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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賠字第 33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聲請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規定。次按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聲請人並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核與為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不合,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惟聲請人逾上開期間仍未補正,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狀

書記官 董挹棻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六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