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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