┤│ │861021 │148,760.00 │座標法│48,650.85 │+100,109.15 ││ │府農保字│ │ │ │ ││ │185898 │ │ │ │ │├─┼────┼──────┼───┼───┬─────┼───────┤│ │左鎮光和│丁○○ │建輝企│蔡國正│86年7月 │88年2月26日 ││ │829、830│ │業行 │ │9日 │ ││ │、831等 │ │ │ │ │ ││4│六筆 │ │ │ │ │ ││2├────┼──────┼───┼───┴─────┼───────┤│ │861104 │226,600.00 │座標法│238,800.40 │-12,200.00 ││ │府農保字│ │ │ │ ││ │192644 │ │ │ │ │├─┼────┼──────┼───┼───┬─────┼───────┤│ │左鎮菜寮│林金義 │萬城砂│蔡國正│ │ ││5│段71之3 │ │石行 │ │ │ ││2│號 │ │ │ │ │ ││ ├────┼──────┼───┼───┴─────┼───────┤│ │ │169,914.20 │座標法│117,926.95 │+51,987.25 │├─┼────┼──────┼───┼───┬─────┼───────┤│ │白河糞箕│朱麗卿 │晟昱企│蔡國正│86年11月 │87年9月14日 ││ │湖木屐寮│ │業行 │ │17日 │ ││6│641之1 │ │ │ │ │ ││2├────┼──────┼───┼───┴─────┼───────┤│ │870311 │367,219.00 │座標法│172,473.80 │+194,745.20 ││ │府農保字│ │ │ │ ││ │43116 │ │ │ │ │├─┼────┼──────┼───┼───┬─────┼───────┤│ │白河關子│朱麗卿 │晟昱砂│蔡國正│87年2月 │87年9月14日 ││ │嶺392之2│ │石行 │ │18日 │ ││7├────┼──────┼───┼───┴─────┼───────┤│2│870806 │208,554.80 │座標法│163,077.50 │+45,477.30 ││ │府農保字│ │ │ │ ││ │139780 │ │ │ │ │├─┼────┼──────┼───┼───┬─────┼───────┤│ │白河關子│李育森 │森山行│蔡國正│86年9月 │88年2月24日 ││ │嶺558之6│ │ │ │23日 │ ││8├────┼──────┼───┼───┴─────┼───────┤│2│870820 │327,507.60 │座標法│211,689.00 │+115,818.60 ││ │府農保字│ │ │ │ ││ │147072 │ │ │ │ │├─┼────┼──────┼───┼───┬─────┼───────┤│ │龍崎鄉崎│張 曉 │亞力工│蔡國正│ │ ││ │頂段995 │ │程公司│ │ │ ││9│之7 │ │ │ │ │ ││2├────┼──────┼───┼───┴─────┼───────┤│ │851216 │1,523,347.00│直接擅│524,347.00 │+999,000.00 ││ │府農保字│ │改 │ │ ││ │216953 │ │ │ │ │├─┼────┴──────┴───┴─────────┴───────┤│ │註:一、上列二十九個土場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內申請採取土方數量,以立體││ │ 幾何初步概算,發覺有可疑者,經以座標法計算各橫斷面圖,除編││ │ 號NO‧13、NO‧24二個土場有偽造橫斷面圖之比率情形,││ │ 致本站所計算出之土方採取數量,較原計畫書所申請數量為多情形││ │ 外;餘二十七個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所申請土方採取數量均有明顯││ │ 偽造浮報情形。 ││ ├─────────────────────────────────┤│ │ 二、計核算卯○○土木技師所申請土場18件,蔡國正土木技師(即郭││ │ 建志所借用之執照)11件,共計29件。 ││ ├─────────────────────────────────┤│ │ 三、核算結果:1、卯○○17件有偽造浮報土方申採數量情形,共計││ │ 浮報土方數量為5,846,5840.25立方公尺。 ││ │ 2、蔡國正9件有偽造浮報土方申採數量情形,合計浮││ │ 報土方數量為2,369,341.60立方公尺;另為「亞力││ │ 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請之土○○○鄉○○段995││ │ 之7號土場,係直接擅改計畫書土方統計表,浮報││ │ 了999,000立方公尺,合計浮報土方數量為 ││ │ 3,368,341.60立方公尺。 ││ │ 3、合計卯○○、蔡國正二人浮報土方申採數量為 ││ │ 9,214,925.85立方公尺。 │└─┴─────────────────────────────────┘附表貳:
┌───────────────────────────────────┐│編號1:森山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58之9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940.56 │ │ ││ 0K+000 │ 0 ├────────┼────────┼────────┤│ │ │1510.11 │ │ │├────┼───┼────────┼────────┼────────┤│ │ │2261.92 │2101.24 │42024.80 ││ 0K+020 │ 20 ├────────┼────────┼────────┤│ │ │1822.91 │1666.51 │33330.20 │├────┼───┼────────┼────────┼────────┤│ │ │2633.12 │2447.52 │48950.40 ││ 0K+040 │ 20 ├────────┼────────┼────────┤│ │ │2121.03 │1971.97 │39349.40 │├────┼───┼────────┼────────┼────────┤│ │ │3110.54 │2871.83 │57436.60 ││ 0K+060 │ 20 ├────────┼────────┼────────┤│ │ │2511.36 │2316.20 │46323.90 │├────┼───┼────────┼────────┼────────┤│ │ │3184.74 │3147.64 │62952.80 ││ 0K+080 │ 20 ├────────┼────────┼────────┤│ │ │2583.95 │2547.66 │50953.10 │├────┼───┼────────┼────────┼────────┤│ │ │4015.60 │3600.17 │72003.40 ││ 0K+100 │ 20 ├────────┼────────┼────────┤│ │ │3112.38 │2848.17 │56963.3 │├────┼───┼────────┼────────┼────────┤│ │ │2900.30 │3457.95 │69159.00 ││ 0K+120 │ 20 ├────────┼────────┼────────┤│ │ │2382.66 │2747.52 │54950.40 │├────┼───┼────────┼────────┼────────┤│ │ │3011.34 │2955.82 │59116.40 ││ 0K+140 │ 20 ├────────┼────────┼────────┤│ │ │2579.04 │2480.85 │49617.00 │├────┼───┼────────┼────────┼────────┤│ │ │3150.74 │3081.04 │61620.80 ││ 0K+160 │ 20 ├────────┼────────┼────────┤│ │ │2497.68 │2538.36 │50767.20 │├────┼───┼────────┼────────┼────────┤│ │ │1913.82 │2532.28 │50645.60 ││ 0K+180 │ 20 ├────────┼────────┼────────┤│ │ │1501.02 │1999.35 │39987.00 │├────┼───┼────────┼────────┼────────┤│ │ │ 0 │956.91 │8612.19 ││ 0K+189 │ 9 ├────────┼────────┼────────┤│ │ │ 0 │750.51 │6754.59 │├────┴───┴────────┴────────┴────────┤│ ⊙計畫書總土方量:532,521.99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29,086.0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03,435.90立方公尺 ││ │└───────────────────────────────────┘┌───────────────────────────────────┐│編號2:建輝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58之6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587.84 │ │ ││ 0K+000 │ 0 ├───────┼─────────┼────────┤│ │ │260.10 │ │ │├────┼───┼───────┼─────────┼────────┤│ │ │907.38 │747.61 │14952.20 ││ 0K+020 │ 20 ├───────┼─────────┼────────┤│ │ │384.62 │322.36 │6447.17 │├────┼───┼───────┼─────────┼────────┤│ │ │909.52 │908.45 │18169.00 ││ 0K+040 │ 20 ├───────┼─────────┼────────┤│ │ │372.38 │378.50 │7569.94 │├────┼───┼───────┼─────────┼────────┤│ │ │2408.70 │1659.11 │33182.20 ││ 0K+060 │ 20 ├───────┼─────────┼────────┤│ │ │970.74 │671.56 │13431.17 │├────┼───┼───────┼─────────┼────────┤│ │ │770.34 │1589.52 │31790.40 ││ 0K+080 │ 20 ├───────┼─────────┼────────┤│ │ │425.21 │697.97 │13959.47 │├────┼───┼───────┼─────────┼────────┤│ │ │2200.96 │1485.65 │29713.00 ││ 0K+100 │ 20 ├───────┼─────────┼────────┤│ │ │918.00 │671.60 │13432.07 │├────┼───┼───────┼─────────┼────────┤│ │ │2871.92 │2536.44 │50728.80 ││ 0K+120 │ 20 ├───────┼─────────┼────────┤│ │ │1158.66 │1038.33 │20766.60 │├────┼───┼───────┼─────────┼────────┤│ │ │2038.98 │2455.45 │49109.00 ││ 0K+140 │ 20 ├───────┼─────────┼────────┤│ │ │865.89 │1012.28 │20245.50 │├────┼───┼───────┼─────────┼────────┤│ │ │2459.90 │2249.44 │44988.80 ││ 0K+160 │ 20 ├───────┼─────────┼────────┤│ │ │1018.22 │942.05 │18841.07 │├────┼───┼───────┼─────────┼────────┤│ │ │ 0 │1229.95 │8609.65 ││ 0K+167 │ 7 ├───────┼─────────┼────────┤│ │ │ 0 │509.11 │3563.76 │├────┴───┴───────┴─────────┴────────┤│ ⊙計畫書總土方量:281,243.05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18,256.73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62,986.32立方公尺 ││ │└───────────────────────────────────┘┌───────────────────────────────────┐│編號3:山川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46之3、之4、之5、之7、 ││ 之8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704.32 │352.16 │7043.20 ││ 0K+020 │ 20 ├───────┼─────────┼────────┤│ │ │441.36 │220.68 │4413.6 │├────┼───┼───────┼─────────┼────────┤│ │ │874.86 │789.59 │15791.80 ││ 0K+040 │ 20 ├───────┼─────────┼────────┤│ │ │680.4 │560.88 │11217.6 │├────┼───┼───────┼─────────┼────────┤│ │ │353.60 │614.23 │12284.60 ││ 0K+060 │ 20 ├───────┼─────────┼────────┤│ │ │236.16 │458.28 │9165.6 │├────┼───┼───────┼─────────┼────────┤│ │ │237.52 │295.56 │5911.20 ││ 0K+080 │ 20 ├───────┼─────────┼────────┤│ │ │132.48 │184.32 │3686.4 │├────┼───┼───────┼─────────┼────────┤│ │ │320.30 │278.91 │5578.20 ││ 0K+100 │ 20 ├───────┼─────────┼────────┤│ │ │236.16 │184.32 │3686.4 │├────┼───┼───────┼─────────┼────────┤│ │ │1151.56 │735.93 │14718.60 ││ 0K+120 │ 20 ├───────┼─────────┼────────┤│ │ │916.56 │576.36 │11527.2 │├────┼───┼───────┼─────────┼────────┤│ │ │2092.46 │1622.01 │32440.20 ││ 0K+140 │ 20 ├───────┼─────────┼────────┤│ │ │1654.56 │1285.56 │25711.2 │├────┼───┼───────┼─────────┼────────┤│ │ │1995.88 │2044.17 │40883.40 ││ 0K+160 │ 20 ├───────┼─────────┼────────┤│ │ │1492.56 │1573.56 │31471.2 │├────┼───┼───────┼─────────┼────────┤│ │ │2071.72 │2033.80 │40676.00 ││ 0K+180 │ 20 ├───────┼─────────┼────────┤│ │ │1576.8 │1534.68 │30693.6 │├────┼───┼───────┼─────────┼────────┤│ │ │4954.82 │3513.27 │70265.40 ││ 0K+200 │ 20 ├───────┼─────────┼────────┤│ │ │3886.56 │2731.68 │54633.6 │├────┼───┼───────┼─────────┼────────┤│ │ │6322.88 │5638.85 │112777.00 ││ 0K+220 │ 20 ├───────┼─────────┼────────┤│ │ │5131.44 │4509 │90180 │├────┼───┼───────┼─────────┼────────┤│ │ │7721.56 │7022.22 │140444.40 ││ 0K+240 │ 20 ├───────┼─────────┼────────┤│ │ │6207.84 │5669.64 │113392.8 │├────┼───┼───────┼─────────┼────────┤│ │ │9035.38 │8378.47 │167569.40 ││ 0K+260 │ 20 ├───────┼─────────┼────────┤│ │ │7396.56 │6802.2 │136044 │├────┼───┼───────┼─────────┼────────┤│ │ │10369.46 │9702.42 │194048.40 ││ 0K+280 │ 20 ├───────┼─────────┼────────┤│ │ │8264.88 │7830.72 │156614.4 │├────┼───┼───────┼─────────┼────────┤│ │ │10787.08 │10578.27 │211565.40 ││ 0K+300 │ 20 ├───────┼─────────┼────────┤│ │ │8543.52 │8404.2 │168084 │├────┼───┼───────┼─────────┼────────┤│ │ │11649.56 │11218.32 │224366.40 ││ 0K+320 │ 20 ├───────┼─────────┼────────┤│ │ │9370.8 │8957.16 │179143.2 │├────┼───┼───────┼─────────┼────────┤│ │ │13967.52 │12808.54 │256170.80 ││ 0K+340 │ 20 ├───────┼─────────┼────────┤│ │ │11885.76 │10628.28 │212565.6 │├────┼───┼───────┼─────────┼────────┤│ │ │12727.80 │13347.66 │266953.20 ││ 0K+360 │ 20 ├───────┼─────────┼────────┤│ │ │10443.6 │11164.68 │223293.6 │├────┼───┼───────┼─────────┼────────┤│ │ │14247.70 │13487.75 │269755.00 ││ 0K+380 │ 20 ├───────┼─────────┼────────┤│ │ │11438.63 │10941.115 │218822.3 │├────┼───┼───────┼─────────┼────────┤│ │ │12706.12 │13476.91 │269538.20 ││ 0K+400 │ 20 ├───────┼─────────┼────────┤│ │ │10265.04 │10851.835 │217036.7 │├────┼───┼───────┼─────────┼────────┤│ │ │14707.60 │13706.86 │274137.20 ││ 0K+420 │ 20 ├───────┼─────────┼────────┤│ │ │11216.88 │10740.96 │214819.2 │├────┼───┼───────┼─────────┼────────┤│ │ │11916.24 │13311.92 │266238.40 ││ 0K+440 │ 20 ├───────┼─────────┼────────┤│ │ │9503.28 │10360.08 │207201.6 │├────┼───┼───────┼─────────┼────────┤│ │ │9914.48 │10915.36 │218307.20 ││ 0K+460 │ 20 ├───────┼─────────┼────────┤│ │ │7822.08 │8662.68 │173253.6 │├────┼───┼───────┼─────────┼────────┤│ │ │6908.02 │8411.25 │168225.00 ││ 0K+480 │ 20 ├───────┼─────────┼────────┤│ │ │5413.68 │6617.88 │132357.6 │├────┼───┼───────┼─────────┼────────┤│ │ │4233.22 │5570.62 │111412.40 ││ 0K+500 │ 20 ├───────┼─────────┼────────┤│ │ │3420.72 │4417.2 │88344 │├────┼───┼───────┼─────────┼────────┤│ │ │2202.06 │3217.64 │64352.80 ││ 0K+520 │ 20 ├───────┼─────────┼────────┤│ │ │1726.56 │2573.64 │51472.8 │├────┼───┼───────┼─────────┼────────┤│ │ │1212.08 │1707.07 │34141.40 ││ 0K+540 │ 20 ├───────┼─────────┼────────┤│ │ │946.08 │1336.32 │26726.4 │├────┼───┼───────┼─────────┼────────┤│ │ │216.86 │714.47 │14289.40 ││ 0K+560 │ 20 ├───────┼─────────┼────────┤│ │ │179.28 │562.68 │11253.6 │├────┼───┼───────┼─────────┼────────┤│ │ │ 0 │108.43 │1734.88 ││ 0K+576 │ 16 ├───────┼─────────┼────────┤│ │ │ 0 │89.64 │1434.24 │├────┴───┴───────┴─────────┴────────┤│ ⊙計畫書總土方量:3,510,0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808,246.0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701,753.96立方公尺 ││ │└───────────────────────────────────┘┌───────────────────────────────────┐│編號4:大可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373之1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16.42 │ │ ││ 0K+000 │ 0 ├───────┼─────────┼────────┤│ │ │84.69 │ │ │├────┼───┼───────┼─────────┼────────┤│ │ │323.16 │219.79 │4395.80 ││ 0K+020 │ 20 ├───────┼─────────┼────────┤│ │ │267.35 │176.02 │3520.37 │├────┼───┼───────┼─────────┼────────┤│ │ │647.02 │485.09 │9701.80 ││ 0K+040 │ 20 ├───────┼─────────┼────────┤│ │ │511.70 │389.52 │7790.44 │├────┼───┼───────┼─────────┼────────┤│ │ │814.84 │730.93 │14618.60 ││ 0K+060 │ 20 ├───────┼─────────┼────────┤│ │ │643.68 │577.69 │11553.77 │├────┼───┼───────┼─────────┼────────┤│ │ │1967.82 │1391.33 │27826.60 ││ 0K+080 │ 20 ├───────┼─────────┼────────┤│ │ │1619.60 │1131.64 │22632.77 │├────┼───┼───────┼─────────┼────────┤│ │ │3285.20 │2626.51 │52530.20 ││ 0K+100 │ 20 ├───────┼─────────┼────────┤│ │ │2576.61 │2098.10 │41962.07 │├────┼───┼───────┼─────────┼────────┤│ │ │2531.16 │2908.18 │58163.60 ││ 0K+120 │ 20 ├───────┼─────────┼────────┤│ │ │2129.81 │2353.21 │47064.17 │├────┼───┼───────┼─────────┼────────┤│ │ │952.04 │1741.60 │34832.00 ││ 0K+140 │ 20 ├───────┼─────────┼────────┤│ │ │853.11 │1491.46 │29829.17 │├────┼───┼───────┼─────────┼────────┤│ │ │1986.12 │1469.08 │29381.60 ││ 0K+160 │ 20 ├───────┼─────────┼────────┤│ │ │1654.20 │1253.66 │25073.10 │├────┼───┼───────┼─────────┼────────┤│ │ │1270.42 │1628.27 │32565.40 ││ 0K+180 │ 20 ├───────┼─────────┼────────┤│ │ │1043.78 │1348.99 │26979.77 │├────┼───┼───────┼─────────┼────────┤│ │ │910.40 │1090.41 │21808.20 ││ 0K+200 │ 20 ├───────┼─────────┼────────┤│ │ │731.39 │887.58 │17751.64 │├────┼───┼───────┼─────────┼────────┤│ │ │415.84 │663.12 │13262.40 ││ 0K+220 │ 20 ├───────┼─────────┼────────┤│ │ │337.45 │534.42 │10688.40 │├────┼───┼───────┼─────────┼────────┤│ │ │153.56 │284.70 │2277.60 ││ 0K+228 │ 8 ├───────┼─────────┼────────┤│ │ │124.47 │230.96 │1847.69 │├────┴───┴───────┴─────────┴────────┤│ ⊙計畫書總土方量:301,363.8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46,693.3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4,670.46立方公尺 ││ │└───────────────────────────────────┘┌───────────────────────────────────┐│編號5:三協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445之1地號土方││ 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3492.00 │ │ ││ 0K+000 │ 0 ├───────┼─────────┼────────┤│ │ │603.54 │ │ │├────┼───┼───────┼─────────┼────────┤│ │ │3492.00 │3492.00 │69840.00 ││ 0K+020 │ 20 ├───────┼─────────┼────────┤│ │ │603.54 │603.54 │12070.8 │├────┼───┼───────┼─────────┼────────┤│ │ │2793.00 │3142.50 │62850.00 ││ 0K+040 │ 20 ├───────┼─────────┼────────┤│ │ │490.86 │547.2 │10944 │├────┼───┼───────┼─────────┼────────┤│ │ │1939.00 │2366.00 │47320.00 ││ 0K+060 │ 20 ├───────┼─────────┼────────┤│ │ │302.4 │396.63 │7932.6 │├────┼───┼───────┼─────────┼────────┤│ │ │1950.00 │1944.50 │38890.00 ││ 0K+080 │ 20 ├───────┼─────────┼────────┤│ │ │340.2 │321.3 │6426 │├────┼───┼───────┼─────────┼────────┤│ │ │1354.00 │1652.00 │33040.00 ││ 0K+100 │ 20 ├───────┼─────────┼────────┤│ │ │170.28 │255.24 │5104.8 │├────┼───┼───────┼─────────┼────────┤│ │ │1353.00 │1353.50 │27070.00 ││ 0K+120 │ 20 ├───────┼─────────┼────────┤│ │ │133.92 │152.1 │3042 │├────┼───┼───────┼─────────┼────────┤│ │ │1395.00 │1374.00 │27480.00 ││ 0K+140 │ 20 ├───────┼─────────┼────────┤│ │ │324 │228.96 │4579.2 │├────┼───┼───────┼─────────┼────────┤│ │ │1962.00 │1678.50 │33570.00 ││ 0K+160 │ 20 ├───────┼─────────┼────────┤│ │ │212.04 │268.02 │5360.4 │├────┼───┼───────┼─────────┼────────┤│ │ │1950.00 │1956.00 │39120.00 ││ 0K+180 │ 20 ├───────┼─────────┼────────┤│ │ │346.86 │279.45 │5589 │├────┼───┼───────┼─────────┼────────┤│ │ │3477.00 │2713.50 │54270.00 ││ 0K+200 │ 20 ├───────┼─────────┼────────┤│ │ │674.64 │510.75 │10215 │├────┼───┼───────┼─────────┼────────┤│ │ │3185.00 │3331.00 │66620.00 ││ 0K+220 │ 20 ├───────┼─────────┼────────┤│ │ │613.08 │643.86 │12877.2 │├────┼───┼───────┼─────────┼────────┤│ │ │3565.00 │3375.00 │67500.00 ││ 0K+240 │ 20 ├───────┼─────────┼────────┤│ │ │711 │662.04 │13240.8 │├────┼───┼───────┼─────────┼────────┤│ │ │3991.00 │3778.00 │75560.00 ││ 0K+260 │ 20 ├───────┼─────────┼────────┤│ │ │844.56 │777.78 │15555.6 │├────┼───┼───────┼─────────┼────────┤│ │ │3898.00 │3944.50 │59167.50 ││ 0K+275 │ 15 ├───────┼─────────┼────────┤│ │ │618.84 │731.7 │10975.5 │├────┴───┴───────┴─────────┴────────┤│ ⊙計畫書總土方量:702,297.5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23,912.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78,384.6立方公尺 ││ │└───────────────────────────────────┘┌───────────────────────────────────┐│編號6:聯達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457之3、633之3││ 、之10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704.78 │ │ ││ 0K+000 │ 0 ├───────┼─────────┼────────┤│ │ │153.72 │ │ │├────┼───┼───────┼─────────┼────────┤│ │ │1998.92 │1351.85 │27037.00 ││ 0K+020 │ 20 ├───────┼─────────┼────────┤│ │ │489.42 │321.57 │6431.4 │├────┼───┼───────┼─────────┼────────┤│ │ │3504.16 │2751.54 │55030.80 ││ 0K+040 │ 20 ├───────┼─────────┼────────┤│ │ │845.46 │667.44 │13348.8 │├────┼───┼───────┼─────────┼────────┤│ │ │5524.95 │4514.56 │90291.10 ││ 0K+060 │ 20 ├───────┼─────────┼────────┤│ │ │1082.88 │964.17 │19283.4 │├────┼───┼───────┼─────────┼────────┤│ │ │7485.64 │6505.30 │130105.90 ││ 0K+080 │ 20 ├───────┼─────────┼────────┤│ │ │1443.06 │1262.97 │25259.4 │├────┼───┼───────┼─────────┼────────┤│ │ │7123.85 │7304.75 │146094.90 ││ 0K+100 │ 20 ├───────┼─────────┼────────┤│ │ │1654.02 │1548.54 │30970.8 │├────┼───┼───────┼─────────┼────────┤│ │ │3093.45 │5108.65 │102173.00 ││ 0K+120 │ 20 ├───────┼─────────┼────────┤│ │ │733.14 │1193.58 │23871.6 │├────┼───┼───────┼─────────┼────────┤│ │ │810.81 │1952.13 │39042.60 ││ 0K+140 │ 20 ├───────┼─────────┼────────┤│ │ │163.98 │448.56 │8971.2 │├────┼───┼───────┼─────────┼────────┤│ │ │978.25 │894.53 │17890.60 ││ 0K+160 │ 20 ├───────┼─────────┼────────┤│ │ │250.02 │207 │4140 │├────┼───┼───────┼─────────┼────────┤│ │ │175.37 │576.81 │11536.20 ││ 0K+180 │ 20 ├───────┼─────────┼────────┤│ │ │18.18 │134.1 │2682 │├────┼───┼───────┼─────────┼────────┤│ │ │ 0 │87.69 │1139.91 ││ 0K+193 │ 13 ├───────┼─────────┼────────┤│ │ │ 0 │9.09 │118.17 │├────┴───┴───────┴─────────┴────────┤│ ⊙計畫書總土方量:620,342.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35,076.77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485,265.23立方公尺 ││ │└───────────────────────────────────┘┌───────────────────────────────────┐│編號7:聯達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48之1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38.76 │19.38 │387.60 ││ 0K+020 │ 20 ├───────┼─────────┼────────┤│ │ │33.93 │16.965 │339.3 │├────┼───┼───────┼─────────┼────────┤│ │ │122.58 │80.67 │1613.40 ││ 0K+040 │ 20 ├───────┼─────────┼────────┤│ │ │106.56 │70.245 │1404.9 │├────┼───┼───────┼─────────┼────────┤│ │ │185.38 │153.98 │3079.60 ││ 0K+060 │ 20 ├───────┼─────────┼────────┤│ │ │157.32 │131.94 │2638.8 │├────┼───┼───────┼─────────┼────────┤│ │ │1122.64 │654.01 │13080.20 ││ 0K+080 │ 20 ├───────┼─────────┼────────┤│ │ │993.96 │575.64 │11512.8 │├────┼───┼───────┼─────────┼────────┤│ │ │1054.76 │1088.70 │21774.00 ││ 0K+100 │ 20 ├───────┼─────────┼────────┤│ │ │968.85 │981.405 │19628.1 │├────┼───┼───────┼─────────┼────────┤│ │ │1342.38 │1198.57 │23971.40 ││ 0K+120 │ 20 ├───────┼─────────┼────────┤│ │ │1198.62 │1083.735 │21674.7 │├────┼───┼───────┼─────────┼────────┤│ │ │1937.82 │1540.10 │30802.00 ││ 0K+140 │ 20 ├───────┼─────────┼────────┤│ │ │1508.94 │1353.78 │27075.6 │├────┼───┼───────┼─────────┼────────┤│ │ │1596.56 │1667.19 │33343.80 ││ 0K+160 │ 20 ├───────┼─────────┼────────┤│ │ │1446.66 │1477.8 │29556 │├────┼───┼───────┼─────────┼────────┤│ │ │930.00 │1263.28 │25265.60 ││ 0K+180 │ 20 ├───────┼─────────┼────────┤│ │ │840.24 │1143.45 │22869 │├────┼───┼───────┼─────────┼────────┤│ │ │819.20 │874.60 │17492.00 ││ 0K+200 │ 20 ├───────┼─────────┼────────┤│ │ │727.47 │783.855 │15677.1 │├────┼───┼───────┼─────────┼────────┤│ │ │434.22 │626.71 │12534.20 ││ 0K+220 │ 20 ├───────┼─────────┼────────┤│ │ │342.2268 │534.8484 │10696.97 │├────┼───┼───────┼─────────┼────────┤│ │ │319.82 │377.02 │7540.40 ││ 0K+240 │ 20 ├───────┼─────────┼────────┤│ │ │304.02 │323.1234 │6462.468 │├────┼───┼───────┼─────────┼────────┤│ │ │ 0 │159.91 │1918.92 ││ 0K+252 │ 12 ├───────┼─────────┼────────┤│ │ │ 0 │152.01 │1824.12 │├────┴───┴───────┴─────────┴────────┤│ ⊙計畫書總土方量:192,0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71,359.8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20,640.2立方公尺 ││ │└───────────────────────────────────┘┌───────────────────────────────────┐│編號8:聯達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450之2、之3、之4、之6號 ││ 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 0 │ 0 │ 0 ││ 0K+02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04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06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08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100 │ 20 ├───────┼─────────┼────────┤│ │ │ 0 │ 0 │ 0 │├────┼───┼───────┼─────────┼────────┤│ │ │93.6 │46.8 │936.0 ││ 0K+120 │ 20 ├───────┼─────────┼────────┤│ │ │81 │40.5 │810 │├────┼───┼───────┼─────────┼────────┤│ │ │1342.8 │718.2 │14364.0 ││ 0K+140 │ 20 ├───────┼─────────┼────────┤│ │ │1327.14 │704.07 │14081.4 │├────┼───┼───────┼─────────┼────────┤│ │ │1490.4 │1416.6 │28332.0 ││ 0K+160 │ 20 ├───────┼─────────┼────────┤│ │ │1407.78 │1367.46 │27349.2 │├────┼───┼───────┼─────────┼────────┤│ │ │885.6 │1188.0 │23760.0 ││ 0K+180 │ 20 ├───────┼─────────┼────────┤│ │ │935.64 │1171.71 │23434.2 │├────┼───┼───────┼─────────┼────────┤│ │ │367.2 │626.4 │12528.0 ││ 0K+200 │ 20 ├───────┼─────────┼────────┤│ │ │320.22 │627.93 │12558.6 │├────┼───┼───────┼─────────┼────────┤│ │ │538.2 │452.7 │9654.0 ││ 0K+220 │ 20 ├───────┼─────────┼────────┤│ │ │546.66 │433.44 │8668.8 │├────┼───┼───────┼─────────┼────────┤│ │ │352.8 │445.5 │2227.5 ││ 0K+225 │ 5 ├───────┼─────────┼────────┤│ │ │344.97 │445.815 │2229.0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391,938.5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89,131.28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302,807.2立方公尺 ││ │└───────────────────────────────────┘┌───────────────────────────────────┐│編號9:義豐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04、504之1、之4、之14 ││ 、之15、之16、之17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3587.42 │1793.71 │35874.20 ││ 0K+020 │ 20 ├───────┼─────────┼────────┤│ │ │976.50 │488.25 │9765.00 │├────┼───┼───────┼─────────┼────────┤│ │ │3077.80 │3332.61 │66652.20 ││ 0K+040 │ 20 ├───────┼─────────┼────────┤│ │ │570.51 │773.505 │15470.10 │├────┼───┼───────┼─────────┼────────┤│ │ │3959.90 │3518.85 │70377.00 ││ 0K+060 │ 20 ├───────┼─────────┼────────┤│ │ │794.16 │682.335 │13646.70 │├────┼───┼───────┼─────────┼────────┤│ │ │2886.20 │3423.05 │68461.00 ││ 0K+080 │ 20 ├───────┼─────────┼────────┤│ │ │567.32 │680.7384 │13614.77 │├────┼───┼───────┼─────────┼────────┤│ │ │1878.60 │2382.40 │47648.00 ││ 0K+100 │ 20 ├───────┼─────────┼────────┤│ │ │393.75 │480.5334 │9610.67 │├────┼───┼───────┼─────────┼────────┤│ │ │970.58 │1424.59 │28491.80 ││ 0K+120 │ 20 ├───────┼─────────┼────────┤│ │ │191.43 │292.59 │5851.80 │├────┼───┼───────┼─────────┼────────┤│ │ │ 0 │485.29 │3397.03 ││ 0K+127 │ 7 ├───────┼─────────┼────────┤│ │ │ 0 │95.715 │670.01 │├────┴───┴───────┴─────────┴────────┤│ ⊙計畫書總土方量:320,901.23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68,629.0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252.272.19立方公尺 ││ │└───────────────────────────────────┘┌───────────────────────────────────┐│編號10:慶昇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61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計畫書樁號│計畫書距離│計畫書斷面積│計畫書平均斷面積│計畫書立方公尺││ ─── ├─────┼──────┼────────┼───────┤│核算樁號 │核算距離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核算立方公尺 │├─────┼─────┼──────┼────────┼───────┤│ │ 0 │0 │ │ ││ 0K+000 ├─────┼──────┼────────┼───────┤│ │ 0 │0 │ │ │├─────┼─────┼──────┼────────┼───────┤│ │20 │240 │120 │2400 ││ 0K+020 ├─────┼──────┼────────┼───────┤│ │20 │241.56 │120.78 │2415.6 │├─────┼─────┼──────┼────────┼───────┤│ │20 │1060 │650 │13000 ││ 0K+040 ├─────┼──────┼────────┼───────┤│ │20 │1127.52 │684.54 │13690.8 │├─────┼─────┼──────┼────────┼───────┤│ 0K+070 │30 │1040 │1050 │31500 ││ ─── ├─────┼──────┼────────┼───────┤│ 0K+050 │10 │989.46 │1058.49 │10584.9 │├─────┼─────┼──────┼────────┼───────┤│ 0K+100 │30 │820 │930 │27900 ││ ─── ├─────┼──────┼────────┼───────┤│ 0K+080 │30 │981 │985.23 │29556.9 │├─────┼─────┼──────┼────────┼───────┤│ 0K+120 │20 │4650 │2735 │54700 ││ ─── ├─────┼──────┼────────┼───────┤│ 0K+100 │20 │3725.1 │2353.05 │47061 │├─────┼─────┼──────┼────────┼───────┤│ 0K+140 │20 │5820 │5235 │104700 ││ ─── ├─────┼──────┼────────┼───────┤│ 0K+120 │20 │4213.26 │3969.18 │79383.6 │├─────┼─────┼──────┼────────┼───────┤│ 0K+150 │10 │1960 │3890 │38900 ││ ─── ├─────┼──────┼────────┼───────┤│ 0K+130 │10 │2269.26 │3241.26 │32412.6 │├─────┴─────┴──────┴────────┴───────┤│ ⊙計畫書總土方量:273,1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15,105.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7,994.6立方公尺 ││ ◎註1:原計畫書中並無表格化之記載,本院計算表計畫書部分(含 ││ 樁號、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及立方公尺)係由本院依 ││ 原計畫書之「土石方採取數量計算」公式換算後表格化記載。 ││ │└───────────────────────────────────┘┌───────────────────────────────────┐│編號11:昶嘉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56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43.60 │21.80 │436.00 ││ 0K+020 │ 20 ├───────┼─────────┼────────┤│ │ │6.75 │3.38 │67.50 │├────┼───┼───────┼─────────┼────────┤│ │ │84.48 │64.04 │1280.80 ││ 0K+040 │ 20 ├───────┼─────────┼────────┤│ │ │16.34 │11.54 │230.87 │├────┼───┼───────┼─────────┼────────┤│ │ │138.30 │111.39 │2227.80 ││ 0K+060 │ 20 ├───────┼─────────┼────────┤│ │ │37.35 │26.84 │536.87 │├────┼───┼───────┼─────────┼────────┤│ │ │270.48 │204.39 │4087.80 ││ 0K+080 │ 20 ├───────┼─────────┼────────┤│ │ │63.14 │50.24 │1001.87 │├────┼───┼───────┼─────────┼────────┤│ │ │551.50 │410.99 │8219.80 ││ 0K+100 │ 20 ├───────┼─────────┼────────┤│ │ │144.45 │103.79 │2075.87 │├────┼───┼───────┼─────────┼────────┤│ │ │2421.10 │1486.30 │29726.00 ││ 0K+120 │ 20 ├───────┼─────────┼────────┤│ │ │612.32 │378.38 │7567.67 │├────┼───┼───────┼─────────┼────────┤│ │ │2461.86 │2441.48 │48829.60 ││ 0K+140 │ 20 ├───────┼─────────┼────────┤│ │ │602.64 │607.48 │12149.57 │├────┼───┼───────┼─────────┼────────┤│ │ │891.40 │1676.63 │33532.60 ││ 0K+160 │ 20 ├───────┼─────────┼────────┤│ │ │221.36 │412.00 │8239.97 │├────┼───┼───────┼─────────┼────────┤│ │ │608.60 │750.00 │15000.00 ││ 0K+180 │ 20 ├───────┼─────────┼────────┤│ │ │137.25 │179.30 │3586.07 │├────┼───┼───────┼─────────┼────────┤│ │ │236.80 │422.70 │8454.00 ││ 0K+200 │ 20 ├───────┼─────────┼────────┤│ │ │61.97 │99.61 │1992.17 │├────┼───┼───────┼─────────┼────────┤│ │ │ 0 │118.40 │1184.00 ││ 0K+210 │ 10 ├───────┼─────────┼────────┤│ │ │ 0 │30.98 │309.83 │├────┴───┴───────┴─────────┴────────┤│ ⊙計畫書總土方量:152,978.4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37,761.2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15,217.15立方公尺 ││ │└───────────────────────────────────┘┌───────────────────────────────────┐│編號12:昶嘉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68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356.34 │ │ ││ 0K+000 │ 0 ├───────┼─────────┼────────┤│ │ │716.09 │ │ │├────┼───┼───────┼─────────┼────────┤│ │ │1788.58 │1572.46 │31449.20 ││ 0K+020 │ 20 ├───────┼─────────┼────────┤│ │ │958.91 │837.50 │16749.94 │├────┼───┼───────┼─────────┼────────┤│ │ │2604.46 │2196.52 │43930.40 ││ 0K+040 │ 20 ├───────┼─────────┼────────┤│ │ │1308.83 │1133.87 │22677.34 │├────┼───┼───────┼─────────┼────────┤│ │ │1671.70 │2138.08 │42761.60 ││ 0K+060 │ 20 ├───────┼─────────┼────────┤│ │ │873.72 │1091.27 │21825.47 │├────┼───┼───────┼─────────┼────────┤│ │ │1885.18 │1778.44 │35568.80 ││ 0K+080 │ 20 ├───────┼─────────┼────────┤│ │ │982.26 │927.99 │18559.80 │├────┼───┼───────┼─────────┼────────┤│ │ │1797.86 │1841.52 │36830.40 ││ 0K+100 │ 20 ├───────┼─────────┼────────┤│ │ │910.35 │946.31 │18926.10 │├────┼───┼───────┼─────────┼────────┤│ │ │ 0 │898.93 │3595.72 ││ 0K+104 │ 4 ├───────┼─────────┼────────┤│ │ │ 0 │455.18 │1820.70 │├────┴───┴───────┴─────────┴────────┤│ ⊙計畫書總土方量:194,136.12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00,559.3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93,576.78立方公尺 ││ │└───────────────────────────────────┘┌───────────────────────────────────┐│編號13:上將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果毅後段1544之36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22.12 │ │ ││ 0K+000 │ 0 ├───────┼─────────┼────────┤│ │ │20.16 │ │ │├────┼───┼───────┼─────────┼────────┤│ │ │801.02 │411.57 │8231.40 ││ 0K+020 │ 20 ├───────┼─────────┼────────┤│ │ │936 │478.08 │9561.6 │├────┼───┼───────┼─────────┼────────┤│ │ │2617.46 │1709.24 │34184.80 ││ 0K+040 │ 20 ├───────┼─────────┼────────┤│ │ │2931.84 │1933.92 │38678.4 │├────┼───┼───────┼─────────┼────────┤│ │ │2006.22 │2311.84 │46236.80 ││ 0K+060 │ 20 ├───────┼─────────┼────────┤│ │ │2419.2 │2675.52 │53510.4 │├────┼───┼───────┼─────────┼────────┤│ │ │1233.00 │1619.61 │32392.20 ││ 0K+080 │ 20 ├───────┼─────────┼────────┤│ │ │1398.96 │1909.08 │38181.6 │├────┼───┼───────┼─────────┼────────┤│ │ │1207.18 │1220.09 │24401.80 ││ 0K+100 │ 20 ├───────┼─────────┼────────┤│ │ │1371.6 │1385.28 │27705.6 │├────┼───┼───────┼─────────┼────────┤│ │ │1193.04 │1200.11 │24002.20 ││ 0K+120 │ 20 ├───────┼─────────┼────────┤│ │ │1309.68 │1340.64 │26812.8 │├────┼───┼───────┼─────────┼────────┤│ │ │1972.08 │1582.56 │31651.20 ││ 0K+140 │ 20 ├───────┼─────────┼────────┤│ │ │2242.8 │1776.24 │35524.8 │├────┼───┼───────┼─────────┼────────┤│ │ │2374.54 │2173.31 │43466.20 ││ 0K+160 │ 20 ├───────┼─────────┼────────┤│ │ │2550.96 │2396.88 │47937.6 │├────┼───┼───────┼─────────┼────────┤│ │ │172.00 │1273.27 │25465.40 ││ 0K+180 │ 20 ├───────┼─────────┼────────┤│ │ │209.52 │1380.24 │27604.8 │├────┼───┼───────┼─────────┼────────┤│ │ │ 0 │86.00 │344.00 ││ 0K+184 │ 4 ├───────┼─────────┼────────┤│ │ │ 0 │104.76 │419.04 │├────┴───┴───────┴─────────┴────────┤│ ⊙計畫書總土方量:270,376.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305,936.6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35,560.64立方公尺 ││ │└───────────────────────────────────┘┌───────────────────────────────────┐│編號14:連立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83之4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85.60 │42.80 │856.00 ││ 0K+020 │ 20 ├───────┼─────────┼────────┤│ │ │99.36 │49.68 │993.6 │├────┼───┼───────┼─────────┼────────┤│ │ │767.60 │426.60 │8532.00 ││ 0K+040 │ 20 ├───────┼─────────┼────────┤│ │ │372.6 │235.98 │4719.6 │├────┼───┼───────┼─────────┼────────┤│ │ │1977.80 │1372.70 │27454.00 ││ 0K+060 │ 20 ├───────┼─────────┼────────┤│ │ │1431.36 │901.98 │18039.6 │├────┼───┼───────┼─────────┼────────┤│ │ │3845.60 │2911.70 │58234.00 ││ 0K+080 │ 20 ├───────┼─────────┼────────┤│ │ │2760.84 │2096.1 │41922 │├────┼───┼───────┼─────────┼────────┤│ │ │3848.20 │3846.90 │76938.00 ││ 0K+100 │ 20 ├───────┼─────────┼────────┤│ │ │2768.49 │2764.665 │55293.3 │├────┼───┼───────┼─────────┼────────┤│ │ │4474.20 │4161.20 │83224.00 ││ 0K+120 │ 20 ├───────┼─────────┼────────┤│ │ │3666.42 │3217.455 │64349.1 │├────┼───┼───────┼─────────┼────────┤│ │ │4628.80 │4551.50 │91030.00 ││ 0K+140 │ 20 ├───────┼─────────┼────────┤│ │ │3519.72 │3593.07 │71861.4 │├────┼───┼───────┼─────────┼────────┤│ │ │3968.40 │4298.60 │85972.00 ││ 0K+160 │ 20 ├───────┼─────────┼────────┤│ │ │2906.1 │3212.91 │64258.2 │├────┼───┼───────┼─────────┼────────┤│ │ │4460.40 │4214.40 │84288.00 ││ 0K+180 │ 20 ├───────┼─────────┼────────┤│ │ │3257.64 │3081.87 │61637.4 │├────┼───┼───────┼─────────┼────────┤│ │ │2924.60 │3692.50 │73850.00 ││ 0K+200 │ 20 ├───────┼─────────┼────────┤│ │ │1978.29 │2617.965 │52359.3 │├────┼───┼───────┼─────────┼────────┤│ │ │2656.20 │2790.40 │55808.00 ││ 0K+220 │ 20 ├───────┼─────────┼────────┤│ │ │1206.09 │1592.19 │31843.8 │├────┼───┼───────┼─────────┼────────┤│ │ │1802.30 │2229.25 │44585.00 ││ 0K+240 │ 20 ├───────┼─────────┼────────┤│ │ │747.54 │976.815 │19536.3 │├────┼───┼───────┼─────────┼────────┤│ │ │2776.60 │2289.45 │45789.00 ││ 0K+260 │ 20 ├───────┼─────────┼────────┤│ │ │1484.1 │1115.82 │22316.4 │├────┼───┼───────┼─────────┼────────┤│ │ │685.60 │1731.10 │34622.00 ││ 0K+280 │ 20 ├───────┼─────────┼────────┤│ │ │358.7868 │921.4434 │18428.87 │├────┼───┼───────┼─────────┼────────┤│ │ │250.50 │468.05 │9361.00 ││ 0K+300 │ 20 ├───────┼─────────┼────────┤│ │ │198.9 │278.8434 │5576.868 │├────┼───┼───────┼─────────┼────────┤│ │ │66.70 │158.60 │3172.00 ││ 0K+320 │ 20 ├───────┼─────────┼────────┤│ │ │37.44 │118.17 │2363.4 │├────┴───┴───────┴─────────┴────────┤│ ⊙計畫書總土方量:783,715.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535,499.1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248,215.9立方公尺 ││ │└───────────────────────────────────┘┌───────────────────────────────────┐│編號15:連立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64之3、之4、之19 地號土方 ││ 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899.76 │449.88 │8997.60 ││ 0K+020 │ 20 ├───────┼─────────┼────────┤│ │ │217.44 │108.72 │2174.4 │├────┼───┼───────┼─────────┼────────┤│ │ │480.56 │690.16 │13803.20 ││ 0K+040 │ 20 ├───────┼─────────┼────────┤│ │ │127.08 │172.26 │3445.2 │├────┼───┼───────┼─────────┼────────┤│ │ │709.72 │595.14 │11902.80 ││ 0K+060 │ 20 ├───────┼─────────┼────────┤│ │ │206.64 │166.86 │3337.2 │├────┼───┼───────┼─────────┼────────┤│ │ │2393.20 │1551.46 │31029.20 ││ 0K+080 │ 20 ├───────┼─────────┼────────┤│ │ │289.26 │247.95 │4959 │├────┼───┼───────┼─────────┼────────┤│ │ │4850.00 │3621.60 │72432.00 ││ 0K+100 │ 20 ├───────┼─────────┼────────┤│ │ │37.98 │163.62 │3272.4 │├────┼───┼───────┼─────────┼────────┤│ │ │3534.80 │4192.40 │83848.00 ││ 0K+120 │ 20 ├───────┼─────────┼────────┤│ │ │889.02 │463.5 │9270 │├────┼───┼───────┼─────────┼────────┤│ │ │2589.92 │3062.36 │61247.20 ││ 0K+140 │ 20 ├───────┼─────────┼────────┤│ │ │634.14 │761.58 │15231.6 │├────┼───┼───────┼─────────┼────────┤│ │ │1944.08 │2267.00 │45340.00 ││ 0K+160 │ 20 ├───────┼─────────┼────────┤│ │ │488.16 │561.15 │11223 │├────┼───┼───────┼─────────┼────────┤│ │ │2484.64 │2214.36 │44287.20 ││ 0K+180 │ 20 ├───────┼─────────┼────────┤│ │ │614.7 │564.93 │11298.6 │├────┼───┼───────┼─────────┼────────┤│ │ │4559.04 │3521.84 │70436.80 ││ 0K+200 │ 20 ├───────┼─────────┼────────┤│ │ │1172.34 │907.02 │18140.4 │├────┼───┼───────┼─────────┼────────┤│ │ │4661.92 │4610.48 │92209.60 ││ 0K+220 │ 20 ├───────┼─────────┼────────┤│ │ │1078.38 │1125.36 │22507.2 │├────┼───┼───────┼─────────┼────────┤│ │ │1779.20 │3220.56 │64411.20 ││ 0K+240 │ 20 ├───────┼─────────┼────────┤│ │ │439.74 │759.06 │15181.2 │├────┼───┼───────┼─────────┼────────┤│ │ │1212.32 │1495.76 │29915.20 ││ 0K+260 │ 20 ├───────┼─────────┼────────┤│ │ │305.1 │372.42 │7448.4 │├────┼───┼───────┼─────────┼────────┤│ │ │817.12 │1014.72 │20294.40 ││ 0K+280 │ 20 ├───────┼─────────┼────────┤│ │ │199.08 │252.09 │5041.8 │├────┼───┼───────┼─────────┼────────┤│ │ │ 0 │408.56 │4494.16 ││ 0K+291 │ 11 ├───────┼─────────┼────────┤│ │ │ 0 │99.54 │1094.94 │├────┴───┴───────┴─────────┴────────┤│ ⊙計畫書總土方量:654,648.56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33,625.3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21,023.2立方公尺 ││ │└───────────────────────────────────┘┌───────────────────────────────────┐│編號16:一六一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4之3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356.20 │178.10 │3562.00 ││ 0K+020 │ 20 ├───────┼─────────┼────────┤│ │ │86.04 │43.02 │860.4 │├────┼───┼───────┼─────────┼────────┤│ │ │433.40 │394.80 │7896.00 ││ 0K+040 │ 20 ├───────┼─────────┼────────┤│ │ │43.02 │64.53 │1290.6 │├────┼───┼───────┼─────────┼────────┤│ │ │756.20 │594.80 │11896.00 ││ 0K+060 │ 20 ├───────┼─────────┼────────┤│ │ │94.68 │68.85 │1377 │├────┼───┼───────┼─────────┼────────┤│ │ │5745.60 │3250.90 │65018.00 ││ 0K+080 │ 20 ├───────┼─────────┼────────┤│ │ │678.24 │386.46 │7729.2 │├────┼───┼───────┼─────────┼────────┤│ │ │5936.40 │5841.00 │116820.00 ││ 0K+100 │ 20 ├───────┼─────────┼────────┤│ │ │830.07 │754.155 │15083.1 │├────┼───┼───────┼─────────┼────────┤│ │ │5684.20 │5810.30 │116206.00 ││ 0K+120 │ 20 ├───────┼─────────┼────────┤│ │ │563.94 │697.005 │13940.1 │├────┼───┼───────┼─────────┼────────┤│ │ │5228.40 │5456.30 │109126.00 ││ 0K+140 │ 20 ├───────┼─────────┼────────┤│ │ │278.64 │421.29 │8425.8 │├────┼───┼───────┼─────────┼────────┤│ │ │5432.60 │5330.50 │106610.00 ││ 0K+160 │ 20 ├───────┼─────────┼────────┤│ │ │305.37 │292.005 │5840.1 │├────┼───┼───────┼─────────┼────────┤│ │ │4254.40 │4843.50 │96870.00 ││ 0K+180 │ 20 ├───────┼─────────┼────────┤│ │ │248.49 │276.93 │5538.6 │├────┼───┼───────┼─────────┼────────┤│ │ │ 0 │2127.20 │27653.60 ││ 0K+193 │ 13 ├───────┼─────────┼────────┤│ │ │ 0 │124.245 │1615.185 │├────┴───┴───────┴─────────┴────────┤│ ⊙計畫書總土方量:661,657.6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61,700.0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99,957.51立方公尺 ││ │└───────────────────────────────────┘┌───────────────────────────────────┐│編號17:東鴻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359之1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1208.66 │604.33 │12086.60 ││ 0K+020 │ 20 ├───────┼─────────┼────────┤│ │ │356.67 │178.335 │3566.7 │├────┼───┼───────┼─────────┼────────┤│ │ │1334.52 │1271.59 │25431.80 ││ 0K+040 │ 20 ├───────┼─────────┼────────┤│ │ │397.26 │376.965 │7539.3 │├────┼───┼───────┼─────────┼────────┤│ │ │1895.79 │1615.16 │32303.10 ││ 0K+060 │ 20 ├───────┼─────────┼────────┤│ │ │548.28 │472.77 │9455.4 │├────┼───┼───────┼─────────┼────────┤│ │ │1039.70 │1467.74 │29354.86 ││ 0K+080 │ 20 ├───────┼─────────┼────────┤│ │ │318.24 │433.26 │8665.2 │├────┼───┼───────┼─────────┼────────┤│ │ │804.36 │922.03 │18440.56 ││ 0K+100 │ 20 ├───────┼─────────┼────────┤│ │ │233.19 │275.715 │5514.3 │├────┼───┼───────┼─────────┼────────┤│ │ │686.22 │745.29 │14905.80 ││ 0K+120 │ 20 ├───────┼─────────┼────────┤│ │ │180.18 │206.685 │4133.7 │├────┼───┼───────┼─────────┼────────┤│ │ │693.18 │689.70 │13794.00 ││ 0K+140 │ 20 ├───────┼─────────┼────────┤│ │ │205.47 │192.825 │3856.5 │├────┼───┼───────┼─────────┼────────┤│ │ │587.70 │640.44 │12808.80 ││ 0K+160 │ 20 ├───────┼─────────┼────────┤│ │ │180.9 │193.185 │3863.7 │├────┼───┼───────┼─────────┼────────┤│ │ │255.62 │421.66 │8433.20 ││ 0K+180 │ 20 ├───────┼─────────┼────────┤│ │ │57.24 │119.07 │2381.4 │├────┼───┼───────┼─────────┼────────┤│ │ │ 0 │127.81 │894.67 ││ 0K+187 │ 7 ├───────┼─────────┼────────┤│ │ │ 0 │28.62 │200.34 │├────┴───┴───────┴─────────┴────────┤│ ⊙計畫書總土方量:168,453.39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9,176.5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19,276.9立方公尺 ││ │└───────────────────────────────────┘┌───────────────────────────────────┐│編號18:信華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7之117、之118、之122、 ││ 之123、之187、之188、之30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878.4 │ │ ││ 0K+000 │ 0 ├───────┼─────────┼────────┤│ │ │380.88 │ │ │├────┼───┼───────┼─────────┼────────┤│ │ │1873 │1375.7 │27514 ││ 0K+020 │ 20 ├───────┼─────────┼────────┤│ │ │1191.60 │786.24 │15724.80 │├────┼───┼───────┼─────────┼────────┤│ │ │2666 │2269.5 │34042.5 ││ 0K+035 │ 15 ├───────┼─────────┼────────┤│ │ │1641.51 │1416.56 │21248.33 │├────┼───┼───────┼─────────┼────────┤│ │ │3135 │2900.5 │66711.5 ││ 0K+058 │ 23 ├───────┼─────────┼────────┤│ │ │2035.62 │1838.57 │42287.00 │├────┼───┼───────┼─────────┼────────┤│ │ │2813 │2974 │59480 ││ 0K+078 │ 20 ├───────┼─────────┼────────┤│ │ │2435.27 │2235.44 │44708.87 │├────┼───┼───────┼─────────┼────────┤│ │ │2882 │2847.5 │56950 ││ 0K+098 │ 20 ├───────┼─────────┼────────┤│ │ │2165.22 │2300.24 │46004.87 │├────┼───┼───────┼─────────┼────────┤│ │ │2709 │2795.5 │22364 ││ 0K+106 │ 8 ├───────┼─────────┼────────┤│ │ │2172.74 │2168.98 │17351.83 │├────┼───┼───────┼─────────┼────────┤│ │ │1989 │2349 │46980 ││ 0K+126 │ 20 ├───────┼─────────┼────────┤│ │ │1323.99 │1748.36 │34967.27 │├────┼───┼───────┼─────────┼────────┤│ │ │1746 │1867.5 │37350 ││ 0K+146 │ 20 ├───────┼─────────┼────────┤│ │ │994.37 │1159.18 │23183.57 │├────┼───┼───────┼─────────┼────────┤│ │ │1362.4 │1554.2 │31084 ││ 0K+166 │ 20 ├───────┼─────────┼────────┤│ │ │833.36 │913.86 │18277.24 │├────┼───┼───────┼─────────┼────────┤│ │ │1452 │1407.2 │28144 ││ 0K+186 │ 20 ├───────┼─────────┼────────┤│ │ │1059.80 │946.58 │18931.54 │├────┼───┼───────┼─────────┼────────┤│ │ │1514 │1483 │29660 ││ 0K+206 │ 20 ├───────┼─────────┼────────┤│ │ │1085.49 │1072.64 │21452.87 │├────┼───┼───────┼─────────┼────────┤│ │ │1677.5 │1595.75 │31915 ││ 0K+226 │ 20 ├───────┼─────────┼────────┤│ │ │1326.06 │1205.78 │24115.50 │├────┼───┼───────┼─────────┼────────┤│ │ │1483 │1580.25 │28444.5 ││ 0K+244 │ 18 ├───────┼─────────┼────────┤│ │ │800.46 │1063.26 │19138.68 │├────┼───┼───────┼─────────┼────────┤│ │ │ 0 │741.5 │18537.5 ││ 0K+269 │ 25 ├───────┼─────────┼────────┤│ │ │ 0 │400.23 │10005.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518,677.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357,398.0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61,278.91立方公尺 ││ ◎註1:原計畫書中並無表格化之記載,本院計算表計畫書部分(含 ││ 樁號、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及立方公尺)係由本院依 ││ 原計畫書之「土石方總採取數量表」公式換算後表格化記載。 ││ 註2:經本院換算原計畫書之公式求得本件土方採取數量總額應為 ││ 519,177.00立方公尺,與原計畫書518,677.00立方公尺相差 ││ 500.00立方公尺,故原計畫書與偵查中之核算表實際應差距 ││ 161,778.91立方公尺。 ││ │└───────────────────────────────────┘┌───────────────────────────────────┐│編號19:志成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大客段大庄小段347之2、之4地號土方數 ││ 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870.65 │ │ ││ 0K+000 │ 0 ├───────┼─────────┼────────┤│ │ │563.75 │ │ │├────┼───┼───────┼─────────┼────────┤│ │ │425.91 │648.28 │12965.6 ││ 0K+020 │ 20 ├───────┼─────────┼────────┤│ │ │294.5 │429.125 │8582.5 │├────┼───┼───────┼─────────┼────────┤│ │ │429.26 │447.59 │8951.8 ││ 0K+040 │ 20 ├───────┼─────────┼────────┤│ │ │257.5 │276 │5520 │├────┼───┼───────┼─────────┼────────┤│ │ │543.25 │506.26 │10125.2 ││ 0K+060 │ 20 ├───────┼─────────┼────────┤│ │ │223 │240.25 │4805 │├────┼───┼───────┼─────────┼────────┤│ │ │695.93 │619.59 │12391.8 ││ 0K+080 │ 20 ├───────┼─────────┼────────┤│ │ │363.25 │293.125 │5862.5 │├────┼───┼───────┼─────────┼────────┤│ │ │597.93 │646.93 │12938.6 ││ 0K+100 │ 20 ├───────┼─────────┼────────┤│ │ │322.25 │342.75 │6855 │├────┼───┼───────┼─────────┼────────┤│ │ │640.65 │619.29 │12385.8 ││ 0K+120 │ 20 ├───────┼─────────┼────────┤│ │ │383.75 │353 │7060 │├────┼───┼───────┼─────────┼────────┤│ │ │646.78 │643.72 │12874.4 ││ 0K+140 │ 20 ├───────┼─────────┼────────┤│ │ │427.25 │405.5 │8110 │├────┼───┼───────┼─────────┼────────┤│ │ │488.54 │567.66 │11353.2 ││ 0K+160 │ 20 ├───────┼─────────┼────────┤│ │ │287 │357.125 │7142.5 │├────┼───┼───────┼─────────┼────────┤│ │ │878.25 │683.40 │13668.0 ││ 0K+180 │ 20 ├───────┼─────────┼────────┤│ │ │480 │383.5 │7670 │├────┼───┼───────┼─────────┼────────┤│ │ │1521.27 │1199.76 │23995.0 ││ 0K+200 │ 20 ├───────┼─────────┼────────┤│ │ │970.25 │725.125 │14502.5 │├────┼───┼───────┼─────────┼────────┤│ │ │3168.67 │2344.97 │46899.4 ││ 0K+220 │ 20 ├───────┼─────────┼────────┤│ │ │1877.5 │1423.875 │28477.5 │├────┼───┼───────┼─────────┼────────┤│ │ │3094.52 │3131.60 │62632.0 ││ 0K+240 │ 20 ├───────┼─────────┼────────┤│ │ │1908.75 │1893.125 │37862.5 │├────┼───┼───────┼─────────┼────────┤│ │ │987.51 │2041.02 │40820.4 ││ 0K+260 │ 20 ├───────┼─────────┼────────┤│ │ │655.75 │1282.25 │25645 │├────┼───┼───────┼─────────┼────────┤│ │ │364.76 │676.14 │13522.8 ││ 0K+280 │ 20 ├───────┼─────────┼────────┤│ │ │204 │429.875 │8597.5 │├────┼───┼───────┼─────────┼────────┤│ │ │180.72 │272.74 │5454.8 ││ 0K+300 │ 20 ├───────┼─────────┼────────┤│ │ │127.5 │165.75 │3315 │├────┴───┴───────┴─────────┴────────┤│ ⊙計畫書總土方量:300,979.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80,007.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20.971.5立方公尺 ││ │└───────────────────────────────────┘┌───────────────────────────────────┐│編號20:宏基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58、之62、之69 ││ 、之70地號土方數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864 │ │ ││ 0K+000 │ 0 ├───────┼─────────┼────────┤│ │ │ 0 │ │ │├────┼───┼───────┼─────────┼────────┤│ │ │864 │864 │17280.00 ││ 0K+020 │ 20 ├───────┼─────────┼────────┤│ │ │450.5 │225.25 │4505 │├────┼───┼───────┼─────────┼────────┤│ │ │855 │859.5 │17190.00 ││ 0K+040 │ 20 ├───────┼─────────┼────────┤│ │ │528.5 │489.5 │9790 │├────┼───┼───────┼─────────┼────────┤│ │ │889 │872.00 │17440.00 ││ 0K+060 │ 20 ├───────┼─────────┼────────┤│ │ │576 │552.25 │11045 │├────┼───┼───────┼─────────┼────────┤│ │ │1477 │1183 │23660.00 ││ 0K+080 │ 20 ├───────┼─────────┼────────┤│ │ │781.5 │678.75 │13575 │├────┼───┼───────┼─────────┼────────┤│ │ │1573 │1525 │30500.00 ││ 0K+100 │ 20 ├───────┼─────────┼────────┤│ │ │1064.13 │922.815 │18456.3 │├────┼───┼───────┼─────────┼────────┤│ │ │1452 │1512.5 │30250.00 ││ 0K+120 │ 20 ├───────┼─────────┼────────┤│ │ │891.12 │977.625 │19552.5 │├────┼───┼───────┼─────────┼────────┤│ │ │1547 │1499.5 │29990.00 ││ 0K+140 │ 20 ├───────┼─────────┼────────┤│ │ │950 │920.56 │18411.2 │├────┼───┼───────┼─────────┼────────┤│ │ │1708 │1627.50 │32550.00 ││ 0K+160 │ 20 ├───────┼─────────┼────────┤│ │ │950.5 │950.25 │19005 │├────┼───┼───────┼─────────┼────────┤│ │ │2114 │1911 │38220.00 ││ 0K+180 │ 20 ├───────┼─────────┼────────┤│ │ │1280.5 │1115.5 │22310 │├────┼───┼───────┼─────────┼────────┤│ │ │2538 │2326 │46520.00 ││ 0K+200 │ 20 ├───────┼─────────┼────────┤│ │ │1537 │1408.75 │28175 │├────┼───┼───────┼─────────┼────────┤│ │ │3247 │2892.5 │57850.00 ││ 0K+220 │ 20 ├───────┼─────────┼────────┤│ │ │2062 │1799.5 │35990 │├────┼───┼───────┼─────────┼────────┤│ │ │3247 │3247 │64940.00 ││ 0K+240 │ 20 ├───────┼─────────┼────────┤│ │ │ 0 │1031 │20620 │├────┴───┴───────┴─────────┴────────┤│ ⊙計畫書總土方量:406,39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21,435.00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84,955.00立方公尺 ││ │└───────────────────────────────────┘┌───────────────────────────────────┐│編號 21:耿正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00之11地號土方 ││ 數量計算表 │├────┬──────┬──────┬────────┬───────┤│ │計畫書距離 │計畫書斷面積│計畫書平均斷面積│計畫書立方公尺││ 樁 號 ├──────┼──────┼────────┼───────┤│ │核算距離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核算立方公尺 │├────┼──────┼──────┼────────┼───────┤│ │無記載 │510 │無記載 │無記載 ││ 左基線 ├──────┼──────┼────────┼───────┤│ │無記載 │2575.313 │無記載 │ 0 │├────┼──────┼──────┼────────┼───────┤│ │ 68 │1750 │1130 │110740 ││ A-A剖面├──────┼──────┼────────┼───────┤│ │ 98 │1575 │2075.156 │203365.3 │├────┼──────┼──────┼────────┼───────┤│ │ 73 │2820 │2285 │166805 ││ B-B剖面├──────┼──────┼────────┼───────┤│ │ 73 │3659.531 │2617.266 │191060.4 │├────┼──────┼──────┼────────┼───────┤│ 右基線 │ 65 │3850 │3335 │0000000 ││────├──────┼──────┼────────┼───────┤│ 右斷面 │ 35 │1032.5 │2346.016 │82110.55 │├────┴──────┴──────┴────────┴───────┤│ ⊙計畫書總土方量:1,494,32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76,536.3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017,783.7立方公尺 ││ ◎註:原計畫書與偵查中核算表之「樁號」-『右基線及右斷面』部分 ││ 有不同之記載。 ││ │└───────────────────────────────────┘┌───────────────────────────────────┐│編號 22:興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00之8地號土方數││ 量計算表 │├────┬──────┬──────┬────────┬───────┤│ │ 計畫書距離 │計畫書斷面積│計畫書平均斷面積│計畫書立方公尺││ 樁 號 ├──────┼──────┼────────┼───────┤│ │ 核算距離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核算立方公尺 │├────┼──────┼──────┼────────┼───────┤│ │ 無記載 │448 │無記載 │17472 ││ A-A ├──────┼──────┼────────┼───────┤│ │ 78 │125 │65.5 │4875 │├────┼──────┼──────┼────────┼───────┤│ │ 無記載 │1308 │無記載 │81215 ││ B-B ├──────┼──────┼────────┼───────┤│ │ 92.5 │302.52 │213.76 │19772.8 │├────┼──────┼──────┼────────┼───────┤│ │ 無記載 │2906 │無記載 │282338 ││ C-C ├──────┼──────┼────────┼───────┤│ │ 134 │718.31 │510.415 │68395.61 │├────┼──────┼──────┼────────┼───────┤│ │ 無記載 │1900 │無記載 │204255 ││ D-D ├──────┼──────┼────────┼───────┤│ │ 42.5 │483.91 │601.11 │25547.18 │├────┼──────┼──────┼────────┼───────┤│ │ │ │無記載 │95000 ││ ├──────┼──────┼────────┼───────┤│ │ │ │241.955 │24195.5 │├────┴──────┴──────┴────────┴───────┤│ ⊙計畫書總土方量:680,28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42,786.1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37,493.9立方公尺 ││ ◎註:原計畫書中無「距離」及「平均斷面積」之記載。 ││ │└───────────────────────────────────┘┌───────────────────────────────────┐│編號23:允泰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鄉○○段417之42、之43、之44、 ││ 之45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60 │30 │600.00 ││ 0K+020 │ 20 ├───────┼─────────┼────────┤│ │ │20.52 │10.26 │205.2 │├────┼───┼───────┼─────────┼────────┤│ │ │403 │231.5 │4630.00 ││ 0K+040 │ 20 ├───────┼─────────┼────────┤│ │ │135.81 │78.165 │1563.3 │├────┼───┼───────┼─────────┼────────┤│ │ │519 │461.00 │9220.00 ││ 0K+060 │ 20 ├───────┼─────────┼────────┤│ │ │166.95 │151.38 │3027.6 │├────┼───┼───────┼─────────┼────────┤│ │ │901 │710 │14200.00 ││ 0K+080 │ 20 ├───────┼─────────┼────────┤│ │ │287.64 │227.295 │4545.9 │├────┼───┼───────┼─────────┼────────┤│ │ │1362 │1131.5 │22630.00 ││ 0K+100 │ 20 ├───────┼─────────┼────────┤│ │ │416.7 │352.17 │7043.4 │├────┼───┼───────┼─────────┼────────┤│ │ │1888 │1625 │32500.00 ││ 0K+120 │ 20 ├───────┼─────────┼────────┤│ │ │647.46 │532.08 │10641.6 │├────┼───┼───────┼─────────┼────────┤│ │ │1215 │1551.5 │31030.00 ││ 0K+140 │ 20 ├───────┼─────────┼────────┤│ │ │404.19 │525.825 │10516.5 │├────┼───┼───────┼─────────┼────────┤│ │ │397 │806.00 │16120.00 ││ 0K+160 │ 20 ├───────┼─────────┼────────┤│ │ │122.94 │263.565 │5271.3 │├────┼───┼───────┼─────────┼────────┤│ │ │329 │363 │7260.00 ││ 0K+180 │ 20 ├───────┼─────────┼────────┤│ │ │110.16 │116.55 │2331 │├────┼───┼───────┼─────────┼────────┤│ │ │416 │372.5 │7450.00 ││ 0K+200 │ 20 ├───────┼─────────┼────────┤│ │ │137.34 │123.75 │2475 │├────┼───┼───────┼─────────┼────────┤│ │ │ 0 │208 │3120.00 ││ 0K+215 │ 15 ├───────┼─────────┼────────┤│ │ │ 0 │68.67 │1030.05 │├────┴───┴───────┴─────────┴────────┤│ ⊙計畫書總土方量:148,76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8,650.8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00,109.15立方公尺 ││ │└───────────────────────────────────┘┌───────────────────────────────────┐│編號24:建輝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鄉○○段829、830、830之1、之2、 ││ 831、833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735 │367.5 │7350.00 ││ 0K+020 │ 20 ├───────┼─────────┼────────┤│ │ │613.26 │306.63 │6132.60 │├────┼───┼───────┼─────────┼────────┤│ │ │1671 │1203 │24060.00 ││ 0K+040 │ 20 ├───────┼─────────┼────────┤│ │ │1777.63 │1195.45 │23908.90 │├────┼───┼───────┼─────────┼────────┤│ │ │2409 │2040.00 │40800.00 ││ 0K+060 │ 20 ├───────┼─────────┼────────┤│ │ │2437.50 │2107.57 │42151.30 │├────┼───┼───────┼─────────┼────────┤│ │ │2240 │2324.5 │46490.00 ││ 0K+080 │ 20 ├───────┼─────────┼────────┤│ │ │2338.75 │2388.13 │47762.50 │├────┼───┼───────┼─────────┼────────┤│ │ │1869 │2054.5 │41090.00 ││ 0K+100 │ 20 ├───────┼─────────┼────────┤│ │ │2123.50 │2231.13 │44622.50 │├────┼───┼───────┼─────────┼────────┤│ │ │1120 │1494.5 │29890.00 ││ 0K+120 │ 20 ├───────┼─────────┼────────┤│ │ │1321.13 │1722.32 │34446.30 │├────┼───┼───────┼─────────┼────────┤│ │ │814 │967 │19340.00 ││ 0K+140 │ 20 ├───────┼─────────┼────────┤│ │ │828.00 │1074.57 │21491.30 │├────┼───┼───────┼─────────┼────────┤│ │ │140 │477 │9540.00 ││ 0K+160 │ 20 ├───────┼─────────┼────────┤│ │ │146.75 │487.38 │9747.50 │├────┼───┼───────┼─────────┼────────┤│ │ │118 │129 │2580.00 ││ 0K+180 │ 20 ├───────┼─────────┼────────┤│ │ │117.75 │132.25 │2645.00 │├────┼───┼───────┼─────────┼────────┤│ │ │130 │124 │2480.00 ││ 0K+200 │ 20 ├───────┼─────────┼────────┤│ │ │146.50 │132.13 │2642.50 │├────┼───┼───────┼─────────┼────────┤│ │ │84 │107 │2140.00 ││ 0K+220 │ 20 ├───────┼─────────┼────────┤│ │ │89.25 │117.88 │2357.50 │├────┼───┼───────┼─────────┼────────┤│ │ │ 0 │42 │840.00 ││ 0K+240 │ 20 ├───────┼─────────┼────────┤│ │ │ 0 │44.63 │892.50 │├────┴───┴───────┴─────────┴────────┤│ ⊙計畫書總土方量:226,6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38,800.40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2,200.40立方公尺 ││ │└───────────────────────────────────┘┌───────────────────────────────────┐│編號25:萬城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鄉○○段71之3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440.72 │220.36 │4407.2 ││ 0K+020 │ 20 ├───────┼─────────┼────────┤│ │ │340.53 │170.27 │3405.33 │├────┼───┼───────┼─────────┼────────┤│ │ │1456.52 │948.62 │18972.4 ││ 0K+040 │ 20 ├───────┼─────────┼────────┤│ │ │961.50 │651.02 │13020.33 │├────┼───┼───────┼─────────┼────────┤│ │ │2400.48 │1928.5 │38570.0 ││ 0K+060 │ 20 ├───────┼─────────┼────────┤│ │ │1569.22 │1265.36 │25307.20 │├────┼───┼───────┼─────────┼────────┤│ │ │352.68 │1376.58 │27531.6 ││ 0K+080 │ 20 ├───────┼─────────┼────────┤│ │ │274.75 │921.99 │18439.70 │├────┼───┼───────┼─────────┼────────┤│ │ │235.38 │294.03 │5880.6 ││ 0K+100 │ 20 ├───────┼─────────┼────────┤│ │ │208.13 │241.44 │4828.75 │├────┼───┼───────┼─────────┼────────┤│ │ │490.5 │365.94 │7258.8 ││ 0K+120 │ 20 ├───────┼─────────┼────────┤│ │ │407.88 │308.00 │6160.00 │├────┼───┼───────┼─────────┼────────┤│ │ │1753.73 │1122.12 │22442.4 ││ 0K+140 │ 20 ├───────┼─────────┼────────┤│ │ │1173.56 │790.72 │15814.38 │├────┼───┼───────┼─────────┼────────┤│ │ │927.05 │1340.39 │26807.8 ││ 0K+160 │ 20 ├───────┼─────────┼────────┤│ │ │593.78 │883.67 │17673.45 │├────┼───┼───────┼─────────┼────────┤│ │ │299.93 │613.49 │12269.8 ││ 0K+180 │ 20 ├───────┼─────────┼────────┤│ │ │240.63 │417.20 │8344.08 │├────┼───┼───────┼─────────┼────────┤│ │ │277.42 │288.68 │5773.6 ││ 0K+200 │ 20 ├───────┼─────────┼────────┤│ │ │252.75 │246.69 │4933.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169,914.2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17,926.9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1,987.25立方公尺 ││ │└───────────────────────────────────┘┌───────────────────────────────────┐│編號26:晟昱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641之1地號土││ 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129.10 │64.55 │1291.0 ││ 0K+020 │ 20 ├───────┼─────────┼────────┤│ │ │59.875 │29.9375 │598.75 │├────┼───┼───────┼─────────┼────────┤│ │ │187.64 │158.37 │3167.4 ││ 0K+040 │ 20 ├───────┼─────────┼────────┤│ │ │140 │99.9375 │1998.75 │├────┼───┼───────┼─────────┼────────┤│ │ │1328.88 │758.26 │15165.2 ││ 0K+060 │ 20 ├───────┼─────────┼────────┤│ │ │612.75 │376.375 │7527.5 │├────┼───┼───────┼─────────┼────────┤│ │ │3108.00 │2218.44 │44368.8 ││ 0K+080 │ 20 ├───────┼─────────┼────────┤│ │ │1059.625 │836.1875 │16723.75 │├────┼───┼───────┼─────────┼────────┤│ │ │3755.60 │3431.80 │68636.0 ││ 0K+100 │ 20 ├───────┼─────────┼────────┤│ │ │1607.625 │1333.625 │26672.5 │├────┼───┼───────┼─────────┼────────┤│ │ │3107.62 │3431.61 │68632.2 ││ 0K+120 │ 20 ├───────┼─────────┼────────┤│ │ │2098.313 │1852.969 │37059.38 │├────┼───┼───────┼─────────┼────────┤│ │ │2937.52 │3022.57 │60451.4 ││ 0K+140 │ 20 ├───────┼─────────┼────────┤│ │ │1375.25 │1736.781 │34735.63 │├────┼───┼───────┼─────────┼────────┤│ │ │2342.90 │2640.21 │52804.2 ││ 0K+160 │ 20 ├───────┼─────────┼────────┤│ │ │1053.25 │1214.25 │24285 │├────┼───┼───────┼─────────┼────────┤│ │ │1378.76 │1860.83 │37216.6 ││ 0K+180 │ 20 ├───────┼─────────┼────────┤│ │ │566 │809.625 │16192.5 │├────┼───┼───────┼─────────┼────────┤│ │ │89.40 │734.08 │14681.6 ││ 0K+200 │ 20 ├───────┼─────────┼────────┤│ │ │53.6875 │309.8438 │6196.875 │├────┼───┼───────┼─────────┼────────┤│ │ │ 0 │44.70 │804.6 ││ 0K+218 │ 18 ├───────┼─────────┼────────┤│ │ │ 0 │26.84375 │483.18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367,219.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72,473.8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94,745.2立方公尺 ││ │└───────────────────────────────────┘┌───────────────────────────────────┐│編號27:晟昱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392之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61.62 │ │ ││ 0K+000 │ 0 ├───────┼─────────┼────────┤│ │ │136 │ │ │├────┼───┼───────┼─────────┼────────┤│ │ │249.71 │205.67 │4113.4 ││ 0K+020 │ 20 ├───────┼─────────┼────────┤│ │ │222.5 │179.25 │3585 │├────┼───┼───────┼─────────┼────────┤│ │ │390.84 │320.28 │6405.6 ││ 0K+040 │ 20 ├───────┼─────────┼────────┤│ │ │339.875 │281.1875 │5623.75 │├────┼───┼───────┼─────────┼────────┤│ │ │1135.25 │763.05 │15261.0 ││ 0K+060 │ 20 ├───────┼─────────┼────────┤│ │ │895.5 │617.6875 │12353.75 │├────┼───┼───────┼─────────┼────────┤│ │ │403.86 │769.56 │15391.2 ││ 0K+080 │ 20 ├───────┼─────────┼────────┤│ │ │338.75 │617.125 │12342.5 │├────┼───┼───────┼─────────┼────────┤│ │ │312.05 │357.96 │7159.2 ││ 0K+100 │ 20 ├───────┼─────────┼────────┤│ │ │268.75 │303.75 │6075 │├────┼───┼───────┼─────────┼────────┤│ │ │226.00 │269.03 │5830.6 ││ 0K+120 │ 20 ├───────┼─────────┼────────┤│ │ │189.75 │229.25 │4585 │├────┼───┼───────┼─────────┼────────┤│ │ │256.01 │241.01 │4820.2 ││ 0K+140 │ 20 ├───────┼─────────┼────────┤│ │ │222.25 │206 │4120 │├────┼───┼───────┼─────────┼────────┤│ │ │513.17 │384.59 │7691.8 ││ 0K+160 │ 20 ├───────┼─────────┼────────┤│ │ │430.25 │326.25 │6525 │├────┼───┼───────┼─────────┼────────┤│ │ │1248.72 │880.95 │17619.0 ││ 0K+180 │ 20 ├───────┼─────────┼────────┤│ │ │945.625 │687.9375 │13758.75 │├────┼───┼───────┼─────────┼────────┤│ │ │2932.12 │2090.42 │41808.4 ││ 0K+200 │ 20 ├───────┼─────────┼────────┤│ │ │2068.625 │1507.125 │30142.5 │├────┼───┼───────┼─────────┼────────┤│ │ │3180.36 │3056.24 │30562.4 ││ 0K+210 │ 10 ├───────┼─────────┼────────┤│ │ │2343.125 │2205.875 │22058.75 │├────┼───┼───────┼─────────┼────────┤│ │ │442.66 │1811.51 │36230.2 ││ 0K+230 │ 20 ├───────┼─────────┼────────┤│ │ │383.25 │1363.1875 │27263.75 │├────┼───┼───────┼─────────┼────────┤│ │ │352.78 │397.72 │7954.4 ││ 0K+250 │ 20 ├───────┼─────────┼────────┤│ │ │334.25 │358.75 │7175 │├────┼───┼───────┼─────────┼────────┤│ │ │191.18 │271.98 │5439.6 ││ 0K+270 │ 20 ├───────┼─────────┼────────┤│ │ │168.25 │251.25 │5025 │├────┼───┼───────┼─────────┼────────┤│ │ │80.60 │135.89 │2717.8 ││ 0K+290 │ 20 ├───────┼─────────┼────────┤│ │ │76.125 │122.1875 │2443.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208,554.8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63,077.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45,477.3立方公尺 ││ │└───────────────────────────────────┘┌───────────────────────────────────┐│編號28:森山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58之6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 ││ 0K+000 │ 0 ├───────┼─────────┼────────┤│ │ │ 0 │ - │ - │├────┼───┼───────┼─────────┼────────┤│ │ │815.76 │407.88 │8157.6 ││ 0K+020 │ 20 ├───────┼─────────┼────────┤│ │ │614.75 │307.375 │6147.5 │├────┼───┼───────┼─────────┼────────┤│ │ │2823.04 │1819.40 │36388.0 ││ 0K+040 │ 20 ├───────┼─────────┼────────┤│ │ │1773.5 │1194.125 │23882.5 │├────┼───┼───────┼─────────┼────────┤│ │ │4270.46 │3546.75 │70935.0 ││ 0K+060 │ 20 ├───────┼─────────┼────────┤│ │ │2663.63 │2218.565 │44371.3 │├────┼───┼───────┼─────────┼────────┤│ │ │3223.44 │3746.95 │74939.0 ││ 0K+080 │ 20 ├───────┼─────────┼────────┤│ │ │2270.07 │2466.85 │49337 │├────┼───┼───────┼─────────┼────────┤│ │ │255.32 │1739.38 │34787.6 ││ 0K+100 │ 20 ├───────┼─────────┼────────┤│ │ │160 │1215.035 │24300.7 │├────┼───┼───────┼─────────┼────────┤│ │ │156.15 │205.74 │4114.8 ││ 0K+120 │ 20 ├───────┼─────────┼────────┤│ │ │79 │119.5 │2390 │├────┼───┼───────┼─────────┼────────┤│ │ │1859.62 │1007.89 │20157.8 ││ 0K+140 │ 20 ├───────┼─────────┼────────┤│ │ │1222.75 │650.875 │13017.5 │├────┼───┼───────┼─────────┼────────┤│ │ │1965.74 │1912.68 │38253.6 ││ 0K+160 │ 20 ├───────┼─────────┼────────┤│ │ │1182.75 │1202.75 │24055 │├────┼───┼───────┼─────────┼────────┤│ │ │1005.84 │1485.79 │29715.8 ││ 0K+180 │ 20 ├───────┼─────────┼────────┤│ │ │618 │900.375 │18007.5 │├────┼───┼───────┼─────────┼────────┤│ │ │ 0 │502.92 │10058.4 ││ 0K+200 │ 20 ├───────┼─────────┼────────┤│ │ │ 0 │309 │6180 │├────┴───┴───────┴─────────┴────────┤│ ⊙計畫書總土方量:327,507.6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11,68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15,818.6立方公尺 ││ │└───────────────────────────────────┘附表參:
┌───────────────────────────────────┐│ 台 南 縣 山 坡 地 申 請 開 採 統 計 表 │├────┬────┬───┬────────┬────┬───────┤│土地座落│水土保持│申請公│申請公司住址 │申請技師│許 可 證 ││ │義務人 │司名稱│ │ │核貸文號 │├────┼────┼───┼────────┼────┼───────┤│白河關子│李全富 │港威砂│台南縣安定鄉港尾│卯○○ │851205府農保字││嶺560之 │ │石有限│村港子尾70之20號│ │21008 ││11 │ │公司 │ │ │ │├────┼────┼───┼────────┼────┼───────┤│白河關子│庚○○ │森山行│台南縣新市鄉豐華│卯○○ │870303府農保字││嶺558之9│ │ │村中正路323巷54 │ │36025 ││ │ │ │號 │ │ │├────┼────┼───┼────────┼────┼───────┤│白河關子│李育森 │森山行│ │蔡國正 │870820府農保字││嶺558之6│ │ │ │ │147072 │├────┼────┼───┼────────┼────┼───────┤│白河關子│丁○○ │建輝企│永康市○○街○○巷│卯○○ │870303府農保字││嶺558之6│ │業行 │14弄9號 │ │36026 │├────┼────┼───┼────────┼────┼───────┤│白河關子│己○○ │山川企│台南縣仁德鄉仁義│長威工程│870812府農保字││嶺546之3│ │業社 │村中濟路7巷5號 │ │143830 │├────┼────┼───┼────────┼────┼───────┤│白河關子│林麗卿 │晟昱砂│台南縣歸仁鄉七甲│蔡國正 │870806府農保字││嶺392之2│ │石行 │里南潭三街162巷 │ │139780 ││ │ │ │11弄18號 │ │ │├────┼────┼───┼────────┼────┼───────┤│白河關子│陳清醇 │大可砂│台南縣永康市安康│卯○○ │870731府農保字││嶺373之 │ │石行 │里中華路703巷63 │ │136133 ││12 │ │ │號 │ │ │├────┼────┼───┼────────┼────┼───────┤│白河竹子│沈塏書 │聯基企│台南縣白河鎮秀祐│卯○○ │860106府農保字││門 │ │業社 │里中正路611號 │ │2292 ││82之582 │ │ │ │ │ ││、之583 │ │ │ │ │ ││、之596 │ │ │ │ │ ││、之597 │ │ │ │ │ │├────┼────┼───┼────────┼────┼───────┤│白河糞箕│徐國憲 │三協企│台南縣新營市埤寮│卯○○ │850920府農保字││湖445之1│ │業社 │里中正路213號 │ │164724 │├────┼────┼───┼────────┼────┼───────┤│白河糞箕│巳○○ │聯達砂│台南縣東山鄉東中│卯○○ │861025府農保字││湖457之3│ │石行 │村達雲路48之1號 │ │181165 ││、633之3│ │ │ │ │ ││、之10 │ │ │ │ │ │├────┼────┼───┼────────┼────┼───────┤│白河糞箕│巳○○ │聯達砂│台南縣東山鄉東中│卯○○ │870220府農保字││湖段48之│ │石行 │村達雲路48之1號 │ │27975 ││1 │ │ │1樓 │ │ │├────┼────┼───┼────────┼────┼───────┤│白河糞箕│李宗松 │慶昇企│台南縣新營市民生│卯○○ │850530府農保字││湖48之3 │ │業社 │里隋唐路31巷6弄 │ │90780 ││ │ │ │14號 │ │ │├────┼────┼───┼────────┼────┼───────┤│白河糞箕│朱麗卿 │晟昱企│台南縣歸仁鄉七甲│蔡國正 │870311府農保字││湖木屐寮│ │業行 │里南潭三街162巷 │ │43116 ││641之1 │ │ │11弄18號 │ │ │├────┼────┼───┼────────┼────┼───────┤│白河糞箕│林郭嶺 │亞新開│台南縣白河鎮大林│新宏達顧│860913府農保字││湖449之4│ │發公司│里子林24之1號 │ │162117 ││、之5、 │ │ │ │ │ ││之6 │ │ │ │ │ │├────┼────┼───┼────────┼────┼───────┤│白河六重│林郭嶺 │亞新開│台南縣白河鎮大林│新宏達顧│860903府農保字││溪290之1│ │發公司│里子林24之1號 │ │132120 │├────┼────┼───┼────────┼────┼───────┤│白河六重│巳○○ │聯達砂│台南縣東山鄉東中│卯○○ │860722府農保字││溪450之2│ │石行 │村達雲路48之1號 │ │128008 ││、之3、 │ │ │ │ │ ││之4、之6│ │ │ │ │ │├────┼────┼───┼────────┼────┼───────┤│白河六重│亥○○ │義豐砂│台南縣東山鄉大客│蔡國正 │860902府農保字││溪504之2│ │石行 │村凹子腳34之1號 │ │225023 ││、之12 │ │ │ │ │ │├────┼────┼───┤ ├────┼───────┤│白河六重│亥○○ │義豐砂│ │卯○○ │861029府農保字││溪504等7│ │石行 │ │ │190226 ││筆 │ │ │ │ │ │├────┼────┼───┼────────┼────┼───────┤│白河六重│林國柱 │時祥行│高雄市鼓山區中華│欣陽礦業│871130府農保字││溪451之2│ │有限公│一路920號 │ │212811 ││、之10等│ │司 │ │ │ ││62筆 │ │ │ │ │ │├────┼────┼───┼────────┼────┼───────┤│東山鄉二│邱連華 │益聯砂│台南縣官田鄉南部│蔡國正 │861231府農保字││重溪段 │ │石行 │村34之22號1樓 │ │228782 ││170之4 │ │ │ │ │ │├────┼────┼───┼────────┼────┼───────┤│東山前大│蘇美華 │元統企│台南縣善化鎮北關│蔡國正 │851115府農保字││埔1045之│ │業商行│學路30號 │ │191598 ││14等9筆 │ │ │ │ │ │├────┼────┼───┼────────┼────┼───────┤│東山前大│呂金山 │金山土│台南縣麻豆鎮油車│卯○○ │850923府農保字││埔1057之│ │石行 │里自強街65號 │ │166048 ││3 │ │ │ │ │ │├────┼────┼───┼────────┼────┼───────┤│東山前大│謝秀靜 │領南企│台南縣新營市忠政│卯○○ │851105府農保字││埔981之3│ │業社 │里博愛街75街12號│ │190822 │├────┼────┼───┼────────┼────┼───────┤│東山前大│吳逢麟 │嶺北企│台南縣東山鄉嶺南│卯○○ │860106府農保字││埔976之4│ │業社 │村牛稠子30之2號 │ │2279 │├────┼────┼───┼────────┼────┼───────┤│東山前大│吳逢麟 │嶺北企│台南縣東山鄉嶺南│卯○○ │851105府農保字││埔13之2 │ │業社 │村牛稠子30之2號 │ │190823 │├────┼────┼───┼────────┼────┼───────┤│東山牛肉│李宗松 │慶昇企│台南縣新營市民生│卯○○ │850920府農保字││崎255之 │ │業社 │里隋唐路31巷6弄 │ │164722 ││61 │ │ │14號 │ │ │├────┼────┼───┼────────┼────┼───────┤│東山牛肉│李清標 │自強砂│台南縣後壁鄉新嘉│卯○○ │850518府農保字││崎434之1│ │石行 │村白沙屯15之1號 │ │82840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台南縣白河鎮白河│卯○○ │860830府農保字││崎255之 │ │業社 │里新起街10號 │ │152779 ││56 │ │ │ │ │ │├────┼────┼───┼────────┼────┼───────┤│東山牛肉│郭任誌 │宏基砂│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蔡國正 │860912府農保字││崎255之 │ │石行 │路530號 │ │154381 ││58、之69│ │ │ │ │ ││、之70 │ │ │ │ │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台南縣白河鎮白河│卯○○ │861004府農保字││崎255之 │ │業行 │里新起街10號 │ │174866 ││68 │ │ │ │ │ │├────┼────┼───┼────────┼────┼───────┤│東山牛肉│蔡豐哲 │東鴻砂│台南縣下營鄉人和│卯○○ │861113府農保字││崎359之1│ │石行 │一街31號 │ │198722 │├────┼────┼───┼────────┼────┼───────┤│東山大客│辰○○ │志成砂│台南縣麻豆鎮大程│蔡國正 │870326府農保字││大庄347 │ │石行 │里平等路31之1號 │ │32755 ││之2、之4│ │ │ │ │ │├────┼────┼───┼────────┼────┼───────┤│龍崎崎頂│林東昇 │耿正工│耿:台北市信義區 │蔡國正 │851216府農保字││1000之11│ │程公司│ 忠孝路五段1之│ │216956 ││ │ │ │ 10號 │ │ ││ │ │ │ │ │ │├────┼────┼───┤興:台北市敦化南 ├────┼───────┤│龍崎崎頂│辛○○ │興玉工│ 路五段482號3 │蔡國正 │850530府農保字││1000之8 │ │程公司│ 樓 │ │90781 │├────┼────┼───┤ ├────┼───────┤│龍崎崎頂│張 曉 │亞力工│亞:台南縣新化鎮 │蔡國正 │851216府農保字││995之7 │ │程○○○ 鎮○里○○路 │ │216953 ││ │ │ │ 98之2號 │ │ ││ │ │ │以上三家公司實際│ │ ││ │ │ │經營者為辛○○ │ │ ││ │ │ │ │ │ │├────┼────┼───┼────────┼────┼───────┤│土地座落│水土保持│申請公│申請公司住址 │申請技師│許 可 證 ││ │義務人 │司名稱│ │ │核貸文號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台南縣永康市西橋│卯○○ │860106府農保字││1083之4 │ │ │里大橋一街31巷34│ │2269 ││ │ │ │號 │ │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台南縣永康市西橋│卯○○ │870921府農保字││1064之3 │ │ │里大橋一街31巷34│ │169840 ││、之4、 │ │ │號 │ │ ││之19 │ │ │ │ │ │├────┼────┼───┼────────┼────┼───────┤│龍崎崎頂│張天子 │天耀企│台南縣歸仁鄉看西│卯○○ │860116府農保字││249、250│ │業社 │村看西155之8號 │ │9948 ││、250之1│ │ │ │ │ │├────┼────┼───┼────────┼────┼───────┤│龍崎崎頂│張天子 │天耀企│台南縣歸仁鄉看西│卯○○ │860116府農保字││353之1 │ │業社 │村看西155之8號 │ │9946 │├────┼────┼───┼────────┼────┼───────┤│龍崎中坑│黃鳳卿 │江夏企│高雄市前鎮區一心│郭力瑄 │860215府農保字││29之5、 │ │業社 │一路154號 │ │26100 ││31之4 │ │ │ │ │ │├────┼────┼───┼────────┼────┼───────┤│龍崎中坑│涂振東 │一六一│台南縣關廟鄉關廟│卯○○ │861016府農保字││18之3、 │ │砂石行│村民生街1之72號2│ │190229 ││30之5 │ │ │樓 │ │ │├────┼────┼───┼────────┼────┼───────┤│龍崎中坑│涂振東 │一六一│台南縣仁德鄉仁義│卯○○ │860908府農保字││子14之3 │ │砂石行│村中清路127號1樓│ │158127 ││ │ │ │樓 │ │ │├────┼────┼───┼────────┼────┼───────┤│山上石子│丁○○ │建輝企│台南縣永康市西勢│卯○○ │850920府農保字││崎12 │ │業社 │里廣興街38巷14弄│ │164746 ││ │ │ │9號 │ │ │├────┼────┼───┼────────┼────┼───────┤│山上牛稠│丁○○ │建輝企│永康市西勢里廣興│卯○○ │850920府農保字││埔115、 │ │業社 │街38巷14弄9號 │ │164745 ││115之1、│ │ │ │ │ ││111等8筆│ │ │ │ │ │├────┼────┼───┼────────┼────┼───────┤│大內鳴頭│陳鐵柱 │百焌企│台南縣麻豆鎮麻口│卯○○ │850923府農保字││576、577│ │業公司│里1鄰麻豆口6之1 │ │166085 ││、578等6│ │ │號 │ │ ││筆 │ │ │ │ │ │├────┼────┼───┼────────┼────┼───────┤│大內鳴頭│吳山蒼 │協進砂│台南縣山上鄉明和│蔡國正 │870219府農保字││69之2、 │ │石行 │村北勢洲32之5號 │ │27913 ││之3、78 │ │ │ │ │ ││之1 │ │ │ │ │ │├────┼────┼───┼────────┼────┼───────┤│大內鳴頭│瀟輔鎮 │輔鎮砂│台南縣新營市王公│蔡國正 │870303府農保字││66之8、 │ │石行 │里民族路130巷51 │ │35507 ││之9、68 │ │ │號5樓之2 │ │ │├────┼────┼───┼────────┼────┼───────┤│大內頭社│黃德榮 │立曄工│高雄縣鳳山市大東│賈 勤 │850520府農保字││1之6 │ │程事業│二路102巷24號 │ │90778 │├────┼────┼───┼────────┼────┼───────┤│關廟下湖│陳仁亮 │信華砂│台南縣永康市中正│群拓工程│860529府農保字││7之187等│ │石行 │北路54號9樓之10 │ │139518 ││7筆 │ │ │ │ │ │├────┼────┼───┼────────┼────┼───────┤│關廟下湖│陳昱任 │添力砂│台南縣永康市復國│新宏達顧│870217府農保字││7之27、 │ │石行 │路356巷17號 │ │26487 ││之108等9│ │ │ │ │ ││筆 │ │ │ │ │ │├────┼────┼───┼────────┼────┼───────┤│左鎮光和│鄭建三 │允泰企│台南縣安定鄉保西│蔡國正 │861021府農保字││417之42 │ │業行 │村430之3號 │ │185898 ││、之43、│ │ │ │ │ ││之44、之│ │ │ │ │ ││45 │ │ │ │ │ │├────┼────┼───┼────────┼────┼───────┤│左鎮光和│傅勇豪 │金懋發│高雄縣鳳山市維新│群拓工程│僅有土石採取計││417之25 │ │工程(│路124號9之4樓 │ │畫書 ││、之45、│ │股) │ │ │ ││之44、之│ │ │ │ │ ││42 │ │ │ │ │ │├────┼────┼───┼────────┼────┼───────┤│左鎮光和│許陳素霞│枝杭號│台南縣善化鎮田寮│姜義榮 │870421府農保字││570之3、│ │ │里六分寮145號 │ │69251 ││之5、之6│ │ │ │ │ │├────┼────┼───┼────────┼────┼───────┤│左鎮光和│許陳素霞│枝杭號│台南縣善化鎮田寮│姜義榮 │85府農保字 ││570之5 │ │ │里六分寮145號 │ │195658 │├────┼────┼───┼────────┼────┼───────┤│左鎮光和│丁○○ │建輝企│永康市○○街○○巷│蔡國正 │861104府農保字││829、830│ │業行 │14弄9號 │ │192644 ││等6筆 │ │ │ │ │ │├────┼────┼───┼────────┼────┼───────┤│左鎮山豹│張春心 │進春實│永康市大橋里大橋│蔡國正 │860828府農保字││587之2、│ │業行 │三街199巷27號 │ │151836 ││589、589│ │ │ │ │ ││之1、890│ │ │ │ │ │├────┼────┼───┼────────┼────┼───────┤│左鎮菜寮│林玉詩 │華祺建│中壢市三民里環西│蔡國正 │870522府農保字││71之1、 │ │設開發│路二段83巷7號 │ │89568 ││之2、78 │ │ │ │ │ ││等6筆 │ │ │ │ │ │├────┼────┼───┼────────┼────┼───────┤│左鎮菜寮│林金義 │萬城砂│高雄縣內門鄉觀亭│蔡國正 │縣府870603報礦││段71之3 │ │石行 │村中正路47號 │ │物局 ││號 │ │ │ │ │ │├────┼────┼───┼────────┼────┼───────┤│柳營果毅│蔡豐哲 │上將砂│台南縣新營市新北│卯○○ │870424府農保字││1544之 │ │石行 │二街29號 │ │71395 ││362 │ │ │ │ │ │├────┴────┴───┴────────┴────┴───────┤│註:卯○○土木技師30件,蔡國正土木技師18件,長城工程顧問公司1件,群拓 ││ 工程顧問公司2件,新宏達工程顧問公司3件,郭力瑄土木技師1件,欣陽礦 ││ 業公司1件,姜義榮土木技師2件,賈勤土木技師1件,共計五十九件(含二 ││ 件申請中及二件大面積土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湘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