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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8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812號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

簡維弘 律師蔡坤旺 律師被 告 酉○○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 律師

蘇正信 律師洪梅芬 律師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被 告 申○○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律師

賴玉山 律師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洪玉崑 律師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5153號、第5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叄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叄拾萬元。

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申○○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丑○○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壹、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成立過程及本案相關人員於校內擔任各項職務期間:

私立長榮管理學院設立之初始:

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經教育部以台82)高字第一四三0九號函核准設立,而於八十二年八月一日創立學校,並參與大學聯招,後於九十一年間改制為私立長榮大學(以下仍稱長榮管理學院)迄今。

酉○○、甲○○、癸○○、申○○、丑○○、子○○及未○

○七人,分別在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各所任職務及期間如下所示,並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㈠酉○○:

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駐校董事。長榮管理學院之校內事務,形式上雖均由董事會七人小組運作,實際上係由二位創辦人即酉○○及辰○○(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掌理校內人事、財務全部權限,舉凡校內欲聘任教師、行政人員、學校採購物品,均須經辰○○或酉○○之核可始可進行。

㈡甲○○:

⒈自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擔任專任教授兼教務長。

⒉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代理校長。

⒊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卸教務長職務。

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辭職。

㈢癸○○:

⒈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總務處組員兼代文書組組長。

⒉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組員兼代文書組組長兼辦人事業務。

⒊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調任秘書室秘書兼理人事及文書業務。

⒋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改任總務處文書組組長。

⒌自八十六年七月七日起擔任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兼任人事室組長。

⒍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擔任人事室主任。

⒎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總務處保管組組長。

㈣申○○:

⒈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擔任人事室代主任。

⒉自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改至長榮中學任職。

㈤丑○○:

⒈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會計室組員。

⒉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擔任會計室組長。

⒊自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會計室組長代會計室主任。

⒋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會計室主任。

⒌自八十七年十日一日起改任研究發展中心組員。

⒍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研究發展中心企劃組長。

㈥子○○:

⒈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

⒉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代出納組組長。

⒊自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長。

㈦未○○:

⒈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教務處組員兼任教務處組長。

⒉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專任講師兼教務處課務組組長。

長榮管理學院

首任校長丙○○因與學校董事會治校理念不合而與學校行政事務漸行漸遠,雖掛名校長惟經常不在學校,每月僅到校一或二天不等,而將其印章交予主任秘書天○○(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執用,長榮管理學院校務形式上雖由學校董事會處理,但質際上係由二位創辦人酉○○、辰○○掌握治校實權。

貳、向教育部申請補助之依據:

一、獎助依據㈠按私立學校之獎助,專科以上學校由教育部為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其獎助方式如下:⒈核給增建與教學有關校舍或購置重要設備之貸款。⒉補助學校充實重要儀器、設備之配合款。⒊核給改善學校師資及獎勵教學上有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之教師獎助金。⒋其他配合實際需要,經專案核准之獎助。又私立學校具備核准立案二年以上之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獎助,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教育部為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加強教

學與學術研究,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以臺高四七八四三號函特訂定「教育部獎助私立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該要點第四條第二項則規定:

「按各校每年預定增聘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及實際增聘之成效,依公式予以分配獎助經費:

⒈第一年申請時,以各校預定擬增聘教授、副教授之人數為計算依據。

⒉第二年及以後,獎助款之分配,視學校是否依各年擬增

聘人數聘足教授、副教授而達各年應有之人數,而定其計算之公式。凡申請當年之現有專任教授、副教授而達各年應有之人數,而定其計算之公式。凡申請當年之現有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未達當年應有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即前一年現有教授、副教授人數加原預定該學年度結束時擬增聘之人數總和),而達前一年應有之人數之學校,酌減其分配款;凡未達前一年應有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者,再酌減其分配款;凡申請當年之實際現有教授、副教授人數未達前第二年應有之人數者,即不得申請獎助,亦不予獎助。

⒊第二年及以後,凡申請學校申請當年之現有教授、副教

授人數較前一年已有之教授、副教授人數減少者,即不予受理其申請,亦不予獎助。」叄、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項之過程:

教育部於八十四年間,依前開「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

善師資處理要點」規定,為分配各校改善師資經費,並藉此獲得分配並補助各校款項之計算依據,而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以台高0三九三一0號函要求填妥、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前寄回如下之八十四學年度獎助改善師資案調查表六種:

㈠表一:納入編制(納四)名冊;㈡表二:納入編制(納四)教師補助款詳細預估表;㈢表三:審查合格專任教授、副教授名冊;㈣表四:「師資結構比」「生師比」統計表;㈤表五:八十三與八十四學年度現有「教授」及「副教授」

人數比較表;㈥表六:八十四學年度擬增聘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預估表。

詎長榮管理學院接獲上開函文後,竟為下列不法之行為:

㈠長榮管理學院創辦人兼駐校董事酉○○、創辦人辰○○(

未據起訴)、主任秘書天○○(未據起訴)、甲○○、癸○○知悉上開教育部函文內容後,渠等均因職務關係而明知如附表一所載之真實情形,竟共同意圖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秘書室秘書癸○○向教務處課務組組長未○○彙整資料後,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填載不實事項於附表一之各項之不實文書後,以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年九月十日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文書,事後始由時任教務長之甲○○、主任秘書天○○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核批,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足生損害於教育部依據各校所填載之資料而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項之正確性,並致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以為長榮管理學院聘僱如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情形,而決定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共計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按八十四學年度教育部核撥長榮管理學院經費共計八千九百四十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項目含有三項,分別為充實重要儀器設備、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改善師資補助款),由教育部開立四千五百零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國庫支票,其中改善師資補助款為二千九百八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四元,經長榮管理學院存入其所有之泛亞銀行(已更名為寶華銀行)臺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財團法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教育部再於八十四學年度下學期,開立票面金額四千四百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三十八元之國庫支票,其中改善師資補助款為二千九百八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四元,共計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予長榮管理學院。

㈡關於長榮管理學院為消化改善師資補助款進而申報不實:

又駐校董事酉○○、董事辰○○(未據起訴)、主任秘書天○○(未據起訴)、甲○○、癸○○、申○○、丑○○、子○○及未○○等人為符合前揭貳㈡教育部檢視各校執行核撥師資改善補助款之成效,以避免未來長榮管理學院無法繼續申請補助款項,乃起意造假擬於帳面消化教育部補助款項,酉○○、辰○○、天○○、甲○○、癸○○及未○○仍承前開行使不實文書之犯意,並與申○○、丑○○、子○○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長榮管理學院有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實事項,而為下列偽造文書之分工行為:

⒈先由時任人事室代理主任之申○○以附表二所載不實事

項為基礎,於85年9月12日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管之「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⒉嗣申○○再呈代理校長甲○○批准並呈轉駐校董事酉○

○批准後,再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未○○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專任教師鐘點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⒊會計室主任丑○○則再依未○○製作之「專任教師鐘點

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而製作虛偽不實之會計傳票;⒋總務處出納組組員子○○並據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

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製作不實之薪資扣繳憑單,用以交予如附表二所載各項不實事項即未到校任職授課或雖有到校惟實際授課時數係兼任教授卻佯稱以專任教授聘任之教師而行使,以供報稅所用。

⒌然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或因實際未到職授課故未領取

薪資,或因授課時數未達專任教師之標準,僅能領鐘點費用致無法領取專任教授薪資,而有應發給專任教授薪資未能完全領取而存於學校帳戶,並於帳面呈現薪資不平衡的現象,會計主任丑○○即向駐校董事酉○○、創辦人辰○○、甲○○提議,請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將未領取之薪資以贈與方式捐贈予長榮管理學院,之後再由長榮管理學院開立不實捐款收據併前開不實之薪資扣繳憑單予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以供該年度申報稅賦所用(此部分是否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逃漏稅捐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⒍惟因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中,有部分教師已持上開虛偽不

實之扣繳憑單及捐款收據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賦,有部分教師尚未持以申報,長榮管理學院為避免遭調查機關查獲教師持虛偽不實單據申報稅賦,進而查獲長榮管理學院偽造不實單據。會計主任丑○○即提議由學校發文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申報資料,經獲得甲○○、酉○○同意後,即由丑○○擬稿、會人事室申○○、總務處出納子○○、經主任秘書天○○簽核、代理校長甲○○批核後,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該校長管會字第0434號函,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修正後所得清冊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楊士慶、林崇德、陳品全、王德予、江松木、林心智、莊清堯、戴正德、許憲呈、李順敏、郭璽、鍾志權、詹東曉、林陳澤、陳昭旭等十六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南區國新化資字第八六00八三二七號函同意辦理。

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報告獎助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補助款及重要設備執行成效報告:

㈠教育部以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高三字第八六00二一

0六號函知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獎補助經費時,請該校將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於八十六年一月底前報部備查。

㈡詎駐校董事酉○○、主任秘書天○○、代理校長甲○○

、文書組長癸○○、人事室代理主任申○○、會計主任丑○○、總務處出納組組員子○○、教務處課務組組長未○○仍共同承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不實內容為基礎,共同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不實業務文書,以該校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教育部對撥給長榮管理學院改善師資補助款關於執行成效審核之正確性。

嗣因長榮管理學院不實聘任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之事經媒

體揭露,一時沸沸揚揚,教育部始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以高㈢字第八七0八一一九號函令長榮管理學院繳回已核撥之改善師資補助款,長榮管理學院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繳回補助款,並開立長榮管理學院於世華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號帳號、支票號碼FA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額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予教育部,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兌現。

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有無):關於本件各項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有無,詳如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所載。

貳、被告之辯解及辯護意旨:按本案各被告就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以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向教育部申請獲得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嗣後經教育部通知呈報84學年度改善師資補助款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再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後,以該校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長榮管理學院並因製作如附表二所載各項之文書後,嗣後再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修正後所得清冊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並以該校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

86 長管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報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等十六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新化稽徵所同意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分別否認犯行及辯解、自白犯罪如下:

被告酉○○:

訊據被告酉○○固不否認其於長榮管理學院擔任駐校董事之職務,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㈠駐校董事之職務,是監督學校是否依執行董事會之決議行

事及監督校內經費開支是否浮濫,執行董事會係由七位董事組成,採合議制,校內事務非其所能專擅,其僅是偶爾至長榮管理學院,對校務並不清楚。

㈡並未參與或干涉聘任教師之工作。校內教師之聘任均係經

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始得聘任。85年9月19日所召開「85學年度1次教師評審會議」是代理校長甲○○所主持,其並未參與。

㈢人頭教師之做法是甲○○所提議,甲○○曾於85年間於執

行董事會開會時表示,建議聘用具博士學位之教師,如果一時找不到那麼多,可從學術外去找,可聘專任但發實際授課之薪資等語,甲○○之提議曾遭其反對,甲○○因而懷恨在心而作出不利於被告酉○○之供述。

㈣人頭教授由來已久,檢察官完全竟未對創辦人辰○○及前任校長丙○○偵查、起訴。

被告甲○○:

被告甲○○固不否認其於長榮管理學院擔任教務長、代理校長之職務,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㈠長榮管理學院係私立學校,均由董事會掌握全權,自創校

以來不論是財務收支、師資人事聘任,均係由董事會、執行董事會暨七人財務小組決定,並依辰○○創辦人與酉○○創辦人兼駐校董事之指示行之,其並無財務權(簽核上限只有五千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由駐校董事簽核,五萬元以上須提請執行董事會核定)。

㈡人頭教授由來已久,早於創校之初即已存在,檢察官竟未對創辦人辰○○及首任校長丙○○提起公訴,顯有偏頗。

㈢甲○○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始以代理校長身分批准長榮

管理學院八四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然該函業已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函送教育部,足認被告甲○○並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㈣依教育部函文解釋,所謂專任教師並不以每週授課8小時

為限,如有因行政事務需求或學術研究實驗,調整專任教授授課時數,致上課時數未滿8小時,仍可比照兼任教師待遇而支領鐘點費;再者,各大學所聘用之專任教授如有請假、留職停薪或借調時,名義上仍屬該校之專任教師。

㈤改善師資獎助方案,於第一年申請時,係以各校「擬」增

聘之教師人數為計算,長榮管理學院所送者既係擬增聘之名單,教育部依此作計算依據而核發經費,縱日後長榮管理學院未能達成該增聘員額,教育部原先計算之依據並無誤,自無陷於錯誤可認。

㈥「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非被告甲○○製作。

㈦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係被告癸○○提供教師

名冊,被告申○○係以長榮管理學院之「專任教師」標準、級別核算,並無不實。

㈧被告丑○○提議由專任教師領取鐘點費,並另以捐贈方式,求帳目平衡,並未經被告甲○○同意。

㈨本案用以申請補助之文書,均非被告甲○○職務上之文書。

被告癸○○: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擔任如事實欄所載之職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之犯行,辯稱:

㈠課務組從未與其討論教師授課不足或未授課之情形,再者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學,申請補助款之時間係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其不可能未卜先知。

㈡薪資之發放,授課鐘點時數是否不足?是否僅支領鐘點費

並未支領專任教授之固定薪資,係「教務處課務組」及「總務處出納組、會計主任」之權責,人事單位之對口單位是出納組非會計室,被告於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始兼辦人事業務,該學期並未增聘教師。

㈢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學年度教師人事案,於八十四年五月

三十日教評會通過擬聘任名單,之後陸續聘定,被告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行文申請補助款時所附名冊,均是依上開教評會決議內容而製作,並無偽造,亦無詐欺意圖。

被告申○○:

訊據被告申○○固不否認曾擔任如事實欄所載職務之事實,及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及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㈠)」、製作附表三所載「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新進教師名冊」「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年度教師名冊」「長榮管理學院師資(教授、副教授)人事資料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㈠其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始擔任長榮管理學院代理人事主任

,並未參與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年九月間申請核發補助款事項。

㈡關於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及「

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㈠)」,當時正值暑假,且八十五學年度師資聘任作業早已由被告癸○○完成聘任手續,其初來乍到,因教育部核准同案被告甲○○代理校長,而辦理全部改換聘書作業,故均依據前手即被告癸○○所交付之人事資料而重新辦理,主觀上並不知道有何人頭教師或兼任教師充專任之情事。

㈢八十六年所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均係依據教務

處所提供之各系教師任課表製作,且曾先後二次要求課務組組長未○○提供全校教師系別及擔任課程之資料,被告未○○均在長榮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名冊右側空白處詳細註記每名教師之系別及擔任課程,被告申○○並無偽造文書犯意可言云云。

被告丑○○:

訊據被告丑○○固不否認其擔任如事實欄壹所載之職務,並行使如附表二、三所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惟堅決否認有如附表一所載詐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並未參與附表一文書製作及詐欺補助款,此部分亦與其他被告無犯意之聯絡。

被告子○○:

訊據被告子○○就行使附表二、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為有罪之陳述,惟否認有參與附表一所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附表一所載之文書製作並未參與。

被告未○○:

訊據被告未○○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叄、經本院查:

關於教育部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及追回:

查教育部依「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規定,為分配各校改善師資經費,並藉此取得分配補助款項之計算依據,而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以台(八四)高0三九三一0號函要求填妥、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寄回如附表一所載之各項資料,長榮管理學院接獲該函文後,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填載不實事項於附表一之各項文書後,即以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八四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向教育部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共計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又事後教育部認長榮管理學院偽造會計憑證核銷獎助款及偽造不實專任教教師名冊,未依計畫有效執行、人事制度不健全、教師人數不增反減,改善師資經費使用及會計作業不符等缺失,依據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七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九條,而以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台(87)高㈢字第八七0八一一九八號函,向長榮管理學院追繳全數獎助經費,長榮管理學院因而簽發支票(票號:FA0000000號),繳回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一節,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87)高㈢字第八七一一一四八四號函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86年他字第745號卷頁295至297、325),業據被告酉○○、甲○○、癸○○及未○○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足認教育部確因長榮管理學院以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內容而同意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事後發現附表一、三所載之文書不實而要求長榮管理學院繳回之事實堪可認定。

關於長榮管理學院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詐取改善師資補助款:

㈠聲請改善師資補助款之文書即附表一所載各項文書:

⒈查長榮管理學院用以向教育部申請八十四學年度師資改

善補助款如附表一所載之各項文書,其不實事項均如附表一「不實記載事項與真實情形欄」所示,並有附表一所載各項文書附卷可資佐證。

⒉按教育部為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

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教育部臺高四七八四三號函訂頒教育部獎助私立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第一條亦有明文,再揆諸該要點第四條就獎助經費分配方式中尚有「按各校每年預定增聘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實際增聘之..」等語,足認本案教育部為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一節確係針對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改善該校之「專任」師資,要無疑義。

⒊再者,按大學專任校師之授課基本時數,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減少授課時數,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廢止之大學及獨立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外,公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十至小時為編配為原則,亦有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台高㈡字第八六0六一二一八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㈠頁52)。而長榮管理學院專任教師應聘聘約中第一條亦明文規定「專任教授每週授課八小時,副教授、助理副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此有長榮管理學院教師應聘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86他字第745號卷頁10)。足認長榮管理學院就校內專任教授、副教授之基本授課時數核與上述規定相符,並無異於上開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要可認定。查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學年度確有如附表一所載以專任副教授聘任卻授課時數不足(如楊士慶、亥○○、張殷榮、蔡長明)、聘任後卻未排課(如王德予)及聘任後竟根本未到學校上課(如侯芬玲)等具體不實情形,亦有如附表一認定實際情形所憑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學年度雖以專任副教授聘任之楊士慶、亥○○、張殷榮、蔡長明、王德予及侯芬玲等人均不符合前述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之基本授課時數,實質上核與前述專任教授、副教授定義不符,要可認定。

㈡關於長榮管理學院陳報教育部該校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

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之文書即附表三所載之各項不實文書:

⒈查教育部以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高三字第八六00二

一0六號函知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獎補助經費時,請該校將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於八十六年一月底前報部備查。

⒉長榮管理學院以如附表一、二所載之不實內容為基礎,

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業務不實之文書,以該校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之事實,有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附卷可資佐證。

⒊查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係以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文

書內容為基礎製作而成,而關於附表一所載文書內容不實,業如前述,關於附表二所載文書內容不實,詳如下述(見理由叄),而附表三之各項文書既以業務登載不實記載之附表一、二文書內容為基礎,其內容自不實在,要可認定。

關於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附表一不實之文書申報內容及消化補助款而製作如附表二所載之各項不實文書:

㈠查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附表一所載不實事項文書申報內容

並用以平衡帳面以消化教育部核發之改善師資補助款,而分別由被告申○○製作「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由被告甲○○、被告酉○○批准後,被告未○○再據以製作專任教師鐘點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被告丑○○則製作會計傳票、被告子○○製作薪資發放資料及薪資扣繳憑單,後因聘任教師未到職及聘任教師雖有到職但實際受領薪資與申報薪資不符之教師,分別以長榮管理學院核發不實之受領薪資之扣繳憑單及不實之捐款收據申報稅賦,嗣為避免遭人查獲,乃由被告丑○○擬稿、被告申○○會簽、被告子○○會簽、經主任秘書天○○簽核、由被告甲○○批核後,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該校長管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並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修正後所得清冊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楊士慶、林崇德、陳品全、王德予、江松木、林心智、莊清堯、戴正德、許憲呈、李順敏、郭璽、鍾志權、詹東曉、林陳澤、陳昭旭等十六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南區國新化資字第八六00八三二七號函同意辦理之事實,業據被告酉○○、甲○○、癸○○、申○○並不爭執,被告丑○○、子○○及未○○則自承在卷,並有如附表二所載之各項文書、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長榮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各一紙在卷(見86年度他字第765號A卷頁393-398、307)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次查,本院揆諸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長管

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說明欄即以「本校於八十五學年度上學期(85.8)起欲陸續聘請教師戴俊男等十六員至校授課,充實師資陣容,或籌備將成立之新學系等,並按規定提撥每月薪資及代為扣繳所得稅,欲俟其至校正式就職時發給薪資。惟至上學期結束(86.1),爾等或因國內、外事業繁忙,或因部分新學系未獲教育部核准成立,無法進行籌備工作,迄今仍無法正式至校任教,為本校實際教學著想,乃暫予停聘或改兼任教師,且收回原已提撥之薪資,並積極改聘其他教師,於實際任教給付所得時,另行辦理扣繳」等語,足認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確有存在戴俊男等十六名教師中,或有未到校任教,或有以專任聘用實際卻受領兼任鐘點費之情形發生,且為製作、批准附表二所載各項文書之被告各人所知悉,至為明確。

本院認定被告酉○○、甲○○、癸○○、未○○主觀上知悉

附表一、二、三所載之不實事項且參與製作各項不實文書、施用詐術詐得改善師資補助款暨被告申○○、丑○○、子○○主觀上知悉附表二、三之不實事項並參與製作行使所憑之事證:

㈠查被告酉○○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擔任駐校董事。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擔任專任教授兼教務長、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代理校長。被告癸○○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總務處組員兼代文書組組長;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組員兼代文書組組長兼辦人事業務;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調任秘書室秘書兼理人事及文書業務;八十五年八月一日改任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八十六年七月七日起擔任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兼任人事室組長;被告未○○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教務處組員兼任教務處組長,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專任講師兼教務處課務組組長之事實,業據被告酉○○、甲○○、癸○○及未○○所自承在卷,並有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長大人字第0九四0000三0三號函覆本院任期及單位職級清冊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㈢頁38至39)。茲互核參酌渠等任職期間與附表一、二、三所載文書之製作期間,足認被告酉○○、甲○○、癸○○及未○○等人於長榮管理學院任職期間,其職務核與附表一、二及三所載之各項文書之各項內容,有直接之職掌關係,要足認定。

㈡次查,被告申○○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擔任長榮管理學

院人事室代主任至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被告丑○○則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長榮管理學院會計室組員,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擔任會計室組長,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擔任會計室組長代會計室主任,八十四年八月一日擔任會計室主任,八十七年十日一日改任研究發展中心組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擔任研究發展中心企劃組長。被告子○○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代出納組組長,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長之事實,亦據被告申○○、丑○○、子○○等人自承在卷,並有前開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長大人字第0九四0000三0三號函覆本院任期及單位職級清冊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㈢頁38至39)。茲互核參酌渠等任職期間與附表二、三所載文書之製作期間,足認被告申○○、丑○○及子○○等人於長榮管理學院任職期間,其職務核與附表二及三所載之各項文書之各項內容,有直接或間接之職掌關係,要可認定。

㈢又教育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會同高教司及

政風處組成小組針對長榮管理學院獎補助款及資產保管執行作不定期檢查,其有教育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0000000000號函附調查報告簽呈一份在卷為憑(見附錄四頁19-49,資料外放),茲將上開調查報告中關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要點羅列如下:

⒈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介入學校營繕採購事務甚深,該校

在與廠商訂立相關工程契約中,所訂立之契約非由校方與廠商簽約,而係由董事會董事長代行校方職權與廠商簽約,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涉足學校行政事務。

⒉長榮管理學院在八十六學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管理

建議書內,建議學校的重大工程應由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以彰顯其事後稽核功能。

⒊長榮管理學院在第三宿舍興建工程簽約過程,未有公開

招標或比議價之公開手續,而是由行政單位將全案交由董事會開會決定廠商的選取,最後交由學校關係人─昇泰營造公司承包工程(按該公司由長榮管理學院董事蘇寶山擔任負責人),完全無公開招標手續或比價手續;另查該校並無任何的營繕工程相關規定。

⒋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第二教學大樓第二十

二期工程款,預先支出一千零八十八萬九百二十五元,但卻延至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始有工程款之核銷憑證,顯示學校現金控管有嚴重缺失,學校現金資產隨時有可能被特定人士轉出學校。

⒌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在世華商業銀行一0

五0─0二九0七一號帳戶支出一筆購買中華票券之商業本票一千九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元,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存入一千九百九十九萬三千三百十一元,受益率為9.5%或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六元,而續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將受益金額十萬零三千五百三十六元轉出學校,以上交易均無任何會計紀錄,經口頭詢問相關出納及前任會計人員表示,投資商業票券所得係轉由董事個人捐贈學校,但查證會計紀錄也無上述金額之轉入。

⒍茲按諸上開調查報告結果可知,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就

校內各項事務,均介入甚深,權力凌駕校方行政人員之上,要可認定。

㈣再者,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如下:

⒈查證人即長榮管理學院創校首任校長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長榮管理學院有二位創辦人,一位是酉○○,另一位

是辰○○,其擔任長榮管理學院校長時,對外代表學校,但對校內事項並無權力,是虛位校長,關於人事範圍,校內聘用教師有無經教評會已不記得,審查也會有一定規範,但最後資料彙整後,一定要由董事會通過,長榮管理學院秘書室八十四年七月四日秘書室檢附八十四學年度專任教師名單、據以核發聘書、由教務長甲○○、駐校董事核定之簽呈(見90年度偵字第5154號卷頁129─13),形式上雖未經過董事會,但實質上一定會通過董事會;學校剛開始之人員均由酉○○、辰○○二位創辦人介紹進來,行政人員大部分是長榮中學調過來的,因為長榮中學與長榮管理學院的董事同質性很高,籌備時,駐校董事就是酉○○;關於學校要聘請何人當系主任或老師,教務長應該最清楚,二位創辦人也應該會知道。關於財務範圍,也都是由董事會七人執行小組決定,校內事務簽呈中如有甲○○的核章,核章上方均會有酉○○核章,會有這種情況,應係董事會控管學校;其擔任校長時,被告酉○○是創辦人,本來要擔任副校長,但因資格不夠而作罷,學校的每件事酉○○都關心,舉凡起造校舍、聘任職員、工友或雇員,都要經過酉○○及董事七人執行小組同意,七人小組無事不與,七人小組每個月開會決定後,就由酉○○、甲○○去執行等語(見本院卷㈤頁92-104)。

⑵八十四至八十六學年度的薪資彙總表上的章並非其親

自核章,其印章均係放在學校天○○處,由天○○保管,如有對外公文,均由天○○核章決行,但天○○並未告知核章文件內容,薪資彙總表是人事室製作,其是虛位校長,未曾審查校內老師以兼任或專任聘用,擔任校長任內只有創校後半個月內批過簽呈,學校招生進入軌道後,就很少來學校,長榮管理學院82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按83年6月23日舉行)其有參加主持,會議中通過的擬續聘丁○○、擬聘楊士慶、亥○○之決議,均是執行董事七人小組業已決定好了,再交到會議中通過,學校人事的約聘與解聘均是七人小組董事會每星期開會決定,七人小組係由辰○○召集,董事會七人小組的權力再授權給蘇進安、甲○○來執行。董事中最常來學校的人是蘇進安及辰○○二位創辦人,二位創辦人將長榮管理學院當作是自己的小孩,興建學校時曾一早六點多就來學校監工,學校採購各項物品或設備,都由二位創辦人去討論,最後由七人小組通過。其擔任校長期間,並無權力動用學校董事會的金錢。長榮管理學院剛成立時,其與酉○○、甲○○、辰○○均有向教育部爭取補助經費,因為學校董事都與教育部有關係,酉○○與辰○○均透過教會的管道與教育部溝通,甲○○則因所有關於補助款現在與未來的計畫文件都由他負責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74-187)。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八十五

年七月二十六日就職,到任時,前任(指癸○○)交予其一份名單及敘薪表,「私立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新進教師名冊」、「私立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教師名冊」、「長榮管理學院師資表(教授、副教授)」是其製作,係依據回聘資料製作,完成後送秘書室,再送代理校長核可,當時在暑假期間尚未排課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05-106)。

⒊證人即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任職長榮管理學院資訊管理

系系主任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離職之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參加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十五學年度長榮管理學院第一次教師評審會,當日會議係由甲○○主持,通常有新聘教師進來,便會召開教師評審會議,有時會利用教評會作面試,學校創立不久,教師不多,會由多系聯合招聘老師,一起審核,但沒有以投票決定,印象中沒有人被認為不適合進來任教,召開教評會前,會知道某些新聘老師是由同事介紹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21-124)。

⒋證人即八十四學年度任職長榮管理學院醫學管理系專任

副教授、八十五學年度擔任該系系主任之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學校聘任教師的流程係先由系教評會後、往院教評會

送,再至校教評會,曾參加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會議,不知道開院教評會前董事會有無事先通過聘任名單。甲○○並未推薦其他人到醫務管理系任教。校內很多事情並非甲○○可以決定,是最高主管有決定權等語(見本院卷㈤頁23-31)。

⑵曾參加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八十五學年度長榮管理學

院第一次教師評審會議,忘記當時是以多少比例同意才通過聘任,當時學校非常希望有老師來任教,學校確實有專任副教授授課未滿規定九小時之現象,自己課時數僅達七、八小時,這樣情形很常發生,亥○○老師係創系老師,但從未到校上課,學校很小,若遇到創辦人,依其個性,應該會告知受聘教授未到校授課之情況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22-13 0)。

⒌證人即八十四年二月間擔任長榮管理學院航管系系主任

、專任教授,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兼任秘書室秘書之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其係八十三年九月至長榮管理學院任職航運管理系系

主任,係第一屆系主任,未參加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舉行之八十五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上「巳○○」之簽名非其所簽,並不清楚學校於八十五學年度究竟有無召開教評會。其後曾以學務長的身分參加學校教評會,印象中並無未參加,但卻於會議簽到簿上簽名之經驗。其是酉○○舉薦而進入長榮管理學院任職,且於八十四學年度擔任秘書室秘書兼任航運管理系籌備主任。當時系上只有二位教師,八十四學年度並無系教評會組織,聘任航管系教師,學校會先推薦人選,再由其同意等語(見本院卷㈤頁9至21)。

⑵其並未參加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

審會議,該會議上紀錄之「巳○○」簽名並非其所簽,亦未授權他人代簽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30)。

⒍證人即八十四年間擔任長榮管理學院企管系系主任兼推

廣教育中心主任之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經閱覽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會議紀錄)上面的「卯○○」是我簽名的,但當時學校內並無教評會的機制,所以印象中並無開會,會議紀錄是人事室申○○或癸○○拿來請其簽名,請其簽名時並無附件(指該次會議紀錄通過的擬聘專任教師名單及擬聘兼任教師名單),當時教評會開會時是教務長代理校長主持,董事會到場,但其擔任系主任時,董事會從未交下名單要求聘任...,理論上要通過教評會審核,學校始可任用該教師。其擔任系主任時,經常發生應聘老師事後未到校授課之情形,例如陳品全...。當時所有的系主任均有部分排課權限,大部分的排課權限在教務處,系主任需要就排課一事與教務處協商,最後決定權在教務處,排定後會再通知系主任,因此,預定要來校教書之人,事後未到,系主任一定會知道,因為教務、人事單位會向系主任告知並確認該位老師不會到校,系主任知悉後才不會排該位老師的課,而且還要去找其他教授來授課...。至於學校要以專任或兼任身分聘用教師,是由人事與代理校長商議決定,其系上(指企管系)亦有發生向教育部虛報人頭教師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31-135)。

⒎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學校剛創辦時,經營財

務很困難,因此校內設一位駐校董事,若學校有事需要董事會處理,駐校董事就會幫忙,董事會會決議學校的營繕、建造及採購等語(見本院卷㈤頁186-195)。

⒏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擔任長榮

管理學院八十四學年度會計室主任至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學校於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有部分教師薪資無法全額發放之情形,人事室癸○○及申○○分別於任內告知上級交待配合薪資彙總表處理,上級應指酉○○,因為薪資表要經酉○○批核,其與子○○均擔心帳目無法平衡,當時與子○○討論到要以捐款來達到帳上平衡的目的及捐款之方式是違法的,後來酉○○、辰○○說有人查人頭教師一事,在院長辦公室內,二位創辦人及當時校長甲○○建議向國稅局聲請更正,學校才發函,當時申○○也在場等語(見本院卷㈥頁30-35 )。

⒐茲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

⑴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權力凌駕校內所有行政權之上,

校內無論大小舉凡一切事物更均須經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會決議,及創辦人酉○○、辰○○同意始得為之,二位創辦人不僅無事不參、無役不與,且一旦決定,校內其他人或單位即再難置喙;再者,關於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被告酉○○、甲○○及黃仁村均曾透過個人人脈向教育部人員溝通、聯絡,用心至極,對申請補助款事項殫精竭慮,亦可認定。⑵再者,揆諸各曾擔任過系主任之證人己○○證述八十

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會議中未以投票方式決定是否聘任老師等語;證人許欣怡則證稱其有參加會議,但不知道決定聘任教師與否之投票同意比例等語;證人巳○○不僅證稱該次會議並未參加,連會議紀錄上「巳○○」之簽名均係遭他人偽造,不清楚該次會議有無召開等語;證人卯○○更直言學校並未有教師評審會議之組織,該次會議紀錄是由被告申○○請其簽名、且簽名時並無相關擬聘任名單等語。本院審酌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學年度之教授、副教授共僅二十五人,至八十五學年度增加為五十四人一節,此有有該校八十四學年度及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名冊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86他字第745號卷頁71、72),顯見長榮管理學院當時創校伊始,規模不大,八十四學年度教師人數不多,於八十五學年度教師人數增加一倍有餘,顯然八十五學年度教師評審會議通過聘任之老師人數甚多,果若真有參加八十五學年度教師評審會議,印象必定相當深刻,會議中究竟有無投票決定聘任?決定聘任之同意票數大致為何?教師評審會究竟如何運作?綜理系上老師排課之系主任豈會連該次評審會議係以何種方式同意聘任教師、同意比例為何,俱不清楚!復參酌證人巳○○身為系主任並兼任學校秘書室秘書,參與校內各項重大行政事務,竟不清楚學校究竟有無召開該次會議,甚至遭人冒名於該次未參加之會議紀錄上簽名,以及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直稱學校並無教評會的機制、該次會議紀錄是事後人事室申○○拿來請其簽名等情節,從而,長榮管理學院

85 學年度教師評審會實際有無召開?頗值懷疑,本院認為此部分自應以證人卯○○、巳○○所言與事實相符,較為可信,從而,應認長榮管理學院實際上並未召開85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會議,要可認定。

⑶依證人丙○○、申○○、辛○○、卯○○、丑○○之

證述內容可知,掌管校內人事實權之被告酉○○、案外人辰○○及知悉教師聘任之被告甲○○及時任秘書室秘書綜理人事之被告癸○○就校內實際有無聘任教授、以何種資格聘用教授、授課情形,均了然於胸,且其事後察覺司法機關業已進行調查改善師資補助款弊端一事,竟仍繼續製作附表二、附表三所載之文書,足認被告酉○○、甲○○、癸○○確實知悉附表

一、二、三所載之真實情形及不實情形,要可認定。再者,揆諸被告申○○製作前開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會議,並互核參酌前開證人卯○○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申○○明知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會議並未召開,實際上亦未聘任該次會議紀錄附件所載之教師,其身為綜理校內教職員聘用資料之人事主任,亦與辰○○、被告甲○○、酉○○、丑○○一同在場討論附表二之不實捐款問題,告知被告丑○○依上級指示配合薪資彙總表記載作帳,足認被告申○○確係知悉附表二、三所載之文書內容均係虛偽不實,亦可認定。

㈤本院揆諸被告酉○○、甲○○、癸○○及未○○等人職掌

內容,對附表一、二、三所載各項不實文書內容均係知情,而被告申○○、丑○○、子○○等人職掌內容,對附表

二、三所載各項不實文書內容亦均知情,再審酌附表一、

二、三所載之各項文書製作期間自84年7月起至86年1月,不僅內容環環相扣、互為吻合,前後時間相銜,被告酉○○、甲○○、癸○○及未○○確有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申○○、丑○○及子○○均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要可認定。

又被告酉○○、甲○○、癸○○及申○○雖以前開辯詞,否認其犯罪,惟查:

㈠被告酉○○部分:

⒈茲將被告酉○○以駐校董事身分批核之行政文書羅列如

附表四所載,其中附表四編號1-1至1-7所載係有關人事內容之行政文書,編號2-1至2-10係有關財務及其他內容之行政文書。

⒉茲揆諸上開行政文書最上方均有被告酉○○之簽名核章

,批核日期亦均於各相關審閱者之後,足認被告酉○○確係所有職務上閱覽、批核該行政文書階級最高之人;再者,被告酉○○所批核之行政文書內容涉及範圍諸如核定專任教師、增聘會計室組員、校內薪資彙總表、邀請優秀學人返國、遴聘兼任講師、植栽美化校園、彙編保健手冊、為學校建築物辦理火災保險等,在在足認校內事無大小,被告酉○○參與程度極深;再揆諸上開批示內容,均係各種具體指示,足證被告酉○○就校內人事權與財務權,均係最終決策之人,被告酉○○辯稱其擔任駐校董事僅負責籌措學校經費云云,要與事實不符,顯不可採。

⒊再由上開附表四編號1-1之簽呈可知,該簽呈內容係時

任秘書室秘書之被告癸○○於84年7月4日草擬長榮管理學院「專任教師」名單,經由被告甲○○於84年7月4日初核後,再由被告酉○○於84年7月5日批核「一、可;

二、公佈」等字樣。而細閱該簽呈所附之教師名單中,部分教師之兼任職務欄原係空白,經被告甲○○於84年7月5日加註該等教師之兼任職務後,即由被告酉○○於同日即84年7月5日批示「可」及「公佈」,足證被告酉○○於專任教師之聘任,有終局實質決定權,要可認定。

⒋又以被告酉○○批核行政文書之先後時間順序觀察,被

告酉○○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核定八十四學年度專任教師(附表四編號1-1)、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參與執行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討論八十五學年度新進教師之聘任程序,有該次會議可資佐證(參見90年度偵字第5154號卷第170、171頁)、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有批示八十五學年度專任教師(含人頭教師)薪資總彙表等情節,均可堪認被告酉○○不僅實質參與八十四學年度、八十五學年度教師聘任作業,更對長榮管理學院聘任教師實際情形及以不實事項向教育部聲請補助款項、申報執行成效及長榮管理學院虛立扣繳憑單及捐款收據交予人頭教師申報稅捐而行使等事項,均知悉甚詳,且行為分擔,參與甚深,其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不足採。

⒌再者,被告酉○○參加長榮管理學院第三屆執行董事會

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執行董事會會議討論下學年度擬聘專任教師丁○○,因丁○○只領取每週五節課之兼任鐘點費(15900元),且因丁○○家住台北,往返路程遙遠等因素,執行董事會議決同意補貼丁○○台北至台南往返教學機票費用等情節,有該次會議紀錄足資參佐(見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299、300頁),堪認被告酉○○對校內專任教師授課未達規定時數而僅領取兼任鐘點費致專任教師薪資無法完全發放一事,知悉甚詳。

⒍再參酌被告酉○○原係長榮中學校長,而本案除被告甲

○○外,其餘被告癸○○、申○○、丑○○、子○○及未○○等人均係由長榮中學轉任至長榮管理學院,渠等早與被告酉○○間有上下主從之特別權力關係,更會對被告酉○○之決策加以貫徹執行;再揆諸上述證人丙○○、辛○○、巳○○、卯○○、己○○及共同被告申○○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酉○○不僅以駐校董事身分長期在長榮管理學院處理事務,對校內各種事項知悉甚詳,並予決定性的最終指示,更可確信其對校內各項重要事務均屬熟悉,其辯稱不知情云云,亦不足採。

⒎綜上所陳,被告酉○○所辯各項,均不足採信。

㈡被告甲○○部分:

⒈茲將由被告甲○○與被告酉○○共同核章之行政文書羅

列如附表五所載,其中編號1-1至1-7係有關人事內容之行政文書,編號2-1 至2-10係有關財務及其他內容之行政文書。

⒉茲將由被告甲○○單獨為最終批核之行政文書羅列如附

表六所載,其中編號1-1至1-15係有關人事方面之行政文書,編號2-1至2-19係有關財務及其他方面之行政文書。

⒊揆諸附表六所載之校內行政文書內容,涉及向教育部申

請師資補助款所檢送資料、教職員工名單、85學年度新進教師講習計畫、晉用臨時園藝技工、聘用體育老師、遴聘會計、及企管系、翻譯系專業課程兼任師資、函送教育部教職人員保險名冊、總務處增僱女工、校內請購單、前往成功嶺慰問新生、為校車駕駛及乘客投保平安險等等,均係由被告甲○○單獨為具體指示而拍板定案,足認其就附表六所載校內特定範圍內相關行政事項,不僅知悉、甚至有單獨決定之權限,要可認定。

⒋再揆諸附表五所載之校內行政文書內容所涉事項,舉凡

核定84學年度專任教師、增聘會計室組員、85學年度兼任教師授課及時數、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簽請85學年度第二學期兼任教師聘任、增建植栽美化校園、衞生保健組簽請彙編保健手冊等等校內事務,被告甲○○均知情且參與層級審核,並無疑義。再者,就附表五所載之各項校內文書內容,被告甲○○固然均批核「敬陳駐校董事」,語氣謙遜,且與被告酉○○有上下層級屬性,固可堪認被告酉○○強勢掌握長榮管理學院實際權力,且其位階在被告甲○○之上,參酌不論附表五、抑或附表六所載之各項文書,被告甲○○不僅均與見聞、進而表示意見、甚至具體決策或指示陳送駐校董事即被告酉○○,而校內所有行政文書既均送至被告甲○○批核,足認被告甲○○對校內各項事務,均知悉甚詳、且積極參與,董事會亦就一定範圍之行政事務授權被告甲○○單獨決行,要無疑義。

⒌再由附表五編號1-1 之簽呈可知,該簽呈內容係時任秘

書室秘書之被告癸○○於八十四年七月四日草擬長榮管理學院「專任教師」名單,經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四日初核後,再由被告酉○○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批核「一、可;二、公佈」等旨。而本院揆諸原簽呈所附之教師名單中,副教授戌○○之兼任職務欄中原本僅有被告癸○○填寫之「總務長」,被告甲○○復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再加註「兼就業輔導室主任」;副教授何瑞雄及黃雅頌之兼任職務欄原係空白,再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企業管理系講師」;副教授張心馨之兼任職務欄原係空白,再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電算中心副教授」;講師夏念西之兼任職務欄原係空白,再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國際企業系講師」;講師丁吾慧之兼任職務欄原係空白,再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會計系講師」;講師陳淑利之兼任職務欄原係空白,再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體育室講師」。而八十四學年度不符合專任教師資格之人頭教師中,副教授張殷榮之兼任職務欄亦係空白,嗣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會計系副教授」;副教授王德予之兼任職務欄亦係空白,嗣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添註「醫務管理系副教授」。是被告甲○○不但有批核八十四學年度專任教師名單之形式行為,對於包括人頭教師張殷榮、王德予在內之部分教師,究係要至何系所任教一事亦經由被告甲○○安排決定後方定案,顯見被告甲○○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對於學校教師之聘任及實際任教系所,符合資格與否,早已了然於胸,其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不可採。

⒍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一再以依教育部函文解釋,所

謂專任教師並不以每週授課八小時為限,如有因行政事務需求或學術研究實驗,調整專任教授授課時數,致上課時數未滿八小時,仍可比照兼任教師待遇而支領鐘點費;再者,各大學所聘用之專任教授如有請假、留職停薪或借調時,名義上仍屬該校之專任教師,及長榮管理學院所陳報者既係擬增聘之名單,教育部依此作計算依據而核發經費,縱日後長榮管理學院未能達成該增聘員額,教育部原先計算之依據並無錯誤,自無陷於錯誤可言云云。惟查:

⑴教育部為使進入新校就讀之大學生能獲得更優良而健

全的學習環境,對於創校滿二年之大學院校設立改善師資補助條件,其目的係為協助新創學校順利推展校務,以惠及學子,因此教育部在評估時,需就各該校「實際」運作情形取得資料,再據以審核發放補助款之數額。因此,不論每個學校校內存有多少授課時數不足之教師,各校自應據實以報,否則將影響教育部審核補助款之正確性,避免於其他據實以報的大專院校產生不公平之資源分配。再者,授課時數不足或未到校授課之專任教師,本不能按照專任教師之敘薪標準發放薪資,長榮管理學院不僅未依實際情形處理,反而以帳面形式發放薪資、實質上未發放專任教師完整薪資,再偽造教師捐款之迂迴方式,使學校帳目得以平衡,甚至以此不實事項函覆教育部偽作執行成效,且觀諸附表一、二、三所載各項不實文書,各個階段環環相扣,其確有共同參與詐騙改善師資補助款之主觀犯意及行為分擔,要無疑義。

⑵再按大學專任校師之授課基本時數,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減少授課時數,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廢止之大學及獨立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外,公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十至小時為編配為原則,亦有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台高㈡字第八六0六一二一八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㈠頁52)。而長榮管理學院專任教師應聘聘約中第一條亦明文規定「專任教授每週授課八小時,副教授、助理副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此有長榮管理學院教師應聘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86他字第745號卷頁10)。被告甲○○明知校內教師有不符專任教師資格之情形、亦未有如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情形、甚至未到校任職,根本完全與上開准予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之例外情形相異,竟仍以之為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之依據,事後再以專任教師特殊例外情形辯稱符合專任教師資格云云,顯不足採。

⒎綜上所述,被告甲○○擔任教務長(84學年度)、代理

校長(85學年度)一職,不但對於學校行政事務甚為了解,於學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而領取鐘點費一事亦有所知悉,故被告甲○○於學校行政層級固然位階低於被告酉○○,但於本件刑事犯行而言,其確係與被告酉○○共同主導以虛報人頭教師方式向教育部詐領補助款,再偽以人頭教師捐款,將專任教師薪資捐回學校以平衡學校帳目等犯行,要可認定,其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不可採。

㈢被告癸○○部分:

⒈被告癸○○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八月一日

止擔任長榮管理學院秘書室秘書兼理人事及文書業務,業如前述,足見其綜理校內人事資料,負責處理教師聘任及敘薪業務,學校所聘教師是否實際到校授課,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均係被告癸○○職掌範圍,以確定學校教師授課情形及敘薪標準,其辯稱不知道實際情形云云,要不足採。

⒉此外,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82、83、84學年度人事室癸○○有送來薪資資料,並告知薪資無法全額發放之情形,是上級交代薪資不用發放」等語(見本院卷㈥頁31-33),再參以85年7月19日執行董事會會議中討論專任教師丁○○,因只領取兼任鐘點費,故要補貼其往返教學的車馬費一事,被告癸○○亦在場列席討論等情,有該次會議紀錄一份在卷為憑(見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299、300頁),益徵被告癸○○對於未到校授課或授課時數不足之人頭教師一事,顯然知情,要可認定,而其既已明知84學年度有部分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甚至有未到校授課之情形,竟仍將該等教師列入名冊陳報教育部,用以向教育部詐取改善師資補助款,且事後仍參與附表二、三之不實業務文書之登載,被告癸○○辯稱係依其他單位彙整資料,其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被告申○○部分:

被告申○○固供承有製作如附表二所載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㈠,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係收受自被告癸○○移交之教師人事資料,其所編列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中部分教師是否係人頭教師一事不知悉云云。惟查:

⒈揆諸八十五學年度經學校以專任教師聘用而未到校上課之

李順敏、鄭國喜、林陳澤所遞呈之履歷表,均係被告申○○所審核,有經被告申○○審核後蓋章之履歷表三份在卷可資佐證(見84年度他字第745號B卷第136頁、156至158頁),被告申○○確有審核85學年度之專任教師資格,要可認定,其辯稱全然不知情云云,顯不足採。

⒉其次,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申○○

曾告知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加部分㈠部分的薪資不用發放等語(見本院卷㈥頁31-33),顯見被告申○○對於該等專任教師事後並未實際到任或授課時數不足的情形,應可知悉,而揆諸其事後尚告知被告丑○○不用發放,配合政策,更可堪認被告申○○不僅就本案相關重要事項知情,且刻意加以掩飾。

⒊再者,被告申○○承辦專任、兼任教師之聘任及敘薪業務

,不但關乎教務處課務組的排課內容,會計室亦必需根據被告申○○製作之敘薪名冊據以製作會計傳票,被告申○○之業務自與被告丑○○、鄭瑞福之業務均甚為密切。況學校當時情形正如證人丑○○證述時所言「我們當時只擔心錢不要流到私人口袋,並求學校帳目平衡」(見本院卷㈥頁31─33),被告申○○身為人事室代理主任,其職掌敘薪業務若不合實情,將使授課時數不足老師溢領薪資(學校的錢流到私人口袋),並使會計人員製作會計傳票有所偏差,縱使被告申○○初接人事業務,對於長榮管理學院校況不熟,被告丑○○、未○○也會隨時與被告申○○保持連繫;而被告丑○○、未○○對於人頭教師一事已然知悉,被告申○○既與被告丑○○、未○○於業務上有相當密切聯繫,自知之甚稔,其辯稱全部資料均係由他人提供,學校有無實際聘用教師,其不知情云云,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酉○○、甲○○、癸○○、申○○、丑○○

、子○○及未○○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其他關於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帳冊之相關證據,本院認事證已臻明確,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肆、論罪科刑論罪:

查附表一、二、三所載之各項文書,均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被告酉○○、甲○○、癸○○及未○○以附表一所載之各項文書用以向教育部詐領改善師資補助款,事後為符合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文書內容及消化補助款、陳報教育部補助款執行成效,再與被告申○○、丑○○、子○○共同行使如附表二、三所載之各項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核被告酉○○、甲○○、癸○○及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申○○、丑○○及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酉○○、甲○○、癸○○及未○○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三次犯行,及被告申○○、丑○○及子○○二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酉○○、甲○○、癸○○、未○○、申○○、丑○○及子○○等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酉○○、甲○○、癸○○及未○○所犯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間,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酉○○、甲○○、癸○○、未○○與案外人辰○○、天○○就行使附表一、二、三所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詐欺取財犯行,暨被告酉○○、甲○○、癸○○、未○○、申○○、丑○○及子○○就連續行使附表二、三所載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科刑:

㈠爰審酌本案案發時被告酉○○係擔任長榮管理學院之創辦

人、被告甲○○係擔任教務長、被告癸○○係擔任秘書室秘書、被告申○○係接替被告癸○○而擔任代理人事主任、被告丑○○係擔任會計室主任、被告子○○係擔任出納組組員及被告未○○係擔任教務處課務組組長,各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長榮管理學院所擔任之職務之高低、權責,對相關事項之決策程度,渠等為籌措學校經費,而製作不實文書向教育部詐領改善師資補助款高達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事後又為消化經費而製作不實文書(如扣繳憑單及捐款收據),交予聘用教師申報稅賦,所生危害甚大,惟經發覺後業已全數繳回教育部,及犯後除被告甲○○業已離開長榮管理學院外,其餘被告仍於長榮管理學院任職,而留於長榮管理學院之被告酉○○、癸○○、申○○、甲○○除均否認犯行外,於偵查中、審判中,均一再推諉責任,甚至被告六人將所有事端均指向係離開長榮管理學院之被告甲○○一人所為,造成校內紛擾,社會沸沸揚揚,大眾對甫成立之長榮管理學院因校內派系對立無法認真辦學而失所期待,及被告丑○○、子○○及未○○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公訴檢察官雖具體就被告酉○○、甲○○求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癸○○、申○○、子○○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一年,惟本院經再三斟酌本案犯罪動機、犯罪情節、犯罪行為分擔,仍認以如主文所示之刑為當。

㈡緩刑及附條件之緩刑:

⒈被告丑○○、子○○及未○○部分:

查被告丑○○、子○○、未○○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院認被告丑○○、子○○及未○○於校內所擔任均非決策者,而係最高行政主管決策後之奉命執行者,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宣告。

⒉被告酉○○、甲○○、癸○○及申○○部分:

查被告酉○○、甲○○、癸○○及申○○等人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雖被告酉○○、甲○○、癸○○及申○○等人犯後均一再否認犯罪,態度不佳,難認其有悔意,但經本院審酌再三認創校之初需要募款、購地、興建校舍、聘請師資、招生,聚眾人胼手胝足之力方成,百年樹人,並非易事,被告酉○○辦學艱辛,且均係為爭取長榮管理學院之經費以致取巧而蹈法網,非圖一己之私,然經發覺後業已將全數款項繳回,歷經長期訴訟過程亦已從中受到精神上某種程度之煎熬,應知警惕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再被告酉○○、甲○○、癸○○及申○○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一再否認犯罪,互相推諉,嚴重消費司法資源,因而本院認渠等四人有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必要,爰併諭知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㈢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等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新舊法比較如下:

⒈共同正犯:

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經比較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⒉牽連犯:

又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可從一重罪處斷之罪,因新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而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⒊連續犯:

刑法修正後,業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依舊法適用連續犯之結果,,以一罪論,而依新法適用之結果,其多次犯行應論以數罪而併罰之。是以,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後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連續犯。

⒋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規定業已修正變更,新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依據舊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⒌刑法第七十四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則由原先之「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1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修正為「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5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時以下之義務勞務。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依最高法院之決議,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此部分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從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伍、無罪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被告申○○、丑○○及子○○被訴行使如附表一所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申○○、丑○○、子○○犯有上開附表二、三所示有罪部分外,尚就附表一所載,涉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持以行使,而向教育部詐欺取財得有改善師資補助款共計五百九十七萬零七百八十八元,因認涉有刑法第二十八條、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五條之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而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云云。

㈡公訴人認被告申○○、丑○○、子○○涉有此部分之罪嫌

,無非是以被告丑○○、子○○之自白及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文書為憑。

㈢被告申○○、丑○○及子○○之辯解及辯護意旨:

被告申○○辯稱其係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始至長榮管理學院任職,並未參與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年九月間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之相關行為,亦未與其餘被告就此部分有犯意之聯絡;被告子○○亦辯稱:未參與製作如附表一所載各項不實文書內容,亦未與其餘被告就此部分有犯意之聯絡。

被告丑○○則自白犯行。

㈣本院認為被告申○○、丑○○、子○○此部分無罪之理由:

⒈程序事項:

關於本案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⒉判決先例:

⑴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⑵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⑶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必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⑷復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例如:

①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所記載之證據明顯與卷證

資料不符,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犯罪;②僅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或告訴人之指訴,或被害人

之陳述為唯一之證據即行起訴;③以證人與實際經驗無關之個人意見或臆測之詞等顯

然無證據能力之資料(有無證據能力不明或尚有爭議,即非顯然)作為起訴證據,又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成立犯罪;④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如僅稱有證物

若干箱或帳冊若干本為憑,至於該證物或帳冊之具體內容為何,均未經說明;⑤相關事證未經鑑定或勘驗,如扣案物是否為毒品、

被告尿液有無毒物反應、竊佔土地坐落何處等,苟未經鑑定或勘驗,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等情形,均應以裁定定出相當合理之期間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明方法。辦理刑事訴訟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項亦定有明文⑸是以,綜上規定及說明,若刑事案件有以上之情形,

而檢察官於起訴後,法院於公訴人蒞庭實行公訴,經法院予提出證據證明及說服法院之機會,而仍無法提出足以說服法院被告有起訴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亦屬至明。

⒊經本院查:

⑴查被告申○○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擔任長榮管理學

院人事室代主任至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之事實,經被告申○○自承在卷,並有前開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長大人字第0九四0000三0三號函覆本院任期及單位職級清冊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㈢頁

38 至39),業如前述。依上開資料可知,被告盧良傑既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始至長榮管理學院任職,則該校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向教育部詐欺申請系爭改善師資補助款一節,被告申○○尚未至長榮管理學院任職,其既未能聞問,遑論參與犯罪,而依現有卷證資料,亦無從認定其就此部分與其他共犯即被告酉○○、甲○○、癸○○及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部分自不足以對被告申○○為不利之認定。

⑵次查,被告丑○○則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長榮

管理學院會計室組員,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擔任會計室組長,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擔任會計室組長代會計室主任,八十四年八月一日擔任會計室主任,八十七年十日一日改任研究發展中心組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擔任研究發展中心企劃組長。被告子○○於八十二年八月一日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代出納組組長,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長之事實,經被告丑○○及子○○自承在卷,並有前開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長大人字第0九四0000三0三號函覆本院任期及單位職級清冊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業如前述。是以,可知被告丑○○、子○○於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年九月間詐欺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時,係分任會計室主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而附表一所載各項用以詐欺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之不實文書內容,或係以專任教師聘任之教師授課時數有無達到專任教師、或聘任後未到職上課、或有關師生比例等關於聘任、課務相關之事項,顯非被告丑○○、子○○所職掌之業務。

⑶再者,附表一所載各項不實文書之內容,係由被告郭

松男所製作,惟依被告癸○○之供述,上開文書均係其依被告甲○○指示後,依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填具等語(參見調查局筆錄),而依被告未○○供述,改善師資補助款申請案,係教育部通知學校後,由被告吳森琪指派其就現有學生數、教師數預估增聘專任教師人數交由學校秘書室(指癸○○)綜理,再報教育部等語(參見調查局筆錄),足認被告癸○○製作附表一所載不實之文書,除由被告甲○○指示、被告鄭再福提供資料外,並無被告丑○○、子○○之參與,要可認定。而依卷內現有資料,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丑○○、子○○有參與行使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文書而詐取改善師資補助款之犯行,被告丑○○之自白亦無其他證據得以補強之,自應為被告丑○○、陳啟隆有利之認定。

⒋綜上所述,揆諸前開判決先例,本院認公訴人所提事證

,尚不能使本院就此形成確信,自應為被告申○○、丑○○及子○○有利之認定,惟就此部分公訴人係認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甲○○被訴詐欺三枚金幣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其擔任代理校長期間(按即

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主導校務運作期間,竟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以要購買金幣三枚致送來訪之教育部官員為由,致私立長榮管理學院總務長戌○○信以為真,而依其指示交代不知情午○○於當日前往臺南市金樹山珠寶公司購買金幣三枚後(共一萬九千五百元),如數交予被告甲○○,被告甲○○而將之據為己有,因認被告甲○○涉有詐欺罪嫌云云。

㈡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詐欺罪嫌之依據:

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詐欺罪嫌,無非是以證人戌○○、午○○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證人即金樹山珠寶公司負責人許勝山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之調查筆錄、長榮管理學院支出憑證粘存單及金樹山珠寶公司收據各一紙為憑。

㈢被告甲○○之辯解及辯護意旨:

被告甲○○及辯護意旨均辯稱:被告甲○○從未指示戌○○或午○○購買金幣致送教育部官員,並未詐騙三枚金幣等語。

㈣本院認為被告甲○○此部分無罪之理由:

⒈程序事項:

關於本案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⒉判決先例,如前開伍㈣⒉所載。

⒊經本院查:

⑴證人戌○○、午○○及壬○○等人之調查筆錄、偵訊

筆錄均無證據能力,詳如前開本院裁定,此部分自不得資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⑵次查:

①證人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八十四年

九月間擔任長榮管理學院總務處事務組組員,長榮管理學院如有購買物品需求時,先由請購單位填寫請購單,呈由單位主管、會計單位、總務處事務組、總務長及校長蓋章後,由總務處事務組採購,例外則由請購單位自行採購。採購完畢後,一律由總務處事務組核銷。三枚金幣係由總務長即戌○○告以教務長決定要送教育部官員金幣,其因此依蘇慶隆命令而至特定之金樹山珠寶公司詢問價格,但並未購買,本件長榮管理學院支出憑證係其親自填寫製作,並於用途欄載明贈送教育部官員,由會計室核銷經費,粘存單右下方付款方式欄記載「逕付蘇慶隆」,且支出傳票係其本人簽名記載「代」,並有戌○○之簽名,該筆支出應係戌○○購買三枚金幣後持收據交予其辦理核銷手續,其持以向出納組領款後將款項交予戌○○,粘存單保管登記欄係空白,無人蓋章,如果粘存單上無校長丙○○蓋章,該筆支出即不能核銷,該紙粘存單並未依規定記載,本不該核銷,但總務長戌○○令其執行,其無法拒絕(見本院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②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是金樹山珠

寶公司負責人,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卷頁三三之收據係其公司所開立,長榮管理學院曾向該公司購買金幣三枚,但不記得由何人購買及購買原因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③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八十四年

九月間擔任長榮管理學院總務長,甲○○是其上級單位,甲○○會購買禮物贈送教育部官員,至於購買禮物費用不清楚會入學校的帳或是董事會的帳,依支出傳票之記載,是其領出錢交予金樹山珠寶公司購買系爭三枚金幣,依其認知應屬總務處的支出,至於要算是誰的支出,財務方面不清楚,又支出傳票如無校長之核章,亦可核銷。未曾告知午○○甲○○指示要買金幣贈送教育部官員。其購得三枚金幣當日即在甲○○辦公室交予甲○○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審理筆錄)。

④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論稱:其是日本大學

會計學博士,所謂會計循環,係編製財務報表之程序,必須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編製,買東西要有收據或是發票,要把收據或發票貼粘存單上,製作傳票,根據傳票到日記簿做分錄,再過到總分錄帳,到年底編製工作底稿,在上面作調整分錄,之後根據工作底稿可編製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傳票的功能在於給每個承辦人各階層的人於簽名前確認審核,由簽名的人負責,以達內部控管的目的。根據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卷頁三

三、三四的支出憑證粘存單、支出傳票上面有蔡明家、總務長戌○○及會計丑○○核章,傳票上有蔡明家、戌○○簽名及校長丙○○核章,從傳票上來看,購買金幣之人係戌○○、午○○,而校內購買物品,領取人應要於粘存單或傳票上「保管登記欄」簽收。駐校董事酉○○曾因其擔任日本皇室來台訪問之口譯,贈送其金幣以為答謝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審判筆錄)。

⑤茲互核上開證人午○○、壬○○、寅○○之證述內

容可知,證人壬○○已遺忘何人前往其店內購買三枚金幣;而證人午○○就系爭三枚金幣乙節,不僅完全未與被告甲○○有何接觸,且其亦未至金樹山珠寶公司購買金幣,而僅係因戌○○具體指示而至之前未曾去過之金樹山珠寶公司向單一店家訪價,並依之前戌○○告知之內容而於支出傳票用途欄上記載「贈送教育部官員」;證人戌○○即是前往金樹山珠寶公司購買系爭三枚金幣並持收據報帳請款之人;而購買金幣所支出之費用係由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支出,然董事會帳目支出係由校長丙○○核章等事實,要可認定。惟除證人戌○○之證述外,均無法證明被告甲○○有無指示購買金幣並收受金幣之事實。

⑶又查,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係擔任長榮

管理學院教務長,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該校代理校長,業如前述(見前述事實欄貳),公訴意旨稱被告甲○○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擔任代理校長職務一節,容有誤會,先予敘明。

⑷再者,前開支出憑證粘存單及會計憑證,係經法務部

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組調查員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至時任長榮管理學院出納組組員且協助處理該校董事會相關帳務之黃衞中位於臺南市○區○○街○○○巷○○弄三十六住處搜索,扣得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七月會計憑證中所扣得,揆諸購買系爭三枚金幣所填具八十四年九月七日長榮管理學院支出憑證粘存單用途說明欄記載「購贈教育部官員禮品之用」等旨,並經出納組子○○將該筆支出列為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帳目之支出等情節,並參酌購買三枚金幣之支出係列於該校董事會帳目支出,且用途係致贈攸關長榮管理學院營運之教育部官員等情節,購買三枚金幣一節應與該校董事會有直接關聯性,固可認定,惟尚不足以此證明董事會購買三枚金幣與時任該校教務長之被告甲○○有何關聯性。

⑸又金樹山珠寶公司收據、長榮管理學院支出憑證粘存

單各一紙(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卷頁五九至六0),依其內容所載,亦僅得證明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曾由總務長戌○○代向金樹山珠寶公司以一萬九千五百元之價金購買三枚金幣之事實,惟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指示購買金幣並詐得金幣之事實。

⑹復就證人戌○○固然迭次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一再

證稱銜被告甲○○指示而購買,並於被告甲○○之辦公室內將購得之金幣全數交予被告甲○○等語。惟本院審酌下列各項理由,認證人戌○○之證述尚不足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①依證人戌○○欲購買系爭三枚金幣前,不僅先特別

指示午○○前往特定店家訪價,且由其親自前往購買,並請店家開立收據,購得金幣後,該筆支出甚至列於董事會支出帳目上,且科目載明係贈送教育部官員,校內出納組核銷並依收據將購買金幣款項交予戌○○,且依一般程序製作會計憑證等情節可知,戌○○購買系爭三枚金幣之流程均透明、公開且無任何避諱,而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甚至以當時校長丙○○之印章核准該次支出,以一般正常會計方式核銷該筆購買金幣支出,除由校長就董事會支出核章異於常情外(按證人丙○○就此部分否認其核章或授權保管印章之天○○核章),購買過程似甚為嚴謹,惟竟未依正常會計方式留存任何被告吳森琪收受該三枚金幣之簽收單據,用以紀錄三枚金幣之流向,且事後校內或董事會竟無人追究!直至檢察官率領調查員執行搜索查獲始知悉,顯然就簽收金幣之過程與戌○○購買金幣、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核銷經費流程透明化有極大之落差。

②再者,揆諸證人戌○○證述其於辦公室內交付金幣

予被告甲○○,而未由被告甲○○簽收之過程,與其事前指派專人前往特定店家訪價,事後親自購買,並以單據核銷購買經費之嚴謹流程大相逕庭,其證述是否出於真實,即戌○○究竟有無將該三枚金幣交予被告甲○○?抑或交予其他人?本院審酌此次證人戌○○購買金幣流程與事後交付金幣流程存有極大不明之落差,甚者竟由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帳目支出金幣價金,在在均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自難認證人戌○○證述內容係出於真實,從而,證人戌○○之證詞自不足為被告甲○○不利認定之依據。

⒋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未載明被告甲○○究係何地、自何

人(公訴意旨稱係午○○,惟與卷內資料不符;依偵查卷及本院調查資料,實際購買人應係戌○○)詐得金幣三枚,而依現有之各項證據資料觀之,僅能證明證人戌○○購得三枚金幣,惟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有指示證人戌○○購買系爭金幣而施用詐術,進而自戌○○處取詐得系爭三枚金幣之犯行,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甲○○有利而為無罪之認定,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陸、至於辰○○、天○○就本案涉有共同正犯之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刑法第215條、216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進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政煌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文書名稱 │不實記載內容及實際情│文書出處│認定實││ │及填載日期│形 │ │際情形││ │ │ │ │所憑證││ │ │ │ │據 │├──┼─────┼──────────┼────┼───┤│1 │(表一) │⑴不實記載內容: │90年度偵│張殷榮││ │私立長榮管│ 張殷榮、蔡長明、王│字第5154│及蔡長││ │理學院84學│ 德予及侯芬玲均納入│號卷第 │明之調││ │年度獎助改│ 編制(年資起算均自│125 頁 │查筆錄││ │善師資案納│ 84.08.1) │ │(見89││ │入編制(納│ │ │年度偵││ │四)名冊 │⑵真實情形: │ │字第1 ││ │ │ 四人均非專任副教授│ │號卷41││ │ │ ,不符合納入編制名│ │─42頁││ │ │ 冊資格: │ │;86 ││ │ │ ①張殷榮每週授課時│ │年他字││ │ │ 數6小時,授課時 │ │第745 ││ │ │ 數不足; │ │號卷第││ │ │ ②蔡長明每週授課6 │ │154頁 ││ │ │ 小時,授課時數不│ │) ││ │ │ 足,支領兼任授課│ │ ││ │ │ 鐘點費; │ │ ││ │ │ ③王德予未排課,僅│ │ ││ │ │ 支領協同教學鐘點│ │ ││ │ │ 費。 │ │ ││ │ │ ④侯芬玲於84學年度│ │ ││ │ │ 未到長榮管理學院│ │ ││ │ │ 授課。 │ │ │├──┼─────┼──────────┼────┼───┤│2 │(表二) │⑴不實記載內容: │同上卷第│同上 ││ │84學年度獎│ 張殷榮、蔡長明、王│126頁 │ ││ │助改善師資│ 德予及侯芬玲於84學│ │ ││ │案(納四)│ 年度中自84年7月, │ │ ││ │教師補助款│ 及84年8月起至85年6│ │ ││ │詳細預估表│ 月止所預估之師資補│ │ ││ │ │ 助款項。 │ │ ││ │ │ │ │ ││ │ │⑵真實情形: │ │ ││ │ │ 四人均不符專任副教│ │ ││ │ │ 授條件;張殷榮、蔡│ │ ││ │ │ 長明、王德予及侯芬│ │ ││ │ │ 玲之授課時數均不足│ │ ││ │ │ ,不應載入預估表內│ │ ││ │ │ 。 │ │ │├──┼─────┼──────────┼────┼───┤│3 │ (表三) │⑴不實記載內容: │90年度偵│楊士慶││ │私立長榮管│ 楊士慶、亥○○均列│字第5154│、王陽││ │理學院84學│ 為專任副教授。 │號卷頁 │明之調││ │年度審查合│ │127 │查筆錄││ │格得任教授│⑵真實情形: │ │(89年││ │、副教授名│ 楊士慶與亥○○均不│ │度偵字││ │冊(計算時│ 符合專任副教授條件│ │第1號 ││ │間:83.8.1│ 。 │ │卷頁46││ │─84.7.31 │ ①楊士慶每週授課6 │ │─48)││ │) │ 小時。 │ │ ││ │ │ ②亥○○每週授課3 │ │ ││ │ │ 小時。 │ │ ││ │ │ ③楊、王二人授課鐘│ │ ││ │ │ 點時數不足,不符│ │ ││ │ │ 專任副教授資格,│ │ ││ │ │ 且僅支領鐘點費,│ │ ││ │ │ 未支領專任副教授│ │ ││ │ │ 之固定薪資。 │ │ │├──┼─────┼──────────┼────┼───┤│4 │(表四) │⑴不實記載內容: │同上卷第│ ││ │私立長榮管│ 審查專任教師人數欄│128頁) │ ││ │理學院84學│ 內所載人數與(表三│ │ ││ │年度「師資│ )即附表編號1所載 │ │ ││ │結構比」、│ 文書人數相同。 │ │ ││ │「師生比」│ │ │ ││ │統計表(計│⑵真實情形: │ │ ││ │算時間: │ (表三)即編號1所 │ │ ││ │83.8.81 │ 載已屬不實事項,與│ │ ││ │─84.7.31 │ 其相符,自屬不實事│ │ ││ │) │項 │ │ │├──┼─────┼──────────┼────┼───┤│5 │83與84學年│⑴不實記載事項: │(同上卷│ ││ │度現有「教│ 將亥○○、侯芬玲列│頁128) │ ││ │授」及「副│ 為現有教授、副教授│ │ ││ │教授」人數│ 。 │ │ ││ │比較表 │⑵真實情形: │ │ ││ │ │ 亥○○未排課,侯芬│ │ ││ │ │ 玲未到校任課,不應│ │ ││ │ │ 列為現有教授或副教│ │ ││ │ │ 授。 │ │ │├──┼─────┼──────────┼────┼───┤│6 │84學年度擬│⑴不實記載情形: │(同上卷│ ││ │增聘專任「│ 84學年度擬增聘「教│頁128) │ ││ │教授」「副│ 授」2人、「副教授 │ │ ││ │教授」人數│ 」29人,合計31人。│ │ ││ │預估表 │⑵真實情形: │ │ ││ │ │ 長榮管理學院根本無│ │ ││ │ │ 計劃增聘之意。 │ │ │└──┴─────┴──────────┴────┴───┘附表二┌──┬─────┬──────────┬────┬───┐│編號│文書名稱及│不實事項及真實情形 │出處 │證明不││ │製作日期 │ │ │實事項││ │ │ │ │之依據│├──┼─────┼──────────┼────┼───┤│1 │長榮管理院│⑴不實記載事項: │90偵字第│丁鏞調││ │85 學年度 │ 將丁鏞、洪慶昌、張│5154號卷│查筆錄││ │薪資彙總表│ 殷榮、林心智、江松│第134頁 │(86年││ │(修訂追加│ 木、王德予、陳品全│至第139 │度他字││ │部分) │ 、莊清堯、戴正德、│頁 │第745 ││ │製作日期:│ 鄭國喜、許憲呈、李│ │號卷1 ││ │85年9月12 │ 順敏、郭璽、詹東曉│ │第224 ││ │日 │ 、林陳澤、丁○○、│ │─226 ││ │製作人:盧│ 戴俊男、郭鴻銘、林│ │頁) ││ │良傑 │ 欣宜、林傑毓均分別│ │ ││ │ │ 列為專任教授或專任│ │ ││ │ │ 副教授,並以該專任│ │ ││ │ │ 資格敘薪,領取一定│ │ ││ │ │ 之薪資。 │ │ ││ │ │ │ │ ││ │ │⑵真實情形: │ │ ││ │ │ ①85學年度,丁○○│ │ ││ │ │ 、戴俊男、郭鴻銘│ │ ││ │ │ 、林欣宜及林傑毓│ │ ││ │ │ 僅係兼任教師,並│ │ ││ │ │ 非專任教師。 │ │ ││ │ │ ②84學年度,丁鏞、│ │ ││ │ │ 洪慶昌未到校任職│ │ ││ │ │ 授課。 │ │ ││ │ │ ③85學年度,陳品全│ │ ││ │ │ 、莊清堯、戴正德│ │ ││ │ │ 、鄭國喜、許憲呈│ │ ││ │ │ 、李順敏、郭璽、│ │ ││ │ │ 詹東曉、林陳澤未│ │ ││ │ │ 到校任職授課。 │ │ ││ │ │ │ │ │├──┼─────┼──────────┼────┼───┤│2 │專、兼任教│未扣案。 │ │ ││ │師鐘點費名│ │ │ ││ │冊 │ │ │ ││ │製作人: │ │ │ ││ │未○○ │ │ │ │├──┼─────┼──────────┼────┼───┤│3 │會計傳票 │未扣案。 │ │ ││ │製作人:陳│ │ │ ││ │瑞東 │ │ │ │├──┼─────┼──────────┼────┼───┤│4 │長榮管理學│真實事項 │86年他字│ ││ │院86長管會│主旨: │第745號 │ ││ │字第0434號│修正本校於86年1月21 │卷1第393│ ││ │函 │日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至398頁 │ ││ │(含85年度│(包括戴俊男、楊士慶│ │ ││ │申報所得修│、林崇慧、陳品全、王│ │ ││ │正對照表)│德予、江松木、林心智│ │ ││ │ │、莊清堯、戴正德、許│ │ ││ │ │憲呈、李順敏、郭璽、│ │ ││ │ │鐘志權、詹東曉、林陳│ │ ││ │ │澤、陳昭旭共十六人)│ │ ││ │ │修正後減少所得共318 │ │ ││ │ │萬5千7百15元,溢扣稅│ │ ││ │ │額21萬9百77元 │ │ │├──┼─────┼──────────┼────┼───┤│5 │84及85年度│⑴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86他字第│王德予││ │財政部台灣│ 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745號卷1│86.9.5││ │省南區國稅│ 免扣繳憑單 │第15頁至│調查筆││ │局各類所得│ ①記載不實事項: │17頁 │錄(12││ │扣扣繳暨免│ 王德予85年1月至 │ │頁至14││ │扣繳憑單(│ 85年12月受領薪資│ │頁) ││ │下稱扣繳憑│ 總額:484365元 │ │ ││ │單,共15張│ ②真實情形: │ │ ││ │)及財團法│ 王德予僅依實際授│ │ ││ │人私立長榮│ 課數領取鐘點費,│ │ ││ │管理學院捐│ 並未受領如給付總│ │ ││ │款感謝狀(│ 額薪資。 │ │ ││ │下稱捐款感│ │ │ ││ │謝狀,共14│ │ │ ││ │張) ├──────────┼────┼───┤│ │ │⑵捐款感謝狀 │同上第75│郭鴻銘││ │ │ ①記載不實事項: │頁 │87.4. ││ │製作人:陳│ 郭鴻銘於85.12.22│ │27調查││ │啟隆 │ 捐款予長榮管 │ │筆錄(││ │ │ 理學院135040元。│ │72至74││ │ │ ②真實情形: │ │頁) ││ │ │ 郭鴻銘並未捐款予│ │ ││ │ │ 長榮管理學院。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戴正德││ │ │ ①記載不實事項: │85頁、84│87.4.8││ │ │ 戴正德自85.10至 │頁 │調查筆││ │ │ 85.12月受領長榮 │ │錄(卷││ │ │ 管理學院薪資總額│ │81頁至││ │ │ :201930元。 │ │83頁)││ │ │ ②真實際情形: │ │ ││ │ │ 戴正德從未到校授│ │ ││ │ │ 課,亦未領薪。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記載不實事項: │ │ ││ │ │ 戴正德於85.12.22│ │ ││ │ │ 捐款182415元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戴正德並未捐款予│ │ ││ │ │ 長榮管理學院。 │ │ ││ │ │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許憲呈││ │ │ ①記載不實事項: │89、90頁│87.4.8││ │ │ 許憲呈自85.10 至│ │調查筆││ │ │ 85.12受領長榮管 │ │錄(87││ │ │ 理學院給付薪資總│ │頁至88││ │ │ 額:201930元。 │ │頁)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許憲呈每週僅上課│ │ ││ │ │ 2小時,僅領鐘點 │ │ ││ │ │ 費,並未受領如數│ │ ││ │ │ 薪資。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記載不實事項: │ │ ││ │ │ 許憲呈於85年間捐│ │ ││ │ │ 款184760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許憲呈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丁鏞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94頁 │87.4.2││ │ │ 丁鏞自84年10至 │ │7調查 ││ │ │ 84.12月受領長榮 │ │筆錄(││ │ │ 管理學院給付薪資│ │224至 ││ │ │ 總額:196515元 │ │226頁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丁鏞並未到校授課│ │ ││ │ │ ,亦未受領薪資。│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丁鏞於84年間捐款│ │ ││ │ │ 186605元予長榮管│ │ ││ │ │ 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丁鏞並未捐款。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同上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232頁、 │ ││ │ │ 丁鏞自85.1至85. │233頁 │ ││ │ │ 12月受領長榮管理│ │ ││ │ │ 學院給付薪資 │ │ ││ │ │ 總額65505元。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丁鏞並未到校授課│ │ ││ │ │ ,亦未受領薪資。│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丁鏞於85年間捐款│ │ ││ │ │ 65505元予長榮管 │ │ ││ │ │ 理學院。 │ │ ││ │ │ ②實際情形: │ │ ││ │ │ 丁鏞並未捐款。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陳昭旭││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02頁 │87.4. ││ │ │ 陳昭旭自85.10 至│ │13調查││ │ │ 85.12月受領長榮 │ │筆錄(││ │ │ 管理學院給付薪資│ │第99頁││ │ │ 總額:201930元。│ │至101 ││ │ │ ②實際情形: │ │頁) ││ │ │ 陳昭旭自85.8至 │ │ ││ │ │ 86.1月從未上課,│ │ ││ │ │ 亦未受領薪資。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陳昭旭於85年間捐│ │ ││ │ │ 款182315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實際情形: │ │ ││ │ │ 陳昭旭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林傑毓││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11.112 │87.4. ││ │ │ 林傑毓自85.10 至│頁 │13調查││ │ │ 85.12月受領長榮 │ │筆錄(││ │ │ 管理學院給付薪資│ │107頁 ││ │ │ 總額:201930元。│ │至第 ││ │ │ ②真實情形: │ │110頁 ││ │ │ 林傑毓僅支領鐘點│ │) ││ │ │ 費,並未受領如數│ │ ││ │ │ 薪資總額。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林傑毓於85年間捐│ │ ││ │ │ 款149535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林傑毓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陳品全││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26頁、 │87.4. ││ │ │ 陳品全自85.10 至│127頁 │15調查││ │ │ 12受領長榮管理學│ │筆錄 ││ │ │ 院給付薪資總額:│ │(121 ││ │ │ 282900元。 │ │至123 ││ │ │ ②真實情形: │ │頁) ││ │ │ 陳品全並未到職,│ │ ││ │ │ 亦未受領如數薪資│ │ ││ │ │ 。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陳品全於85年間捐│ │ ││ │ │ 款252300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陳品全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江松木││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38頁 │87.4. ││ │ │ 江松木自85.3至 │ │14調查││ │ │ 85.7月受領長榮管│ │筆錄(││ │ │ 理學院給付薪資總│ │132頁 ││ │ │ 額:41100元。 │ │至134 ││ │ │ ②真實情形: │ │頁) ││ │ │ 江松木僅支領鐘點│ │ ││ │ │ 費,並未受領如數│ │ ││ │ │ 薪資。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郭璽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69頁、 │87.4. ││ │ │ 郭璽自85.10至 │170頁 │21調查││ │ │ 85.12受領長榮管 │ │筆錄(││ │ │ 理學院給付薪資總│ │164至 ││ │ │ 額204510元。 │ │166頁 ││ │ │ ②真實際情形: │ │) ││ │ │ 郭璽從未到校上課│ │ ││ │ │ ,亦未領薪。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郭璽於85年間捐款│ │ ││ │ │ 186880元予長榮管│ │ ││ │ │ 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郭璽並未捐款。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林欣宜││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77頁、 │87.4. ││ │ │ 林欣宜於85.10至 │178頁 │21調查││ │ │ 85.12受領長榮管 │ │筆錄(││ │ │ 理學院給付薪資總│ │171頁 ││ │ │ 額:201930元。 │ │至174 ││ │ │ ②真實情形: │ │頁) ││ │ │ 僅支領鐘點費,並│ │ ││ │ │ 未受領如數薪資。│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林欣宜於85年間捐│ │ ││ │ │ 款127615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林欣宜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李順敏││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86頁、 │87.4. ││ │ │ 李順敏自85年10月│187頁 │182頁 ││ │ │ 至85年12月受領長│ │) ││ │ │ 榮管理學院薪資總│ │ ││ │ │ 額:201930元。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順敏並未捐款。│ │ │ │ ││ │ │ 李順敏並未到校上│ │ │ │ │ │ │ ││ │ │ 課,亦未受領如數│ │ │ │ │ │ │ ││ │ │ 薪資。 │ │ │ │ │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 │ ││ │ │ 李順敏於85年間捐│ │ │ │ │ │ │ ││ │ │ 款184765元予長榮│ │ │ │ │ │ │ ││ │ │ 管理學院。 │ │ │ │ │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 │ ││ │ │ 李順敏並未捐款。│ │ │ │ │ │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鄭國喜││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194頁、 │87.4 ││ │ │ 鄭國喜於85.10至 │195頁 │21調查││ │ │ 85.12受領長榮管 │ │筆錄(││ │ │ 理院給付薪資總額│ │189頁 ││ │ │ :201930元。 │ │至191 ││ │ │ ②真實情形: │ │頁) ││ │ │ 鄭國喜未到學校上│ │ ││ │ │ 課,亦未受領如數│ │ ││ │ │ 薪資。 │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鄭國喜於85年間捐│ │ ││ │ │ 款184760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鄭國喜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鍾志權││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203頁、 │87.4 ││ │ │ 鍾志權自85.10至 │204頁 │21調查││ │ │ 85.12受領長榮管 │ │筆錄(││ │ │ 理學院給付薪資總│ │198至 ││ │ │ 額201930元。 │ │200頁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85學年度未到校授│ │ ││ │ │ 課,亦未領薪資。│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鍾志權於85年間捐│ │ ││ │ │ 款184760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鍾志權並未捐款。│ │ ││ │ ├──────────┼────┼───┤│ │ │⑴扣繳憑單: │同上卷第│林崇慧││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211頁、 │87.4. ││ │ │ 林崇慧自85.10至 │212頁 │22調查││ │ │ 85.12受領長榮管 │ │筆錄(││ │ │ 理學院給付薪資總│ │206頁 ││ │ │ 額:201930元。 │ │至207 ││ │ │ ②真實情形: │ │頁) ││ │ │ 林崇慧並未至長榮│ │ ││ │ │ 管理學院授課,亦│ │ ││ │ │ 未受領如數薪資。│ │ ││ │ │⑵捐款感謝狀: │ │ ││ │ │ ①不實記載事項: │ │ ││ │ │ 林崇慧於85年間捐│ │ ││ │ │ 款171455元予長榮│ │ ││ │ │ 管理學院。 │ │ ││ │ │ ②真實情形: │ │ ││ │ │ 林崇慧並未捐款。│ │ │└──┴─────┴──────────┴────┴───┘附表三┌──┬─────┬──────┐│編號│文書名稱 │ 文書出處 ││ │及填載日期│ ││ │ │ ││ │ │ │├──┼─────┼──────┤│1 │(表四) │長榮管理學院││ │私立長榮管│改善師資案相││ │理學院85學│關資料卷頁37││ │年度「師資│(外放) ││ │結構比」「│ ││ │生師比」統│ ││ │計表(計算│ ││ │時間: │ ││ │84.8.1─ │ ││ │85.7.31) │ │├──┼─────┼──────┤│2 │(表五) │同上 ││ │私立長榮管│ ││ │理學院84與│ ││ │85學年度現│ ││ │有「教授」│ ││ │及「副教授│ ││ │」人數比較│ ││ │表 │ │├──┼─────┼──────┤│3 │(表六) │同上 ││ │私立長榮管│ ││ │理學院85學│ ││ │年度擬增聘│ ││ │「教授」「│ ││ │副教授」人│ ││ │數預估表 │ │├──┼─────┼──────┤│4 │84學年度改│同上卷頁39 ││ │善師資計劃│ ││ │獎助經費使│ ││ │用成效說明│ ││ │表 │ │├──┼─────┼──────┤│5 │長榮管理學│同上卷頁39 ││ │院84學年度│ ││ │改善師資執│ ││ │行對照表 │ │├──┼─────┼──────┤│6 │長榮管理學│同上卷頁 ││ │院84學年度│40-42 ││ │教師名冊 │ │├──┼─────┼──────┤│7 │長榮管理學│同上卷41-52 ││ │院85學年度│ ││ │新進教師名│ ││ │冊 │ │├──┼─────┼──────┤│8 │長榮管理學│同上卷頁126 ││ │院85學年度│ ││ │教師名冊 │ │├──┼─────┼──────┤│9 │長榮管理學│頁49-52 ││ │院師資(教│ ││ │授、副教授│ ││ │)人事資料│ ││ │表 │ │├──┼─────┼──────┤│10 │長榮管理學│頁55 ││ │院84學年度│ ││ │教育部改善│ ││ │師資補助款│ ││ │運用情形 │ │└──┴─────┴──────┘附表四:

┌──┬────────┬──────┬────────┬─────┐│編號│書證及出處 │被告酉○○批│證據內容 │被告酉○○││ │ │示日期(民國│ │批示內容 ││ │ │) │ │ │├──┼────────┼──────┼────────┼─────┤│1-1 │90年度偵字第5154│84年7月5日 │核定秘書室84年7 │可 ││ │號卷第1-2宗第129│ │月4日簽請核定84 │公佈 ││ │至131頁 │ │學年度專任教師,│ ││ │ │ │俾據以核發聘書簽│ ││ │ │ │呈 │ │├──┼────────┼──────┼────────┼─────┤│1-2 │89年度偵字第1號 │85年8月22日 │核定會計室85年8 │如會計室擬││ │卷第97頁 │ │月1日簽請考慮優 │ ││ │ │ │先增聘組員王紫玲│ ││ │ │ │簽呈 │ │├──┼────────┼──────┼────────┼─────┤│1-3 │89年度偵字第1號 │85年8月30日 │核定教務處課務組│如擬 ││ │卷第90頁 │ │85年8月23日簽請 │ ││ │ │ │呈送85學年度日、│ ││ │ │ │夜間部暨二年制技│ ││ │ │ │術學系兼任教師授│ ││ │ │ │課科目及時數各一│ ││ │ │ │份簽呈 │ │├──┼────────┼──────┼────────┼─────┤│1-4 │90年度偵字第5154│85年9月13日 │申○○於85年9月 │僅簽名,未││ │號卷第134至139頁│ │12日製作長榮管理│批示 ││ │ │ │學院85學年度薪資│ ││ │ │ │彙總表修訂追加部│ ││ │ │ │分(一) │ │├──┼────────┼──────┼────────┼─────┤│1-5 │89年度偵字第1號 │85年9月28 日│核定資訊管理學系│提交七人執││ │卷第94頁 │ │、電算中心於85年│行董事決定││ │ │ │9月28日簽請邀請 │ ││ │ │ │翁英智(Jay Ongg│ ││ │ │ │)返國協助學校進│ ││ │ │ │行校園資訊化工作│ ││ │ │ │簽呈 │ │├──┼────────┼──────┼────────┼─────┤│1-6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2月14 日│核定土地管理與開│同意兼課 ││ │卷第91頁 │ │發學系系主任李泳│ ││ │ │ │龍85年1月30日簽 │ ││ │ │ │請核示85學年度第│ ││ │ │ │二學期系上兼任教│ ││ │ │ │師聘任案簽呈 │ │├──┼────────┼──────┼────────┼─────┤│1-7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2月14日 │核定會計學系86年│同意兼課 ││ │卷第92頁 │ │年2月3日簽請准予│ ││ │ │ │遴聘兼任師資陳太│ ││ │ │ │山講師案簽呈 │ │├──┼────────┼──────┼────────┼─────┤│2-1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3月19日 │核定總務處85年3 │如擬 ││ │號卷第86頁 │ │月13日簽請為校內│ ││ │ │ │各建築物及設備辦│ ││ │ │ │理火災保險事由簽│ ││ │ │ │呈 │ │├──┼────────┼──────┼────────┼─────┤│2-2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13日 │核定衛生保建組85│如擬 ││ │號卷第125頁 │ │年8月12日簽請彙 │ ││ │ │ │編保健手冊簽呈 │ │├──┼────────┼──────┼────────┼─────┤│2-3 │89年度偵字第1號 │85年10月16日│核定總務處85年8 │設法找人捐││ │卷第98至99頁 │ │月22日簽請准予李│造 ││ │ │ │總統及貴賓等植裁│ ││ │ │ │之龍柏樹花台以美│ ││ │ │ │化校園案簽呈 │ │├──┼────────┼──────┼────────┼─────┤│2-4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27 日│核定總務處85年8 │如擬 ││ │號第306頁 │ │月27日簽請准予大│ ││ │ │ │會議室新增設備案│ ││ │ │ │簽呈 │ │├──┼────────┼──────┼────────┼─────┤│2-5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16日 │核定總務處85年9 │可 ││ │號第256頁 │ │月2日簽請核示校 │ ││ │ │ │內85學年度VCR校 │ ││ │ │ │況簡介錄影帶修訂│ ││ │ │ │案簽呈 │ │├──┼────────┼──────┼────────┼─────┤│2-6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1月21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 │僅於職章下││ │卷第101頁 │ │月16日簽請核准校│方填寫日期││ │ │ │內第二教學大樓水│,未批示 ││ │ │ │電、空調等兩項合│ ││ │ │ │約書用印案簽呈 │ │├──┼────────┼──────┼────────┼─────┤│2-7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2月3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 │如擬 ││ │卷第102頁 │ │月7日簽請核准學 │ ││ │ │ │校自來水內線幹管│ ││ │ │ │加裝除壓閥簽呈 │ │├──┼────────┼──────┼────────┼─────┤│2-8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1月27 日│核定總務處簽請教│為安全計准││ │卷第103頁 │ │學大樓及宿舍電氣│予設備 ││ │ │ │室加裝高低壓自動│ ││ │ │ │復閉器簽呈 │ │├──┼────────┼──────┼────────┼─────┤│2-9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2月18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 │如擬 ││ │卷第100頁 │ │月29日簽請准發給│ ││ │ │ │學校警衛春節加班│ ││ │ │ │費簽呈 │ │├──┼────────┼──────┼────────┼─────┤│2-10│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2月18 日│核定總務處86年1 │同意總務長││ │卷第93頁 │ │月31日簽請調整學│及主秘之意││ │ │ │校商管自動化實驗│見 ││ │ │ │室案簽呈 │ │└──┴────────┴──────┴────────┴─────┘附表五┌───┬──────────┬───────┬──────────┬────┐│編號 │書證出處 │日期(民國) │證據內容 │被告吳森││ │ │ │ │琪批示內││ │ │ │ │容 │├───┼──────────┼───────┼──────────┼────┤│1-1 │90年度偵字第5154號卷│84年7月4日 │核定秘書室84年7月4日│敬陳駐校││ │第129至131頁 │(教務長) │簽請核定84學年度專任│董事 ││ │ │ │教師名單,俾據以核發│ ││ │ │ │聘書簽呈 │ │├───┼──────────┼───────┼──────────┼────┤│1-2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5年8月21日 │核定會計室85年8月1日│同上 ││ │97頁 │(代理校長) │簽請考慮優先增聘組員│ ││ │ │ │王紫玲簽呈 │ │├───┼──────────┼───────┼──────────┼────┤│1-3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5年8月23日 │核定教務處課務組簽請│同上 ││ │90頁 │ │呈送85學年度日、夜間│ ││ │ │ │部暨二年制技術學系兼│ ││ │ │ │任教師授課科目及時數│ ││ │ │ │各一份簽呈 │ │├───┼──────────┼───────┼──────────┼────┤│1-4 │90年度偵字第5154 號 │85年9月12日 │申○○於85年9月12日 │同上 ││ │卷第134至139頁 │ │製作長榮管理學院85學│ ││ │ │ │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 │ ││ │ │ │追加部份㈠ │ ││ │ │ │ │ │├───┼──────────┼───────┼──────────┼────┤│1-5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5年9月18日 │核定資訊管理學系、電│同上 ││ │94頁 │ │算中心於85年9月28日 │ ││ │ │ │簽請邀請翁英智(Jay │ ││ │ │ │Ongg)返國協助學校進│ ││ │ │ │行校園資訊化工作簽呈│ ││ │ │ │ │ │├───┼──────────┼───────┼──────────┼────┤│1-6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6年1月30日 │核定土地管理與開發學│同上 ││ │91頁 │ │系系主任乙○○85年1 │ ││ │ │ │月30日簽請核示85學年│ ││ │ │ │度第二學期系上兼任教│ ││ │ │ │師聘任案簽呈 │ │├───┼──────────┼───────┼──────────┼────┤│1-7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6年2月3日 │核定會計學系86年2月 │同上 ││ │92頁 │ │3日簽請准予遴聘兼任 │ ││ │ │ │師資陳太山講師案簽呈│ │├───┼──────────┼───────┼──────────┼────┤│2-1 │89年度偵字第8465 號 │85年3月13日 │核定總務處85年3月13 │同上 ││ │卷第86頁 │ │日簽請為校內各建築物│ ││ │ │ │及設備辦理火災保險事│ ││ │ │ │由簽呈 │ │├───┼──────────┼───────┼──────────┼────┤│2-2 │89年度偵字第8465號卷│85年8月12日 │核定衛生保建組85年8 │同上 ││ │第125頁 │ │月12日簽請彙編保健手│ ││ │ │ │冊簽呈 │ │├───┼──────────┼───────┼──────────┼────┤│2-3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5年8月22日 │核定總務處85年8月22 │同上 ││ │99頁 │ │日簽請准予李總統及貴│ ││ │ │ │賓等植栽之龍柏樹花台│ ││ │ │ │以美化校園簽呈 │ ││ │ │ │ │ │├───┼──────────┼───────┼──────────┼────┤│2-4 │89年度偵字第8465號卷│85年8月27日 │核定總務處85年8月27 │同上 ││ │第306頁 │ │日簽請准予大會議室新│ ││ │ │ │增設備案簽呈 │ │├───┼──────────┼───────┼──────────┼────┤│2-5 │89年度偵字第8465號卷│85年9月2日 │核定總務處85年9月2日│同上 ││ │第257頁 │ │簽請核示校內85學年度│ ││ │ │ │VCR校況簡介錄影帶修 │ ││ │ │ │訂案簽呈 │ │├───┼──────────┼───────┼──────────┼────┤│2-6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6年1月16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月16 │同上 ││ │101 頁 │ │日簽請核准校內第二教│ ││ │ │ │學大樓水電、空調合約│ ││ │ │ │書用印案簽呈(酉○○│ ││ │ │ │未有其他批示) │ │├───┼──────────┼───────┼──────────┼────┤│2-7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6年1月17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月7日│同上 ││ │102頁 │ │簽請學校自來水內線幹│ ││ │ │ │管加裝除壓閥簽呈 │ │├───┼──────────┼───────┼──────────┼────┤│2-8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6年1月27日 │核定總務處簽請教學大│同上 ││ │103頁 │ │樓及宿舍電氣室加裝高│ ││ │ │ │低壓自動復閉器簽呈 │ │├───┼──────────┼───────┼──────────┼────┤│2-9 │89年度偵字第1號1-4 │86年1月29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月29 │同上 ││ │卷第100頁 │ │日簽請發給學校警衛春│ ││ │ │ │節加班費簽呈 │ │├───┼──────────┼───────┼──────────┼────┤│2-10 │89年度偵字第1號卷第 │86年1月31日 │核定總務處86年1月31 │同上 ││ │93頁 │ │日簽請調整學校商管自│ ││ │ │ │動化實驗室案簽呈 │ │└───┴──────────┴───────┴──────────┴────┘附表六┌──┬────────┬──────┬───────┬─────┐│編號│書證出處 │被告甲○○批│證據內容 │被告甲○○││ │ │示日期(民國)│ │批示內容 ││ │ │ │ │ │├──┼────────┼──────┼───────┼─────┤│1-1 │90年度偵字第5154│84年9月12日 │核定秘書室秘書│發 ││ │號卷第123頁 │ │即被告癸○○所│ ││ │ │ │製作如附表一各│ ││ │ │ │項不實文書內容│ ││ │ │ │,用以向教育部│ ││ │ │ │申請改善師資補│ ││ │ │ │助款之發文函稿│ ││ │ │ │ │ │├──┼────────┼──────┼───────┼─────┤│1-2 │90年度偵字第5154│84年9月26日 │核定秘書室秘書│發 ││ │號卷第132頁 │ │即被告癸○○製│ ││ │ │ │作公告84學年度│ ││ │ │ │教職員工名單擬│ ││ │ │ │稿 │ │├──┼────────┼──────┼───────┼─────┤│1-3 │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3月6日 │核定總務處於86│本協調會議││ │卷第364頁 │ │3月6日陳校內第│先提陳執董││ │ │ │二宿舍第二期工│會審議,餘││ │ │ │程空間及有關設│如擬 ││ │ │ │備之協調會紀錄│ ││ │ │ │簽呈 │ ││ │ │ │ │ ││ │ │ │ │ │├──┼────────┼──────┼───────┼─────┤│1-4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15日 │核定總務處85年│「同意以王││ │號卷第29頁 │ │8月15日簽請核 │本人名字雇││ │ │ │示擬申請晉用臨│用」 ││ │ │ │時園藝技工一名│ ││ │ │ │(王文充)及臨│ ││ │ │ │時工二名簽呈 │ │├──┼────────┼──────┼───────┼─────┤│1-5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19日 │核定總務處85年│本校公共衛││ │號卷第38頁 │ │9月19日簽請核 │生相關學系││ │ │ │示擬增聘事務組│,尚在萌芽││ │ │ │組員一名簽呈 │階段,各項││ │ │ │ │儀器設備維││ │ │ │ │修作業,尚││ │ │ │ │未開展;黃││ │ │ │ │員聘用後之││ │ │ │ │工作職掌,││ │ │ │ │請總務處全││ │ │ │ │權安排,俾││ │ │ │ │利人力資源││ │ │ │ │運用,餘如││ │ │ │ │擬 │├──┼────────┼──────┼───────┼─────┤│1-6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28日 │核定體育室85年│如擬 ││ │號卷第32頁 │ │8月27日簽請核 │ ││ │ │ │示准予聘用85學│ ││ │ │ │年度體育課兼任│ ││ │ │ │老師簽呈 │ │├──┼────────┼──────┼───────┼─────┤│1-7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12日 │核定會計系85年│可 ││ │號卷第37頁 │ │9月12日簽請核 │ ││ │ │ │示遴聘該系專業│ ││ │ │ │課程兼任師資案│ ││ │ │ │簽呈 │ │├──┼────────┼──────┼───────┼─────┤│1-8 │86年度他字第745 │85年9月19日 │核定人事室擬向│發 ││ │號卷第21頁 │ │教育部函送學校│ ││ │ │ │教職員林信一等│ ││ │ │ │50員參加私立學│ ││ │ │ │校教職員保險報│ ││ │ │ │核名冊六份、薪│ ││ │ │ │級核敘名冊一份│ ││ │ │ │暨履歷表各二份│ ││ │ │ │函稿 │ │├──┼────────┼──────┼───────┼─────┤│1-9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26日 │核定蘇重仁於85│如擬 ││ │號卷第42頁 │ │年9月26日簽請 │ ││ │ │ │准予遴聘劉錦昌│ ││ │ │ │、葉餘香等兩位│ ││ │ │ │牧師支援「人生│ ││ │ │ │哲學」課程簽呈│ │├──┼────────┼──────┼───────┼─────┤│1-10│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30日 │核定總務處85年│如擬 ││ │號卷第44頁 │ │9月26日簽請核 │ ││ │ │ │示擬增僱女工一│ ││ │ │ │名,以維室內環│ ││ │ │ │境整潔案簽呈 │ │├──┼────────┼──────┼───────┼─────┤│1-11│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0月9日 │核定企管系系主│可 ││ │號卷第48頁 │ │任李龍生85年10│ ││ │ │ │月8日簽請延聘 │ ││ │ │ │徐世同老師、陳│ ││ │ │ │微菱老師、張哲│ ││ │ │ │凡老師為企管系│ ││ │ │ │兼任講師簽呈 │ │├──┼────────┼──────┼───────┼─────┤│1-12│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0月28日│核定翻譯系系主│如擬 ││ │號卷第50頁 │ │任戊○○簽請核│ ││ │ │ │發陳聰銘老師兼│ ││ │ │ │任聘書簽呈 │ │├──┼────────┼──────┼───────┼─────┤│1-13│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1月24日│核定翻譯系85年│如擬 ││ │號卷第52頁 │ │11月14日簽請核│ ││ │ │ │示延聘白瑞傑講│ ││ │ │ │師Mr.Bracken專│ ││ │ │ │任師資案簽呈 │ │├──┼────────┼──────┼───────┼─────┤│1-14│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2月23日│核定電子計算機│可 ││ │號卷第53頁 │ │中心85年12月23│ ││ │ │ │日簽請核示增聘│ ││ │ │ │電算中心組員簽│ ││ │ │ │呈 │ │├──┼────────┼──────┼───────┼─────┤│1-15│89年度偵字第8465│86年3月13日 │核定資管系86年│准予聘請袁││ │號卷第57頁 │ │3月12日簽請核 │良中先生擔││ │ │ │示擬聘任資訊管│任行政助理││ │ │ │理學系系務助理│,李員另行││ │ │ │一名簽呈 │檢討納入師││ │ │ │ │資需求計畫││ │ │ │ │續辦 ││ │ │ │ │ │├──┼────────┼──────┼───────┼─────┤│2-1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 │核定資訊系系主│可 ││ │號卷第147頁 │ │任己○○於85年│ ││ │ │ │8月23日學術專 │ ││ │ │ │題講座申請表 │ │├──┼────────┼──────┼───────┼─────┤│2-2 │89年度偵字第8465│86年8月 │核定申請人總務│請訂定影印││ │號卷第157頁 │ │處組員午○○85│機使用暨管││ │ │ │年8月23日A4影 │理辦法,餘││ │ │ │印紙200包請購 │如擬 ││ │ │ │單 │ │├──┼────────┼──────┼───────┼─────┤│2-3 │89年度偵字第8465│86年8月 │核定申請人教務│可 ││ │號卷第188頁 │ │處課務組戴琦85│ ││ │ │ │年8月13日標籖 │ ││ │ │ │紙2箱請購單 │ │├──┼────────┼──────┼───────┼─────┤│2-4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8月28日 │核定軍訓室85年│同意派車前││ │號卷第168頁 │ │8月27日簽請前 │往慰問,請││ │ │ │往成功嶺慰問學│總務處支援││ │ │ │校新生簽呈 │人力 ││ │ │ │ │ │├──┼────────┼──────┼───────┼─────┤│2-5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2日 │核定學務處85年│如擬 ││ │號卷第152頁 │ │9月2日簽請核示│ ││ │ │ │慰問學校新生成│ ││ │ │ │功嶺集訓事宜簽│ ││ │ │ │呈 │ │├──┼────────┼──────┼───────┼─────┤│2-6 │89年度偵字第8465│86年9月 │核定申請人教務│可 ││ │號卷第241頁 │ │處課務組戴琦85│ ││ │ │ │年8月30日上課 │ ││ │ │ │科目時間表(日│ ││ │ │ │間部1600本、夜│ ││ │ │ │間部600本)請 │ ││ │ │ │購單 │ │├──┼────────┼──────┼───────┼─────┤│2-7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6日 │核定教務處學術│如擬 ││ │號卷第135頁 │ │研究組85年9月 │ ││ │ │ │4日簽請擬印製 │ ││ │ │ │教師著作目錄簽│ ││ │ │ │呈 │ │├──┼────────┼──────┼───────┼─────┤│2-8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6日 │核定總務處85年│如擬 ││ │號卷第203頁 │ │9月5日簽請核定│ ││ │ │ │改進85學年度各│ ││ │ │ │類事務用品採購│ ││ │ │ │作業案簽呈 │ │├──┼────────┼──────┼───────┼─────┤│2-9 │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18日 │核定總務處85年│如擬 ││ │號卷第248頁背面 │ │9月16日簽請核 │ ││ │ │ │示請准予第一學│ ││ │ │ │生宿舍兩部熱水│ ││ │ │ │鍋爐定期酸洗清│ ││ │ │ │理案簽呈 │ │├──┼────────┼──────┼───────┼─────┤│2-10│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21日 │核定教務處課務│如擬 ││ │號卷第316頁 │ │組85年9月18日 │ ││ │ │ │簽請核准1301教│ ││ │ │ │室加裝百葉窗,│ ││ │ │ │以利使用幻燈片│ ││ │ │ │教學簽呈 │ │├──┼────────┼──────┼───────┼─────┤│2-11│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26日 │核定總務處85年│可 ││ │號卷第329頁 │ │9月24日簽請核 │ ││ │ │ │示學校大客車駕│ ││ │ │ │駛員及乘客平安│ ││ │ │ │保險投保案簽呈│ │├──┼────────┼──────┼───────┼─────┤│2-12│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9月26日 │核定教務處課務│可 ││ │號卷第198頁 │ │組戴琦85年9月 │ ││ │ │ │7日學生選課卡 │ ││ │ │ │(日、夜間部各│ ││ │ │ │3000張)、體育│ ││ │ │ │選課卡(日、夜│ ││ │ │ │間部各200張) │ ││ │ │ │請購單 │ │├──┼────────┼──────┼───────┼─────┤│2-13│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0月7日 │核定學務處簽請│可 ││ │號卷第46頁 │ │核示醫管系吳香│ ││ │ │ │麗老師自願任夜│ ││ │ │ │間女生宿舍輔導│ ││ │ │ │,建議免除假日│ ││ │ │ │值班簽呈 │ │├──┼────────┼──────┼───────┼─────┤│2-14│89年度偵字第8465│86年10月14日│核定總務處85年│如擬 ││ │號卷第282頁 │ │10月11日簽請核│ ││ │ │ │准增加學校電力│ ││ │ │ │契約容量繳付費│ ││ │ │ │用案簽呈 │ │├──┼────────┼──────┼───────┼─────┤│2-15│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1月13日│核定翻譯系簽請│如擬 ││ │號卷第51頁 │ │支付莫霞琳老師│ ││ │ │ │車馬費簽呈 │ │├──┼────────┼──────┼───────┼─────┤│2-16│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1月4日 │核定國際企業學│如擬 ││ │號第341頁 │ │系簽請陳偉成演│ ││ │ │ │講及演講費簽呈│ ││ │ │ │ │ │├──┼────────┼──────┼───────┼─────┤│2-17│89年度偵字第8465│85年11月25日│核定毒研中心85│演講費暨車││ │號卷第334頁 │ │年11月25日簽請│馬費合計陸││ │ │ │核示提高專題演│仟陸佰元整││ │ │ │講講座石金福演│ ││ │ │ │講費案簽呈 │ │├──┼────────┼──────┼───────┼─────┤│2-18│89年度偵字第1號 │86年1月7日 │核定資訊管理學│如擬 ││ │卷第96頁 │ │系85年12月30日│ ││ │ │ │簽請核示擬支付│ ││ │ │ │翁英智支援校園│ ││ │ │ │資訊基礎建設之│ ││ │ │ │費用簽呈 │ │├──┼────────┼──────┼───────┼─────┤│2-19│89年度偵字第8465│86年3月13日 │核定教務處註冊│鑑於教務處││ │號卷第55頁 │ │組86年2月27日 │業務繁重特││ │ │ │簽請核示教務處│案處理同意││ │ │ │加班費案簽呈 │核發 ││ │ │ │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