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三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乙 ○ ○選任辯護人 江 信 賢 蔡 文 斌蔡 麗 珠右列被告因違反農藥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裁判案由:違反農藥法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