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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 告 王伯群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

蘇建榮律師楊丕銘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被告王伯群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伯群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其有事實足認有煙滅證據、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且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九十二年二月廿一日及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以裁定諭知自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同年三月四日及同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已以判決認定王伯群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加重強盜罪),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石家楨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0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