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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伯群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

蘇建榮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被告王伯群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王伯群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其有事實足認有煙滅證據、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且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石家楨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