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湘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