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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品名及數量之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甲○○○明知附表所示品名之香菸,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產製或輸入之私菸,且除編號十三之私菸外,其餘編號一至編號十二之私菸包裝盒上標示之「DAVIDOFF」、「峰」、「MILD SEVEN 7及圖」、「MILD SEVEN及圖」「SEVEN STARS」、「SILVER

STARLET 7(DEVICE)」、「CASTER及圖」、「長壽」等商標,分別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而指定使用於菸類商品之商標,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詎甲○○○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起,以每條約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在其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住處,向前來兜售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購入上開私菸,並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為警在上址即其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品名及數量之私菸。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南縣機動查緝隊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府財菸字О九三ОО一八八七九號函。

㈢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三年營字第О九О號函。

㈣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JTI二ОО四О三二六О一號函。

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九三)智商О九二四字第О九三八О一三八О一О號函所附商標註冊簿影本。

㈥行政院海巡署臺南縣機動查緝隊偵辦案件蒐證照片十幀。

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

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

三、查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雖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而修正後該法第四十七條明定販賣私菸者,僅科處行政罰鍰而不再論以刑事責任,惟修正後該法第六十三條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迄未公布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則菸酒管理法修正條文既尚未施行,本案仍應依修正前菸酒管理法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私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敘及被告販賣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品名仿冒商品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為貼補家用、販賣私菸之時間尚短、查獲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查獲私菸之數量高達八百九十七條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未受教育,年事已高,本次因思慮欠周而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並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品名及數量,總計八百九十四條又六包之私菸,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其自九十一年起,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入之「BLUE CARD」香菸,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產製或輸入之私煙,仍基於概括之犯意,向該不詳男子購入後轉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同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罪嫌云云。惟查,扣案之「BLUE CARD」牌香菸共二十一條,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中一條檢送扣案香菸包裝上所載緯益貿易有限公司,經該公司化驗辨識,確為該公司所代理進口之香菸無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函文及該函檢附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一紙附卷可憑,是扣案之「BLUE CARD」香菸顯非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或進口之私菸。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販賣上開香菸有何違反菸酒管理法之犯行,應認為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據以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 號│ 品 名 │ 數 量 │├───┼────────────────────┼──────────┤│ 一 │DAVIDOFF CLASSIC │查獲九十三條,取一條││ │ │(共十包)送鑑定,驗││ │ │餘二包 │├───┼────────────────────┼──────────┤│ 二 │DAVIDOFF LIGHTS │查獲六十四條,取一條││ │ │(共十包)送鑑定,驗││ │ │餘二包 │├───┼────────────────────┼──────────┤│ 三 │DAVID SUPREME │查獲二十八條,取一條││ │ │(共十包)送鑑定,驗││ │ │餘二包 │├───┼────────────────────┼──────────┤│ 四 │峰 │一百四十六條 │├───┼────────────────────┼──────────┤│ 五 │MILD SEVEN │二百十一條 │├───┼────────────────────┼──────────┤│ 六 │MILD SEVEN SELECT │六十二條 │├───┼────────────────────┼──────────┤│ 七 │MILD SEVEN LIGHTS │六十條 │├───┼────────────────────┼──────────┤│ 八 │SEVEN STARS CUSTOM │四十六條 ││ │LIGHTS │ │├───┼────────────────────┼──────────┤│ 九 │SLIVER STARLET │三十二條 │├───┼────────────────────┼──────────┤│ 十 │CASTER MILD │六十七條 │├───┼────────────────────┼──────────┤│十一 │長壽 │三十六條 │├───┼────────────────────┼──────────┤│十二 │黃長壽 │十條 │├───┼────────────────────┼──────────┤│十三 │大哥大(DAGETA) │四十二條 │├───┴────────────────────┴──────────┤│ 合計:八百九十四條又六包 │└───────────────────────────────────┘

裁判日期:200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