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五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乙○○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靜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