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六千三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甲○○所有坐落於台南縣仁德鄉仁愛村一一二四之二四號房屋經法院拍賣,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點交,當日原告之子陳中人委請被告乙○○代為拆卸該被點交房屋之監控系統、無線電設備等物,但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乙○○至甲○○新居重裝監控系統時,僅裝設攝影機六台,另有三台不見蹤影,在此之前乙○○亦只返還甲○○CD音響二組、電腦介面及鍵盤,且乙○○重裝設之監視彩色16分割壓縮機係舊品,非甲○○原來所有之物,乙○○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甲○○所交付保管之物,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之,其侵占之物詳如以下所示:
1.國際牌電話24組總機 一台 價值十五萬元
2.監視彩色16分割壓縮機 一台 價值二萬六千元
3.RF放大器專業用 一台 價值五千五百元
4.混頻器放大專業用 二台 價值一萬一千元
5.LCD彩色攝影機 三台 價值一萬五千元
6.防護罩 三支 價值一千八百元
7.新力牌放影機 一台 價值一萬二千元
8.C21xiBの彩色機 一台 價值五千元
9.香腸族基地台 一台 價值五萬元
10.香腸族對講機一台價值三萬元,共計三十萬六千三百元應返還之。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法 官 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