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第二一七三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過失重傷害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張豐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