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蔡子豪即己○
戊○○丙○○丁○○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七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⑴被告蔡子豪、丙○○就臺南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份各
七分之一之所有權贈與被告戊○○之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前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⑵撤銷被告蔡子豪、丙○○與被告丁○○就臺南縣○○鎮○○段五四五
、五五○號土地、應有部份各七分之一之買賣契約,並塗銷前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⑶撤銷被告蔡子豪、丙○○與被告甲○○就臺南縣○○鎮○○段○○號
土地,應有部份各八十四分之一之買賣契約,並塗銷前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⑷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陳述:
⑴被告丙○○、蔡子豪二人為母子,共同積欠原告乙○○計五百二十六
萬元之本票票據債務,均為原告之債務人。原告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三七八四號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詎被告丙○○、蔡子豪二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債權,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買賣為原因,將位在臺南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份各八十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告甲○○。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買賣為原因,將位在臺南縣○○鎮○○段五四五及五五○號二筆土地之應有部份各七分之一,處分移轉登記予被告丁○○。被告丙○○、蔡子豪二人又於同年十月六日,以贈與為原因,將位在臺南縣○○鎮○○段四七之三號土地,應有部份各七分之一,處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
⑵查被告戊○○為被告丙○○之次子,被告丁○○為被告丙○○之侄子
,與被告蔡子豪為堂兄弟,被告甲○○與被告丙○○先夫蔡政勳則有事實上夫妻關係,與被告丙○○、蔡子豪關係密切,竟為保障被告陳貴英、蔡子豪之財產,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協助其二人脫產,使得原告債權受損。被告丙○○、蔡子豪將其二人臺南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份各八十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告甲○○之行為,與檢察官就毀損債權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屬連續犯之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審判不可分之規定,法院應就全部毀損債權之行為予以審理,故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二、四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之詐害行為暨回復原狀。
(三)證據:提出民眾閱覽簿一份、土地謄本三份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加害人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其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不法行為須有因果關係,應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十九年附字第九七號、三十一年附字第五○六號判例均可供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子豪、丙○○二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即原告之債權,而處分其等財產,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雖經本院以九十年易字第一八八七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並分別科處刑罰,然被告蔡子豪、丙○○二人之所有財產,原均為原告債權實現之保證,非僅限於原告所指訴之臺南縣○○鎮○○段○○號、善文段五四五、五五○號土地之應有部份,且被告蔡子豪、丙○○日後是否清償對原告之債務,仍未可知,是被告蔡子豪、丙○○二人處分上揭土地之行為,固可能影響原告求償,惟並不必然導致原告債權之無法實現。退一步言,原告如因被告蔡子豪、丙○○前引處分財產行為,而無法實現債權之一部或全部者,所受之損害亦為無法實現之債權部份,自應待債權確定無法獲得清償後,以其他請求權基礎訴請法院救濟,則原告於損害猶未發生之際,即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等處分財產之行為及塗銷前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要件自屬有間。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之被告間處分財產之行為,與其損害之發生既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何況原告損害尚未實際發生,應認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處分財產之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為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豐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