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交聲字第 5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528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 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4年11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柒日內就本件聲明異議補正其係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或異議代理人,逾期即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日收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嘉監南字第0940027676號函,命異議人於15日內繳納罰鍰。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受處分人認為該條款規定30公尺前就應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極不合理,如在30公尺外就能事先認知到前面車輛故障,那異議人不就未卜先知了。受處分人因前面車輛故障,在法令規定30公尺內右轉,造成遭處以6百元罰鍰,受處分人不服,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之受處分人係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4年12月9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且臺南監理站94年11月2日嘉監南字第裁74-B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亦係對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裁罰,甲○○並非本件交通違規之受處分人甚明,自不得以其個人名義聲明異議,【除非其係該公司之負責人而依法補正聲明異議人為馬爹利

國際有限公司,並以其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如其非該公司之負責人則應依法補正聲明異議人為馬爹利國有限公司,並填載該公司代表人之姓名以及其受該公司委任為異議代理人並具委任狀】,始符合法律上之程式。

三、爰命其於本件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依法補正,逾期即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