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4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子,依法令對乙○○有扶養義務,甲○○有正當職業,惟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搬離台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乙○○之住處後,均不給付扶養費給乙○○,明知乙○○嗣後罹患乙狀結腸癌,身體不佳,已陷於無自救能力,經乙○○再三要求,甲○○亦置之不理,故意遺棄。案經乙○○告訴偵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嫌,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加重其刑。

二、公訴人起訴之依據如下:訊據被告甲○○坦承:他已有二、三年沒有給他父親錢等語。經查告訴人乙○○確係罹患乙狀結腸癌,業據告訴人提出診斷書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影本在卷可參。復查告訴人年事已高,目前在東帝士擔任停車場管理員,月薪僅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業據告訴人提出員工識別證影本附卷可參,且東帝士即將停業,亦係眾所周知之事,告訴人面臨之失業壓力已迫在眉睫,又查告訴人目前與被告之母及被告之祖父同住,均由告訴人扶養,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則告訴人之經濟窘迫,更可見一般,告訴人顯已陷於無自救能力,被告自身尚有能力,卻連續二、三年未為分文資助,則被告有遺棄故意,顯可斷言,其犯嫌堪予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裁判案由:遺棄
裁判日期:200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