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4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93年度偵字第10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出被告自白、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指訴、扣案光碟、照片、光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光榮公司及新力公司商標註冊證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意旨指被告明知蕭姓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於民國92年10月間不詳日期所販售之「真三國無雙3」等遊戲程式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光榮公司、新力公司等同意或授權之遊戲軟體著作,亦明知上開光碟片上之商標,係前開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且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前述蕭姓男子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使用於相同之仿冒遊戲軟體光碟片,仍以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價格購入,並存放於臺南縣○○鎮○○路170之2號倉庫,且基於營利之意圖,自斯時起,在臺南縣○○鎮○○路○○○號「益智電視遊樂專賣店」內擺放目錄,而私下以每片七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盜版PS2、SS遊戲光碟,供不特定人士選購。嗣於93年9月8日15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PS2遊戲光碟五片、盜版SS遊戲光碟一一四片。惟依上開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告訴人光榮公司指訴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之光碟僅有「真三國無雙3」,告訴人新力公司指訴被告販賣之盜版光碟中,涉嫌侵害其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LibraryPrograms 」,及商標專用權者,僅有扣案屬PS2系統之「真三國無雙3」、「拳皇極限衝擊」、「NBA LIVE 2004」、「WORLD SOC -CER 2002」、「SVCC HAOS」等五片光碟,其餘扣案屬SS系統之盜版遊戲光碟(如附表編號6至100),究竟著作權誰屬、是否得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侵害何人商標專用權、如何看出已侵害商標專用權(因由外觀包裝上均未見有任何商標)等等,均未見有著作權人及專標專用權人之指訴,或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足見被告販售扣案屬SS系統遊戲光碟部分,聲請人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富喆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