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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蔡弘琳律師被 告 楊秀鳳上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全銜及書類名稱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等語,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