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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交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七號

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五字第裁七五─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陳述事項詳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次按汽車顏色、型式、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及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汽車因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質言之,公路監理機關就有關車輛監理事項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以所登記者為道路交通管理之準據,是公路監理機關就有關車輛監理事項(如牌照稅、燃料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自以汽車所有人向該監理機關所辦理登記之戶籍地址為準,該所登記之戶籍地址即為應受送達之處所。從而汽車所有人之戶籍地址若未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則公路監理機關依原所登記之戶籍地址對汽車所有人為送達者,該送達自屬合法,此合先敘明。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其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前開自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時,所登記之戶籍地址為台南縣六甲鄉龜港村龜子港八十巷二0號,且除該址外異議人並未向監理機關另留他處通訊地址或辦理變更戶籍地址登記等情,業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九0嘉監麻字第9102483號函敘明白,並有該函檢附之異議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是異議人之戶籍地址既未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過變更登記,且異議人迄今仍延用前開登記之戶籍地址供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稅、燃料稅等車輛監理事項送達之用,從而公路監理機關就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事項,依異議人前開登記之戶籍地址即台南縣六甲鄉龜港村龜子港八十巷二0號對其本人為送達,依前開說明,該送達自屬合法。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收受本件裁決書之送達,有掛號郵政收件回執一紙在卷可稽,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算聲明異議期間二十日加上本院轄區在途期間最長日數二日,計至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其聲明異議期間業已屆滿,且該日亦非星期日或其他例假日,乃異議人遲至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始行聲明異議,有移送機關收文日期章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其異議權自已喪失,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瑛 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