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一百四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明知其所有房地之所有權狀及印鑑章並未遺失,竟向相關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謊報遺失,請求補發所有權狀且變更印鑑章,嗣後並持上開補發之所有權狀與變更之印鑑章辦理移轉房地所有權與盧彥宏,因被告此等偽造文書並持以行使之侵權行為,致原告交付與李本松之一百四十萬元無法追償而遭受損失等語。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 希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美 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