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B○選任辯護人 楊淑惠律師
郭淑慧律師蔡青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營偵字第658、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⑴被告乙B○、蔡保宏兄弟及余瑞芬等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由蔡保宏為明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由余瑞芬為大路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乙B○則為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由乙B○出面向甲戊○、張松平、楊文化等多數人詐稱:伊公司在臺南縣白河鎮關子嶺地區開發雷諾瓦市第五 (即史特勞斯山莊)、六 (即柏拉圖村)期房屋,已銷售七、八成,若提供資金供其開發,一年即可完工,保證獲利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使甲戊○等人信以為真,甲戊○投資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張松年投資五百萬元,楊文化投資八百萬元,乙B○並開具如附表一 (即同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支票六張給甲戊○,編號十四至十八之支票五張給張松年,作為投資屆期之本息。一年期間尚未屆滿,乙B○又對甲戊○詐稱要繼續開發七 (即第一代之梅園、第二代之法國村) 、八 (即大峽谷俱樂部)、九期 (即第一代翠綠城、第二代西班牙廣場),需要資金。使蘇文龍又交付七百二十萬二千七百五十元給乙B○,乙B○則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三所示之支票及本票共七張予蘇文龍。詎票據屆期均因拒絕往來未獲兌現,工程也未繼續進行,始知受騙。
⑵乙B○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八十三年元月間起,以其
開發之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將坐落在臺南縣○○鎮○○○段六─四七及六─一四三號土地,興建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七層大樓為詞,對外大肆招攬會員購買,每一單位包含土地持分、一個房間三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十萬元,會員卡乙張五萬元,儲存金三萬元,共計十八萬元。詎乙B○於出售給張坤和等約五百三十個單位,收取九千五百四十萬元後,竟迄未向建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興建大樓,所收款項全部中飽私囊。(⑴⑵所示事實之被害人經本院整理如附表二所示)⑶因認被告乙B○,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及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應依 (修正前、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處罰之收受存款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再依最高法院八二年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刑事判決既判力對於時間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標準。
三、經查:㈠本件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以興建雷諾瓦市第五、六、七、八、
九期房屋為由,詐欺被害人甲戊○、張松平、楊文化等人 (即公訴意旨欄⑴)部分與被告以興建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七層大樓為由,對外招詐欺會員購買 (即公訴意旨欄⑵) 部分,係基於不同之犯意,應論以數罪。然查:前揭⑵部分之犯罪事實,雖公訴人僅訴稱「興建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七層大樓為詞,對外大肆招攬會員購買」等語,然此部分應係分指被告興建「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及另供俱樂部會員居住「七層大樓」二部分而言,而前揭「七層大樓」係指前揭⑴部分事實之第八期大峽谷俱樂部房屋,此為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多次供明在卷,及有被害人之指訴在卷可稽,並為公訴人所不否認。因此足認公訴意旨中⑵部分被告以興建「七層大樓」為由施以詐術之犯罪事實即為⑴部分犯罪事實之一部。又被告對於前揭⑵部分之被害人收款之時間雖在八十三年元月間,相較於對於⑴部分被害人收款之時間在八十二年二月間,中間相距將近一年,時間上似有相當差距。然被告不論係興建雷諾瓦市第五、六、七、
八、九期房屋抑或興建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均係於
八十一、二年以前所策劃,此可由被告以「腦力開發關係企業」為名,於八十一、二年間所印製,名為「台灣第一座『家庭渡假新樂園』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之廣告內容已包括並超越檢察官起訴範圍內之一至十七期房屋可稽 (附卷於八十三年度營偵字第六五八號第一卷尾頁之卷證袋內),此亦為檢察官所不否認。因此足認被告以興建雷諾瓦市第
五、六、七、八、九期房屋為由及以興建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為由施以詐術,均係自始包括於一個預定之犯罪計劃,即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而非論以數罪,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前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間,因以興建雷諾瓦梅
園 (即本案第七期房屋)別墅為由,與被害人蔡來興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 (總價八百九十九萬元)對被害人蔡來興施以詐術,詐得款項一百五十萬元豈料被告未依約動工興建,亦未申請建照執照,涉犯詐欺,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五號案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原審案號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二八四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影本 (見本院卷二第十九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㈢本案中被告所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犯行,
時間含跨前案,再觀被告前後兩案被告均係以興建第七期房屋為由,施以詐術,其所涉案之方法、手段均無二致,堪認其先後犯行皆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屬連續犯範疇,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惟其前案,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判決確定,而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時間又在上開判決宣示判決之前,是本件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所涉之犯行,應已為前述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綜上所述,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涉犯之犯行,應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照首開說明,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經本院整理如附表三所示,認為被告涉犯詐欺罪,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因本件已為既判力效力所及,併辦部分,本院自無法併予審理,應予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柯顯卿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建杉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附表一:
附表二:
㈠:開發雷諾瓦市第五、六期部分┌──┬────┬───┬────┬────────┐│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被害金額│ 證據出處 ││ │ │ │ 新台幣 │ │├──┼────┼───┼────┼────────┤│ 1 │82.02.27│甲戊○│ 三千萬 │⑴告訴人甲戊○之││ │ │ │ │ 指述:偵三卷P││ │ │ │ │ 3-4、23-24、偵││ │ │ │ │ 四卷P40、44、││ │ │ │ │ 226、高院卷P8││ │ │ │ │ 8-89 ││ │ │ │ │⑵支票六紙、合夥││ │ │ │ │ 契約書:偵三卷││ │ │ │ │ P5-8、16-18 ││ │ │ │ │⑶台南縣票據交換││ │ │ │ │ 所中華民國八十││ │ │ │ │ 三年六月二十五││ │ │ │ │ 日南縣票字第五││ │ │ │ │ 七六號函及台南││ │ │ │ │ 市票據交換所中││ │ │ │ │ 華民國八十三 ││ │ │ │ │ 年八月廿四日83││ │ │ │ │ .8.24南市票交││ │ │ │ │ 字第二一九號函││ │ │ │ │ 暨檢附之明清建││ │ │ │ │ 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退票明細表:偵││ │ │ │ │ 三卷P28-33、2││ │ │ │ │ 11-221 ││ │ │ │ │⑷被告乙B○之供││ │ │ │ │ 述:偵三卷P52││ │ │ │ │ -55、78、偵四 ││ │ │ │ │ P43、128 ││ │ │ │ │⑸證人張松年之證││ │ │ │ │ 述:偵三卷P55││ │ │ │ │ -56 ││ │ │ │ │⑹證人古慰慈之證││ │ │ │ │ 述:偵三卷P74││ │ │ │ │ -76 ││ │ │ │ │⑺台南市營業人銷││ │ │ │ │ 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書:(明清公司││ │ │ │ │ )偵三卷P81-8││ │ │ │ │ 8、(大路易公 ││ │ │ │ │ 司)89-96 ││ │ │ │ │⑻證人楊文化之證││ │ │ │ │ 述:偵四卷P12││ │ │ │ │ 8 ││ │ │ │ │⑼大路易開發建設││ │ │ │ │ 有限公司資產負││ │ │ │ │ 債表:偵四P80││ │ │ │ │ -81 ││ │ │ │ │⑽明清建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資產負債││ │ │ │ │ 表:偵四P82-8││ │ │ │ │ 3 │├──┼────┼───┼────┼────────┤│ 2 │82.02.27│張松年│ 五百萬 │⑴被害人張松年之││ │ │ │ │ 證述:偵三卷P││ │ │ │ │ 55-56、高院卷 ││ │ │ │ │ P88- ││ │ │ │ │⑵支票五紙、合夥││ │ │ │ │ 契約書:偵三卷││ │ │ │ │ P59-64 ││ │ │ │ │⑶台南縣票據交換││ │ │ │ │ 所中華民國八十││ │ │ │ │ 三年六月二十五││ │ │ │ │ 日南縣票字第五││ │ │ │ │ 七六號函及台南││ │ │ │ │ 市票據交換所中││ │ │ │ │ 華民國八十三年││ │ │ │ │ 八月廿四日83.8││ │ │ │ │ .24南市票交字││ │ │ │ │ 第二一九號函暨││ │ │ │ │ 檢附之明清建設││ │ │ │ │ 股份有限公司退││ │ │ │ │ 票明細表:偵三││ │ │ │ │ 卷P28-33、211││ │ │ │ │ -221 ││ │ │ │ │⑷被告乙B○之供││ │ │ │ │ 述:偵三卷P52││ │ │ │ │ -55、78偵四卷 ││ │ │ │ │ P43、128 ││ │ │ │ │⑸證人古慰慈之證││ │ │ │ │ 述:偵三卷P74││ │ │ │ │ -76 ││ │ │ │ │⑹台南市營業人銷││ │ │ │ │ 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書:(明清公司││ │ │ │ │ )偵三卷P81-8││ │ │ │ │ 8、(大路易公 ││ │ │ │ │ 司)89-96 ││ │ │ │ │⑺證人楊文化之證││ │ │ │ │ 述:偵四卷P12││ │ │ │ │ 8 ││ │ │ │ │⑻大路易開發建設││ │ │ │ │ 有限公司資產負││ │ │ │ │ 債表:偵四P80││ │ │ │ │ -81 ││ │ │ │ │⑼明清建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資產負債││ │ │ │ │ 表:偵四P82-8││ │ │ │ │ 3 │├──┼────┼───┼────┼────────┤│ 3 │82.02.27│楊文化│ 二百萬 │⑴被告乙B○之供││ │ │ │ │ 述:偵三卷P12││ │ │ │ │ 8背面 ││ │ │ │ │⑵合夥契約書:本││ │ │ │ │ 院卷三P150-15││ │ │ │ │ 2 ││ │ │ │ │⑶證人楊文化之證││ │ │ │ │ 述:本院卷三P││ │ │ │ │ 182、高院卷P9││ │ │ │ │ 5-96 │├──┼────┼───┼────┼────────┤│ 4 │ │黃清籐│二百四十│⑴證人楊文化之證││ │ │ │萬 │ 述:本院卷三P││ │ │ │ │ 182、高院卷P9││ │ │ │ │ 5-96 │├──┼────┼───┼────┼────────┤│ 5 │ │楊文興│二百萬 │⑴證人楊文化之證││ │ │ │ │ 述:本院卷三P││ │ │ │ │ 182、高院卷P9││ │ │ │ │ 5-96 │├──┼────┼───┼────┼────────┤│ 6 │82.02.27│楊建元│二千五百│⑴合夥契約書:高││ │ │ │萬 │ 院卷P104-106 │└──┴────┴───┴────┴────────┘
㈡:開發雷諾瓦市第七、八、九期部分┌──┬────┬───┬────┬────────┐│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被害金額│ 證 據 出 處 ││ │ │ │ 新台幣 │ │├──┼────┼───┼────┼────────┤│ 1 │八十二年│甲戊○│七二О萬│⑴告訴人甲戊○之││ │月 │ │二七五О│ 指述:偵三卷P││ │ │ │ │ 3-4、23-24及偵││ │ │ │ │ 四卷P40、44、││ │ │ │ │ 226 ││ │ │ │ │⑵支票及其退票理││ │ │ │ │ 由單各五紙、本││ │ │ │ │ 票二紙:偵三卷││ │ │ │ │ P9-15 ││ │ │ │ │⑶台南縣票據交換││ │ │ │ │ 所中華民國八十││ │ │ │ │ 三年六月二十五││ │ │ │ │ 日南縣票字第五││ │ │ │ │ 七六號函及台南││ │ │ │ │ 市票據交換所中││ │ │ │ │ 華民國八十三年││ │ │ │ │ 八月廿四日83.8││ │ │ │ │ .24南市票交字││ │ │ │ │ 第二一九號函暨││ │ │ │ │ 檢附之明清建設││ │ │ │ │ 股份有限公司退││ │ │ │ │ 票明細表:偵三││ │ │ │ │ 卷P28-33、211││ │ │ │ │ -221 ││ │ │ │ │⑷台南市票據交換││ │ │ │ │ 所中華民國八十││ │ │ │ │ 三年六月廿五日││ │ │ │ │ 83.6.25南市票 ││ │ │ │ │ 交字第一四0號││ │ │ │ │ 函暨檢附之大路││ │ │ │ │ 易開發建設有限││ │ │ │ │ 公司退票明細:││ │ │ │ │ 偵三卷P35-39 ││ │ │ │ │⑸被告乙B○之供││ │ │ │ │ 述:偵三卷P52││ │ │ │ │ -55、偵四卷P4││ │ │ │ │ 3 ││ │ │ │ │⑹證人古慰慈之證││ │ │ │ │ 述:偵三卷P74││ │ │ │ │ -76 ││ │ │ │ │⑺台南市營業人銷││ │ │ │ │ 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書:(明清公司││ │ │ │ │ )偵三卷P81-8││ │ │ │ │ 8、(大路易公 ││ │ │ │ │ 司)89-96 ││ │ │ │ │⑻台南縣票據交換││ │ │ │ │ 所中華民國八十││ │ │ │ │ 三年八月二十四││ │ │ │ │ 日南縣票字第八││ │ │ │ │ О八號函暨檢附││ │ │ │ │ 之雷諾瓦國際休││ │ │ │ │ 閒育樂開發建設││ │ │ │ │ 有限公司退票明││ │ │ │ │ 細表:偵三卷P││ │ │ │ │ 218-221 ││ │ │ │ │⑼臺南縣政府八十││ │ │ │ │ 三年九月十三日││ │ │ │ │ 八十三府工建字││ │ │ │ │ 第一四0七一八││ │ │ │ │ 號函:偵三卷P││ │ │ │ │ 234 │└──┴────┴───┴────┴────────┘㈢雷諾瓦森林度假世界俱樂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害金額│ 證 據 出 處 ││ │ │ │ │ 新台幣 │ │├──┼────┼────┼───┼────┼────────┤│ 1 │83.01.19│台南縣白│張坤和│十八萬(│⑴被害人張坤和之││ │ │河鎮關嶺│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里三九九│ │金三萬)│ 13-15 ││ │ │號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 │ │ │ │⑷雷爾諾瓦國際休││ │ │ │ │ │ 閒育樂開發建設││ │ │ │ │ │ 有限公司資產負││ │ │ │ │ │ 債表:偵四卷 ││ │ │ │ │ │ P78-79 │├──┼────┼────┼───┼────┼────────┤│ 2 │83.05.23│王淑珍住│王淑珍│十八萬(│⑴被害人王淑珍之││ │ │處 │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 │ │金三萬)│ 13-15 ││ │ │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3 │83.04.08│ 高雄 │甲S○│十八萬(│⑴被害人甲S○之││ │ │ │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 │ │金三萬)│ 13-15 ││ │ │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4 │83.03.31│徐洪溪住│徐洪溪│十八萬(│⑴被害人徐洪溪之││ │ │處 │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 │ │金三萬)│ 13-15 ││ │ │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5 │83.06.26│台南市臨│甲午○│十八萬(│⑴被害人翁敏惠之││ │ │安路二段│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二九八號│ │金三萬)│ 13-15 ││ │ │(腦力開│ │ │⑵被告乙B○之供││ │ │發事業有│ │ │ 述:偵四卷P41││ │ │限公司所│ │ │ -42 ││ │ │在地)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6 │83.05.27│ │乙天○│十八萬(│⑴被害人乙天○之││ │ │ │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 │ │金三萬)│ 13-15 ││ │ │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7 │83.06.28│ │乙丙○│十八萬(│⑴被害人乙丙○之││ │ │ │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 │ │金三萬)│ 13-15 ││ │ │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 │ │ │ │⑷告訴狀:偵廿五││ │ │ │ │ │ 卷 │├──┼────┼────┼───┼────┼────────┤│ 8 │83.07.18│台南縣白│乙Z○│十八萬(│⑴被害人乙Z○之││ │ │河鎮關嶺│ │內含儲存│ 證述:偵四卷P││ │ │里三九九│ │金三萬)│ 13-15 ││ │ │號 │ │ │⑵被告乙B○之供││ │ │ │ │ │ 述:偵四卷P41││ │ │ │ │ │ -42 ││ │ │ │ │ │⑶證人陳榮裕之證││ │ │ │ │ │ 述:偵四卷P91│├──┼────┼────┼───┼────┼────────┤│ 9 │83.05.17│高雄市淵│p○○│履約保證│⑴告訴人p○○之││ │ │明街五號│ │支票二十│ 指述:偵七卷P││ │ │(乙亥○│ │張(金額│ 15-16 ││ │ │住處) │ │各為十八│⑵證人乙亥○之供││ │ │ │ │萬) │ 述:偵七卷P16││ │ │ │ │ │⑶和解書二紙及支││ │ │ │ │ │ 票影本四紙 │├──┼────┼────┼───┼────┼────────┤│ │83.05.17│ │甲l○│履約保證│⑴告訴人甲l○之││ │ │ │ │支票二十│ 指述:偵七卷P││ │ │ │ │張(金額│ 15-16 ││ │ │ │ │各為十八│⑵證人乙亥○之供││ │ │ │ │萬) │ 述:偵七卷P16││ │ │ │ │ │⑶和解書二紙 │├──┼────┼────┼───┼────┼────────┤│ │83.05.17│ │甲丙○│履約保證│⑴告訴人甲丙○之││ │ │ │ │支票二十│ 指述:偵七卷P││ │ │ │ │張(金額│ 15-16 ││ │ │ │ │各為十八│⑵證人乙亥○之供││ │ │ │ │萬) │ 述:偵七卷P16│├──┼────┼────┼───┼────┼────────┤│ │ │ │z○○│九十萬(│⑴告訴人z○○之││ │ │ │ │會員卡五│ 指述:偵八卷P││ │ │ │ │張) │ 19背面 │├──┼────┼────┼───┼────┼────────┤│ │83.05.08│ │劉馮盛│十八萬(│⑴告訴狀:偵十卷││ │ │ │娣 │會員卡五│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 │ │ │萬、俱樂│ 世界俱樂部房屋││ │ │ │ │部房屋及│ 預定買賣約書:││ │ │ │ │土地十萬│ 偵十卷證物卷P││ │ │ │ │) │ 1-6 ││ │ │ │ │ │⑶支票影本共五十││ ├────┼────┼───┼────│ 三紙:偵十卷證││ │83.07 │高雄市淵│劉馮盛│履約保證│ 物卷P33-56 ││ │ │明街五號│娣 │支票五十│⑷台灣高雄地方法││ │ │ │ │八張(金│ 院支付命令共六││ │ │ │ │額各為十│ 紙:偵十卷證物││ │ │ │ │八萬) │ 卷P59-77 ││ │ │ │ │ │⑸告訴狀:偵廿五││ │ │ │ │發票人:│ 卷 ││ │ │ │ │劉勝智 │⑹會員卡客戶名冊││ │ │ │ │ │ (編號1289): ││ │ │ │ │ │ 偵三卷P182 ││ │ │ │ │ │⑺和解書八紙 │├──┼────┼────┼───┼────┼────────┤│ │83.03.19│ │華吳來│十八萬(│⑴告訴狀:偵十卷││ │ │ │祝 │會員卡五│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 │ │ │萬、俱樂│ 世界俱樂部房屋││ │ │ │ │部房屋及│ 預定買賣契約書││ │ │ │ │土地十萬│ :偵十卷證物卷││ │ │ │ │) │ P7-10 ││ ├────┼────┼───┼────│⑶甲r○○自行製││ │ │ │華吳來│履約保證│ 作之附表:偵十││ │ │ │祝 │支票十九│ 卷證物卷P27 ││ │ │ │ │張(金額│⑷會員卡客戶名冊││ │ │ │ │各為十八│ (編號1169):││ │ │ │ │萬) │ 偵三卷P180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甲r○○│ │├──┼────┼────┼───┼────┼────────┤│ │83.05.08│ │甲x○│十八萬(│⑴告訴狀:偵十卷││ │ │ │ │會員卡五│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 │ │ │萬、俱樂│ 世界俱樂部房屋││ │ │ │ │部房屋及│ 預定買賣約書:││ │ │ │ │土地十萬│ 偵十卷證物卷P││ │ │ │ │) │ 11-15 ││ ├────┼────┼───┼────│⑶支票影本四紙:││ │ │高雄市淵│甲x○│履約保證│ 偵十卷證物卷P││ │ │明街五號│ │支票二十│ 57 ││ │ │ │ │張(金額│⑷台灣高雄地方法││ │ │ │ │各為十八│ 院支付命令共六││ │ │ │ │萬) │ 紙:偵十卷證物││ │ │ │ │ │ 卷P78-80 ││ │ │ │ │發票人:│⑸和解書 ││ │ │ │ │鐘國松 │ │├──┼────┼────┼───┼────┼────────┤│ │83.05 │ │甲g○│十八萬(│⑴告訴狀:偵十卷││ │ │ │ │會員卡五│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 │ │ │萬、俱樂│ 世界俱樂部房屋││ │ │ │ │部房屋及│ 預定買賣約書:││ │ │ │ │土地十萬│ 偵十卷證物卷P││ │ │ │ │) │ 16-19 ││ ├────┼────┼───┼────│⑶台灣高雄地方法││ │ │高雄市淵│甲g○│履約保證│ 院支付命令共三││ │ │明街五號│ │支票二十│ 紙:偵十卷證物││ │ │ │◎ │五張(金│ 卷P81-83 ││ │ │ │子○○│額各為十│⑷支票影本及其退││ │ │ │ │八萬) │ 票理由單各乙紙││ │ │ │ │ │⑸被害人製作之支││ │ │ │ │發票人:│ 票附表 ││ │ │ │ │子○○ │ │├──┼────┼────┼───┼────┼────────┤│ │83.04.21│ │吳林桂│十八萬(│⑴告訴狀:偵十卷││ │ │ │霞 │會員卡五│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 │ │ │萬、俱樂│ 世界俱樂部房屋││ │ │ │ │部房屋及│ 預定買賣契約書││ │ │ │ │土地十萬│ :偵十卷證物卷││ │ │ │ │) │ P20-25 ││ ├────┼────┼───┼────│⑶支票影本三紙:││ │ │高雄市淵│吳林桂│履約保證│ 偵十卷證物卷P││ │ │明街五號│霞 │支票二十│ 58 ││ │ │ │ │張(金額│⑷台灣高雄地方法││ │ │ │ │各為十八│ 院支付命令共五││ │ │ │ │萬) │ 紙:偵十卷證物││ │ │ │ │ │ 卷P84-97 ││ │ │ │ │發票人:│⑸存證信函一紙:││ │ │ │ │C○○ │ 偵十卷證物卷P││ │ │ │ │ │ 98 ││ ├────┼────┼───┼────│⑹會員卡客戶名冊││ │83.09 │ │吳林桂│面額五十│ (編號1157): ││ │ │ │霞 │萬元之支│ 偵三卷P179 ││ │ │ │ │票一紙 │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C○○ │ │├──┼────┼────┼───┼────┼────────┤│ │83.07.27│台南市臨│甲庚○│會費十五│⑴告訴狀:偵十一││ │ │安路二段│ │萬 │ 卷 ││ │ │二九八號│ │ │⑵補充告訴狀:偵││ │ │(腦力開│ │履約保證│ 十四卷P9-11 ││ │ │發事業有│ │支票十二│⑶本院刑事判決:││ │ │限公司所│ │張(金額│ 偵廿八卷P2 ││ │ │在地) │ │各為十八│ ││ │ │ │ │萬) │ │├──┼────┼────┼───┼────┼────────┤│ │83.10.30│台南市臨│洪鄭東│會費十七│⑴告訴狀:偵十一││ │ │安路二段│美 │萬 │ 卷 ││ │ │二九八號│ │ │⑵補充告訴狀:偵││ │ │(腦力開│ │履約保證│ 十四卷P9-11 ││ │ │發事業有│ │支票十二│⑶本院刑事判決:││ │ │限公司所│ │張(金額│ 偵廿八卷P2 ││ │ │在地) │ │各為十八│ ││ │ │ │ │萬) │ ││ │ │ │ │ │ ││ │ │ │ │★上揭支│ ││ │ │ │ │票三張遭│ ││ │ │ │ │執票人追│ ││ │ │ │ │索 │ │├──┼────┼────┼───┼────┼────────┤│ │83.05.31│台南市臨│乙乙○│會費十五│⑴告訴狀:偵十一││ │ │安路二段│ │萬 │ 卷 ││ │ │二九八號│ │ │⑵補充告訴狀:偵││ │ │(腦力開│ │履約保證│ 十四卷P9-11 ││ │ │發事業有│ │支票十二│⑶本院刑事判決:││ │ │限公司所│ │張(金額│ 偵廿八卷P2 ││ │ │在地) │ │各為十八│ ││ │ │ │ │萬) │ │├──┼────┼────┼───┼────┼────────┤│ │83.06.27│台南市臨│w○○│會費十五│⑴告訴狀:偵十一││ │ │安路二段│ │萬 │ 卷 ││ │ │二九八號│ │ │⑵補充告訴狀:偵││ │ │(腦力開│ │履約保證│ 十四卷P9-11 ││ │ │發事業有│ │支票十二│⑶本院刑事判決:││ │ │限公司所│ │張(金額│ 偵廿八卷P2 ││ │ │在地) │ │各為十八│ ││ │ │ │ │萬) │ ││ │ │ │ │ │ ││ │ │ │ │★上揭支│ ││ │ │ │ │票十張遭│ ││ │ │ │ │執票人追│ ││ │ │ │ │索 │ │├──┼────┼────┼───┼────┼────────┤│ │83.02.28│台南市臨│乙J○│會費十五│⑴告訴狀:偵十一││ │ │安路二段│ │萬 │ 卷 ││ │ │二九八號│ │ │⑵補充告訴狀:偵││ │ │(腦力開│ │履約保證│ 十四卷P9-11 ││ │ │發事業有│ │支票二十│⑶本院刑事判決:││ │ │限公司所│ │三張(金│ 偵廿八卷P2 ││ │ │在地) │ │額各為十│ ││ │ │ │ │八萬) │ ││ │ │ │ │ │ ││ │ │ │ │★上揭支│ ││ │ │ │ │票均遭執│ ││ │ │ │ │票人追索│ │├──┼────┼────┼───┼────┼────────┤│ │83.10.13│台南市臨│陳國榮│會費十五│⑴高雄縣調查站函││ │ │安路二段│ │萬 │ 送書:偵十二卷││ │ │二九八號│ │ │⑵本院刑事判決:││ │ │(腦力開│ │履約保證│ 偵廿八卷P2 ││ │ │發事業有│ │支票十二│ ││ │ │限公司所│ │張(金額│ ││ │ │在地) │ │各為十八│ ││ │ │ │ │萬) │ ││ │ │ │ │ │ ││ │ │ │ │代理權利│ ││ │ │ │ │金五十萬│ │├──┼────┼────┼───┼────┼────────┤│ │83.02.22│高雄 │乙F○│十八萬 │⑴告訴人乙F○之││ │ │ │ │ │ 指述:偵十九卷││ │ │ │ │ │ P6-7 ││ │ │ │ │ │⑵證人乙亥○、羅││ │ │ │ │ │ 汀鈴之證述:偵││ │ │ │ │ │ 十九卷P6-7 ││ │ │ │ │ │⑶(理財記事)簽││ │ │ │ │ │ 收會員卡款項表││ │ │ │ │ │ 偵十九卷P9-10││ │ │ │ │ │⑷證人甲卯○○之││ │ │ │ │ │ 證述:偵十九卷││ │ │ │ │ │ P27-29 ││ │ │ │ │ │⑸告訴狀:偵廿五││ │ │ │ │ │ 卷(84偵9507)│├──┼────┼────┼───┼────┼────────┤│ 25 │83.07.25│高雄 │乙F○│十八萬 │⑴告訴人乙F○之││ │ │ │ │ │ 指述:偵十九卷││ │ │ │ │ │ P6-7 ││ │ │ │ │ │⑵證人乙亥○、羅││ │ │ │ │ │ 汀鈴之證述:偵││ │ │ │ │ │ 十九卷P6-7 ││ │ │ │ │ │⑶房屋部收款日結││ │ │ │ │ │ 單:偵十九卷P││ │ │ │ │ │ 8背面 ││ │ │ │ │ │⑷證人甲卯○○之││ │ │ │ │ │ 證述:偵十九卷││ │ │ │ │ │ P27-29 ││ │ │ │ │ │⑸告訴狀:偵廿五││ │ │ │ │ │ 卷(84偵9507)││ │ │ │ │ │⑹會員卡客戶名冊││ │ │ │ │ │ (編號1140): ││ │ │ │ │ │ 偵三卷P179 │├──┼────┼────┼───┼────┼────────┤│ 26 │83.03.06│ │陳月秀│會費十五│⑴受益保證書、會││ │ │ │ │萬 │ 員證書:偵三卷││ │ │ │ │ │ P134-135 ││ │ │ │ │儲存金三│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 │ │ │萬元 │ 世界俱樂部房屋││ │ │ │ │ │ 預定買賣契約書││ │ │ │ │ │ :偵三卷P138-││ │ │ │ │ │ 147 │├──┴────┴────┴───┴────┴────────┤│參考「被害金額統計表」製作(高院卷第五一~五八頁) ││標註◎部分,有與編號1~重複者 │├──┬────┬────┬───┬────┬────────┤│ 27 │83.06.27│台南市臨│甲R○│房屋金額│⑴告訴狀:偵廿五││ │ │安路二段│ │四萬 │ 卷(84偵9507)││ │ │二九八號│ │土地金額│⑵會員卡客戶名冊││ │ │(腦力開│ │六萬 │ :偵三卷P177-││ │ │發事業有│ │會員卡金│ 196 ││ │ │限公司所│ │額五萬 │⑶被害金額表:高││ │ │在地) │ │ │ 院卷P51-58 ││ │ │ │ │代理權利│⑷和解書( ││ │ │ │ │金五十萬│ ││ │ │ │ │ │ ││ │ │ │ │合計六十│ ││ │ │ │ │八萬 │ │├──┼────┤ ├───┼────│ ││ 28 │83.02.23│ │甲黃○│房屋金額│ ││ │ │ │ │四萬 │ │├──┼────┤ ├───┤土地金額│ ││ 29 │83.01.24│ │甲J○│六萬 │ ││ │ │ │ │會員卡金│ │├──┼────┤ ├───┤額五萬 │ ││ 30 │83.02.22│ │胡王立│ │ ││ │ │ │耑 │總價十八│ ││ │ │ │ │萬 │ │├──┼────┤ ├───┤ │ ││ ◎ │83.08.12│ │乙F○│ │ ││ 31 │ │ │ │ │ │├──┼────┤ ├───┤ │ ││ 32 │84.07.10│ │乙未○│ │ │├──┼────┤ ├───┤ │ ││ 33 │83.04. │ │甲I○│ │ │├──┼────┤ ├───┤ │ ││ ◎ │84.07.05│ │甲S○│ │ ││ 34 │ │ │ │ │ │├──┼────┤ ├───┤ │ ││ 35 │84.07.22│ │乙巳○│ │ │├──┼────┤ ├───┤ │ ││ 36 │83.05.30│ │甲o○│ │ │├──┼────┤ ├───┤ │ ││ 37 │83.04.24│ │甲乙○│ │ │├──┼────┤ ├───┤ │ ││ 38 │83.04.26│ │卯○○│ │ │├──┼────┤ ├───┤ │ ││ 39 │83.04.30│ │甲j○│ │ │├──┼────┤ ├───┤ │ ││ 40 │83.04.30│ │Z○○│ │ │├──┼────┤ ├───┤ │ ││ 41 │83.04.29│ │方鄒水│ │ ││ │ │ │村 │ │ │├──┼────┤ ├───┤ │ ││ 42 │84.07.10│ │乙午○│ │ │├──┼────┤ ├───┤ │ ││ 43 │83.04.30│ │甲h○│ │ │├──┼────┤ ├───┤ │ ││ 44 │83.04.30│ │甲i○│ │ │├──┼────┤ ├───┤ │ ││ 45 │83.04.30│ │E○○│ │ │├──┼────┤ ├───┤ │ ││ 46 │83.04.30│ │甲戌○│ │ │├──┼────┤ ├───┤ │ ││ 47 │83.04.30│ │A○○│ │ │├──┼────┤ ├───┤ │ ││ 48 │84.07.10│ │T○○│ │ │├──┼────┤ ├───┤ │ ││ 49 │83.07.10│ │乙辰○│ │ │├──┼────┤ ├───┤ │ ││ ◎ │83.05.12│ │劉馮盛│ │ ││ 50 │ │ │娣 │ │ │├──┼────┤ ├───┤ │ ││ 51 │83.05.15│ │B○○│ │ │├──┼────┤ ├───┤ │ ││ 52 │83.05.15│ │申○○│ │ │├──┼────┤ ├───┤ │ ││ 53 │83.05.15│ │酉○○│ │ │├──┼────┤ ├───┤ │ ││ 54 │83.05.16│ │d○○│ │ │├──┼────┤ ├───┤ │ ││ 55 │83.05.18│ │甲酉○│ │ │├──┼────┤ ├───┤ │ ││ 56 │83.05.23│ │乙寅○│ │ │├──┼────┤ ├───┤ │ ││ 57 │83.05.25│ │乙宙○│ │ │├──┼────┤ ├───┤ │ ││ 58 │83.05.29│ │黃○○│ │ │├──┼────┤ ├───┤ │ ││ 59 │83.06.22│ │陳阿初│ │ │├──┼────┤ ├───┤ │ ││ ◎ │83.05.27│ │乙天○│ │ ││ 60 │ │ │ │ │ │├──┼────┤ ├───┤ │ ││ 61 │83.07.05│ │甲q○│ │ │├──┼────┤ ├───┤ │ ││ 62 │83.05.30│ │甲E○│ │ │├──┼────┤ ├───┤ │ ││ 63 │83.05.30│ │k○○│ │ │├──┼────┤ ├───┤ │ ││ 64 │ │ │乙e○│ │ │├──┼────┤ ├───┤ │ ││ 65 │83.12.12│ │s○○│ │ │├──┼────┤ ├───┤ │ ││ 66 │83.06.02│ │余翁麗│ │ ││ │ │ │芬 │ │ │├──┼────┤ ├───┤ │ ││ 67 │83.09.02│ │甲午○│ │ │├──┼────┤ ├───┤ │ ││ 68 │83.05.31│ │i○○│ │ │├──┼────┤ ├───┤ │ ││ 69 │83.05.31│ │甲玄○│ │ │├──┼────┤ ├───┤ │ ││ 70 │83.05.31│ │甲D○│ │ │├──┼────┤ ├───┤ │ ││ 71 │83.07.12│ │甲C○│ │ │├──┼────┤ ├───┤ │ ││ 72 │83.05.31│ │乙卯○│ │ │├──┼────┤ ├───┤ │ ││ ◎ │83.06.08│ │甲x○│ │ ││ 73 │ │ │ │ │ │├──┼────┤ ├───┤ │ ││ 74 │83.05.31│ │子○○│ │ │├──┼────┤ ├───┤ │ ││ 75 │83.05.31│ │D○○│ │ │├──┼────┤ ├───┤ │ ││ 76 │84.08.03│ │寅○○│ │ │├──┼────┤ ├───┤ │ ││ 77 │83.06.13│ │乙地○│ │ │├──┼────┤ ├───┤ │ ││ 78 │83.06.14│ │H○○│ │ │├──┼────┤ ├───┤ │ ││ 79 │83.04.22│ │乙Q○│ │ │├──┼────┤ ├───┤ │ ││ ◎ │83.06.29│ │乙丙○│ │ ││ 80 │ │ │ │ │ │├──┼────┤ ├───┤ │ ││ 81 │83.06.24│ │巳○○│ │ │├──┼────┤ ├───┤ │ ││ 82 │83.07.18│ │j○○│ │ │├──┼────┤ ├───┤ │ ││ 83 │83.07.11│ │乙W○│ │ │├──┼────┤ ├───┤ │ ││ 84 │83.07.11│ │乙I │ │ │├──┼────┤ ├───┤ │ ││ 85 │83.07.12│ │甲l○│ │ │├──┼────┤ ├───┤ │ ││ 86 │83.07.12│ │甲子○│ │ │├──┼────┤ ├───┤ │ ││ 87 │83.07.15│ │黃傅富│ │ ││ │ │ │美 │ │ │├──┼────┤ ├───┤ │ ││ 88 │83.07.19│ │涂碧玉│ │ │├──┼────┤ ├───┤ │ ││ 89 │83.07.29│ │呂董月│ │ ││ │ │ │琴 │ │ │├──┼────┤ ├───┤ │ ││ 90 │83.06.30│ │甲甲○│ │ │├──┼────┤ ├───┤ │ ││ 91 │83.06.30│ │甲地○│ │ │├──┼────┤ ├───┤ │ ││ 92 │83.06.30│ │甲宇○│ │ │├──┼────┤ ├───┤ │ ││ 93 │83.06.30│ │乙G○│ │ │├──┼────┤ ├───┤ │ ││ 94 │83.07.28│ │甲X○│ │ │├──┼────┤ ├───┤ │ ││ 95 │83.06.30│ │甲m○│ │ │├──┼────┤ ├───┤ │ ││ 96 │83.06.30│ │甲亥○│ │ │├──┼────┤ ├───┤ │ ││ 97 │83.06.30│ │任張秀│ │ ││ │ │ │蘭 │ │ │├──┼────┤ ├───┤ │ ││ 98 │83.06.30│ │李吳素│ │ ││ │ │ │霞 │ │ │├──┼────┤ ├───┤ │ ││ 99 │83.06.30│ │乙丁○│ │ │├──┼────┤ ├───┤ │ ││100 │83.06.30│ │b○○│ │ │├──┼────┤ ├───┤ │ ││101 │83.07.04│ │乙L○│ │ │├──┼────┤ ├───┤ │ ││102 │83.07.06│ │蔡李鳳│ │ ││ │ │ │英 │ │ │├──┼────┤ ├───┤ │ ││103 │83.07.13│ │y○○│ │ │├──┼────┤ ├───┤ │ ││104 │83.07.10│ │乙M○│ │ │├──┼────┤ ├───┼────│ ││105 │ │ │e○ │房屋金額│ ││ │ │ │ │四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六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五萬 │ ││ │ │ │ │儲存金三│ ││ │ │ │ │萬 │ ││ │ │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九十萬 │ ││ │ │ │ │ │ ││ │ │ │ │總價一百│ ││ │ │ │ │零八萬 │ │├──┼────┤ ├───┼────│ ││106 │83.06.23│ │乙己○│房屋金額│ │├──┼────┤ ├───┤四萬 │ ││107 │83.06.30│ │乙申○│土地金額│ │├──┼────┤ ├───┤六萬 │ ││108 │83.06.27│ │X○○│會員卡金│ │├──┼────┤ ├───┤額五萬 │ ││109 │83.06.27│ │周阮文│儲存金三│ ││ │ │ │娥 │萬 │ │├──┼────┤ ├───┤ │ ││110 │83.06.27│ │乙丑○│總價十八│ │├──┼────┤ ├───┤萬 │ ││111 │83.07.20│ │地○○│ │ │├──┼────┤ ├───┤ │ ││112 │83.07.22│ │陳傅秋│ │ ││ │ │ │英 │ │ │├──┼────┤ ├───┤ │ ││113 │83.06.30│ │鄒賴寶│ │ ││ │ │ │珠 │ │ │├──┼────┤ ├───┤ │ ││114 │83.06.29│ │宇○○│ │ │├──┼────┤ ├───┤ │ ││115 │83.06.27│ │林吳彩│ │ ││ │ │ │紅 │ │ │├──┼────┤ ├───┤ │ ││116 │83.06.28│ │丙○○│ │ │├──┼────┤ ├───┤ │ ││117 │83.06.23│ │乙庚○│ │ │├──┼────┤ ├───┤ │ ││118 │83.06.23│ │楊蘇玉│ │ ││ │ │ │仙 │ │ │├──┼────┤ ├───┤ │ ││ ◎ │83.06.27│ │p○○│ │ ││119 │ │ │ │ │ │├──┼────┤ ├───┤ │ ││120 │83.06.25│ │乙V○│ │ │├──┼────┤ ├───┤ │ ││121 │83.06.23│ │甲a○│ │ │├──┼────┤ ├───┤ │ ││ ◎ │83.06.24│ │乙丙○│ │ ││122 │ │ │ │ │ │├──┼────┤ ├───┤ │ ││123 │83.06.27│ │高簡素│ │ ││ │ │ │月 │ │ │├──┼────┤ ├───┤ │ ││124 │83.06.29│ │甲p○│ │ │├──┼────┤ ├───┤ │ ││125 │83.07.12│ │t○○│ │ │├──┼────┤ ├───┤ │ ││126 │83.07.21│ │乙R○│ │ │├──┼────┤ ├───┤ │ ││127 │83.07.23│ │甲巳○│ │ │├──┼────┤ ├───┤ │ ││128 │83.07.19│ │甲B○│ │ │├──┼────┤ ├───┤ │ ││129 │83.07.23│ │乙b○│ │ │├──┼────┤ ├───┤ │ ││130 │83.07.23│ │楊周台│ │ ││ │ │ │英 │ │ │├──┼────┤ ├───┤ │ ││131 │83.07.25│ │庚○○│ │ │├──┼────┤ ├───┤ │ ││132 │83.07.31│ │g○○│ │ │├──┼────┤ ├───┤ │ ││133 │83.07.26│ │吳黃淑│ │ ││ │ │ │敏 │ │ │├──┼────┤ ├───┤ │ ││134 │83.07.27│ │周黃育│ │ ││ │ │ │芳 │ │ │├──┼────┤ ├───┤ │ ││135 │83.07.29│ │Q○○│ │ │├──┼────┤ ├───┤ │ ││136 │83.07.31│ │王潘秀│ │ ││ │ │ │梅 │ │ │├──┼────┤ ├───┤ │ ││137 │83.07.30│ │莊陳株│ │ ││ │ │ │珠 │ │ │├──┼────┤ ├───┤ │ ││138 │83.07.31│ │乙辛○│ │ │├──┼────┤ ├───┤ │ ││139 │83.07.31│ │W○○│ │ │├──┼────┤ ├───┤ │ ││140 │83.08.31│ │乙c○│ │ │├──┼────┤ ├───┤ │ ││141 │84.07.05│ │乙a○│ │ │├──┼────┤ ├───┤ │ ││142 │83.08.31│ │甲A○│ │ │├──┼────┤ ├───┤ │ ││143 │83.08.31│ │甲Q○│ │ │├──┼────┤ ├───┤ │ ││144 │83.08.31│ │玄○○│ │ │├──┼────┤ ├───┤ │ ││145 │83.08.31│ │蘇郭明│ │ ││ │ │ │秀 │ │ │├──┼────┤ ├───┤ │ ││146 │83.08.31│ │甲申○│ │ │├──┼────┤ ├───┤ │ ││147 │83.09.06│ │壬○○│ │ │├──┼────┤ ├───┤ │ ││148 │83.08.31│ │甲P○│ │ │├──┼────┤ ├───┤ │ ││149 │83.07.29│ │乙戌○│ │ │├──┼────┤ ├───┤ │ ││150 │83.07.25│ │h○○│ │ │├──┼────┤ ├───┤ │ ││151 │83.07.25│ │甲丁○│ │ │├──┼────┤ ├───┤ │ ││152 │83.07.29│ │甲u○│ │ │├──┼────┤ ├───┤ │ ││153 │83.08.02│ │乙A○│ │ │├──┼────┤ ├───┤ │ ││154 │83.07.31│ │F○○│ │ │├──┼────┤ ├───┤ │ ││155 │83.07.26│ │癸○○│ │ │├──┼────┤ ├───┤ │ ││156 │83.07.22│ │乙U○│ │ │├──┼────┤ ├───┤ │ ││157 │83.07.22│ │鍾夢良│ │ │├──┼────┤ ├───┤ │ ││158 │83.07.28│ │鍾吳清│ │ ││ │ │ │梅 │ │ │├──┼────┤ ├───┤ │ ││159 │83.07.22│ │甲G○│ │ │├──┼────┤ ├───┤ │ ││160 │83.07.22│ │甲g○│ │ │├──┼────┤ ├───┤ │ ││161 │83.06.30│ │陳傅秋│ │ ││ │ │ │英 │ │ │├──┼────┤ ├───┤ │ ││162 │83.07.22│ │甲U○│ │ │├──┼────┤ ├───┤ │ ││163 │83.07.29│ │Y○○│ │ │├──┼────┤ ├───┤ │ ││164 │83.07.31│ │天○○│ │ │├──┼────┤ ├───┤ │ ││165 │83.07.31│ │乙○○│ │ │├──┼────┤ ├───┤ │ ││166 │83.08.31│ │I○○│ │ │├──┼────┤ ├───┤ │ ││167 │83.08.13│ │甲K○│ │ │├──┼────┤ ├───┤ │ ││168 │83.07.31│ │J○○│ │ │├──┼────┤ ├───┤ │ ││169 │83.08.25│ │陳杜安│ │ ││ │ │ │子 │ │ │├──┼────┤ ├───┤ │ ││170 │83.10.31│ │乙甲○│ │ │├──┼────┤ ├───┤ │ ││171 │83.10.31│ │郭陳麗│ │ ││ │ │ │雲 │ │ │├──┼────┤ ├───┤ │ ││172 │83.10.31│ │陳永鍾│ │ │├──┼────┤ ├───┤ │ ││173 │83.08.31│ │甲宙○│ │ │├──┼────┤ ├───┤ │ ││174 │83.07.19│ │x○○│ │ │├──┼────┤ ├───┼────│ ││175 │83.10.31│ │甲丑○│房屋金額│ ││ │ │ │ │六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六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五萬 │ ││ │ │ │ │儲存金三│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二十│ ││ │ │ │ │萬 │ │├──┼────┤ ├───┼────│ ││176 │83.11.30│ │甲W○│房屋金額│ ││ │ │ │ │四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六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五萬 │ ││ │ │ │ │儲存金三│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十八│ ││ │ │ │ │萬 │ │├──┼────┤ ├───┼────│ ││177 │83.10.31│ │甲F○│房屋金額│ ││ │ │ │ │六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六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五萬 │ ││ │ │ │ │儲存金三│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二十│ ││ │ │ │ │萬 │ │├──┼────┤ ├───┼────│ ││178 │83.10.28│ │n○○│房屋金額│ │├──┼────┤ ├───┤四萬 │ ││179 │83.10.28│ │m○○│土地金額│ │├──┼────┤ ├───┤六萬 │ ││180 │83.07.31│ │甲n○│會員卡金│ │├──┼────┤ ├───┤額五萬 │ ││181 │83.08.25│ │甲V○│儲存金三│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十八│ ││ │ │ │ │萬 │ │├──┼────┤ ├───┤ │ ││182 │83.08.16│ │徐魏善│ │ ││ │ │ │英 │ │ │├──┼────┤ ├───┤ │ ││183 │83.08.24│ │M○○│ │ │├──┼────┤ ├───┤ │ ││184 │83.08.31│ │陳杜安│ │ ││ │ │ │子 │ │ │├──┼────┤ ├───┼────│ ││185 │83.08.28│ │徐魏善│房屋金額│ ││ │ │ │英 │八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十二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十萬 │ ││ │ │ │ │儲存金六│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三十│ ││ │ │ │ │六萬 │ │├──┼────┤ ├───┼────│ ││186 │83.08.31│ │甲z○│房屋金額│ │├──┼────┤ ├───┤四萬 │ ││187 │83.09.30│ │o○○│土地金額│ │├──┼────┤ ├───┤六萬 │ ││188 │83.03.26│ │甲c○│會員卡金│ │├──┼────┤ ├───┤額五萬 │ ││189 │83.04.16│ │r○○│儲存金三│ │├──┼────┤ ├───┤萬 │ ││190 │83.03.26│ │李彩霞│ │ │├──┼────┤ ├───┤總價十八│ ││191 │83.04.11│ │L○○│萬 │ │├──┼────┤ ├───┤ │ ││192 │83.04.11│ │K○○│ │ │├──┼────┤ ├───┤ │ ││193 │83.05.31│ │R○○│ │ │├──┼────┤ ├───┤ │ ││194 │83.04.12│ │甲天○│ │ │├──┼────┤ ├───┤ │ ││195 │83.11.10│ │歐陽鳳│ │ ││ │ │ │婷 │ │ │├──┼────┤ ├───┤ │ ││196 │83.11.10│ │歐陽銘│ │ ││ │ │ │麒 │ │ │├──┼────┤ ├───┤ │ ││197 │83.11.10│ │歐陽魏│ │ ││ │ │ │秀卿 │ │ │├──┼────┤ ├───┤ │ ││198 │83.10.28│ │G○○│ │ │├──┼────┤ ├───┤ │ ││199 │83.10.28│ │甲H○│ │ │├──┼────┤ ├───┤ │ ││200 │83.10.28│ │甲N○│ │ │├──┼────┤ ├───┤ │ ││201 │83.10.07│ │甲T○│ │ │├──┼────┤ ├───┤ │ ││202 │83.10.28│ │陳永成│ │ │├──┼────┤ ├───┤ │ ││203 │83.10.15│ │甲O○│ │ │├──┼────┤ ├───┤ │ ││204 │83.01.25│ │甲w○│ │ │├──┼────┤ ├───┤ │ ││205 │83.04.30│ │甲y○│ │ │├──┼────┤ ├───┤ │ ││206 │83.08.27│ │U○○│ │ │├──┼────┤ ├───┤ │ ││207 │83.08.27│ │V○○│ │ │├──┼────┤ ├───┤ │ ││208 │83.08.27│ │乙Y○│ │ │├──┼────┤ ├───┤ │ ││209 │83.01.10│ │李黃鑾│ │ ││ │ │ │英 │ │ │├──┼────┤ ├───┤ │ ││210 │83.08.28│ │曾善理│ │ │├──┼────┤ ├───┤ │ ││211 │83.04.30│ │黃潘金│ │ ││ │ │ │珠 │ │ │├──┼────┤ ├───┤ │ ││212 │83.10.31│ │乙C○│ │ │├──┼────┤ ├───┤ │ ││213 │83.04.20│ │未○○│ │ │├──┼────┤ ├───┤ │ ││214 │83.05.31│ │亥○○│ │ │├──┼────┤ ├───┤ │ ││215 │83.05.31│ │宙○○│ │ │├──┼────┤ ├───┤ │ ││216 │83.03.15│ │乙d○│ │ │├──┼────┤ ├───┤ │ ││217 │83.05.31│ │乙N○│ │ │├──┼────┤ ├───┤ │ ││218 │83.05.31│ │甲辰○│ │ │├──┼────┤ ├───┤ │ ││219 │83.07.22│ │q○○│ │ │├──┼────┤ ├───┤ │ ││220 │83.06.14│ │甲f○│ │ │├──┼────┤ ├───┤ │ ││221 │83.05.27│ │S○○│ │ │├──┼────┤ ├───┤ │ ││222 │83.05.31│ │甲t○│ │ │├──┼────┤ ├───┤ │ ││223 │ │ │丑○○│ │ │├──┼────┤ ├───┤ │ ││224 │83.05.31│ │王謝玉│ │ ││ │ │ │珠 │ │ │├──┼────┤ ├───┤ │ ││225 │83.05.16│ │丁○○│ │ │├──┼────┤ ├───┤ │ ││226 │83.09.08│ │甲辛○│ │ │├──┼────┤ ├───┤ │ ││227 │83.09.08│ │乙戊○│ │ │├──┼────┤ ├───┤ │ ││228 │83.09.08│ │乙H○│ │ │├──┼────┤ ├───┤ │ ││229 │83.07.31│ │l○○│ │ │├──┼────┤ ├───┤ │ ││230 │ │ │乙X○│ │ │├──┼────┤ ├───┤ │ ││231 │83.07.18│ │乙Z○│ │ │├──┼────┤ ├───┤ │ ││232 │83.06.24│ │乙宇○│ │ │├──┼────┤ ├───┤ │ ││233 │ │ │乙黃○│ │ │├──┼────┤ ├───┤ │ ││234 │ │ │甲Z○│ │ │├──┼────┤ ├───┤ │ ││235 │83.07.31│ │甲b○│ │ │├──┼────┤ ├───┤ │ ││236 │83.06.17│ │f○○│ │ │├──┼────┤ ├───┤ │ ││237 │83.06.17│ │乙O○│ │ │├──┼────┤ ├───┤ │ ││238 │83.09.08│ │謝紹清│ │ │├──┼────┤ ├───┤ │ ││239 │83.06.15│ │乙P○│ │ │├──┼────┤ ├───┤ │ ││240 │83.09.30│ │甲○○│ │ │├──┼────┤ ├───┤ │ ││241 │83.10.21│ │辰○○│ │ │├──┼────┤ ├───┤ │ ││242 │83.09.30│ │乙玄○│ │ │├──┼────┤ ├───┤ │ ││243 │ │ │甲未○│ │ │├──┼────┤ ├───┤ │ ││244 │ │ │甲L○│ │ │├──┼────┤ ├───┤ │ ││245 │ │ │甲k○│ │ │├──┼────┤ ├───┤ │ ││246 │ │ │乙T○│ │ │├──┼────┤ ├───┤ │ ││247 │ │ │吳夢珍│ │ │├──┼────┤ ├───┤ │ ││248 │83.01.05│ │乙亥○│ │ │├──┼────┤ ├───┤ │ ││249 │83.08.29│ │甲d○│ │ │├──┼────┤ ├───┤ │ ││250 │83.08.29│ │甲e○│ │ │├──┼────┤ ├───┤ │ ││251 │83.08.29│ │甲v○│ │ │├──┼────┤ ├───┤ │ ││252 │ │ │乙子○│ │ │├──┼────┤ ├───┤ │ ││253 │83.02.25│ │a○○│ │ │├──┼────┤ ├───┤ │ ││254 │83.03.17│ │梁史美│ │ ││ │ │ │麗 │ │ │├──┼────┤ ├───┤ │ ││255 │83.05.16│ │周先義│ │ │├──┼────┤ ├───┤ │ ││256 │83.06.28│ │甲Y○│ │ │├──┼────┤ ├───┤ │ ││257 │ │ │吳壁如│ │ │├──┼────┤ ├───┼────│ ││258 │83.11.14│ │乙K○│房屋金額│ ││ │ │ │ │六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六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五萬 │ ││ │ │ │ │儲存金三│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二十│ ││ │ │ │ │萬 │ │├──┼────┤ ├───┼────│ ││259 │ │ │甲己○│房屋金額│ │├──┼────┤ ├───┤四萬 │ ││260 │83.07.11│ │王錦瑞│土地金額│ │├──┼────┤ ├───┤六萬 │ ││261 │83.04.25│ │余岳芳│會員卡金│ │├──┼────┤ ├───┤額五萬 │ ││262 │83. │ │戌○○│儲存金三│ │├──┼────┤ ├───┤萬 │ ││263 │83.03.31│ │甲癸○│ │ ││ │ │ │ │總價十八│ ││ │ │ │ │萬 │ │├──┼────┤ ├───┼────│ ││264 │83.01.24│ │C○○│房屋金額│ ││ │ │ │ │八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十二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十萬 │ ││ │ │ │ │儲存金六│ ││ │ │ │ │萬 │ ││ │ │ │ │ │ ││ │ │ │ │總價三十│ ││ │ │ │ │六萬 │ │├──┼────┤ ├───┼────│ ││ ◎ │83.04.20│ │吳林桂│房屋金額│ ││265 │ │ │霞 │八十萬 │ ││ │ │ │ │土地金額│ ││ │ │ │ │一百二十│ ││ │ │ │ │萬 │ ││ │ │ │ │會員卡金│ ││ │ │ │ │額一百萬│ ││ │ │ │ │儲存金六│ ││ │ │ │ │十萬 │ ││ │ │ │ │ │ ││ │ │ │ │總價四百│ ││ │ │ │ │一十萬 │ │├──┼────┤ ├───┼────│ ││266 │83.09.30│ │v○○│房屋金額│ │├──┼────┤ ├───┤四萬 │ ││267 │83.09.08│ │甲壬○│土地金額│ │├──┼────┤ ├───┤六萬 │ ││268 │83.09.30│ │c○○│會員卡金│ │├──┼────┤ ├───┤額五萬 │ ││269 │83.06.28│ │甲M○│儲存金三│ │├──┼────┤ ├───┤萬 │ ││270 │83.06.10│ │乙癸○│ │ │├──┼────┤ ├───┤總價十八│ ││271 │83.11.29│ │劉淑觀│萬 │ │├──┼────┤ ├───┤ │ ││272 │83.12.23│ │顏林養│ │ ││ │ │ │綢 │ │ │├──┼────┤ ├───┤ │ ││273 │83.12.23│ │力林養│ │ ││ │ │ │淑 │ │ │├──┼────┤ ├───┤ │ ││274 │83.07.29│ │柯黃月│ │ ││ │ │ │華 │ │ │├──┼────┤ ├───┤ │ ││275 │83.10.24│ │王秀蓮│ │ │├──┼────┤ ├───┤ │ ││276 │83.04.25│ │甲o○│ │ │├──┴────┴────┴───┴────┴────────┤│參考「雷諾瓦俱樂部自救委員會名單」製作(偵卅二卷第四六~四九││頁) ││標註◎部分,有與編號1~重複者 │├──┬────┬────┬───┬────┬────────┤│ ◎ │ │ │華吳來│十八萬 │ ││277 │ │ │祝 │ │ │├──┼────┼────┼───┼────┼────────┤│278 │ │ │O○○│一百六十│ ││ │ │ │ │二萬 │ │├──┼────┼────┼───┼────┼────────┤│279 │ │ │湯昭陽│十八萬 │ ││ │ │ │ │ │ │├──┼────┼────┼───┼────┼────────┤│280 │ │ │甲v○│十八 │ ││ │ │ │ │ │ │├──┼────┼────┼───┼────┼────────┤│ ◎ │ │ │洪鄭東│七十四萬│ ││281 │ │ │美 │ │ │├──┼────┼────┼───┼────┼────────┤│ ◎ │ │ │甲庚○│十八萬 │ ││282 │ │ │ │ │ │├──┼────┼────┼───┼────┼────────┤│283 │ │ │陳滿堂│十八萬 │ ││ │ │ │ │ │ │├──┼────┼────┼───┼────┼────────┤│ ◎ │ │ │乙J○│六百四十│ ││284 │ │ │ │八萬 │ │├──┼────┼────┼───┼────┼────────┤│ ◎ │ │ │王錦瑞│十八萬 │ ││285 │ │ │ │ │ │├──┼────┼────┼───┼────┼────────┤│ ◎ │ │ │周先義│十八萬 │ ││286 │ │ │ │ │ │├──┼────┼────┼───┼────┼────────┤│ ◎ │ │ │甲壬○│十八萬 │ ││287 │ │ │ │ │ │├──┼────┼────┼───┼────┼────────┤│288 │ │ │乙巳○│十八萬 │ ││ │ │ │ │ │ │├──┼────┼────┼───┼────┼────────┤│289 │ │ │乙S○│十八萬 │ ││ │ │ │ │ │ │├──┼────┼────┼───┼────┼────────┤│290 │ │ │吳清海│十八萬 │ ││ │ │ │ │ │ │├──┼────┼────┼───┼────┼────────┤│291 │ │ │襲信祥│十八萬 │ ││ │ │ │ │ │ │├──┼────┼────┼───┼────┼────────┤│292 │ │ │林海大│十八萬 │ ││ │ │ │ │ │ │├──┼────┼────┼───┼────┼────────┤│◎ │ │ │w○○│一百九十│ ││293 │ │ │ │八萬 │ │├──┼────┼────┼───┼────┼────────┤│◎ │ │ │乙乙○│十八萬 │ ││294 │ │ │ │ │ │├──┼────┼────┼───┼────┼────────┤│295 │ │ │甲癸○│十八萬 │ ││ │ │ │ │ │ │├──┼────┼────┼───┼────┼────────┤│296 │ │ │王碧君│十八萬 │ ││ │ │ │ │ │ │├──┼────┼────┼───┼────┼────────┤│297 │ │ │張簡金│十八萬 │ ││ │ │ │ │ │ │├──┼────┼────┼───┼────┼────────┤│298 │ │ │李亞愛│十八萬 │ ││ │ │ │ │ │ │├──┼────┼────┼───┼────┼────────┤│299 │ │ │陳榮裕│二百八十│ ││ │ │ │ │八萬 │ │├──┼────┼────┼───┼────┼────────┤│300 │ │ │李偉誠│一百四十│ ││ │ │ │ │四萬 │ │├──┼────┼────┼───┼────┼────────┤│301 │ │ │廖林素│一百三十│ ││ │ │ │葉 │三萬 │ │├──┼────┼────┼───┼────┼────────┤│302 │ │ │張松川│十三萬 │ ││ │ │ │ │ │ │├──┼────┼────┼───┼────┼────────┤│☆ │ │ │己○○│十三萬 │ ││303 │ │ │ │ │ │├──┼────┼────┼───┼────┼────────┤│304 │ │ │余秀珍│九十五萬│ ││ │ │ │ │ │ │├──┼────┼────┼───┼────┼────────┤│305 │ │ │鍾菊茹│九十六萬│ ││ │ │ │ │ │ │├──┼────┼────┼───┼────┼────────┤│306 │ │ │鄭鐘菊│九十八萬│ ││ │ │ │芳 │ │ │├──┼────┼────┼───┼────┼────────┤│307 │ │ │劉月錦│九十八萬│ ││ │ │ │ │ │ │├──┼────┼────┼───┼────┼────────┤│308 │ │ │陳阿梅│二百八十│ ││ │ │ │ │四萬 │ │├──┼────┼────┼───┼────┼────────┤│309 │ │ │張柏允│二百七十│ ││ │ │ │ │九萬五千│ │├──┼────┼────┼───┼────┼────────┤│310 │ │ │陳皇 │二百五十│ ││ │ │ │ │二萬 │ │├──┼────┼────┼───┼────┼────────┤│311 │ │ │黃清茂│一百五十│ ││ │ │ │ │一萬 │ │├──┼────┼────┼───┼────┼────────┤│312 │ │ │林政忠│一百四十│ ││ │ │ │ │萬八千 │ │├──┼────┼────┼───┼────┼────────┤│313 │ │ │林皆得│一百一十│ ││ │ │ │ │一萬 │ │├──┼────┼────┼───┼────┼────────┤│314 │ │ │洪美惠│二百八十│ ││ │ │ │ │五萬 │ │├──┼────┼────┼───┼────┼────────┤│315 │ │ │孫清寶│二十三萬│ ││ │ │ │ │ │ │└──┴────┴────┴───┴────┴────────┘附表三:(併辦部分)
壹、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六號併案部分(偵八卷):
┌───┬─────────────┬────────┐│告訴人│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z○○│ 乙B○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 偵八卷 ││ │ 月十五日以亟缺現金周轉為│⑴告訴人z○○偵││ │ 由,持票號0000000│ 訊指述:P19 ││ │ ~八之四紙支票(付款人:│⑵支票及其退票理││ │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為│ 由單各四紙:P││ │ 擔保,向z○○借款新台幣│ 3-6 ││ │ 七十二萬元。詎料屆期提示│ ││ │ ,均遭退票而無法兌現,邱│ ││ │ 秋唇屢次催討,乙B○均置│ ││ │ 之不理,甚至避不見面。 │ ││ │ 另z○○亦曾向乙B○購買│ ││ │ 五張「雷諾瓦森林渡假村」│ ││ │ 之會員卡。 │ │├───┼─────────────┴────────┤│ 備註 │即法助原所製作附表㈢中編號 ││ │12部分 │└───┴──────────────────────┘
貳、有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部分:八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號(偵七、偵十五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p○○│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乙B○以經營老鼠會方式招│ 偵七卷 ││ │攬顧客直銷「雷諾瓦森林渡假村」之會員卡,每張會│⑴告訴狀:P1 ││甲l○│員卡十八萬元,以分區代理之直銷方式分佈全省,勾│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串其代理商乙亥○再覓p○○等為其等「銷售主任」│ 世界俱樂部會員││甲丙○│,乙B○、乙亥○再共以「獎勵方法」,利誘「銷售│ 規章一份:P4 ││ │主任」簽發每張面額十八萬之支票二十張佯稱僅作為│ 背面 ││ │「擔保」之用。 │⑶告訴人p○○、││ │ p○○等原不願簽發,然乙B○謊稱為避免不肖主│ 甲l○、甲丙○││ │任收錢後逃逸之情形,以保障雙方利益,先簽發面額│ 等三人偵訊指述││ │每張面額為十八萬之支票,俟每月結帳無誤後再發還│ :P15-17 ││ │等語,p○○等受其如此詐騙遂陷於錯誤,而各自簽│⑷同案被告乙亥○││ │發十二張支票交其作為「擔保」,詎其得手後竟將上│ 偵訊供述:P15││ │開六十張支票送至地下錢莊「貼現」,致p○○等每│ -17 ││ │人徒負三百六十萬元之鉅債。 │ │├───┼───────────────────────┴────────┤│ 備註 │即法助原所製作附表㈢中編號9~11部分 ││ │ ││ │同案被告蔡保宏部分,經台南高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見偵卅二卷四十一頁)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台南地檢偵】(偵十
、十三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劉馮盛│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乙B○以其經營「雷諾瓦森│⑴告訴狀:偵十卷││娣 │林渡假俱樂部」向乙酉○○等招攬,謂會員卡乙張五│⑵雷諾瓦森林渡假││ │萬元,另十萬元即為購買該俱樂部房屋、土地。劉馮│ 世界俱樂部房屋││華吳來│劉馮等人不疑有他遂與之簽約,並分別繳交十八萬予│ 預定買賣契約書││祝 │渠,詎至今仍未建造合約中之房屋。 │ 五份:偵十證物││ │ 同年七月間乙B○於高雄市○○街○號召開說明會│ 卷證物1 ││甲x○│,稱其為促銷上開會員卡,而以贈送別墅的方式鼓勵│⑶支票明細表六件││ │現有會員招攬其他顧客,且展示所稱別墅草圖及獎勵│ :偵十證物卷證││甲g○│方法之「雷諾瓦百萬雄兵建軍計畫2」,且表示為避│ 物2、3 ││ │免會員有收錢後逃逸,影響會員權益之情形,為保護│⑷支票影本共六十││吳林桂│雙方利益,應簽發二十張面額各為十八萬之支票,俟│ 五件:偵十證物││霞 │每月結帳無誤後即為發還,倘屆期未達該會員卡數,│ 卷證物4 ││ │仍可換票擔保等語,致乙酉○○等陷於錯誤,別以劉│⑸台灣高雄地方院││ │馮盛娣之劉勝智支票五十八張,甲x○以夫之鐘國松│ 支付命令共十六││ │支票二十張,吳林貴霞以夫C○○支票二十張,傅邱│ 件:偵十證物卷││ │金以夫子○○支票二十五張交予乙B○。 │ 證物5 ││ │ 同年九月間乙B○又鼓吹午○○○當該俱樂部會員│⑸存證信函一紙:││ │卡銷售之代理商,並謂代理商其需聘僱職員,租用店│ 偵十證物卷P98││ │面,乃要求午○○○交五十萬元支票予渠為支用,吳│ ││ │林桂霞遂將其夫C○○五十萬元支票交予乙B○。詎│ ││ │其在高雄市○○○路○○○號四樓,僅租用一個,月│ ││ │後,即未再租用,而乙B○亦避不見面,且未將支票│ ││ │返還。 │ ││ │ 另甲r○○以甲s○、O○○之名義為俱樂部會員│ ││ │卡之銷售主任,而分別簽發十九張支票給乙B○作為│ ││ │擔保;另甲r○○代其銷售會員卡,將會員卡費用交│ ││ │給乙B○,而其卻未將二張擔保之支票返還。 │ │├───┼───────────────────────┴────────┤│ 備註 │即法助原所製作附表㈢中編號13~17部分 ││ │ ││ │同案被告蔡保宏部分,經台南高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見偵卅二卷四十一頁)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一五號【偵、偵6144】
(偵十一、十四、廿八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甲庚○│ 乙B○係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意圖為│⑴告訴狀:偵十一││ │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三年二│ 卷P1-5 ││洪鄭東│月初起,對外廣告宣稱:如加入該公司合作之關子嶺│⑵告訴人甲寅○○││美 │雷諾瓦市「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成為會員,│ 、乙乙○、盧淵││ │即得享有該俱樂部第八期別墅之持分(即每會員為三│ 泉偵訊指述:偵││乙乙○│十分之一)及俱樂部內各項設施之使用權等與,同時│ 十四卷P28 ││ │又訛稱:如願成為該俱樂部會員卡銷售之地區代理商│⑶補充告訴狀:偵││w○○│,每推銷會員卡十二張即送獎品汽車一輛,每推銷會│ 十四卷P9-12 ││ │員卡二十張送俱樂部第九期別墅一棟,但須提供代理│ ││乙J○│權利金及履約保證支票,於每銷售會員卡一張即返還│ ││ │支票一張云云,使乙J○、乙乙○、w○○、甲庚○│ ││陳國榮│、陳國榮、洪鄭美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各於八十三│ ││ │年二月廿八日、五月三十一日、六月廿七日、七月廿│ ││ │七日、十月十三日、十月三十日,在台南市○○路二│ ││ │段二八九號前開公司所在地,與乙B○及其弟蔡保全│ ││ │簽約,並交付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之履約│ ││ │保證支票各十二張,乙J○、乙乙○、w○○、洪文│ ││ │聰、陳國榮因加入會員各再繳交會費十五萬元,洪鄭│ ││ │東美加入時,因價格調漲而繳交十七萬,其中陳國榮│ ││ │並另交付代理權利金五十萬元。詎乙B○取得上揭現│ ││ │金與支票後,不僅未如期興建俱樂部第八期別墅,且│ ││ │將乙J○等人交付僅供擔保用之支票持向他人借款,│ ││ │乙J○等人始知受騙。 │ │├───┼───────────────────────┴────────┤│ 備註 │即法助原所製作附表㈢中編號18~23部分 ││ │ ││ │同案被告蔡保宏部分,經台南高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見偵卅二卷四十一頁) │└───┴────────────────────────────────┘八十四年偵字第六三四三號(偵十二卷)┌───┬───────────────────────┬────────┐│移送機│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關 │ │ │├───┼───────────────────────┼────────┤│法務部│ 乙B○、蔡保全兄第二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自│ ││調查局│八十一年間起,除於報紙等新聞媒體大肆刊登廣告宣│ ││高雄調│傳投資雷諾瓦休閒俱樂部前景看好,有厚利可圖,並│ ││查站 │分別於高雄等地舉辦說明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會│ ││ │員卡誘使社會大眾參與投資,其方式為每卡售價新台│ ││ │幣(下同)十八萬元,售出一卡可抽佣七千五百元(│ ││ │額數向上遞增),迄今售出一千餘卡吸收資金一億八│ ││ │千餘萬元,乙B○又擬定「挑戰方法」以贈送休閒屋│ ││ │為名義,要求參加挑戰促銷會員卡之會員每人交付廿│ ││ │張至三十張面值均為十八萬支票以為保證,卻未經發│ ││ │票會員同意,詐稱係應收款而私自持向不知情之錢莊│ ││ │或私人貼現借款二億三千餘萬元,並於八十三年十二│ ││ │月間匿避不知去向,足生損害不知情投資人及債權人│ ││ │甲丙○、甲戊○、翁煥池、甲J○、甲l○、p○○│ ││ │、陳國榮、子○○等數百人權益。 │ │└───┴───────────────────────┴────────┘八十四年偵字第一0九八七號【偵】(偵十九、廿九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乙F○│ 乙B○以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開發關子嶺「雷諾│ 偵十九卷 ││ │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利潤優厚為由,邀乙F○出│⑴告訴人乙F○偵││ │資,致乙F○分別於八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及同年七月│ 訊指述:P6-7 ││ │廿五日,各出資新台幣十八萬元,購買其中套房各一│⑵證人乙亥○、羅││ │間,詎事後腦力公司竟惡性倒閉。 │ 汀鈴之證述:P││ │ │ 6-7 ││ │ │⑶(理財記事)簽││ │ │ 收會員卡款項表││ │ │ :P9-10 ││ │ │⑷房屋部收款日結││ │ │ 單:P8背面 ││ │ │⑸證人甲卯○○之││ │ │ 證述:P27-29 │├───┼───────────────────────┴────────┤│ 備註 │即法助原所製作附表㈢中編號24~25部分 │└───┴────────────────────────────────┘
參、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部分: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號【原偵12259】(偵六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乙S○│ 乙B○以腦力開發企業董事長身份,於民國八十三│ ││ │年三月,推出「富貴南山紀念中心靈骨塔」出售,向│ ││乙壬○│乙S○詐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偵),│ ││ │及向蔡再發詐欺二十五萬元,向郭振源詐欺二十九萬│ ││郭振源│元(偵5號、偵續)。 │ ││ │ │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七О號(偵九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乙S○│ 乙S○係聯合報台南市廣告組主任,乙B○多次委│ 偵九卷 ││ │託乙S○為腦力開發集團之房地產推案刊登廣告,初│⑴告訴人乙S○偵││ │期為維債信均按期給付廣告費用,殆至民國八十二年│ 訊指述:P31 ││ │九月間,乙B○大量刊登廣告,費用高達新台幣(下│⑵支票及其退票理││ │同)一百一十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元,乃向乙S○詐稱│ 由單各三紙:P││ │:伊因一時資金調度困難,請乙S○先繳給報社,伊│ 9-10 ││ │不日即可償還云云,,乙S○不疑有他,遂先代為墊│⑶同案被告吳璋仁││ │付,乙B○乃交付票號0000000、七0二三八│ 偵訊供述:P30││ │七三兩紙支票予乙S○收執。 │⑷同案被告余瑞芬││ │ 詎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乙B○亦避不見面。│ 偵訊供述:P17││ │乙S○託人傳話,表示擬提出告訴,乙B○方出面解│ ││ │決,並另交付票號六二二四0七~九三紙支票,不意│ ││ │屆期提示仍悉遭退票,乙B○並潛逃無蹤。 │ │├───┼───────────────────────┴────────┤│ 備註 │同案被告蔡保宏部分,經台南高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 │決,認定屬民事上糾紛。(見偵卅二卷五十四頁)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六號(偵十七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乙D○│ 乙D○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與乙B○、蔡正文、│ 偵十七卷 ││ │蔡保全締結雷諾瓦三期F103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⑴告訴人乙D○偵││ │前,出賣人即乙B○等三人除未善盡出賣人告知義務│ 訊指述:P14 ││ │外,其下員工王瓊玉、林杏芳並在乙D○詢問時一再│⑵土地房屋買賣契││ │謊稱上揭房地並無任何權利瑕疵,致乙D○陷於錯誤│ 約書:P5-8 ││ │而與渠等訂約,並如期繳交買賣價金新台幣三百一十│⑶土地、建築改良││ │二萬。 │ 物所有權狀:P││ │ 詎料,乙D○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突接獲台南│ 17-20 ││ │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方知上揭房地尚有抵押│⑷收據四紙:P21││ │權未塗銷。 │ -24 ││ │ │⑸買賣所有權移轉││ │ │ 契約書:P25-3││ │ │ 4 ││ │ │⑹土地登記謄本:││ │ │ P35-48 ││ │ │⑺同案被告林杏芳││ │ │ 偵訊供述:P14││ │ │ 本院卷三 ││ │ │⑴告訴人乙D○審││ │ │ 訊指述:P212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五號(偵十八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N○○│ 民國八十一年四、五月至八十二年八、九月間,蔡│⑴告訴人N○○之││ │保皚、吳樟仁、蔡保宏以明禧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名義│ 指述:偵九卷P││ │向N○○購買混凝土,共計積欠貨款新台幣二百三十│ 31、偵十八卷P││ │多萬元,且以上揭公司名義開立之支票均遭退票。 │ 4-5 ││ │ │⑵支票影本三紙、││ │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二紙:偵十八卷││ │ │ P6-7 ││ │ │⑶被告蔡保宏之供││ │ │ 述:高院卷P11││ │ │ 2 │├───┼───────────────────────┴────────┤│ 備註 │同案被告蔡保宏部分,經台南高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 │決,認定屬民事上糾紛。(見偵卅二卷五十四頁)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О三號(偵廿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乙E○│ 八十三年八月間,被告乙B○向告訴人謊稱其位於│ 偵廿卷 ││ │關仔嶺之多筆不動產正在開發,亟需短期性資金周轉│ ││ │,除願提供座落台南縣白河鎮關子嶺貳陸地號土地及│⑴告訴人乙E○之││ │其上一О七建號之建物設定三百五十萬抵押權外,再│ 指述:P20-21 ││ │簽發面額均為一百五十萬之本票及支票各一紙以為擔│⑵本票一紙:P22││ │保。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遂交付一百五十萬元予被│⑶支票及其退票理││ │告乙B○。 │ 由單各乙紙:P││ │ 詎料,借期屆至被告乙B○竟避而不見,經多方查│ 23 ││ │詢始知被告乙B○早於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即將上揭│⑷他項權利證明書││ │渡假屋以二百三十萬售予黃有靜,且其上已設定抵押│ :P24 ││ │權予合作金庫。 │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О六二號【他521】(偵廿一、廿二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戊○○│ 戊○○於民國八十年間向乙B○購買兩間預售屋,│ 偵廿一卷 ││ │各繳交四十七萬四千元,詎料該工程僅完成結構體後│⑴告訴人戊○○之││ │即未再動工,嗣後戊○○又向乙B○購買兩間預售屋│ 指述:P3 ││ │,共計五十六萬元,乙B○並訂立保證書保證於八個│ ││ │月後交屋,但至今仍未完工。 │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二九號【偵8276】(偵廿三、卅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辛○○│ 乙B○明知利用人頭開設之公司支票,即將成為拒│ 偵廿三卷 ││ │絕往來戶,個人亦無清償能力,仍於八十二年六月廿│⑴告訴人辛○○之││ │六日利用楊文化(即其公司管理部副總理)透過其弟│ 指述 ││ │楊文興(告訴人姊夫),向辛○○佯稱乙B○獨資經│⑵台南縣安定鄉農││ │營多家公司,又在關子嶺興建第七、八、九期大樓,│ 會活期儲蓄存款││ │又有雷諾瓦市大峽谷俱樂部、森林休閒俱樂部及觀光│ 存摺及證明書:││ │旅館區土地一甲多、枕頭山遊樂區土地十二甲多、台│ P12-13 ││ │南造船廠房地及三家諾貝爾托兒所,因臨時急需資金│⑶本票一紙:P14││ │,銀行貸款手續又慢,遂央求辛○○將其安定鄉農會│⑷抵押權設定契約││ │之定期存款質借予其等周轉二個月,乙B○、趙雪妃│ 書:P15-16 ││ │願共同簽發本票擔保,並願負擔辛○○損失之定期存│⑸土地及建物登記││ │款及質押借款之利息。告訴人不疑有他,於同日向安│ 簿:P18-23 ││ │定鄉農會質押借款三百六十萬後,輾轉交予乙B○、│⑹他項權利證明書││ │趙雪妃,其等亦輾轉交付共同簽發之本票與辛○○。│ :P16-17 ││ │ 詎料,二個月借款期限屆至,其等仍無力清償,為│⑺台灣台南地方法││ │取信辛○○暫緩三個月催討,又共同簽發本票換回第│ 院民事執行處強││ │一次簽發之本票,並由趙雪妃提供所有建物門牌台南│ 制執行金額計算││ │縣白河鎮關嶺里三八六號二層樓房及乙B○所有基地│ 書分配表:P28││ │座落台南縣○○鎮○○○段一0—二0號土地持分,│⑻本票裁定:P29││ │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等到三個月延借期限又屆至,│⑼證人林杏芳偵查││ │趙雪妃、乙B○仍無力清償,辛○○方知上當受騙。│ 中之證述:P71││ │ 嗣後,上開抵押物經拍賣,辛○○受分配二十五萬│ -72 ││ │零五百十三元,不足三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元│⑽證人林杏芳、古││ │未受清償。而後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辛○○與趙│ 慰慈、楊文化於││ │雪妃達成和解,由趙雪妃清償其中二百四十萬之債務│ 八十四年度新簡││ │。 │ 字第一六八號民││ │ │ 事案件審理時之││ │ │ 證述:P83-88 ││ │ │⑪和解書:P95 ││ │ │⑫證人楊文化之證││ │ │ 述:本院卷三P││ │ │ 182、高院卷P9││ │ │ 5-96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一一號(偵廿四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己○○│ 己○○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向乙B○購買史│ 偵廿四卷 ││ │特勞斯山莊編號三樓十九號之預售屋一戶,總價新台│⑴告訴人己○○之││ │幣(下同)九十萬元。己○○業繳交定金六萬元及簽│ 指述:P3 ││ │約金十二萬,合計共十八萬元,詎料工程並未繼續進│⑵史特勞斯山莊土││ │行。 │ 地預定買賣契約││ │ │ 書:P4-6 │└───┴───────────────────────┴────────┘八十四年偵字第九五0七號【偵9508】(偵廿五、六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陳春南│ 乙B○、蔡保全兄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⑴告訴狀乙份:偵││等一八│,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初起對外廣│ 廿五卷 ││七人 │告宣稱:如加入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雷諾瓦國際│⑵證人甲R○審訊││ │休閒育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合作之關子嶺雷諾瓦市「│ 結證:本院卷三││ │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成為會員,即得享有該│ P230 ││ │俱樂部第八期別墅土地之持分(每一會員為三十分之│ ││ │一)及俱樂部內各項設施之使用權利等語,同時又訛│ ││ │稱:如願成為該俱樂部會員卡銷售之地區代理商,每│ ││ │推銷會員卡十二張即送獎品汽車一部,每推銷會員卡│ ││ │二十張送該俱樂部第九期別墅一棟,但須提供代理權│ ││ │利金及履約保證支票,每銷售一張即返還支票一張云│ ││ │云,甲R○等均陷於錯誤,各於八十三年間,在台南│ ││ │市○○路○段○○○號前開公司所在地,與乙B○、│ ││ │蔡保全二人簽約,除均加入會員外,並均代理銷售俱│ ││ │樂部會員卡,每人均交付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十│ ││ │八萬元之履約保證支票各十二張,且因加入會員各繳│ ││ │十五萬、十七萬、二時萬元不等,部分人並另交付代│ ││ │理權利金五十萬。 │ ││ │ 乙B○二人取得上揭現今與支票後,並未興建俱樂│ ││ │部第八期別墅,使甲R○等人不僅無法取得會員之權│ ││ │利,亦無法進行銷售會員卡之工作,其二人並將陳春│ ││ │男等人交付僅供擔保用之支票持向他人借款,甲R○│ ││ │等人始知受騙。 │ │├───┼───────────────────────┴────────┤│ 備註 │即法助原所製作附表㈢中編號27~212部分 ││ │ ││ │同案被告蔡保宏部分,經台南高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見偵卅二卷四十一頁) │└───┴────────────────────────────────┘九十三年偵緝字第八二0號【偵10544】(偵卅一、二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u○○│ 乙B○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二年十│ 偵卅一卷 ││ │月間,向u○○詐稱:承諾將登記為明清建設股份有│⑴告訴人u○○之││ │限公司、大路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蔡保全、蔡全進│ 指述:P55-56 ││ │所有台南縣○○鎮○○○段一三七之二一、一五二之│⑵承諾書:P4 ││ │二七、之二八、一五二之二九、一五一、一五一之一│⑶擔保切結書:P││ │、之三、之五等土地,及地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兩棟│ 5 ││ │計一五五戶,於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切代書工作│⑷本票裁定三份:││ │委請日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u○○全權辦│ P6-10 ││ │理;復於八十三年七月廿日書立「擔保切結書」,願│⑸假處分裁定:P││ │再提供其所有台南市○區○段五一、五一之一、之二│ 11-12 ││ │、五二之二、之五、之十五、之二二~七等十三筆信│⑹何旭苓律師律師││ │託登記為蔡程豐子名義之土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七之地│ 函:P13 ││ │上權,再設定權利抵押權予以附加擔保,並保證就上│ 偵卅二卷 ││ │開地上權,除對高崇輝有書立擔保切結新台幣(下同│⑺被告乙B○之供││ │)四百萬之債務外,不得另行設定權利抵押權,擔保│ 述:P14-16、2││ │其他債權。使u○○陷於錯誤,先後借與乙B○二千│ 7-28 ││ │一百五十五萬元。 │⑻和解書 ││ │ 詎乙B○未將前揭代書工作交予u○○辦理,且因│ ││ │向王順珍借款關係,而於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立具拋棄│ ││ │書載明如因借款所簽發之本票有一張未能兌現,願以│ ││ │上開土地租賃權及房屋所有權償付所欠款項。 │ │├───┼───────────────────────┴────────┤│ 備註 │同案被告蔡保宏、蔡保全、蔡全進及余瑞芬均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二一號【偵8538】┌───┬───────────────────────┬────────┐│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 證據出處 │├───┼───────────────────────┼────────┤│P○○│ 乙B○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六年四│ 偵8538卷 ││ │月十二日在台南市○○路○段○○○號五樓,向李素│⑴告訴狀:P1~5││ │琴詐稱:承諾於和解協議書簽立起一年內完成台南縣│⑵和解協議書、委││ │關仔嶺雷諾瓦第五期史特勞斯山莊六樓七之一號房屋│ 託書、支票影本││ │之交屋,使P○○陷於錯誤,交付新台幣(下同)十│ :P10~15 ││ │五萬,惟迄今尚未完成交屋。 │⑶史特勞斯山莊房││ │ │ 屋暨土地預定買││ │ │ 賣契約書:P16││ │ │ ~33、34~41 ││ │ │⑷存證信函四紙:││ │ │ P6~9 ││ │ │ 偵821卷 ││ │ │⑴告訴人P○○於││ │ │ 偵查中之指述:││ │ │ P46~48 ││ │ │⑵被告坦承簽立和││ │ │ 解書及收受十五││ │ │ 萬價金之供述:││ │ │ P39~40、47~││ │ │ 48 │└───┴───────────────────────┴────────┘㈠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六號併案部分(偵八卷):
┌───┬───────────────────────┐│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z○○│ 乙B○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亟缺現金周││ │轉為由,持票號0000000~八之四紙支票(付││ │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為擔保,向z○○借││ │款新台幣七十二萬元。 ││ │ 詎料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而無法兌現,z○○屢次││ │催討,乙B○均置之不理,甚至避不見面。 ││ │ 另z○○亦曾向乙B○購買五張「雷諾瓦森林渡假││ │村」之會員卡。 │├───┼───────────────────────┤│ 備註 │即附表㈢編號12部分 │└───┴───────────────────────┘㈡有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部分:
⑴八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號(偵七、偵十五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p○○│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乙B○以經營老鼠會方式招││ │攬顧客直銷「雷諾瓦森林渡假村」之會員卡,每張會││甲l○│員卡十八萬元,以分區代理之直銷方式分佈全省,勾││ │串其代理商乙亥○再覓p○○等為其等「銷售主任」││甲丙○│,乙B○、乙亥○再共以「獎勵方法」,利誘「銷售││ │主任」簽發每張面額十八萬之支票二十張佯稱僅作為││ │「擔保」之用。 ││ │ p○○等原不願簽發,然乙B○謊稱為避免不肖主││ │任收錢後逃逸之情形,以保障雙方利益,先簽發面額││ │每張面額為十八萬之支票,俟每月結帳無誤後再發還││ │等語,p○○等受其如此詐騙遂陷於錯誤,而各自簽││ │發十二張支票交其作為「擔保」,詎其得手後竟將上││ │開六十張支票送至地下錢莊「貼現」,致p○○等每││ │人徒負三百六十萬元之鉅債。 │├───┼───────────────────────┤│ 備註 │即附表㈢中編號9~11部分 │└───┴───────────────────────┘⑵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台南地檢偵】(偵十、
十三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劉馮盛│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乙B○以其經營「雷諾瓦森││娣 │林渡假俱樂部」向乙酉○○等招攬,謂會員卡乙張五││ │萬元,另十萬元即為購買該俱樂部房屋、土地。劉馮││華吳來│劉馮等人不疑有他遂與之簽約,並分別繳交十八萬予││祝 │渠,詎至今仍未建造合約中之房屋。 ││ │ 同年七月間乙B○於高雄市○○街○號召開說明會││甲x○│,稱其為促銷上開會員卡,而以贈送別墅的方式鼓勵││ │現有會員招攬其他顧客,且展示所稱別墅草圖及獎勵││甲g○│方法之「雷諾瓦百萬雄兵建軍計畫2」,且表示為避││ │免會員有收錢後逃逸,影響會員權益之情形,為保護││吳林桂│雙方利益,應簽發二十張面額各為十八萬之支票,俟││霞 │每月結帳無誤後即為發還,倘屆期未達該會員卡數,││ │仍可換票擔保等語,致乙酉○○等陷於錯誤,別以劉││ │馮盛娣之劉勝智支票五十八張,甲x○以夫之鐘國松││ │支票二十張,吳林貴霞以夫C○○支票二十張,傅邱││ │金以夫子○○支票二十五張交予乙B○。 ││ │ 同年九月間乙B○又鼓吹午○○○當該俱樂部會員││ │卡銷售之代理商,並謂代理商其需聘僱職員,租用店││ │面,乃要求午○○○交五十萬元支票予渠為支用,吳││ │林桂霞遂將其夫C○○五十萬元支票交予乙B○。詎││ │其在高雄市○○○路○○○號四樓,僅租用一個,月││ │後,即未再租用,而乙B○亦避不見面,且未將支票││ │返還。 ││ │ 另甲r○○以甲s○、O○○之名義為俱樂部會員││ │卡之銷售主任,而分別簽發十九張支票給乙B○作為││ │擔保;另甲r○○代其銷售會員卡,將會員卡費用交││ │給乙B○,而其卻未將二張擔保之支票返還。 │├───┼───────────────────────┤│ 備註 │即附表㈢中編號13~17部分 │└───┴───────────────────────┘⑶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一五號【偵、偵6144】(偵
十一、十四、廿八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甲庚○│ 乙B○係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洪鄭東│月初起,對外廣告宣稱:如加入該公司合作之關子嶺││美 │雷諾瓦市「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成為會員,││ │即得享有該俱樂部第八期別墅之持分(即每會員為三││乙乙○│十分之一)及俱樂部內各項設施之使用權等與,同時││ │又訛稱:如願成為該俱樂部會員卡銷售之地區代理商││w○○│,每推銷會員卡十二張即送獎品汽車一輛,每推銷會││ │員卡二十張送俱樂部第九期別墅一棟,但須提供代理││乙J○│權利金及履約保證支票,於每銷售會員卡一張即返還││ │支票一張云云,使乙J○、乙乙○、w○○、甲庚○││陳國榮│、陳國榮、洪鄭美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各於八十三││ │年二月廿八日、五月三十一日、六月廿七日、七月廿││ │七日、十月十三日、十月三十日,在台南市○○路二││ │段二八九號前開公司所在地,與乙B○及其弟蔡保全││ │簽約,並交付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之履約││ │保證支票各十二張,乙J○、乙乙○、w○○、洪文││ │聰、陳國榮因加入會員各再繳交會費十五萬元,洪鄭││ │東美加入時,因價格調漲而繳交十七萬,其中陳國榮││ │並另交付代理權利金五十萬元。詎乙B○取得上揭現││ │金與支票後,不僅未如期興建俱樂部第八期別墅,且││ │將乙J○等人交付僅供擔保用之支票持向他人借款,││ │乙J○等人始知受騙。 │├───┼───────────────────────┤│ 備註 │即附表㈢中編號18~23部分 │└───┴───────────────────────┘⑷八十四年偵字第六三四三號(偵十二卷)┌───┬───────────────────────┐│移送機│ 指 述 內 容 ││關 │ │├───┼───────────────────────┤│法務部│ 乙B○、蔡保全兄第二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自││調查局│八十一年間起,除於報紙等新聞媒體大肆刊登廣告宣││高雄調│傳投資雷諾瓦休閒俱樂部前景看好,有厚利可圖,並││查站 │分別於高雄等地舉辦說明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會││ │員卡誘使社會大眾參與投資,其方式為每卡售價新台││ │幣(下同)十八萬元,售出一卡可抽佣七千五百元(││ │額數向上遞增),迄今售出一千餘卡吸收資金一億八││ │千餘萬元,乙B○又擬定「挑戰方法」以贈送休閒屋││ │為名義,要求參加挑戰促銷會員卡之會員每人交付廿││ │張至三十張面值均為十八萬支票以為保證,卻未經發││ │票會員同意,詐稱係應收款而私自持向不知情之錢莊││ │或私人貼現借款二億三千餘萬元,並於八十三年十二││ │月間匿避不知去向,足生損害不知情投資人及債權人││ │甲丙○、甲戊○、翁煥池、甲J○、甲l○、p○○││ │、陳國榮、子○○等數百人權益。 │└───┴───────────────────────┘⑸八十四年偵字第一0九八七號【偵】(偵十九、廿九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乙F○│ 乙B○以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開發關子嶺「雷諾││ │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利潤優厚為由,邀乙F○出││ │資,致乙F○分別於八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及同年七月││ │廿五日,各出資新台幣十八萬元,購買其中套房各一││ │間,詎事後腦力公司竟惡性倒閉。 │├───┼───────────────────────┤│ 備註 │即附表㈢中編號24~25部分 │└───┴───────────────────────┘㈢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部分:
①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號【原偵12259】(偵六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乙S○│ 乙B○以腦力開發企業董事長身份,於民國八十三││ │年三月,推出「富貴南山紀念中心靈骨塔」出售,向││乙壬○│乙S○詐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偵),││ │及向蔡再發詐欺二十五萬元,向郭振源詐欺二十九萬││郭振源│元(偵5號、偵續)。 │└───┴───────────────────────┘②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七О號(偵九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乙S○│ 乙S○係聯合報台南市廣告組主任,乙B○多次委││ │託乙S○為腦力開發集團之房地產推案刊登廣告,初││ │期為維債信均按期給付廣告費用,殆至民國八十二年││ │九月間,乙B○大量刊登廣告,費用高達新台幣(下││ │同)一百一十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元,乃向乙S○詐稱││ │:伊因一時資金調度困難,請乙S○先繳給報社,伊││ │不日即可償還云云,,乙S○不疑有他,遂先代為墊││ │付,乙B○乃交付票號0000000、七0二三八││ │七三兩紙支票予乙S○收執。 ││ │ 詎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乙B○亦避不見面。││ │乙S○託人傳話,表示擬提出告訴,乙B○方出面解││ │決,並另交付票號六二二四0七~九三紙支票,不意││ │屆期提示仍悉遭退票,乙B○並潛逃無蹤。 │└───┴───────────────────────┘③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六號(偵十七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乙D○│ 乙D○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與乙B○、蔡正文、││ │蔡保全締結雷諾瓦三期F103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 │前,出賣人即乙B○等三人除未善盡出賣人告知義務││ │外,其下員工王瓊玉、林杏芳並在乙D○詢問時一再││ │謊稱上揭房地並無任何權利瑕疵,致乙D○陷於錯誤││ │而與渠等訂約,並如期繳交買賣價金新台幣三百一十││ │二萬。 ││ │ 詎料,乙D○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突接獲台南││ │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方知上揭房地尚有抵押││ │權未塗銷。 │└───┴───────────────────────┘④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五號(偵十八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N○○│ 民國八十一年四、五月至八十二年八、九月間,蔡││ │保皚、吳樟仁、蔡保宏以明禧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名義││ │向N○○購買混凝土,共計積欠貨款新台幣二百三十││ │多萬元,且以上揭公司名義開立之支票均遭退票。 │└───┴───────────────────────┘⑤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О三號(偵廿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乙E○│ 八十三年八月間,被告乙B○向告訴人謊稱其位於││ │關仔嶺之多筆不動產正在開發,亟需短期性資金周轉││ │,除願提供座落台南縣白河鎮關子嶺貳陸地號土地及││ │其上一О七建號之建物設定三百五十萬抵押權外,再││ │簽發面額均為一百五十萬之本票及支票各一紙以為擔││ │保。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遂交付一百五十萬元予被││ │告乙B○。 ││ │ 詎料,借期屆至被告乙B○竟避而不見,經多方查││ │詢始知被告乙B○早於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即將上揭││ │渡假屋以二百三十萬售予黃有靜,且其上已設定抵押││ │權予合作金庫。 │└───┴───────────────────────┘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О六二號【他521】(偵廿一、廿二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戊○○│ 戊○○於民國八十年間向乙B○購買兩間預售屋,││ │各繳交四十七萬四千元,詎料該工程僅完成結構體後││ │即未再動工,嗣後戊○○又向乙B○購買兩間預售屋││ │,共計五十六萬元,乙B○並訂立保證書保證於八個││ │月後交屋,但至今仍未完工。 │└───┴───────────────────────┘⑦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二九號【偵8276】(偵廿三、卅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辛○○│ 乙B○明知利用人頭開設之公司支票,即將成為拒││ │絕往來戶,個人亦無清償能力,仍於八十二年六月廿││ │六日利用楊文化(即其公司管理部副總理)透過其弟││ │楊文興(告訴人姊夫),向辛○○佯稱乙B○獨資經││ │營多家公司,又在關子嶺興建第七、八、九期大樓,││ │又有雷諾瓦市大峽谷俱樂部、森林休閒俱樂部及觀光││ │旅館區土地一甲多、枕頭山遊樂區土地十二甲多、台││ │南造船廠房地及三家諾貝爾托兒所,因臨時急需資金││ │,銀行貸款手續又慢,遂央求辛○○將其安定鄉農會││ │之定期存款質借予其等周轉二個月,乙B○、趙雪妃││ │願共同簽發本票擔保,並願負擔辛○○損失之定期存││ │款及質押借款之利息。告訴人不疑有他,於同日向安││ │定鄉農會質押借款三百六十萬後,輾轉交予乙B○、││ │趙雪妃,其等亦輾轉交付共同簽發之本票與辛○○。││ │ 詎料,二個月借款期限屆至,其等仍無力清償,為││ │取信辛○○暫緩三個月催討,又共同簽發本票換回第││ │一次簽發之本票,並由趙雪妃提供所有建物門牌台南││ │縣白河鎮關嶺里三八六號二層樓房及乙B○所有基地││ │座落台南縣○○鎮○○○段一0—二0號土地持分,││ │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等到三個月延借期限又屆至,││ │趙雪妃、乙B○仍無力清償,辛○○方知上當受騙。││ │ 嗣後,上開抵押物經拍賣,辛○○受分配二十五萬││ │零五百十三元,不足三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元││ │未受清償。而後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辛○○與趙││ │雪妃達成和解,由趙雪妃清償其中二百四十萬之債務││ │。 │└───┴───────────────────────┘⑧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一一號(偵廿四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己○○│ 己○○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向乙B○購買史││ │特勞斯山莊編號三樓十九號之預售屋一戶,總價新台││ │幣(下同)九十萬元。己○○業繳交定金六萬元及簽││ │約金十二萬,合計共十八萬元,詎料工程並未繼續進││ │行。 │└───┴───────────────────────┘⑨八十四年偵字第九五0七號【偵9508】(偵廿五、六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陳春南│ 乙B○、蔡保全兄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等一八│,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初起對外廣││七人 │告宣稱:如加入腦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雷諾瓦國際││ │休閒育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合作之關子嶺雷諾瓦市「││ │雷諾瓦森林渡假世界俱樂部」成為會員,即得享有該││ │俱樂部第八期別墅土地之持分(每一會員為三十分之││ │一)及俱樂部內各項設施之使用權利等語,同時又訛││ │稱:如願成為該俱樂部會員卡銷售之地區代理商,每││ │推銷會員卡十二張即送獎品汽車一部,每推銷會員卡││ │二十張送該俱樂部第九期別墅一棟,但須提供代理權││ │利金及履約保證支票,每銷售一張即返還支票一張云││ │云,甲R○等均陷於錯誤,各於八十三年間,在台南││ │市○○路○段○○○號前開公司所在地,與乙B○、││ │蔡保全二人簽約,除均加入會員外,並均代理銷售俱││ │樂部會員卡,每人均交付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十││ │八萬元之履約保證支票各十二張,且因加入會員各繳││ │十五萬、十七萬、二時萬元不等,部分人並另交付代││ │理權利金五十萬。 ││ │ 乙B○二人取得上揭現今與支票後,並未興建俱樂││ │部第八期別墅,使甲R○等人不僅無法取得會員之權││ │利,亦無法進行銷售會員卡之工作,其二人並將陳春││ │男等人交付僅供擔保用之支票持向他人借款,甲R○││ │等人始知受騙。 │├───┼───────────────────────┤│ 備註 │即附表㈢中編號27~212部分 │└───┴───────────────────────┘⑩九十三年偵緝字第八二0號【偵10544】(偵卅一、二卷)┌───┬───────────────────────┐│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u○○│ 乙B○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二年十││ │月間,向u○○詐稱:承諾將登記為明清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大路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蔡保全、蔡全進││ │所有台南縣○○鎮○○○段一三七之二一、一五二之││ │二七、之二八、一五二之二九、一五一、一五一之一││ │、之三、之五等土地,及地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兩棟││ │計一五五戶,於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切代書工作││ │委請日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u○○全權辦││ │理;復於八十三年七月廿日書立「擔保切結書」,願││ │再提供其所有台南市○區○段五一、五一之一、之二││ │、五二之二、之五、之十五、之二二~七等十三筆信││ │託登記為蔡程豐子名義之土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七之地││ │上權,再設定權利抵押權予以附加擔保,並保證就上││ │開地上權,除對高崇輝有書立擔保切結新台幣(下同││ │)四百萬之債務外,不得另行設定權利抵押權,擔保││ │其他債權。使u○○陷於錯誤,先後借與乙B○二千││ │一百五十五萬元。 ││ │ 詎乙B○未將前揭代書工作交予u○○辦理,且因││ │向王順珍借款關係,而於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立具拋棄││ │書載明如因借款所簽發之本票有一張未能兌現,願以││ │上開土地租賃權及房屋所有權償付所欠款項。 │└───┴───────────────────────┘⑪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二一號【偵8538】┌───┬───────────────────────┐│告訴人│ 指 述 內 容 │├───┼───────────────────────┤│P○○│ 乙B○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六年四││ │月十二日在台南市○○路○段○○○號五樓,向李素││ │琴詐稱:承諾於和解協議書簽立起一年內完成台南縣││ │關仔嶺雷諾瓦第五期史特勞斯山莊六樓七之一號房屋││ │之交屋,使P○○陷於錯誤,交付新台幣(下同)十││ │五萬,惟迄今尚未完成交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