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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8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及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脫逃罪,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但其中行使偽造文書罪經上訴而未確定,而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脫逃等罪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脫逃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