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謝 家 宜法官 蔡 奇 秀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尹 之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