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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戊○○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陳述:被告四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上午,在台南市○○路○段○○○號誠

品書局前,共同毆打原告致傷,爰請求被告四人給付診療費、醫藥費、精神上慰撫金及無法工作之損失,合計三萬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四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