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2年4月17日92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丙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92年度偵字第36、647、648、786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於92年6月2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2年10月6日更犯環境用藥管理法罪,復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4年9月23日以94年度彰簡字第7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4年10月24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