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曾仁勇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七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府城公寓管理公司)負責人,明知住居處所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並非其公司登記經營之業務,而係屬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由保全業經營之業務,竟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十九年七月某日、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九十年二月七日,分別與位於台南縣新營市「新營天廈」、「縣府公園」、「如意大廈」、「洪福齊天」、「萬代江山」等大廈管理委員會訂立委任管理維護契約,派駐管理員從事公司登記經營範圍以外之防盜、防火、防災等安全防護業務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公司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茲公司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四日生效,修正後之公司法已廢止上開刑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候明正
法官 柯顯卿法官 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