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驅逐出境(九十年執聲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驅逐出境。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 純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