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自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五號

自 訴 人 丙○○代 理 人 蘇明道律師被 告 聯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 理 人 丁○○被告兼法定代 理 人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另被告戊○○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之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並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無罪,現經檢察官上訴繫屬於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豐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