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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自字第 1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八號

自 訴 人 東方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趙俊欽代 理 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月間,任職東方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三任主任委員,實際掌管該社區財務,乘其掌管社區財務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三月間起,連續將該社區⑴收取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之電信室使用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六千元,⑵應支付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份及十月份之每月五萬元電梯保養費合計十萬元,及九月份並無實際支出之電梯保養費五萬元,⑶應支付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九、十月份每月份十七萬五千五百元之管理服務費用合計五十二萬六千五百元,以上共計七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易持有為所有,悉數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

二、案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雖有代表東方公園社區收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電信室費用等款項,並向其二哥湯成光借用支票作為支應,伊並未侵占云云。查右揭事實,業據自訴代理人指述綦詳,並據提出⑴中華電信台南營業處電信室使用費收據及東方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份收支明細表。⑵本院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二四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⑶東方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八、九、十月份收支明細表。⑷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0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以上證據資料均影本)可資佐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被告在八十九年三月間起,連續多次將公園社區公款侵占入己,而觸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性,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楊尚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廿八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