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列被告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顯 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