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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右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及其選任之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涉嫌重傷致死一案,業經鈞院判決在案,容已無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事由存在。又被告一時思慮未周遣人報復,對其本人及家屬深感愧疚,願竭所能賠償損害彌補罪惡,並遷過向善。且被告從事出口貿易生意維持一家生計,經羈押迄今,業務全面停頓,應收帳款不能催收,應付帳款無法支付,公司已瀕臨倒閉。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涉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害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犯法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勇 輝

法 官 鄭 燕 璘法 官 陳 映 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0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