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4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