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甲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尹 之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