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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賠更(一)字第 9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賠更(一)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於戒嚴時期涉嫌叛亂案件,由前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六十六年度叛字第四八號、七十年法字第二四三號),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聲請冤獄賠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三八號決定,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四三號撤銷原決定關於自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之聲請部分後,發回本院更行決定如左:

主 文原決定關於甲○○於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自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受羈押肆拾叁日,准予賠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戒嚴時期間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羈押,自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一日止,案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民國(下同)六十六年度法字第四八號不起訴處分,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自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折算一日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次按如行為人同一行為,另觸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後,業經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已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將前開羈押期間准予折抵刑期執行完畢者,則聲請人已無冤獄賠償請求權可資行使,自不得再請求該羈押期間之冤獄賠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臺覆字一八五號決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甲○○於六十七年之戒嚴時期間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羈押,因罪嫌不足,案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六十六年度叛字第四八號不起訴處分,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律宣字第○九二○○○四七六九號函在卷足憑,足認聲請人有受羈押屬實。然聲請人就六十六年度叛字第四八號之部分,羈押起、訖日無從查考,依據現有留存檔案,僅有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資參酌,業經本院依職權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詢無訛,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律宣字第○九三○○○二六八八號函附卷足佐,復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前案資料,亦無載明聲請人之羈押起訖,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然依聲請人提出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營警刑字第一五0號函(受文者為前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記載:「解送叛亂嫌疑犯甲○○乙名,請法辦」等情,堪認聲請人係於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遭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解送」前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偵辦,亦即自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遭羈押。且觀諸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六十六年度叛字第四八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當事人欄內確載明聲請人甲○○「在押」;犯罪事實欄亦載明聲請人甲○○等人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二日犯罪後逃逸,全案復經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查獲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院認其羈押之起訖,應以聲請人遭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解送之日即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為羈押之起日,至台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書記官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正本製作日期即六十七年三月一日,為羈押之迄日,以此資為聲請人關於六十六年度叛字第四八號案件中,聲請人遭羈押之日數,而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從而,聲請人前揭關於六十六年度法字第四八號部分之聲請,既未逾五年之請求期間,於本院所認定自六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遭羈押之範圍內,合計四十三日,自屬有理由,爰審酌聲請人於羈押期間所受之身體及精神痛苦程度、受羈押時正值青年等情,認每日以賠償三千元為適當,共計准予賠償十二萬九千元。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 王元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