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
李桂瑞蔡青芬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設於臺南市○○路○○○號新三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三東公司)負責人。新三東公司於民國七十年間,因財務週轉不靈而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經本院裁定認可。惟新三東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五六0之三、五六0之八、五六一、五六一之一一等土地四筆,面積合計0‧七四七三公頃,遲未經處分,迨於民國七十八年間,適逢國內不動產行情飆漲,吳清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擅自將上揭四筆土地以新臺幣七千餘萬元之價格出售予案外人高希雄、蔡榮隆、朱清發等三人,將賣得價金悉數侵占入己,而經新三東公司已故股東陳永田之繼承人乙○○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法 官 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廖文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