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遺棄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國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