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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撤緩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判處拘役伍拾日、緩刑二年確定(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二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賭博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