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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2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 律師

林錫恩 律師林石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521、4522、6387、8005、8793、9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無罪。

前 言

壹、按案件,指被告及其犯罪事實。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亦可參酌。由此可知,若被告有一人以上,為盡舉證責任及俾被告得以具體行使防禦權,檢察官自應就其起訴之案件,針對各該被告之各該特定被訴事實,分別提出個別之證據清單,始謂盡其形式舉證責任。

貳、查本案經偵查檢察官於94年8月5日提起公訴,於同年9月23

日繫屬本院,全案被告共計28名、卷宗33宗(含93年度他字第728號卷6宗、93年度他字第1448號卷2宗、94年度偵字4521號卷17宗、94年度偵字第4522號卷1宗、94年度偵字第6387號卷1宗、94年度偵字第8005號卷2宗、94年度偵字第8793號卷3宗、94年度偵字第9860號卷1宗),此有蓋有本院93年3月23日收文章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9月22日子○朝讓94偵4521字第57502號函一紙可稽。惟檢察官起訴書有諸多未符法定程式或未臻完備之處,如犯罪事實敘及但未提及所犯法條者、或有雖列證據清單但未載明證據資料出處者、或有筆錄漏未簽名者,或有註明出處但並非該頁筆錄者,且未就各被告之證據方法分別區隔記載,而係包裹提出,乃經本院於95年1月6日以南院慧刑寒94訴1215字第095000967號函請公訴人補正,並經蒞庭公訴黃檢察官於95年2月9日以子○朝清94蒞8871字第8445號函提出補充理由書前來,此有補充理由書一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㈢頁90至97)。嗣蒞庭公訴檢察官分別於96年5月1日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32638號函(見本院卷㈧頁1至31)、96年5月4日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34007號函(見本院卷㈧頁32至37)、96年7月17日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見本院卷㈧頁204至212)、96年9月28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77059號函(見本院卷頁23至138)分別提出補充理由書前來,茲依時間先後,將檢察官提起公訴、補正等事宜排序如下:

㈠94年8月5日提起公訴,同年9月23日始繫屬法院。

㈡95年2月9日,指出證據清單各該證據方法之出處及其待證事項。

㈢96年5月1日,提出各被告之證據清單。

㈣96年5月4日,補提被告黃○○、D○○之證據清單。

㈤96年7月17日提出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補充理由書,確

認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並說明以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全文為基礎,其中有所變更、追加或減縮部分,將以括號特別註明;每一單元之犯罪事實下方,併臚列該單元犯罪事實涉案被告及所犯法條。本件全部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以該補充理由書為準。

㈥96年9月26日,針對每位被告各該特定之被訴事實提出證

據清單,並特別說明之前96年5月1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32638號函、96年5月4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34007號函所提出之證據清單均不再援用,以此次函文附件所示證據清單取代之。

綜合上開全程說明可知,經公訴檢察官補正後,本案審理之

範圍,已屬特定,各被告之被訴事實及各項具體證據方法,應以上開㈤㈥所載為範圍。嗣本院並於97年5月13日就各項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為裁定,並合法送達,且為力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避免延宕,乃分別於97年5月14日以南院雅刑寒94訴1215字第0970036009號函、97年5月22日以南院雅刑寒94訴1215字第0970024237號函,促請辯護人、檢察官如欲聲請傳喚證人交互詰問,應於收文7日內向本院提出,此有本院2紙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頁157、

163 )。關於本件判決書之製作,其格式係採一被告一判決書,公訴

意旨逕引檢察官嗣所補提之補充理由書,並將各該證人筆錄全貌收錄於判決內之理由如下:

㈠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人數多達28人,犯罪事實複雜

,起訴法條未盡相同,各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關於證據能力有無之主張各有所本,因此,先就各被告分別為證據能力之裁定,進而以經裁定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方法為基礎,就各被告形成有、無罪之心證,乃進而就每一被告製作一判決書。

㈡其次,判決書係法院就檢、辯雙方所提出之證據及聲請調

查之證據所為一定評價之意思表示,本案事實龐雜,且證據數量眾多,為使閱讀判決之人得以貼近、瞭解檢察官起訴事實、相對應之起訴法條,及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之內容,乃逕引補充理由書之犯罪事實,並為能方便直接形成心證,將各該證人筆錄收錄於理由內,並昭公信。

叄、茲將全案被告被訴事實、所涉法條、檢察官之求刑、被告認

罪與否及本院判決結果,整理列舉如下開表一所示,俾利掌握全案情節。

表一:

┌───┬────┬─────────┬──────────┬────────┬──────┬───────┐│編號(│被告 │所犯事實 │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法│檢察官之求刑 │被告認罪與否│本院判決之結果││依起訴│ │(以95蒞9725補充理│條 │ │ │ ││書被告│ │由書為準) │ │ │ │ ││次序)│ │ │ │ │ │ │├───┼────┼─────────┼──────────┼────────┼──────┼───────┤│ 1 │戊○○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4項圍標罪 │褫奪公權4年,併 │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五①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科新台幣3000萬元│3.否認 │3.無罪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罰金。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2 │庚○○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5年,褫 │1.否認 │1.有罪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4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3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5.犯罪事實四② │ 及同條第5項前段借 │ │5.否認 │5.無罪 ││ │ │6.犯罪事實五① │ 牌投標罪 │ │6.否認 │6.無罪 ││ │ │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5.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信罪 │ │ │ ││ │ │ │6.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3 │卯○○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6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 │ ││ │ │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 │ │├───┼────┼─────────┼──────────┼────────┼──────┼───────┤│ 4 │甲○○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3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4項圍標罪 │奪公權2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四④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新台幣500萬元罰 │3.否認 │3.無罪 ││ │ │4.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3.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信罪 │ │ │ ││ │ │ │4.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5 │富欣企業│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92條 │罰金新台幣50萬元│否認 │無罪 ││ │社 │ │ │。 │ │ │├───┼────┼─────────┼──────────┼────────┼──────┼───────┤│ 6 │壬○○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併 │否認 │無罪 ││ │ │ │ 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 │科罰金新台幣50萬│ │ ││ │ │ │ 用牌照投標罪 │元。 │ │ │├───┼────┼─────────┼──────────┼────────┼──────┼───────┤│ 7 │申○○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4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四④ │ 4款結夥竊盜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五① │2.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新台幣3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 信罪 │金。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8 │癸○○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6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否認 │3.無罪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4.否認 │4.無罪 ││ │ │5.犯罪事實五①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5.否認 │5.無罪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5.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9 │A○○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10 │午○○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 │ │ │ │├───┼────┼─────────┼──────────┼────────┼──────┼───────┤│ 11 │宙○○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褫 │1.認罪 │1.有罪 ││ │(起訴後│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認罪 │2.無罪 ││ │更名為黃│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1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峻林,以│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下仍稱黃│5.犯罪事實四②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5.否認 │5.無罪 ││ │友良) │6.犯罪事實四③ │ 4款結夥竊盜罪 │ │6.否認 │6.無罪 ││ │ │7.犯罪事實五①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8.犯罪事實五② │ 務侵占罪 │ │ │ ││ │ │ │5.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信罪(含左開5、6之│ │ │ ││ │ │ │ 事實) │ │ │ ││ │ │ │6.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含左 │ │ │ ││ │ │ │ 開7、8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12 │己○○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若認罪並證述其他│1.認罪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共犯犯罪,及提供│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捐贈新台幣150萬 │3.否認 │3.無罪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元,處有期徒刑2 │4.認罪 │4.無罪 ││ │ │5.犯罪事實五①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年,緩刑4年。 │5.否認 │5.無罪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5.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13 │戌○○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褫 │1.否認 │1.有罪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1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4.犯罪事實五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5.犯罪事實五②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4.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含左 │ │ │ ││ │ │ │ 開4、5犯罪事實) │ │ │ ││ │ │ │ │ │ │ │├───┼────┼─────────┼──────────┼────────┼──────┼───────┤│ 14 │未○○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2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奪公權1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新台幣100萬元罰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金。 │ │ ││ │ │ │ │ │ │ │├───┼────┼─────────┼──────────┼────────┼──────┼───────┤│ 15 │丙○○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2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16 │丁○○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2年2月。│否認 │無罪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17 │丑○○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 │否認 │有罪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18 │寅○○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8月。│否認 │無罪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19 │C○○ │1.犯罪事實五③乙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期徒刑6年,褫 │否認 │無罪 ││ │ │ │ 第1項第5款圖利罪、│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 刑法第132條第1款洩│罰金新台幣500萬 │ │ ││ │ │ │ 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元。 │ │ │├───┼────┼─────────┼──────────┼────────┼──────┼───────┤│ 20 │辰○○ │1.犯罪事實五①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期徒刑10年,褫│1.否認 │有罪 ││ │ │2.犯罪事實五② │ 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奪公權5年,併科 │2.否認 │ ││ │ │3.犯罪事實五③甲 │ 收賄罪(含左開1、2│罰金新台幣200萬 │3.否認 │ ││ │ │ │ 、3之事實) │元。 │ │ │├───┼────┼─────────┼──────────┼────────┼──────┼───────┤│ 21 │地○○ │1.犯罪事實五①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期徒刑12年,褫│1.否認 │無罪 ││ │ │2.犯罪事實五② │ 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奪公權5年,併科 │2.否認 │ ││ │ │3.犯罪事實五③乙 │ 收賄罪(含左開1、 │罰金新台幣500萬 │3.否認 │ ││ │ │ │ 2、3之事實) │元。 │ │ │├───┼────┼─────────┼──────────┼────────┼──────┼───────┤│ 22 │宇○○ │1.犯罪事實五③甲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期徒刑6年,褫 │否認 │無罪 ││ │ │ │ 第1項第5款圖利罪 │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 │罰金新台幣300萬 │ │ ││ │ │ │ │元。 │ │ │├───┼────┼─────────┼──────────┼────────┼──────┼───────┤│ 23 │B○○ │1.犯罪事實四③ │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2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四④ │ 4款結夥竊盜罪 │ │2.認罪 │2.無罪 ││ │ │3.犯罪事實五② │2.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3.否認 │3.無罪 ││ │ │ │ 務侵占罪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24 │黃○○ │1.犯罪事實四③ │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年,併 │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六② │ 4款結夥竊盜罪 │科罰金新台幣50萬│2.認罪 │2.無罪 ││ │ │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元。 │ │ ││ │ │ │ 例第7條第4項違法持│ │ │ ││ │ │ │ 有槍砲罪、槍砲彈藥│ │ │ ││ │ │ │ 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 ││ │ │ │ 第4項違法持有子彈 │ │ │ ││ │ │ │ 罪 │ │ │ │├───┼────┼─────────┼──────────┼────────┼──────┼───────┤│ 25 │乙○○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制罪 │ │ │ │├───┼────┼─────────┼──────────┼────────┼──────┼───────┤│ 26 │天○○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制罪 │ │ │ │├───┼────┼─────────┼──────────┼────────┼──────┼───────┤│ 27 │玄○○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制罪 │ │ │ │├───┼────┼─────────┼──────────┼────────┼──────┼───────┤│ 28 │D○○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 │1.否認 │1.無罪 ││ │ │2.犯罪事實六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2.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 │ │ ││ │ │ │ 害公務罪 │ │ │ │└───┴────┴─────────┴──────────┴────────┴──────┴───────┘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以下逕引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之補充理由書):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寒股),以下係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文為基礎,其中有所變更、追加或減縮部分,將以大括號【】特別註明;每一單元之犯罪事實下方,併臚列該單元犯罪事實之涉案被告及所犯法條。本件全部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以該補充理由書為準,茲確認全部犯罪事實如下:

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因曾文溪北勢洲橋至二溪橋之間河段彎曲,年久積淤土石,容易造成水患。於93年3月15日辦理疏浚發包作業,並以標售土石的方式進行發包,工程名稱為「曾文溪曾文二號橋至北勢洲橋堤段河川環境改善工程土石標售」(以下簡稱曾文溪疏浚工程),河段全長3.8公里,寬度210公尺,依設計之預定疏浚深度(約挖深4-6公尺),總計有3,142,338立方公尺之土石,工期360日,自同年月24日起訖94年3月18日止,工程內容係採取出售曾文溪河床4至5米深之土石方,由得標廠商自行開挖、載離與販售。依93年台南地區土方之價格,一方約新台幣(下同)40-50元左右,砂石原料之價格則在200元左右,相差甚多。第六河川局設計人員工務課j○○根據附近堤防之地質鑽探資料,認曾文溪淤積之土石中,以土為主。故編列標售之價格以土方為參考價格,總預算為4800萬元,約一方15.28元,以概括承受之方式發包,但為免廠商挖取砂石獲得不當之暴利,造成國庫損失,於招標公告中另有補充規定,若挖得卵礫石層及純砂層,應堆置現場,不得運離,其方數則自土方的數量中扣除,另行計價,由河川局累積至相當數量另行標售。因台南地區砂石產量不豐,通常必須由中部南投一帶運來,運費甚高,此次曾文溪疏浚之土量原已甚多,又可取得台南地區稀有之砂石資源,利潤頗豐,故為眾多砂石廠商所矚目,競相領取標單,總計領取標單之廠商有三十餘件,買受之標單有五、六十份。

二、圍標案犯罪事實:①戊○○係台南縣議會議長,庚○○係台南縣議議員,為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庚○○另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從事砂石土方之生意。戌○○係佳憶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震聯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子未○○為名義負責人),宙○○為庚○○之表弟,同時為忠勤企業社之負責人,己○○係太山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為其事業夥伴,另余坤泉(已歿)等均從事砂石土方之生意。余坤泉、戌○○及己○○、癸○○復長期承攬河川局之工程,對於河川疏浚之業務相當熟稔。以上之人亦知悉曾文溪疏浚工程之厚利,企謀承攬。初由余坤泉、宙○○、戌○○、己○○、癸○○、A○○欲共同承攬曾文溪疏浚工程,但在此同時庚○○亦欲承包,惟其缺乏資金,邀戊○○共同參與承包,戊○○本身亦無資金,乃找長期經營六合彩賭博的申○○(賭博部分另案偵辦)參與投資1650萬元,並約定9月30 日可返還本金,另加紅利500萬元。宙○○、戌○○、己○○、癸○○,一方知悉庚○○、戊○○亦欲承包,自認無法對抗議長、議員之權勢,乃透過周五六與戊○○、庚○○協商要求共同合夥承包,並獲庚○○、戊○○之應允,雙方遂約定各出1650萬元,由有議員職位之戊○○、庚○○,以及其友人申○○、甲○○(西港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一方(官股),宙○○、戌○○、己○○、癸○○為一方(民股),再各分10股,總計20股。

②庚○○、戊○○、【刪除申○○】、【卯○○】(綽號五

十仔,庚○○之司機)、甲○○、宙○○、戌○○、己○○、癸○○,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謀以圍標之方式影響投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即於曾文溪疏浚工程開標前即93年3月14日,由己○○、癸○○及宙○○約集領取曾文溪疏浚工程標單廠商如永益砂石行(負責人陳子文,合夥人葉建鑫)、X○○、f○○、V○○、縣仔、林登源(綽號南廓源)、M○○(綽號王哥)、d○○(綽號關廟欽仔)、I○○(代表南投廠商子欣砂石行王寶成)、乙○○(綽號狐狸)、瀅寶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瀅寶公司,實際負責人郭迺暉,綽號麻豆暉)、建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生公司,負責人黃惠貞,實際負責人載金順)、啟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峰公司,負責人林秋景,實際負責人Q○○)、水遠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遠公司,負責人P○○)、冠嘉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嘉公司,負責人O○○)、上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揚公司,負責人R○○),和台南地區主要參與砂石土方生意廠商,與庚○○、戌○○、宙○○、己○○、癸○○、卯○○、甲○○等,在台南縣佳里鎮嘟嘟餐廳【為圍標曾文溪疏浚工程】召開圍標餐會。或以平日之交情,或以10萬至8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或承諾得標後,可以購買曾文溪疏浚之土方砂石等代價,說服宏泰吉有限公司、建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或有意承包之其餘上開廠商不要參與投標。時戊○○因總統選舉前,賭博新聞爭議,避居國外,庚○○並以國際長途電話向其報告詳情。繼於93年3月16日開標當天,除另有阻擋他人投標之情事外(詳如下述),即由庚○○借用其姊夫壬○○所經營之富欣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以佳憶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戌○○)、忠勤企業社(負責人為宙○○,未附押標金),震聯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未○○,實際負責人為戌○○)、永益砂石行之牌照(負責人為陳子文與葉建鑫)參與陪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終使富欣企業社得標。

┌────────────────────────────┐│ 上開犯罪事實二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1)被告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2)被告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3)被告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4)被告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8)被告癸○○: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11)被告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12)被告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13)被告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③93年3月15日開標當天,庚○○、徐【智益】、宙○○、

戌○○、己○○、癸○○、丙○○、未○○等,即帶同不詳姓名年籍之年輕男子至投標現場,以阻擋其他廠商進入投標場所之非法方法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時有a○○欲投標時,為己○○及戌○○阻擋,並將其帶同至庚○○車上,強行拿走標單,a○○不得已只好取走押標金放棄投標。另有森澤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澤公司),係事先以郵寄方式投標,開標當天其負責人S○○亦為己○○、戌○○等所阻擋,由戌○○與己○○乃聯手由己○○擋住看管標單之第六河川局人員視線,由戌○○以事先填寫黏封,但未附押標金之佳憶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戌○○)標單,抽換森澤公司之標單交還給S○○,森澤公司不得已只好同意放棄參與競標,以此非法方法使S○○無法投標。

┌────────────────────────────┐│ 上開犯罪事實二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被告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標││ 及第5項前段借牌投標罪嫌。 ││ (3)被告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標││ 罪嫌。 ││ (5)被告富欣企業社: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 ││ (6)被告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 借用牌照投標罪嫌。 ││ (8)被告癸○○: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標││ 罪嫌。 ││ (10)被告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標罪嫌。 ││ (11)被告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標罪嫌。 ││ (12)被告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標罪嫌。 ││ (13)被告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標罪嫌。 ││ (15)被告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標罪嫌。 │└────────────────────────────┘

④最後【富欣企業社】果然以超過底價4800萬元僅200萬元

之最高價5000萬元,每方單價15.91元獲得承包權。在3月15日當天下午,以及之後2、3日內,宙○○、戌○○、己○○、癸○○等,即分別致送10萬至80萬元圍標金予上開放棄投標之廠商,計給啟峰營造公司15萬元、森澤營造有限公司40萬元、萬加營造公司與水遠營造公司各10萬元、和益營造公司與上揚實業公司各30萬元,a○○80萬元、f○○10萬元、縣仔20萬元、I○○10萬元、國興仔20萬元、勝仔10萬元、徐和川10萬元、O○○10萬元。X○○、V○○沒拿錢,但容許他們自己下去挖砂石。事後宙○○、戌○○等另邀砂石廠商A○○、午○○入股,但只算在宙○○等民股之百分之五十以內,不另增加股數,計A○○、戌○○各占10﹪,己○○、宙○○、癸○○、午○○各占7.5﹪。庚○○、戊○○、申○○(即官股)占50%,也分十股,甲○○另計一股,戊○○另邀縣議員陳進雄入股一百萬元等,總計二十二股。

三、盜採砂石案犯罪事實:①曾文溪疏浚工程初期,戊○○隱於幕後,由庚○○擔任總

經理,主導整個疏浚工程進行,另宙○○擔任副總經理,己○○為主任技師並負責公關工作,癸○○為企劃主任,G○○(另緩起訴處分)擔任經理,A○○、丑○○、丁○○等擔任工地主任,戌○○及其派至現場之丙○○等負責重機械,其子未○○、陳文憲則協助駕駛挖土機,另寅○○為調度組組長負責調度車輛,D○○則受僱為指揮交通人員,另有挖土機及堆土機司機i○○、U○○、N○○、葉炎昆、T○○、蔡鎮宇、蘇文旺、邱連華、洪雲志、楊福財、L○○、葉炎昆、黃志和、王建仁、楊士毅、J○○(陳文憲、i○○、U○○、N○○、葉炎昆、T○○、蔡鎮宇、蘇文旺、邱連華、洪雲志、楊福財、L○○、葉炎昆、黃志和、王建仁、楊士毅、J○○等另為緩起訴處分)等在現場作業。

②富欣企業社股東戊○○、庚○○、申○○、宙○○、戌○

○、己○○、癸○○、午○○、A○○【、甲○○】等,以及工地現場之G○○(另為緩起訴處分)、丑○○、丁○○、未○○、丙○○、寅○○、D○○等均明知依照土石標售契約書廠商應依作業圖說擬定作業計畫,並依所提作業計畫進度疏浚(契約書第4條第1款、第2款);對於挖出之土石,應即運離並予妥處,不得任意堆置現場。廠商就其表土、廢棄土石料應依所訂作業計畫處理,嚴禁就地掩埋,除補充施工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並不得堆置於河川區域內(契約書第8條第3款);挖取土石作業不得超越計畫高程,任一檢測點超越計畫高程1.0公尺,或平均檢測高程超逾平均計畫高程0.5公尺者,屬惡意違反規定構成盜採(契約書第16條第4款第2目,第15條第2款第6目,第3款);作業時間以每日7時至18時為原則,作業時間以外禁止挖掘及裝載搬運(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第7條);契約範圍內所產生之什草、樹木、廢土、廢棄物等,應由廠商運離河川區域(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第19條);本土方標售案係以棕黃色沈泥質細砂夾黏土、坋土層為主要標售材料,若開挖後發現卵礫石石料或純砂層,承商應立即停止開挖,並通知工務所報局派員會勘另案標售,不得先行外運。(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第21條第10款)。顯示僅能開挖設計高程內之土方,不得挖掘深層卵礫石及純砂層(或稱「料」,即砂石級配),若有發現開挖範圍內之卵礫石及純砂,也必須堆置在旁,不得運出。但戊○○、庚○○【、A○○、午○○、己○○、戌○○、申○○、甲○○、宙○○、癸○○】等富欣企業社股東及G○○、丑○○(起訴書誤繕為洪日清)、丁○○、丙○○等公司幹部及現場操作挖土機、堆土機之司機,卻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曾文溪疏浚工程得標後,自93年4月間始【,在曾文溪曾文二號橋至北勢洲橋堤段間(即曾文溪疏浚工程位在台南縣山上鄉、大內鄉、善化鎮、官田鄉間之施工地點),】陸續以每立方米190元、200元與220元不等之單價,分別【預售】給羿舜企業社(負責人寅○○)10萬方一方200元,再以一方220元轉給d○○之成城砂石行;華特實業公司(負責人Y○○、周順天綽號柳丁,砂石運至上眾砂石行,負責人酉○○,股東有吳陽明、陳春長及酉○○)40萬方,一方200元;良諡企業(負責人K○○)10萬方,一方200元;定豪企業b○○(負責人胡聰綿)10萬方,一方200元;子欣砂石行(負責人I○○)10萬方,一方200元;瑩寶實業公司(負責人趙國根,實際負責人e○○)10萬方,一方220元;庭源砂石行(負責人Z○○,由劉火木處理)10萬方,一方220元;忠勤砂石行(負責人宙○○)10萬方,一方190元;W○○10萬方一方200元。合計出售110萬立方米,佔曾文溪疏浚合約總數達1/3,若全部售出,預計其盜採之不法利益將超過2億2仟萬元。

③富欣企業社盜取曾文溪卵礫石及砂石之方法,【初期】係

先透過宙○○、G○○等人,指示丙○○及工地主任丑○○、丁○○、D○○、寅○○等幹部及i○○等挖土機、堆土機司機以疏浚工程名義掩護,先將淺層含草木之土方(俗稱土蓋)挖出後未運離而就近堆置,並違反合約與工程圖說規定,開挖深度超過7米,盜取深層之卵礫石及純砂(俗稱管溝砂)運出販售,再將表層土蓋回填整平,且於夜間、假日仍不停盜採,以作集水坑、整地、修築便道等巧立之名義挖取砂石,回填土蓋,挖取出來之砂石堆置於附近風乾,翌日再由砂石車迅速運離工區。因河川局監工E○○發現其有盜採砂石之情形要求堆置,富欣企業社則以挖土機整平混合過之堆置砂石供河川局採樣檢測,致呈不合純砂層之標準而繼續盜採,並行賄監工主任宇○○(起訴書誤繕為黃淾園,以下均同)及日後之現場監工辰○○,工務課課長地○○,管理課課長C○○以包庇其等之盜採行為(貪瀆部分詳犯罪事實五)。除上開預定砂石買賣契約之廠商,另亦零量售予其他砂石廠商,還有銷售含細砂較多之純砂層作為管路砂予W○○等人,每方約80-100元。迄94年3月17日查獲為止,依富欣企業社之工程事務所扣押物帳冊計算,總計盜挖卵礫石及純砂層約656,83 2.9方,共119,878, 890.5元。另以一方80元至100元之價格出售含細砂之純砂層作管路砂之用,約67,519方,售價5,48 1,292.5元。總計盜採砂石為663,584.8方,共125,360, 183元。

┌───────────────────────────┐│ 上開犯罪事實三①②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1)被告戊○○: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2)被告庚○○: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4)被告甲○○: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7)被告申○○: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8)被告癸○○: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9)被告A○○: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0)被告午○○: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1)被告宙○○: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2)被告己○○: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3)被告戌○○: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4)被告未○○: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5)被告丙○○: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6)被告丁○○: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7)被告丑○○: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18)被告寅○○: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28)被告D○○: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四、股東背信侵占及後期戊○○及申○○介入經營之犯罪事實:

①庚○○、宙○○及己○○因較熟悉砂石業務,受全體股東

之委託處理曾文溪疏浚業務,詎三人竟共同犯意聯絡,以分配圍標金及支出補償地上物為名,支出富欣企業社款項【1160 】萬元,其中分別由庚○○侵占股款300萬元,宙○○及己○○分別侵占150萬元。另癸○○則於曾文溪疏浚工程開標後第2天即93年3月16日,收受宙○○或己○○所交付要給陪標廠商之圍標金之幾十萬元後,癸○○竟將其中10萬元侵占入己。】┌─────────────────────────┐│ 上開犯罪事實四①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被告庚○○: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8)被告癸○○: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11)被告宙○○: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12)被告己○○: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②庚○○、宙○○復違背股東利益,明知曾文溪砂石市場看

好,為賣方市場,砂石廠商聞訊會主動前來購買,無需提供仲介者佣金,竟私自提供每方10元之仲介費予介紹上開廠商之人,收取仲介費者計有庚○○本人、乙○○、宙○○、吳春城及戊○○,總共1500萬元,另剩餘100萬元及其他款項為打點地方上的人。致己○○、癸○○、A○○等無法信任富欣企業社之財務分配而退股。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被告庚○○: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11)被告宙○○: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③庚○○所管理之帳目不清楚,宙○○復收取砂石廠商支票

或現金後,開其個人支票予富欣企業社前後約1500萬元,而有虧空公司款項之背信情形。93年9月間戊○○遂要求庚○○及宙○○陸續退出工地現場,由其與申○○直接介入主導營運及控制財務收支。因盜採級配砂石不足,而無法順利分配,產生已訂約購買砂石多家廠商與富欣企業社之紛爭,於93 年10月1日,戊○○、宙○○邀集砂石廠商I○○、d○○、宙○○、李良發、K○○、郭宗隆、W○○等至金都市餐廳聚餐,協調出貨問題,甲○○、B○○、黃○○、戌○○等並均到場處理【,為協調出貨問題簽立1份協議書】。另戊○○派其手下B○○、黃○○至現場管理工地及帳務,B○○並找申○○六合彩之僱用人員涂和雯(另為緩起訴處分)擔任會計,【庚○○將富欣企業社之帳務全部移轉給戊○○、申○○後,由申○○更名為八八企業社之代稱作帳】。B○○將每日所收資金、帳務資料至戊○○服務處或其他地點交予戊○○及申○○。疏浚工程資金均在土地銀行新市分行00000000000000富欣企業社帳戶內存提,而支票收支則均由B○○負責,利用陽信銀行中華分行000000000000常勝發名義開立公司的付款支票,但有時公司款項比較大時申○○要求B○○及會計涂和雯(另為緩起訴處分)將款項電匯至高雄市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0 000000陳應輝帳戶內存放。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11)被告宙○○: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23)被告B○○: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24)被告黃○○: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④申○○與甲○○並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申○○在學甲

鎮喝花酒向甲○○借用5萬元,卻於94年2月24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竟以年終獎金名義指示會計涂和雯給付公司款項予甲○○,以清償申○○、甲○○私人之債務。B○○另自接手富欣企業社財務起,關於帳記每月宙○○(1)之不明款項5萬元,領取後侵占入己。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④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4)被告甲○○: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7)被告申○○: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23)被告B○○: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五、河川局官員貪瀆案犯罪事實:①【概述:】地○○係第六河川局工務課長,負責綜理該局

工程之施工與監督;宇○○係工務課正工程司,自93年3月迄同年7月退休為止,派駐曾文溪疏浚工程現場工務所主任;辰○○係該局工務課課員,自93年8月底起,派駐曾文溪疏浚工程擔任現場工務所監工;C○○係該局管理課課長,負責督導該局河川駐警的河川巡狩業務,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庚○○【、戊○○、A○○、午○○、己○○、戌○○、申○○、甲○○、宙○○、癸○○】等富欣企業社股東為遂行其等盜採計畫,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每月均透過宙○○、戌○○等人分別行賄第六河川局【官員地○○、辰○○】,令該等受賄官員包庇被告庚○○等人盜採犯行。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①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1)被告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2)被告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4)被告甲○○: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7)被告申○○: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8)被告癸○○: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9)被告A○○: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10)被告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11)被告宙○○: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12)被告己○○: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13)被告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20)被告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職務收賄罪嫌。 ││ (21)被告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職務收賄罪嫌。 │└────────────────────────────┘

【②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之具體內容:】行賄情事原由宙○○

及戌○○處理(因宙○○逃亡此部分細節不明),B○○接手後,B○○依宙○○指示於94年2月18日後3或4天及94 年3月7或8日分別於工地事務所辦公室及疏浚工程A區旁辰○○車上交付20萬及5萬賄款。B○○並於93年11月到94年2 月間於戌○○位於佳里興的廟宇及工地事務所等地三次交付戌○○10萬元共30萬元,再由戌○○賄賂工務課課長地○○。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11)被告宙○○: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13)被告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20)被告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職務收賄罪嫌。 ││ (21)被告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職務收賄罪嫌。 ││ (23)被告B○○: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③第六河川局官員違背職務行為之具體內容:】

甲、初期工務所主任宇○○(起訴書誤繕為黃淾園,以下均同)明知其職員E○○及駐衛警於現場監工或巡查時發現有盜取卵礫石及純砂層外運,【及後期工務所課員辰○○明知】超挖砂石回填土蓋之違法情形,【宇○○與辰○○本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2條第3、5款,及水利法第78之1條、第81之2條第9款與第92之

2 條第7款等法令規定,善盡舉發之責,】卻【違背職務及法令】蓄意包庇富欣企業社,除從寬認定不必堆置可以外運之砂石外,並為其等設想以堆置一部分之方法掩人耳目,並於93年7月23日告知G○○暫時停止盜採,以避E○○於7月20日起發現盜採純砂層之情形【,因而圖利富欣企業社,使其得以繼續盜採土石,自93年

7 月底至被查獲為止,至少獲利約110,220,000元之盜採砂石價值。(93年7月24日起至94年2月17日有帳目可憑為止,盜採砂石價值103,739,813元,以94年2月平均一日之盜採砂石值231466元,2月18日至3月17日計28日估算為6,481,048元,兩者合計110,220,861元)。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③甲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0)被告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職務收賄罪嫌(違背職務行為內容)。 ││ (22)被告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 ││ 罪嫌。 │└────────────────────────────┘

乙、【繼】於94年2月間起,第六河川局為加強控管曾文溪疏浚工程,防止夜間及假日施工盜採,乃預先排班由河川駐警等輪流於夜間前往工地河段巡查。94年2月17日河川駐警H○○、F○○輪值夜間巡狩,發現有夜間施工情形,要求停工。翌日戌○○與B○○為擺平此事,前往第六河川局找工務課課長地○○,要求地○○勿處罰,地○○明知其等違反施工規定,卻【違背職務】未處理任其等繼續違法超挖、盜挖砂石。戌○○、B○○並要求管理課長C○○預先以通報夜間巡查,以避免被發現盜採行為。C○○明知依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第六條關於河川管理維護及違法查處事項,係管理課之職掌,而夜間巡查之目的在出其不意,方得以發現違法情事,竟違反職務,為使富欣企業社夜間施工盜採砂石行為不被河川駐警夜間巡查發現,先後於94年2 月24日上午11時4分及3月10日上午9時6分,預先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打電話予戌○○(使用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以「今天有那個哦!」及「很無聊喔,晚上」等暗語,洩露當天將有夜間巡查之消息,使戌○○通知G○○、丙○○、丁○○等現場施工人員當天晚上停止施工,致河川駐衛警H○○、F○○(2月24日)、張誌榮、朱亮昇(3月10日),於夜間巡查時無法發現違法夜間施工之情事,而【圖利】戊○○、庚○○等人得以繼續盜採砂石迄被查獲為止,至少再【獲得】盜採砂石價值約4,860,000元【之利益】(以94年2月平均一日之盜採砂石值231466元,2月25日至3月17 日計21日計算)。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③乙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19)被告C○○: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 ││ 罪嫌、刑法132條第1款洩露國防以外秘 ││ 密罪嫌。 ││ (21)被告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職務收賄罪嫌。 │└────────────────────────────┘

六、恐嚇、暴力、槍枝案犯罪事實①戊○○、庚○○等富欣企業社股東幹部盜採曾文溪砂石,

因河川局現場監工E○○至現場巡查監督,為恐E○○發現盜採之情形,遂派由指揮交通之D○○陪同E○○,以監視其行動,93年6月11日E○○未知會D○○私下前往曾文溪疏浚工地勘查,發現有挖掘裸露之卵礫石及純砂層,認為可能涉嫌盜採,通知河川局以及富欣企業社前來,D○○聞訊而至,對於E○○未知會其私自前往工地表示不滿,竟出言「從現在起不保障河川局工作人員在工區之安全」等脅迫之言語,使執行職務之E○○心生恐懼,因而提出簽呈要求調離曾文溪疏浚工程現場監工之職務。

┌────────────────────────┐│ 上開犯罪事實六①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8)被告D○○:刑法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②曾文溪疏浚工程暴利甚豐,必須擺平地方黑白兩道,除每

月給付10萬元於林丁燦議員,楊登山議員是全部給100萬元,還有吳春城與大內鄉某地方角頭各100萬元,以及曾經有中部黑道與地方業者僱用遊覽車進入工地抗議,事後透過宙○○給付不詳之人600萬元(另案調查),總計約1000萬元之回饋金。但仍然暴力事件頻傳,除有93年10月間戊○○初接手時,曾要求甲○○進入現場管理,惟甲○○派駐現場監工方清森復與戌○○派駐現場之劉勝男因土方款項發生衝突,戊○○方要求二方都退出工地。另因遭受黑道覬覦,多次發生工地現場及工務所不明之暴力槍擊事件。故戊○○派駐現場之B○○(非法持有槍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的助手黃○○乃為維護安全,【於93年7月間,在台南市○○○路旁廟宇公內取得制式90槍枝一把、制式子彈10發,未經許可而持有。】┌────────────────────────────┐│ 上開犯罪事實六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4)被告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第12條第4項違法持有制式槍彈罪嫌。 │└────────────────────────────┘

③宙○○為參加曾文溪疏浚工程,因缺乏資金,向綽號狐狸

之乙○○借款,乙○○於93年5、6月及過2、3個月後以兩分利分別借予宙○○1500萬與300萬,其中250萬元係向天○○借款再轉借宙○○。惟宙○○僅還乙○○2、300萬元。另宙○○亦向玄○○借取資金,未能歸還。嗣後復傳出宙○○收取砂石、土方廠商之現金款項後,再以自己之支票交付公司,但未能兌現,虧空公司款項約1700萬元。乙○○、天○○及玄○○索債甚急,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乙○○在某日凌晨3時許,約宙○○到永康市○○路一處停車場無人居住鐵皮屋,玄○○、乙○○、天○○,以及綽號四哥、么仔、阿旺、阿草等不詳姓名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以怒罵等方式,【刪除恐嚇】脅迫宙○○隔日必須交出130萬元,並讓出其曾文溪疏浚工程之股權予玄○○,使宙○○行無義務之事,將上開股權移轉予玄○○。

┌────────────────────────┐│ 上開犯罪事實六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25)被告乙○○: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26)被告天○○: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27)被告玄○○: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貳、公訴人就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16日95年度

蒞字第9725號補充理由書犯罪事實二②,認被告戊○○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公訴人就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16日95年度

蒞字第9725號補充理由書犯罪事實三①②③,認被告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嫌。

公訴人就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16日95年度

蒞字第9725號補充理由書犯罪事實①,認戊○○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叄、檢察官認為被告戊○○涉有上開罪嫌,各分別舉證如下表二所示:

表二:

1.人證(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資料│ 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實│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 │ │(檢方之證據資│ │力 ││ │ │料與頁次不符者│ │ ││ │ │,經本院職權調│ │ ││ │ │查後予以更正)│ │ │├──┼───────┼───────┼───────┼─────────┤│1-2 │戌○○94年3月 │93他728號第3卷│戊○○為富欣企│⑵有 ││ │22日⑵檢察官訊│(2)P205-210 │業社幕後金主及│ ││ │問筆錄 │ │參與圍標之廠商│ │├──┼───────┼───────┼───────┼─────────┤│1-3 │戌○○94年6月 │94偵4521號第12│戊○○、申○○│⑵有 ││ │17日⑵檢察官訊│卷 │參與曾文溪疏浚│ ││ │問筆錄 │(2)P131-134 │工程盜採砂石之│ ││ │ │ │犯罪事實。 │ │├──┼───────┼───────┼───────┼─────────┤│2-1 │庚○○94年3月 │93他728號第3卷│戊○○及申○○│ 有 ││ │21日檢察官訊問│P114-120 │有經營曾文溪疏│ ││ │筆錄 │ │浚工程。 │ │├──┼───────┼───────┼───────┼─────────┤│3-1 │I○○94年4月 │94偵4521號第2 │圍標之過程、吳│ 有 ││ │26日檢察官訊問│卷P192-195 │健保與庚○○等│ ││ │筆錄 │ │人有參與圍標。│ │├──┼───────┼───────┼───────┼─────────┤│3-2 │I○○94年4月 │94偵4521號第6 │圍標之過程、吳│ 有 ││ │26日檢察官訊問│卷P85-89 │健保與庚○○等│ ││ │筆錄 │ │人有參與圍標。│ │├──┼───────┼───────┼───────┼─────────┤│4-1 │戊○○94年5月 │94偵4521號第5 │戊○○與申○○│ 有 ││ │11日檢察官訊問│卷P124-127 │有經營曾文溪疏│ ││ │筆錄 │ │浚工程 │ │├──┼───────┼───────┼───────┼─────────┤│4-2 │戊○○94年6月7│94偵4521號第11│圍標之過程及吳│ 有 ││ │日檢察官訊問筆│卷P120-123 │健保有仲介砂石│ ││ │錄 │ │買賣。 │ │├──┼───────┼───────┼───────┼─────────┤│4-3 │戊○○94年3月 │93他728號第3卷│戊○○參與曾文│⑴有 ││ │18日 (1)警訊及│(1)P10-20 │溪疏浚工程盜採│⑵有 ││ │⑵檢察官訊問筆│(2)P34-43 │砂石之犯罪事實│ ││ │錄 │ │。 │ │├──┼───────┼───────┼───────┼─────────┤│4-4 │戊○○94年6月7│94偵4521號第11│戊○○、申○○│ 有 ││ │日檢察官訊問筆│卷P120-123 │參與曾文溪疏浚│ ││ │錄 │ │工程盜採砂石之│ ││ │ │ │犯罪事實。 │ │├──┼───────┼───────┼───────┼─────────┤│4-5 │戊○○94年4月8│93他728號第6卷│戊○○參與曾文│ 有 ││ │日調查站筆錄 │P139-144 │溪疏浚工程盜採│ ││ │ │ │砂石之犯罪事實│ ││ │ │ │。 │ │├──┼───────┼───────┼───────┼─────────┤│5-1 │c○○94年5月 │94偵4521號第5 │戊○○涉有經營│⑵有 ││ │10日⑵檢察官訊│卷 │曾文溪疏浚工程│ ││ │問筆錄 │(2)P185-188 │,涂和雯為其會│ ││ │ │ │計。 │ │├──┼───────┼───────┼───────┼─────────┤│6-1 │Z○○94年6月2│94偵4521號第10│盜採砂石及圍標│ 有 ││ │日檢察官訊問筆│卷P186-187 │之犯罪事實及吳│ ││ │錄 │ │健保介紹買砂石│ ││ │ │ │。 │ │├──┼───────┼───────┼───────┼─────────┤│8-1 │己○○94年6月1│94偵4521第10卷│盜採 │ 有 ││ │日警訊筆錄 │P165-167 │ │ │├──┼───────┼───────┼───────┼─────────┤│8-2 │己○○94年6月1│94偵4521第10卷│盜採 │ 有 ││ │日檢察官訊問筆│P168-174 │ │ ││ │錄 │ │ │ │├──┼───────┼───────┼───────┼─────────┤│8-3 │己○○94年6月6│94偵4521第11卷│盜採 │ 有 ││ │日檢察官訊問筆│P26-28 │ │ ││ │錄 │ │ │ │├──┼───────┼───────┼───────┼─────────┤│8-4 │己○○94年6月9│94偵4521第11卷│盜採 │ 有 ││ │日檢察官訊問筆│P29-32 │ │ ││ │錄 │ │ │ │├──┼───────┼───────┼───────┼─────────┤│9-3 │G○○94年6月 │94偵4521號第12│盜採 │ 有 ││ │21日偵訊筆錄 │卷P214-215 │ │ │└──┴───────┴───────┴───────┴─────────┘

2.物證(非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資料│ 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實│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 │ │(檢方之證據資│ │力 ││ │ │料與頁次不符者│ │ ││ │ │,經本院職權調│ │ ││ │ │查後予以更正)│ │ │├──┼───────┼───────┼───────┼─────────┤│1 │經濟部水利署第│93他728號第5卷│圍標 │ 有 ││ │六河川局開標紀│P105 │ │ ││ │錄表 │ │ │ │├──┼───────┼───────┼───────┼─────────┤│4 │富欣企業社土地│94偵4521號第5 │圍標 │ 有 ││ │銀行1-598-7帳 │卷P55-69 │ │ ││ │號資金往來紀錄│ │ │ │├──┼───────┼───────┼───────┼─────────┤│5 │自午○○扣押得│94偵4521號第15│圍標 │ 有 ││ │曾文溪疏浚工程│卷P352、353 │ │ ││ │資料試算表 │ │ │ │├──┼───────┼───────┼───────┼─────────┤│6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8 │圍標 │ 有 ││ │六河川局工程設│卷P42-75 │ │ ││ │計圖、標單工本│ │ │ ││ │費收據 │ │ │ │├──┼───────┼───────┼───────┼─────────┤│7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15│圍標 │ 有 ││ │六河川局招標資│卷P2-12 │ │ ││ │料 │ │ │ │├──┼───────┼───────┼───────┼─────────┤│9 │支票與交易確認│94偵4521號第16│圍標 │ 有 ││ │單照片 │卷P33-35 │ │ │├──┼───────┼───────┼───────┼─────────┤│10 │銀行傳票(照片│94偵4521號第16│圍標 │ 有 ││ │) │卷P82-84、 │ │ ││ │ │87-89 │ │ │├──┼───────┼───────┼───────┼─────────┤│14 │台南縣政府營利│94偵4521號第16│圍標 │ 有 ││ │事業登記證 │卷扣押物卷 │ │ ││ │ │P154-161 │ │ │├──┼───────┼───────┼───────┼─────────┤│15 │華南銀行南都分│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圍標│ 有 ││ │行陳和順交易明│卷P70-73 │犯罪事實。 │ ││ │細 │ │ │ │├──┼───────┼───────┼───────┼─────────┤│16 │國泰世華銀行前│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圍標│ 有 ││ │金分行張金蘭交│卷P74-79 │犯罪事實。 │ ││ │易明細 │ │ │ │├──┼───────┼───────┼───────┼─────────┤│17 │土石標售契約書│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P16、20、24 │ │ │├──┼───────┼───────┼───────┼─────────┤│18 │第六河川局開標│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決)紀錄表 (第│P26 │ │ ││ │一次) │ │ │ │├──┼───────┼───────┼───────┼─────────┤│19 │土石標售補充說│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明 │P29、32 │ │ │├──┼───────┼───────┼───────┼─────────┤│20 │土方作業計畫書│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P71-88 │ │ │├──┼───────┼───────┼───────┼─────────┤│21 │人員組織表、工│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程工地代理人委│P76、77、87 │ │ ││ │託書 │ │ │ │├──┼───────┼───────┼───────┼─────────┤│22 │經濟部水利署第│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六河川局河川巡│P105、106、107│ │ ││ │防日誌 │、111、114 │ │ │├──┼───────┼───────┼───────┼─────────┤│23 │會勘紀錄 │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P127 │ │ │├──┼───────┼───────┼───────┼─────────┤│24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施工地照片 │P131-138 │ │ │├──┼───────┼───────┼───────┼─────────┤│26 │⑴統計表 │93他728號第3卷│盜採 │ ⑴有 ││ │ │P138 │ │ │├──┼───────┼───────┼───────┼─────────┤│27 │簽收單及提貨單│93他728號第4卷│盜採 │ 有 ││ │ │P113、174、185│ │ │├──┼───────┼───────┼───────┼─────────┤│31 │⑴扣押物目錄表│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 有 ││ │、扣押筆錄、⑵│P123-129 │ │ ││ │照片 │ │ │ │├──┼───────┼───────┼───────┼─────────┤│35 │94年3月23日檢 │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 有 ││ │察官現場會勘紀│P17 │ │ ││ │錄 │ │ │ │├──┼───────┼───────┼───────┼─────────┤│36 │河川局深坑測量│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 有 ││ │圖 │P18-19 │ │ │├──┼───────┼───────┼───────┼─────────┤│37 │曾文溪主流計畫│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河道縱斷面圖 │P4 │ │ │├──┼───────┼───────┼───────┼─────────┤│38 │94年3月30日工 │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務所⑴勘驗筆錄│P16-22 │ │ ││ │及⑵照片 │ │ │ │├──┼───────┼───────┼───────┼─────────┤│39 │曾文溪治理河段│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砂石採取可行性│P72、108 │ │ ││ │計畫報告 │ │ │ │├──┼───────┼───────┼───────┼─────────┤│40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案上眾砂石行、│P115-117 │ │ ││ │成城砂石行、庭│ │ │ ││ │源砂石行會勘紀│ │ │ ││ │錄 │ │ │ │├──┼───────┼───────┼───────┼─────────┤│41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施工處照片 │P199-203 │ │ │├──┼───────┼───────┼───────┼─────────┤│42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 │盜採 │ 有 ││ │預度進度表 │卷P87、88 │ │ │├──┼───────┼───────┼───────┼─────────┤│43 │土壤分類實驗報│94偵4521號第1 │盜採 │ 有 ││ │告 │卷P160-167、 │ │ ││ │ │158 │ │ │├──┼───────┼───────┼───────┼─────────┤│44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盜採砂石後回填│卷P4-6 │ │ ││ │之現場照片 │ │ │ │├──┼───────┼───────┼───────┼─────────┤│45 │檢察官94年4月 │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19日曾文溪疏浚│卷P7 │ │ ││ │工程現場勘驗筆│ │ │ ││ │錄 │ │ │ │├──┼───────┼───────┼───────┼─────────┤│46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六河川局曾文溪│卷P16、17 │ │ ││ │第二號北勢洲橋│ │ │ ││ │土方工程工程日│ │ │ ││ │報表 │ │ │ │├──┼───────┼───────┼───────┼─────────┤│47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現場照片 │卷P25 │ │ │├──┼───────┼───────┼───────┼─────────┤│48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開採土方、大料│卷P26-31 │ │ ││ │、管砂總量對照│ │ │ ││ │表 │ │ │ │├──┼───────┼───────┼───────┼─────────┤│49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事務所扣押各廠│卷P32-140 │ │ ││ │商大料、管砂、│ │ │ ││ │土方總量統計表│ │ │ │├──┼───────┼───────┼───────┼─────────┤│50 │庭源砂石行扣押│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得曾文溪疏浚工│卷P152-155、 │ │ ││ │程運出砂石分析│172、174 │ │ ││ │檢驗報告 │ │ │ │├──┼───────┼───────┼───────┼─────────┤│51 │⑴上眾砂石行扣│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押得曾文溪疏浚│卷P183、184、 │ │ ││ │工程運出砂石分│156-162砂石分 │ │ ││ │析檢驗報告,及│析檢驗報告 │ │ ││ │⑵堆置砂石照片│ │ │ │├──┼───────┼───────┼───────┼─────────┤│52 │和信砂石行與涂│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呈儒之砂石買賣│卷P13-14 │ │ ││ │契約 │ │ │ │├──┼───────┼───────┼───────┼─────────┤│53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I○○93年6月 │卷P16、17 │ │ ││ │19日運砂石日報│ │ │ ││ │表 │ │ │ │├──┼───────┼───────┼───────┼─────────┤│54 │曾文溪工地現場│94偵4521號第3 │盜採 │ 有 ││ │堆置砂石及純砂│卷P1-51 │ │ ││ │層之混和料篩分│ │ │ ││ │析與土壤分類報│ │ │ ││ │告 │ │ │ │├──┼───────┼───────┼───────┼─────────┤│55 │94年5月5日檢察│94偵4521號第4 │盜採 │ 有 ││ │官於曾文溪疏浚│卷P38-40 │ │ ││ │工程現場勘驗筆│ │ │ ││ │錄 │ │ │ │├──┼───────┼───────┼───────┼─────────┤│57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4 │盜採 │ 有 ││ │六河川局曾文溪│卷P153-178 │ │ ││ │二橋至北勢洲橋│ │ │ ││ │河川疏浚工程已│ │ │ ││ │開挖區域測量結│ │ │ ││ │果複測報告 │ │ │ │├──┼───────┼───────┼───────┼─────────┤│60 │富欣企業社土地│94偵4521號第5 │盜採 │ 有 ││ │銀行1-598-7帳 │卷P55-69 │ │ ││ │號資金往來紀錄│ │ │ │├──┼───────┼───────┼───────┼─────────┤│61 │有關砂石之公文│94偵4521號第5 │盜採 │ 有 ││ │ │卷P70-73 │ │ │├──┼───────┼───────┼───────┼─────────┤│62 │自午○○扣押得│94偵4521號第5 │盜採 │ 有 ││ │曾文溪疏浚工程│卷P179-182 │ │ ││ │資料試算表 │ │ │ │├──┼───────┼───────┼───────┼─────────┤│63 │富欣企業社行經│94偵4521號第7 │盜採 │ 有 ││ │濟部水利署第六│卷P110 │ │ ││ │河川局文 │ │ │ │├──┼───────┼───────┼───────┼─────────┤│64 │第六河川局工務│94偵4521號第7 │盜採 │ 有 ││ │課⑴簽與⑵檢驗│卷P116-121 │ │ ││ │土質狀況現場照│ │ │ ││ │片 │ │ │ │├──┼───────┼───────┼───────┼─────────┤│65 │第六河川局 │94偵4521號第7 │盜採 │ 有 ││ │93.6.3水六工字│卷P109 │ │ ││ │第093.0000000 │ │ │ ││ │號函 │ │ │ │├──┼───────┼───────┼───────┼─────────┤│66 │⑴砂石價格計算│94偵4521號第8 │盜採 │ 有 ││ │草稿、⑵E○○│卷P11-21 │ │ ││ │於93年7月23日 │ │ │ ││ │、6月11日上簽 │ │ │ ││ │呈附照片 │ │ │ │├──┼───────┼───────┼───────┼─────────┤│67 │第六河川局至曾│94偵4521號第8 │盜採 │ 有 ││ │文溪疏浚工程現│卷P23-28 │ │ ││ │場1K+300、 │ │ │ ││ │1K+500、2K+920│ │ │ ││ │、2K+800處採樣│ │ │ ││ │化驗⑴簽呈與⑵│ │ │ ││ │照片 │ │ │ │├──┼───────┼───────┼───────┼─────────┤│68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8 │盜採 │ 有 ││ │六河川局工程設│卷P42-75 │ │ ││ │計圖、標單工本│ │ │ ││ │費收據 │ │ │ │├──┼───────┼───────┼───────┼─────────┤│69 │卵礫石出售統計│94偵4521號第10│盜採 │ 有 ││ │表 │卷P176 │ │ │├──┼───────┼───────┼───────┼─────────┤│70 │第六河川局會議│94偵4521號第10│盜採 │ 有 ││ │資料:93.5.26 │卷P67-71 │ │ ││ │會議 │ │ │ │├──┼───────┼───────┼───────┼─────────┤│71 │估價單 │94偵4521號第12│盜採 │ 有 ││ │ │卷P62-64 │ │ │├──┼───────┼───────┼───────┼─────────┤│73 │富欣企業社函 │94偵6387號卷 │盜採 │ 有 ││ │ │P43、45 │ │ │├──┼───────┼───────┼───────┼─────────┤│74 │第六河川局預算│94偵4521號第15│盜採 │ 有 ││ │書、工程數量計│卷扣押物卷 │ │ ││ │算表 │P54-66 │ │ │├──┼───────┼───────┼───────┼─────────┤│75 │第六河川局會勘│94偵4521號第15│盜採 │ 有 ││ │照片 │卷扣押物卷 │ │ ││ │ │P74-77 │ │ │├──┼───────┼───────┼───────┼─────────┤│76 │第六河川局研討│94偵4521號第15│盜採 │ 有 ││ │會資料 │卷扣押物卷 │ │ ││ │ │P83-91 │ │ │├──┼───────┼───────┼───────┼─────────┤│77 │第六河川局⑴簽│94偵4521號第15│盜採 │ 有 ││ │辦文書與⑵照片│卷扣押物卷 │ │ ││ │ │P131-134 │ │ │├──┼───────┼───────┼───────┼─────────┤│78 │第六河川局查核│94偵4521號第15│盜採 │ 有 ││ │報告 │卷扣押物卷 │ │ ││ │ │P126-130 │ │ │├──┼───────┼───────┼───────┼─────────┤│85 │存款對帳單與交│94偵4521號第15│盜採 │ 有 ││ │易查詢清單 │卷扣押物卷 │ │ ││ │ │P507-516 │ │ │├──┼───────┼───────┼───────┼─────────┤│86 │成誠、庭園、上│94偵4521號第13│盜採 │ 有 ││ │眾砂石行94年6 │卷現場相片卷 │ │ ││ │月16日就上開砂│P9-13、27-37 │ │ ││ │石行堆置之砂石│ │ │ ││ │現場採樣及查封│ │ │ │├──┼───────┼───────┼───────┼─────────┤│87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3│盜採 │ 有 ││ │A、B區94年4月9│卷現場相片卷 │ │ ││ │日會勘照片 │P14 │ │ │├──┼───────┼───────┼───────┼─────────┤│88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3│盜採 │ 有 ││ │A區94年6月15日│卷現場相片卷 │ │ ││ │工地現場照片 │P21-26 │ │ │├──┼───────┼───────┼───────┼─────────┤│89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3│盜採 │ 有 ││ │現場會勘照片 │卷現場相片卷 │ │ ││ │ │P38-47 │ │ │├──┼───────┼───────┼───────┼─────────┤│90 │財團法人中華顧│94偵4521號第16│盜採 │ 有 ││ │問工程司材料實│卷P142-153 │ │ ││ │驗室試驗報告 │ │ │ │├──┼───────┼───────┼───────┼─────────┤│95 │陽信銀行中華分│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盜挖│ 有 ││ │行存款資料 │卷P47-66 │砂石犯罪事實。│ ││ │ │ │ │ │├──┼───────┼───────┼───────┼─────────┤│98 │支票影本 │94偵4521號第16│戊○○與申○○│ 有 ││ │ │卷P11-16 │參與盜採砂石之│ ││ │ │ │犯意。 │ │├──┼───────┼───────┼───────┼─────────┤│99 │陽信銀行中華分│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盜挖│ 有 ││ │行常勝發存款對│卷P7-16 │砂石犯罪事實。│ ││ │帳單 │ │ │ │└──┴───────┴───────┴───────┴─────────┘

肆、被告戊○○辯護意旨略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於系爭疏浚工程投標前即已入股,或與其他參與圍標之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戊○○僅係將錢借予被告庚○○,並未參與系爭疏浚工

程,亦非股東,其嗣後因被告庚○○未能還款,為保障債權,始派B○○前往接手系爭疏浚工程;此外,所謂卵、礫石層與純砂石層,定義並不明確,毫無標準可資遵循。再者,富欣企業社員工縱有夜間施工,亦不當然構成竊盜罪。

檢察官並未針對行賄罪部分提出證據清單,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有共謀或參與行賄之行為。

伍、法律規定及判決先例:按舉證責任係指「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舉證(提出的證據)未詳盡時,將受不利益判斷」之原則。以下分述之:

㈠檢察官之舉證範圍:

檢察官之舉證事項應以無罪推定原則為基礎,以定其適用範圍。無罪推定原則原本係針對犯罪事實所為之考量原則,使無罪責無刑罰之實體法原則,反映於訴訟法上之無罪責證明者即應為無罪判決之原則。因而,無罪推定原則對於此些直接影響被告罪責存在與否及範圍之所有與實體法事實有關者,皆有其適用。換言之,有關構成要件該當事實、阻卻違法之事實、阻卻罪責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事實、刑罰之加重減輕免除之事實以及關於量刑之事實等,檢察官皆負有舉證責任。

㈡檢察官之舉證程度:

一般而論,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亦即所謂的真偽不明的情況,未必即指真偽程度各佔一半之情形,祇要未達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之程度即為所指。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序裡,所要解決之案件皆與剝奪人民權益息息相關之重大處分行為-「刑罰」有關,因而對於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明程度要求的特別高。因此,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舉證責任,在於高度之證明(超越合理的可疑程度)無法達成時(陷於真偽不明時),立即啟動其機能,以判斷負擔舉證責任者之敗訴責任。

㈢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修正之後,檢察官於公判庭中對於犯罪事實所應負的實質舉證責任,將無法如同過去般得假藉任何理由意圖逃脫,而將實質的舉證責任毫無理由地轉嫁給被告,使被告自始蒙上被推定為有罪之陰影。

亦基於雙方當事人(檢察官與被告,自訴案件中之自訴人與被告亦同)皆得為證據調查之聲請,「實質的舉證責任」與「形式的舉證責任」之概念,於訴訟程序中明顯地呈現出,而使法庭出現活絡現象。

㈣總而言之,在現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架構下,應建立起由

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之制度,且係屬於犯罪事實限於真偽不明之敗訴結果責任。換言之,一旦檢察官在公判庭上無法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明至「超越合理的可疑程度」時,法院基於其中立第三人之立場,即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不應超過檢察官之舉證範圍再依職權進行證據之調查(蒐集),如此才有助於檢察官舉證責任之落實,亦使院檢雙方角色、權責分明,嚴守其職務本分,不再接續糾問被告,如此始能落實公平法院之理念。

復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例如:1、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所記載之證據明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犯罪;2、僅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或告訴人之指訴,或被害人之陳述為唯一之證據即行起訴;3、以證人與實際經驗無關之個人意見或臆測之詞等顯然無證據能力之資料(有無證據能力不明或尚有爭議,即非顯然)作為起訴證據,又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成立犯罪;4、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如僅稱有證物若干箱或帳冊若干本為憑,至於該證物或帳冊之具體內容為何,均未經說明;5、相關事證未經鑑定或勘驗,如扣案物是否為毒品、被告尿液有無毒物反應、竊佔土地坐落何處等,苟未經鑑定或勘驗,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等情形,均應以裁定定出相當合理之期間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明方法。辦理刑事訴訟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項亦定有明文。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陸、經本院查:關於被告戊○○被訴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涉有罪嫌,無非是以表二所示、待證事實欄

為「圍標」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憑。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其擔任臺南縣議會議長,曾將錢借予被告庚○○及因被告庚○○無法還款,為保障債權,而於93年9月間指派B○○至系爭疏浚工程工地接手經營,若有款項則直接還給申○○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圍標犯行,辯稱:並非富欣企業社股東,系爭疏浚工程招標時,人在國外,亦不記得是否與被告庚○○電話聯絡,更未參與圍標犯行等語。辯護意旨則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參與圍標犯行,且依檢察官長期監聽被告戊○○、庚○○,竟無法提出圍標當日二人使用電話聯絡之證據,證人I○○之證述自無法採信。

㈡查公訴人所舉用以證明犯嫌之供述證據如表二編號1-2、3-1、3-2、4-1、4-2、6-1,茲分敘如下: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戌○○之證述:

⑴表二編號1-2證人即共同被告戌○○於94年3月22日在

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3他728號第3卷頁205-210)問:你們究竟有無向第六河川局公務人員行賄?答:B○○曾親口告訴我,有向第六河川局人員行賄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205)問:B○○何時告訴你的?答:大約在94年2月中旬,因為我們利用晚上開採土

石,被第六河川當場查獲,B○○打電話要求我和他一起至第六河川局疏通,我乃在電話中質問B○○難道公司都沒有向河川局人員行賄嗎,不然怎麼會忽然來檢查,B○○才親口表示:有按月向第六河川局人員行賄,所以我才確定有行賄這件事。

問:前述如何向第六河川局人員行賄?行賄對象有哪

些人?賄款若干?答:B○○告訴我,係按月送第六河川局工務課長地

○○,每月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另每月送給現場監工康姓監工(經查為辰○○)五萬元。

問:前述要向第六河川局人員按月送錢行賄,是自何

時開始?在庚○○主導期間,有無向第六河川局人員行賄?答:在庚○○時代,由宙○○管工地現場及財務,B

○○係在戊○○接手後才負責原來宙○○的業務,所以在庚○○時期,我有聽B○○告訴我,公司也是有每月向第六河川局人員行賄十五萬元之情事。

問:前述宙○○有無按月將前述十五萬元匯款送給第

六河川局人員?答:B○○表示宙○○將該每月十五萬元匯款私吞,

沒有確實送給第六河川局人員,所以河川局官員才會常常來巡查取締。

問:(提示:94.3.1時間11:42戌000000000000與

Z000000000000譯文)該通電話你有提到「康仔的工錢你用好了沒有」,是何意思?答:(檢視後作答)「康仔的工錢」就是指前述每月

要給辰○○的五萬元之賄款,我是在電話中要提醒B○○要記得給康仔,不要讓他們常常來取締囉唆。問:你們到底有無盜挖或超挖土方砂石的情事?答:有的,我雖然在93年9月間就不在負責工地現場

業務,但是我從事這行業已經快三十年了,和河川局官員大部份都認識,所以,B○○曾經多次因夜間或日間盜挖土石遭查獲,而(見93他728號第3卷頁2 06)打電話給我,拜託我向第六河川局人員關心處理情形,因此,我才知道在B○○負責工地現場業務期間,有盜挖土石情事。

問:前述盜挖土石之情形為何?答:我只知道合約書係規定在上游開挖深度不能超過

五公尺,下游不能超過六公尺,但誤差範圍可在百分之十以內,如果超過該些深度即上游超過五點五公尺,下游超過六點六公尺,就屬於盜挖,至於盜挖情形為何,因為我在93年9月以後,就不在現場,所以不清楚情況為何,我只是依據B○○事後被抓到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問:前述盜挖土石係何人決定?你有無共同參與決定?答:B○○是議長戊○○派他去現場負責有關業務,

有權決定盜挖的人是庚○○、經理G○○及B○○等三人。

問:提示:94.2.17 時間19:38戌000000000000與Z

000000000000電話譯文,該通電話主要內容為:河警(河川警 察)有在晚上查到偷施工,B○○要你去疏通,以及你仗勢和河川局人員熟識,回覆來不及,所以叫B○○不必回覆(回填土方)等等,有無此事?答:有的,因為B○○如前述有利用晚上盜挖土石,

深度超過前述標準,因為我叫他晚上不要施工,明天一大早就要來檢測,已經來不及回填,所以,我就叫B○○不要回填了,明天再利用關係跟河川局人員疏通就可以了。

問:你在工地現場處理業務期間為何?在你負責業務

期間有無前述盜挖土石情事?答:我大約自93年6月間起至93年9月間止,我都是僅

負責A區工地,因該工程剛施工不久,尚不敢盜挖,所以我負責期間,並未有盜挖的情事。問:據調查,你們為了挖取深層下方高價值的土石販

售,所以常有超挖深度之情事,再以上層較無價值的土方回填,有無此事?答:有這回事,但我也是因為B○○跟我講才知道。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207)問:你既然在93年9月間,就離開不再負責工地現場

業務,為何至今B○○仍然密切和你連絡前述有關行賄及盜挖土石之事宜?答:因為我和戊○○有多年交情,純粹是因為戊○○

拜託我要幫忙並協助B○○,我看在戊○○面子上,才願意繼續協助B○○處理前述事宜。問:經查系爭工程你實際所有之震聯工程公司參與

投標之押標金票號為FF0000000和參與投標廠商永益砂石行押標金票號FF0000000,有連號情形,你如何解釋?答:事實上永益砂石行也是我和余坤泉(已歿)找來

要共同圍標的,本來我們是打算要以我所有之佳億實業有限公司、震聯工程有限公司及永益砂石行,三支牌來圍標順利取得工程,但是沒料到後來庚○○以富欣企業社名義得標。

問:你第一次向調查站供稱,係因為佳億實業公司之

標單押標金裝錯信封,才在開標當日早上臨時以震聯公司名義進場投標,和你前述供述不符,你如何解釋?答:第一次筆錄我是故意隱瞞前述圍標情事,事實上

係我和余坤泉及永益砂石行負責人(姓名我不詳,都是余坤泉在連絡)三人有意共同圍標取得工程,本來計劃要由永益砂石行得標,並由二支作為陪標廠商。

問:經查,系爭工程參與投標廠商尚有宏泰吉有限公

司、建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忠勤企業行,該些廠商你是否認識?是否係你或庚○○借牌的?答:該些廠商我知道忠勤企業行係宙○○的,其他二

家我不認識,我們也沒有向他們借牌,至於他們是否庚○○所借用,我不清楚。

問:你有無負責販售土石?情形為何?答:當初公司規定所挖取之土方,可交由每位股東去

兜售,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五十五元,其中五元歸負責販售之股東所有,五十元要繳回公司入帳,另外管路砂及級配等較有價值之砂石,規定統籌交由公司處理。

問:你所販售之土方累計數量有若干?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208)答:詳細數量我沒有統計,我估計大約只有五萬立方公尺。

問:系爭工程戊○○93年9月底排除庚○○勢力,完

全掌控整個疏浚工程事宜,但又退居幕後,係指派哪些人站在幕前處理有關事宜?分工情形為何?答:一開始戊○○叫甲○○負責現場督導,G○○負

責現場總管理及財務,丁○○負責工地主任,又叫我協助B○○疏通關心河川局官員,但是後來甲○○糾眾毆打劉俊男(應為劉勝男),戊○○乃叫甲○○及劉俊男(應為劉勝男)不要再到現場管事,一切都由B○○接管。

問:前述你們利用夜間盜挖土石,曾經有多次因民眾

檢舉而經河川局人員查獲,但是B○○都連絡你去疏通,後來河川局人員如何處理?有無依規定會勘測量、紀錄並罰款?答:按照合約規定超過下午六時,是要按合約規定罰

款,三次就要解約,另外超過深度挖取也和合約規定不符,若超過三次也要解約,每次被查獲B○○都馬上連絡我去第六河川局了解,我去了解結果,他們都同意由公司找個理由解釋,如果理由充分就不用罰款解約,只是後來處理結果如何我不清楚。

問:綽號「大堵仔」是何人?在本件工程又擔任何種

角色?答:「大堵仔」是戊○○的幕後金主,但是我不知道

他真實姓名為何,因為該人胖胖的才有這個綽號。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209)⑵本院揆諸證人即共同被告戌○○上開證述之內容,僅

係證及挖採土石及其與余坤泉(已歿)有意圍標,其中固有證及被告戊○○,惟細觀其內容,亦僅是說明其與戊○○素有交情,因此答應於後階段(指93年9月後)協助B○○之事實,並未證及被告戊○○參與圍標之具體構成要件事實,自難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⒉證人I○○之供述:

⑴表二編號3-1證人I○○於94年4月26日在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4偵4521號第2卷頁192-195):

問:你有無向富欣企業社購買砂石,詳情為何?答:我是代替和信砂石行負責人王寶城出面與富欣企

業社簽訂買賣十萬立方公尺的砂石,一方價格二百元,付了六百萬的訂金給庚○○,事實上,我是接受王寶城的委託代為處理買賣王寶城所購買的砂石,並由王寶城給付我每立方公尺二十元的酬勞。

問:你為何會接受王寶城委託向富欣企業社購買砂石

,原因為何?答:事實上,我在93年3月間,第六河川局公告公開招

標曾文溪疏浚工程時,曾與幾個朋友集資有意參與該疏浚工程案的投標,曾文溪疏浚工程開標前一天我們參加鹽水溪豐化橋的疏(見94偵4521號第2卷頁192)浚工程,我們沒有標中,在曾文溪工程投標日的前一天下午四點多,我接到戌○○的電話,表示如有領標單的約在晚上八時左右要在台南縣佳里鎮嘟嘟餐廳召開協調會,屆時庚○○、戌○○、宙○○等人均會在場,還有領標單的甲○○也在場,並由台南縣議會議長戊○○主導,庚○○會將協調結論,以電話向戊○○報告(我記得當時戊○○人在國外)要我們有意參與投標廠商到場參與協調,我本來要參與協調會,但到現場後,發現有意參與投標領標廠商眾多,心想可能協調不會成功,乾脆由他們去協調,我仍照原計劃準備好押標金隔日參與投標。

問:為何知悉是戊○○主導?答:他們要跟我們收標單,我們不願意給他們收,庚

○○表示是長仔處理的,希望我們給他面子,我有看到他打電話給長仔,當時他是在國外。問:你有無實際參與前揭曾文溪疏浚工程投標工作?答:我於投標當日,有前往第六河川局投標現場準備

參與投標,發現庚○○、戌○○、宙○○已帶頜數人在投標現場第六河川局大門口看守,不准其他廠商進入參與投標,我當時也看到段志昇、鄭明源也拿標單要進門被小弟拉到庚○○的車上去談,我看到這個狀況知道我根本沒辦法進去投標,我即放棄參與投標離去。

問:你未參與投標,庚○○等人有無給你任何補償好

處?答:我沒有機會參與投標,當時庚○○有告訴我,他

們得標後會將土方優先賣給我們做為補償條件,所以後面才有跟他們訂十萬方的交易,另外我聽其他參與協調會廠商表示,當天協調因而退出未投標的廠商代價是十萬元。

問:戌○○為何知道你有購買前揭工程標單並有意參

與投標?答:在曾文溪疏浚工程開標的前一日,我有參與第六

河川局招標鹽水溪及豐化橋疏浚工程的投開標,戌○○、宙○○亦有到投標現場,投開標後廠商要離開會場時,戌○○有逐一詢問參與投標廠商連絡電話,我想戌○○可能是認為有參與鹽水(見94偵4521號第2卷頁193)溪投標案的廠商,也會參與曾文溪疏浚工程的投標,所以才會留下電話以方便連絡協調曾文溪工程進行圍標。

問:你既受王寶城委託與富欣企業社簽訂買賣十萬立

方公尺土方契約書,為何王寶城又以和信砂石行名義再與富欣企業社簽訂一萬五千立方公尺的買賣契約書?答:契約共三次,第一次是簽砂石十萬方,後來庚○

○說要改成混合砂十萬方又簽了一次,到年底那是因為王寶城要向富欣企業索取砂石買賣的發票,庚○○才要求要重新以和信砂石行名義簽訂契約,至於數量簽訂一萬五千立方公尺,是當時實際的交貨量,因為他們並沒有給我們足額的十萬方,只給一萬五千方,如果用六百萬折抵還有一萬多方沒有給我們。

問:你們向富欣企業社購買砂石,都是與何人連絡?答:該疏浚工程案由富欣企業社得標後,現場是由庚

○○負責,並指派宙○○、黃清聰、寅○○及戌○○等人與廠商接洽出貨事宜,我主要都是與寅○○及黃清聰連絡出貨,後來庚○○因與戊○○產生帳目糾紛,現場改由戊○○主導,並指派B○○掌控進出貨,戊○○並曾在台南市五期「金都市」餐廳邀集我及其他購貨廠商聚餐,當場宣佈以後有關該疏浚工程均由渠負責,並保證會依約交貨。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參與股東有何人?答:我曾聽戌○○提起,該疏浚案參與股東有分「官

股」(指民意代表)及「民股」,比例是各半,官股部份是由戊○○、庚○○等人負責,民股由戌○○、宙○○負責。

問:他們出料的成份,說砂石的行業是何等級?答:曾文溪出的本來就是次級品。

問:砂石進來你們如何處理?答:我們是買混合料,我們再自己處理,好的他們都

運走了,我們只照著原料賣了,我們自己就沒有處理了。

問:你們有沒有到溪底去挖?答:沒有,我們只能到現場看料,挖取都是他們挖的

,起先是他們派車載給我們,由寅○○派的,後來就叫我們自己叫車。

(見94偵4521號第2卷頁194)問:他們有沒有晚上出料?答:晚上,沒有出料,但他們在溪底有在作業。

問:你們的代號是?答:是四,和信,當時是一起到工務所(高雄牧場)抽簽的。

問:料二百元值不值得?答:有符行情。

問:你有買管溝砂?答:那是綽號公路的在處理。

問:管溝砂的成分?答:它較細,沒有土分,可是不能做混擬土用砂,適合做管溝的填充砂,有彈性。

(見94偵4521號第2卷頁195)⑵表二編號3-2證人I○○於94年4月26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號第6卷頁85-89)。【註:本筆錄為上開編號3-1筆錄之影本,故內容相同,僅頁次不同,茲引用之,不再重複】⑶茲詳細勾稽上開證人I○○之證述內容可知,其固然

證述曾於投標前一日接獲共同被告戌○○電話,受邀前往嘟嘟餐廳謀議圍標,並聽聞共同被告庚○○當面告知系爭疏浚工程係由被告戊○○所主導,共同被告庚○○並當場以電話與被告戊○○聯絡云云。惟查,證人I○○認知被告戊○○主導系爭疏浚工程,係「聽聞」共同被告庚○○所轉述,並非證人I○○親身見聞或經歷之事實,其是否出於真實,已有可疑;再者,證人I○○當日雖見共同被告庚○○當場以電話聯絡,惟當時與共同被告庚○○以電話對話之人,究竟為孰,不得而知且無從確認,反而係「聽聞」共同被告庚○○轉述對話之人是被告戊○○,顯然上開供述並非證人I○○親身見聞而知悉,而檢察官亦未提出共同被告庚○○確實與被告戊○○於3月15日互以電話聯絡之證據方法以相佐證。從而,證人I○○之證述既非出於其親自見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自難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至於證人I○○證及被告戊○○在臺南市「金都市」餐廳與向富欣企業社購貨廠商商討出貨事宜,惟該當時(按93年9月間)與富欣企業社得標(93年3月16日)業已相隔半年之久,且會中均係商討出貨之事宜,要與被告戊○○被訴圍標之罪嫌無涉,亦無法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證明。

⒊被告戊○○之供述:

⑴表二編號4-1被告戊○○於94年5月11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號第5卷頁124-127)問:93年9月間你與何人一同前往金都市餐廳?作何

事?答:我有前往金都市餐廳吃飯,當時現場有戌○○、

B○○、宙○○、其他的人我沒有印象了現場大約有十幾位,我們當時是到金都市餐廳開會談論債務問題,因為在九月份宙○○有來告訴我疏浚工程的錢有人佔為己有,你借給庚○○的1650萬元無法拿回來,並叫我跟庚○○說把帳交出來,我就跟B○○到疏浚工程現場管理帳,並將所收的帳轉寄給申○○,因為1650萬是我向申○○借來給庚○○的,庚○○無法還所以我才會請B○○去管理帳。

問:根據到場的廠商陳述,當天是去協調砂石採取的

順序及土方砂石要調漲的問題?答:沒有這回事。

問:當天有沒有會議記錄?答:我不清楚,他們有簽什麼我不知道。

問:(提示)我們搜索W○○,有取得有關金都市的

會議資料都是有關砂石挖取的協調事項?答:這應是他們工作上跟宙○○的關係,與我無關。問:你借庚○○1650萬是何時的事?答:是在94年3月間借給他的,有一個150萬元、一個

650萬元(見94他4521號第5卷頁124)、一個850萬元,我忘記怎麼給,650萬是我跟高雄的一位女性朋友借的,由她直接匯的,事後再由我向申○○借,再還給她,850萬我是用匯的,是由申○○匯的,這是在曾文溪得標以後匯的。

問:93年3月15日你人是否在國外?答:我人在菲律賓老沃,我是3月19日回來的。

問:93年3月中旬庚○○、戌○○等人邀集準備參與

曾文溪疏浚工程的廠商前往佳里鎮嘟嘟現炒餐廳,談論圍標的事宜,庚○○當時有打電話給你,向你報告協調的情況是否屬實?答:庚○○要標曾文溪疏浚工程之前有向我借錢,我

記得庚○○有打電話向我借錢,但在嘟嘟現炒是否有打電話給我,我記不清楚了。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是如圍標的?答:我不知道。

問:據證人的陳述,曾文溪工程分為官股、民股,官

股是庚○○、你、甲○○等有現任或曾任議員的身分,民股就就是戌○○、宙○○他們?答:沒有這回事,庚○○就是欠我錢,庚○○說要把

他的一半股份給我,我說要把錢還清楚再說。(見94偵4521號第5卷頁125)⑵表二編號4-2被告戊○○於94年6月7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0-123)問:有關曾文溪疏浚工程,一開始庚○○是怎麼跟你

接洽?答:他跟我借錢是得標以後到我的服務處要借錢,說他標了一個工程,那是3月19日以後的事。

問:他有沒有跟你說投資報酬率?答:沒有。

問:你當初跟申○○借錢是如何說?答:我常跟他借錢,借給庚○○的錢一部分是我的,

一部是我跟申○○借後再拿給庚○○,跟庚○○的總額是1650萬元,我後來也跟申○○又拿了不少錢,前半段庚○○也沒有還錢,宙○○跟我說庚○○侵占公司的款項,我才請B○○到現場管理,把帳收了交給申○○,究竟還多少不清楚。

問:投開標前除庚○○外還有誰找你談曾文溪疏浚工

程的事?答:宙○○有來找我,問我有沒有參與曾文溪疏浚工程,我說沒有,但庚○○有來跟我借錢。

問:宙○○來找你時是他自己一個人來?還是透過別

人?答:是和他一起來,還有狐狸和周五六。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0)問:你前面說是庚○○得標後才向你借錢,但你又說

宙○○投開標前來找你時,你又說庚○○已經向你借錢了,時序顯然矛盾?答:開標前他就有來跟我借錢,我說我要出國回來再借給他。

問:他們來做什麼?答:他們覺得很奇怪,我為什麼會參與這個工程,我跟他們說我只是借錢,還沒有借給他。

問:討論的結論是如何?答:他們就自己去做了。

問:有沒有邀你入股?答:最初沒有,是後來借錢後,庚○○說要給我吃紅和入股,我說還我錢就好。

問:富欣企業社在93年3月26日,有支出一筆1160萬

元的款項,這是什麼款項?答:我只有借錢,富欣企業的帳我都沒有看過,我不是股東,我不知道。

問:以我們了解這筆是支付圍標的款項,極可能是行

賄河川局的款項?答:我不清楚。

問:在投開標前庚○○、宙○○有用這筆錢支付圍標

廠商?答:我不清楚,那剛好是總統大選前的事,媒體對我

有一些報導,我要避開這些爭議,所以暫時出國。

問:據了解這筆支出庚○○侵占了300萬元?答:我不清楚。

問:富欣企業社得標後,你有沒有介紹其他廠商去買

砂石?答:只有庭源砂石行劉火木的那一件。

問:庚○○的筆錄說第一次你借給他是150萬元,是

押標金的錢,是你借給他的,所以你在投標前就已經借錢給他了?答:這是他講的,我不知道。

問:你有沒有仲介I○○、麻豆輝仔去向富欣企業買

砂石?答:沒有。

問:請說明如何介紹庭源向富欣企業社買砂石?答:是劉火木說,別人賣他太貴,我才帶他去找庚○○,在安定港威的辦公室。

問:有沒有看砂石的樣本?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1)答:他們有沒有看我不知道,我是外行的。

問:據我們所知,砂石的仲介費是一方10元,如果賣

更高價,差額還可以賺,庭源是買10萬方,至少就有100萬元的仲介費,你有沒有拿到?答:沒有。

問:是否知悉富欣企業社有支出款項疏通地方人士?答:我不知道,他們要怎麼做我真的不知道。

問:你在這個公司完全沒有權利,為何你可以把庚○

○排除出工地,派你自己的人B○○去接手?答:他之前的錢沒有還我,我就跟他說,我就來收這

個公司的利潤,把錢還給申○○,我沒有接掌公司,由B○○收款項還申○○而已。

問:93年9月間在金都市餐廳的事是如何?答:這是宙○○說廠商都說貨都沒有給人家,廠商都

是找他,他們就請我出面,由他們自己開會,決定誰先後,就照輪流出貨 。

問:申○○當天有沒有到場?答:沒有。

問:目前你欠申○○還了多少?還有多少債務?答:還有3000萬元吧,但不包括借給庚○○1650萬元

,庚○○經由B○○收帳還了多少錢給申○○,我不知道。(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2)⑶茲詳細勾稽上開被告戊○○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戊

○○固坦承向共同被告申○○借錢而轉借予共同被告庚○○,並仲介出售砂石予庭源砂石行之事實,惟其否認有參與圍標、介入富欣企業社之經營,其供述內容自不足資為被告戊○○參與圍標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佐證。

⒋證人Z○○之證述:

⑴表二編號6-1證人Z○○於94年6月2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0卷頁186-187)問:你們向富欣企業社購買砂石是他們得標前還是得

標後?答:是得標以後。

問:有沒有去庚○○的公司看樣本?答:是我公公聯絡的,好像有去看兩次,第一次去看樣本,第二次是簽合約。

問:去看的樣本與後來給你們的有沒有差別?答:我爸爸看到的是有砂和石混在一起,而且後來運來的比當時樣本的還差。

問:後來檢察官去會勘採樣的是從曾文溪運來尚未處

理的砂石?答:是的。

問:那些砂石你們如何處理?答:我們會先篩過,找人把它攪碎,級配和砂都一方賣400元,含運費,剩下的土都丟棄不能用。

問:你買一方220元,運費多少錢?答:一方80元,後來漲到85元。

問:你們篩過的成本一方是多少?答:我是借機械來攪碎,所以沒有算入成本。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86)問:如果算入成本要賣多錢才合算?答:要賣450元以上,市場是賣500元。

問:(提示)土方買賣契約書,為何會加註含土量百

分之50以上,是什麼意思?答:那不是我爸爸的筆跡,我爸爸說那是他們寫好他蓋印。

問:如一方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加工後如賣450元

應該是不划算?答:是的。

問:但我們現場看你們的含土量是百分之五以下?答:是的,含土量不多石頭比較多。

問:你們是賣什麼?答:主要是砂。

問:戊○○介紹你們去買砂石有沒有賺仲介費?答:應該沒有,因為,我爸爸和他有交情,所以沒有

另外跟我們拿仲介費。(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87)⑵本院揆諸上開證人Z○○之證述內容可知,其中固有

證及被告戊○○介紹購買砂石但未收取仲介費用之情節,惟均核與公訴意旨中關於圍標構成要件無涉,自亦無足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㈢此外,其他非供述證據經本院調查結果,將之形成初步之心證,詳如表三「本院初步心證」欄所示:

表三:

┌──┬───────┬───────┬───────┬─────────┐│編號│檢方之證據資料│ 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實│本院初步心證 ││ │ │(檢方之證據資│ │ ││ │ │料與頁次不符者│ │ ││ │ │,經本院職權調│ │ ││ │ │查後予以更正)│ │ │├──┼───────┼───────┼───────┼─────────┤│1 │經濟部水利署第│93他728號第5卷│圍標 │系爭工程由富欣企業││ │六河川局開標紀│P105 │ │社以5千萬元得標, ││ │錄表 │ │ │參與投標之廠商有震││ │ │ │ │聯、佳億、忠勤 │├──┼───────┼───────┼───────┼─────────┤│4 │富欣企業社土地│94偵4521號第5 │圍標 │富欣企業社土地銀行││ │銀行1-598-7帳 │卷P55-69 │ │93.3.18日至94.4.1 ││ │號資金往來紀錄│ │ │日資金明細表 │├──┼───────┼───────┼───────┼─────────┤│5 │自午○○扣押得│94偵4521號第15│圍標 │富欣企業社93.3.26 ││ │曾文溪疏浚工程│卷P352、353 │ │日至4.30日管銷費用││ │資料試算表 │ │ │帳冊 │├──┼───────┼───────┼───────┼─────────┤│6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8 │圍標 │確有系爭疏浚工程存││ │六河川局工程設│卷P42-75 │ │在 ││ │計圖、標單工本│ │ │ ││ │費收據 │ │ │ │├──┼───────┼───────┼───────┼─────────┤│7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15│圍標 │系爭工程之押標金清││ │六河川局招標資│卷P2-12 │ │單、開標紀錄表、投││ │料 │ │ │標廠商簽到表、契約││ │ │ │ │書,足認系爭工程確││ │ │ │ │實於93.3.16日開標 ││ │ │ │ │,而有宏泰吉、建生││ │ │ │ │實業、富欣、永益、││ │ │ │ │佳億、忠勤、震聯7 ││ │ │ │ │家廠商參與投標,實││ │ │ │ │際到場投標者有富欣││ │ │ │ │、永益、震聯、建生││ │ │ │ │4家。系爭疏浚工程 ││ │ │ │ │得標者為富欣企業社│├──┼───────┼───────┼───────┼─────────┤│9 │支票與交易確認│94偵4521號第16│圍標 │①P34.35為台灣銀行││ │單照片 │卷P33-35 │ │永康分行93.3.15日 ││ │ │ │ │傳票 ││ │ │ │ │②P33為面額150萬元││ │ │ │ │、發票人葉景祥、 ││ │ │ │ │93.3.15日為票載日 ││ │ │ │ │,給第六河川局之押││ │ │ │ │標金支票 │├──┼───────┼───────┼───────┼─────────┤│10 │銀行傳票(照片│94偵4521號第16│圍標 │①P82-84為永益砂石││ │) │卷P82-84、 │ │行向台銀永康分行購││ │ │87-89 │ │買之臺支 ││ │ │ │ │②P87-89為辛○○於││ │ │ │ │93.3.15日向台中小 ││ │ │ │ │企銀開元分行購買兩││ │ │ │ │張面額各為150萬元 ││ │ │ │ │,給第六河川局之臺││ │ │ │ │支 │├──┼───────┼───────┼───────┼─────────┤│14 │台南縣政府營利│94偵4521號第16│圍標 │震聯、忠勤、佳億、││ │事業登記證 │卷扣押物卷 │ │宏泰吉、建生實業、││ │ │P154-161 │ │富欣、永益之營利事││ │ │ │ │業登記證 │├──┼───────┼───────┼───────┼─────────┤│15 │華南銀行南都分│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圍標│陳和順帳號自93年1 ││ │行陳和順交易明│卷P70-73 │犯罪事實。 │月1日起至93年12月 ││ │細 │ │ │31日存款往來明細表│├──┼───────┼───────┼───────┼─────────┤│16 │國泰世華銀行前│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圍標│張金蘭帳號自93年1 ││ │金分行張金蘭交│卷P74-79 │犯罪事實。 │月1日起至93年12月 ││ │易明細 │ │ │31日止往來明細表 │├──┼───────┼───────┼───────┼─────────┤│17 │土石標售契約書│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此契約書係規範: ││ │ │P16、20、24 │ │①開挖之標準 ││ │ │ │ │②原則:運離, ││ │ │ │ │ 例外:堆置; ││ │ │ │ │頁24係己○○之聘書││ │ │ │ │,足見己○○係受僱││ │ │ │ │於富欣企業社 │├──┼───────┼───────┼───────┼─────────┤│18 │第六河川局開標│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系爭工程由富欣企業││ │(決)紀錄表 (第│P26 │ │社以5千萬元得標, ││ │一次) │ │ │參與投標之廠商有宏││ │ │ │ │泰吉、建生實業、富││ │ │ │ │欣、永益、佳億、忠││ │ │ │ │勤、震聯7家廠商。 │├──┼───────┼───────┼───────┼─────────┤│19 │土石標售補充說│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此補充說明係契約之││ │明 │P29、32 │ │一部,按其內容可知││ │ │ │ │: ││ │ │ │ │1.本標案土石作業時││ │ │ │ │ 間以每日7時至18 ││ │ │ │ │ 時為原則,作業時││ │ │ │ │ 間以外禁止挖掘及││ │ │ │ │ 裝載搬運。 ││ │ │ │ │2.本土方標售案係以││ │ │ │ │ 棕黃色沉泥質細砂││ │ │ │ │ 夾黏土、坋土層為││ │ │ │ │ 主要標售材料,若││ │ │ │ │ 開挖後發現卵、礫││ │ │ │ │ 石料或純砂層,承││ │ │ │ │ 包商應立即停止開││ │ │ │ │ 挖,並通知工務所││ │ │ │ │ 報局派員會勘,不││ │ │ │ │ 得先行外運。該卵││ │ │ │ │ 、礫石層或純砂層││ │ │ │ │ 經認定數量可另案││ │ │ │ │ 標售時,則該數量││ │ │ │ │ 由合約數量中扣除││ │ │ │ │ ,並退還繳交款,││ │ │ │ │ 承包商不得異議。│├──┼───────┼───────┼───────┼─────────┤│20 │土方作業計畫書│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富欣企業社提出予第││ │ │P71-88 │ │六河川局,為富欣企││ │ │ │ │業社如何進行疏浚工││ │ │ │ │程之計畫 │├──┼───────┼───────┼───────┼─────────┤│21 │人員組織表、工│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均屬土方作業計畫書││ │程工地代理人委│P76、77、87 │ │之一部分,而呈報予││ │託書 │ │ │第六河川局。依人員││ │ │ │ │組織表之內容可看出││ │ │ │ │己○○受僱於富欣企││ │ │ │ │業社。又依工地代理││ │ │ │ │理人委託書可看出呂││ │ │ │ │天南為工地代理人 │├──┼───────┼───────┼───────┼─────────┤│22 │經濟部水利署第│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河警F○○、郭家富││ │六河川局河川巡│P105、106、107│ │、高昌盛於93.6.27 ││ │防日誌 │、111、114 │ │日、6.19日、6.15日││ │ │ │ │、6.12日至工地現場││ │ │ │ │巡查,均未發現違法││ │ │ │ │情形 │├──┼───────┼───────┼───────┼─────────┤│23 │會勘紀錄 │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工務課地○○、黃栢││ │ │P127 │ │園、政風人員與調查││ │ │ │ │局人員至施工現場會││ │ │ │ │勘,所載內容並未記││ │ │ │ │載疏浚工程有如何違││ │ │ │ │法之情事 │├──┼───────┼───────┼───────┼─────────┤│24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可見工地施工之情況││ │施工地照片 │P131-138 │ │;但無法認定是否違││ │ │ │ │法,不知拍攝者、提││ │ │ │ │出者及拍攝時間 │├──┼───────┼───────┼───────┼─────────┤│26 │⑴統計表 │93他728號第3卷│盜採 │富欣企業社出售卵礫││ │ │P138 │ │石之統計表,此表係││ │ │ │ │檢事官於94.3.21製 ││ │ │ │ │作(同編號69): ││ │ │ │ │①固為檢事官依各商││ │ │ │ │家與富欣企業社訂定││ │ │ │ │之合約書製作,惟 ││ │ │ │ │P139-152(93他728 ││ │ │ │ │號第3卷)之合約書 ││ │ │ │ │,均無證據能力,故││ │ │ │ │失其製作依據,無實││ │ │ │ │質證明力 ││ │ │ │ │②僅為約定買賣之數││ │ │ │ │量,尚非富欣企業社││ │ │ │ │實際載運售出之數量││ │ │ │ │及金額 ││ │ │ │ │③各該買賣契約書所││ │ │ │ │載之買賣標的物為土││ │ │ │ │方原料砂土,惟檢事││ │ │ │ │官製作之統計表載為││ │ │ │ │卵礫石統計表,但未││ │ │ │ │見何以認定係買賣卵││ │ │ │ │礫石之依據及相關說││ │ │ │ │明,所以系爭出售卵││ │ │ │ │礫石統計表尚不能證││ │ │ │ │明富欣企業社確有運││ │ │ │ │售卵礫石之行為 │├──┼───────┼───────┼───────┼─────────┤│27 │簽收單及提貨單│93他728號第4卷│盜採 │一聯載明載運土方,││ │ │P113、174、185│ │另二聯載明載運棄土││ │ │ │ │,均看不出與富欣企││ │ │ │ │業社之關連性 │├──┼───────┼───────┼───────┼─────────┤│31 │⑴扣押物目錄表│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向酉○○(上眾砂石││ │、扣押筆錄、⑵│P123-129 │ │行)扣押到混合砂;││ │照片 │ │ │筆錄內容為①酉○○││ │ │ │ │為上眾砂石行負責人││ │ │ │ │②扣押物為自系爭工││ │ │ │ │地運出③酉○○同意││ │ │ │ │扣押物由其保管 │├──┼───────┼───────┼───────┼─────────┤│35 │94年3月23日檢 │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從內容以觀,無法看││ │察官現場會勘紀│P17 │ │出工地現場有「盜」││ │錄 │ │ │採之情況 │├──┼───────┼───────┼───────┼─────────┤│36 │河川局深坑測量│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記載圖中之綠色表示││ │圖 │P18-19 │ │樁號斷面及設計高程││ │ │ │ │,紅點表示檢測點及││ │ │ │ │高程,惟此圖並無法││ │ │ │ │證明有「盜」採之情││ │ │ │ │事 │├──┼───────┼───────┼───────┼─────────┤│37 │曾文溪主流計畫│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①為水利署制式公文││ │河道縱斷面圖 │P4 │ │書之一②此圖為土石││ │ │ │ │標售補充說明及土石││ │ │ │ │標售契約書草擬者即││ │ │ │ │第六河川局職員張詠││ │ │ │ │程之參考依據 │├──┼───────┼───────┼───────┼─────────┤│38 │94年3月30日工 │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①綜合筆錄內容及照││ │務所⑴勘驗筆錄│P16-22 │ │片可知工地附近有堆││ │及⑵照片 │ │ │置7萬立方土方,據 ││ │ │ │ │受訊者G○○指稱該││ │ │ │ │土方係自系爭工程運││ │ │ │ │出 ││ │ │ │ │②非檢察官製作之勘││ │ │ │ │驗筆錄,依刑事訴訟││ │ │ │ │法第212條之規定無 ││ │ │ │ │證據能力 ││ │ │ │ │③此勘驗筆錄實際內││ │ │ │ │容為對G○○之訊問││ │ │ │ │筆錄,司法警察製作││ │ │ │ │,依刑事訴訟法第 ││ │ │ │ │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 │ │ │ │證據能力 │├──┼───────┼───────┼───────┼─────────┤│39 │曾文溪治理河段│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水利署評估曾文溪採││ │砂石採取可行性│P72、108 │ │取砂石可行,有利於││ │計畫報告 │ │ │防洪 │├──┼───────┼───────┼───────┼─────────┤│40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第六河川局會同相關││ │案上眾砂石行、│P115-117 │ │公務部門會勘曾文溪││ │成城砂石行、庭│ │ │疏浚工程,認定不會││ │源砂石行會勘紀│ │ │影響三號國道曾文溪││ │錄 │ │ │橋樑之安全 │├──┼───────┼───────┼───────┼─────────┤│41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曾文溪疏浚工程施工││ │施工處照片 │P199-203 │ │處照片,照片20張係││ │ │ │ │疏浚工程工地之照片││ │ │ │ │(G○○94.4.14日 ││ │ │ │ │偵訊筆錄之一部),││ │ │ │ │照片旁邊有G○○簽││ │ │ │ │名並指稱某該區域為││ │ │ │ │超挖回填之地方,但││ │ │ │ │此指認係檢察官以郭││ │ │ │ │文仲為被告身分下訊││ │ │ │ │問之指認,其性質核││ │ │ │ │屬G○○為被告之自││ │ │ │ │白,惟G○○非本案││ │ │ │ │之被告,故該照片連││ │ │ │ │同G○○之指認,係││ │ │ │ │刑訴法159I之傳聞 ││ │ │ │ │證據,亦無證據能力│├──┼───────┼───────┼───────┼─────────┤│42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 │盜採 │富欣企業社向第六河││ │預度進度表 │卷P87、88 │ │川局所提出:非富欣││ │ │ │ │企業社之實際採砂量│├──┼───────┼───────┼───────┼─────────┤│43 │土壤分類實驗報│94偵4521號第1 │盜採 │自A區之2K+840L、 ││ │告 │卷P160-167、 │ │2K+920、B區之 ││ │ │158 │ │1K+300、1K+500四處││ │ │ │ │採樣檢驗之結果,可││ │ │ │ │知系爭疏浚工程工地││ │ │ │ │之土壤類別有粉土質││ │ │ │ │砂者,有含礫石粉土││ │ │ │ │質砂者。此二類土壤││ │ │ │ │是否屬系爭契約標售││ │ │ │ │之標的物尚待認定,││ │ │ │ │如屬契約標售之範圍││ │ │ │ │,則為民事糾紛,不││ │ │ │ │構成刑事犯罪;如非││ │ │ │ │屬契約標售之範圍,││ │ │ │ │則有盜採砂石之可能││ │ │ │ │。 │├──┼───────┼───────┼───────┼─────────┤│44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照片旁邊有丑○○簽││ │盜採砂石後回填│卷P4-6 │ │名並指稱某該區域為││ │之現場照片 │ │ │超挖回填之地方,但││ │ │ │ │此指認係司法警察以││ │ │ │ │丑○○為被告身分下││ │ │ │ │訊問之指認,其性質││ │ │ │ │核屬丑○○為被告之││ │ │ │ │自白,惟丑○○就被││ │ │ │ │告戊○○而言係屬被││ │ │ │ │告以外之人,故該照││ │ │ │ │片連同丑○○之指認││ │ │ │ │,係刑訴法159I之 ││ │ │ │ │傳聞證據,亦無證據││ │ │ │ │能力 │├──┼───────┼───────┼───────┼─────────┤│45 │檢察官94年4月 │94偵4521號第2 │盜採 │第六河川局到場指界││ │19日曾文溪疏浚│卷P7 │ │ ││ │工程現場勘驗筆│ │ │ ││ │錄 │ │ │ │├──┼───────┼───────┼───────┼─────────┤│46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2 │盜採 │I○○所提出於 ││ │六河川局曾文溪│卷P16、17 │ │93.6.19日及94.3.10││ │第二號北勢洲橋│ │ │日各卡車載運之土方││ │土方工程工程日│ │ │方數及卡車台數 ││ │報表 │ │ │ │├──┼───────┼───────┼───────┼─────────┤│47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丁○○於系爭工程某││ │現場照片 │卷P25 │ │河床處作指認動作之││ │ │ │ │照片;但無從判斷其││ │ │ │ │意義。 │├──┼───────┼───────┼───────┼─────────┤│48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檢察事務官依職權統││ │開採土方、大料│卷P26-31 │ │計曾文溪疏浚工程開││ │、管砂總量對照│ │ │採土方、大料、管砂││ │表 │ │ │總量所製成之對照表││ │ │ │ │,惟無從得知檢察事││ │ │ │ │務官統計之依據,故││ │ │ │ │此統計結果無實質證││ │ │ │ │明力。進而言之,縱││ │ │ │ │使檢察事務官係依據││ │ │ │ │自富欣企業社扣得之││ │ │ │ │物統計出本表,然該││ │ │ │ │等扣押物均經認定無││ │ │ │ │證據能力,故本表失││ │ │ │ │其製作之依據,無證││ │ │ │ │據能力 │├──┼───────┼───────┼───────┼─────────┤│49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檢察事務官依職權統││ │事務所扣押各廠│卷P32-140 │ │計曾文溪疏浚工程事││ │商大料、管砂、│ │ │務所扣押之各廠商大││ │土方總量統計表│ │ │料、管砂、土方總量││ │ │ │ │所製成之統計表,惟││ │ │ │ │無從得知檢察事務官││ │ │ │ │統計之依據,故此統││ │ │ │ │計結果無實質證明力││ │ │ │ │。進而言之,縱使檢││ │ │ │ │察事務官係依據自富││ │ │ │ │欣企業社扣得之物統││ │ │ │ │計出本表,然該等扣││ │ │ │ │押物均經認定無證據││ │ │ │ │能力,故本表失其製││ │ │ │ │作之依據,無證據能││ │ │ │ │力 │├──┼───────┼───────┼───────┼─────────┤│50 │庭源砂石行扣押│94偵4521號第2 │盜採 │左開扣押之物,經通││ │得曾文溪疏浚工│卷P152-155、 │ │過200號篩檢測之結 ││ │程運出砂石分析│172、174 │ │果,含土量僅有1.5%││ │檢驗報告 │ │ │,係屬SW類之優良級││ │ │ │ │配砂。 │├──┼───────┼───────┼───────┼─────────┤│51 │⑴上眾砂石行扣│94偵4521號第2 │盜採 │1.左開扣押之物,經││ │押得曾文溪疏浚│卷P183、184、 │ │ 通過200號篩檢測 ││ │工程運出砂石分│156-162砂石分 │ │ 之結果,含土量僅││ │析檢驗報告,及│析檢驗報告 │ │ 有4.1% ,係屬SW ││ │⑵堆置砂石照片│ │ │ 類之優良級配砂。││ │ │ │ │2.上開扣押物再經淘││ │ │ │ │ 洗分類後有3種成 ││ │ │ │ │ 份: ││ │ │ │ │ ⑴2-1之上眾砂土部││ │ │ │ │ 分,經通過200號││ │ │ │ │ 篩測之結果,含 ││ │ │ │ │ 土量僅有2%; ││ │ │ │ │ ⑵2-2之上眾土部分││ │ │ │ │ ,經通過200號篩││ │ │ │ │ 檢之結果,含土 ││ │ │ │ │ 量為20%; ││ │ │ │ │ ⑶2-3之上眾石頭部││ │ │ │ │ 分,通過8號篩檢││ │ │ │ │ 測結果,只有4% ││ │ │ │ │ 之小於2.36mm物 ││ │ │ │ │ 質。 │├──┼───────┼───────┼───────┼─────────┤│52 │和信砂石行與涂│94偵4521號第2 │盜採 │如證據名稱 ││ │呈儒之砂石買賣│卷P13-14 │ │ ││ │契約 │ │ │ │├──┼───────┼───────┼───────┼─────────┤│53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內容及判斷同編號46││ │I○○93年6月 │卷P16、17 │ │ ││ │19日運砂石日報│ │ │ ││ │表 │ │ │ │├──┼───────┼───────┼───────┼─────────┤│54 │曾文溪工地現場│94偵4521號第3 │盜採 │依試驗報告以觀,可││ │堆置砂石及純砂│卷P1-51 │ │知自系爭工程A區砂 ││ │層之混和料篩分│ │ │○○○區○○區○路 ││ │析與土壤分類報│ │ │砂、B區砂石堆置區 ││ │告 │ │ │採樣之物,檢驗之結││ │ │ │ │果分別係GW類之優良││ │ │ │ │級配礫石、SP類之不││ │ │ │ │良級配砂、GW類之優││ │ │ │ │良級配礫石。 │├──┼───────┼───────┼───────┼─────────┤│55 │94年5月5日檢察│94偵4521號第4 │盜採 │A區之3K+450、3K+││ │官於曾文溪疏浚│卷P38-40 │ │360 、3K+500三處 ││ │工程現場勘驗筆│ │ │有回填,其餘檢測點││ │錄 │ │ │均未發現有回填,然││ │ │ │ │該筆錄僅記載前開三││ │ │ │ │處有回填及3K+360 ││ │ │ │ │、3K+500二處之回 ││ │ │ │ │填物為土、回填之區││ │ │ │ │域,至多僅能證明上││ │ │ │ │開三處有開挖後回填││ │ │ │ │之事實,但仍須有其││ │ │ │ │他佐證始能證明有「││ │ │ │ │盜」採及所「盜」之││ │ │ │ │物確為砂、石之事實│├──┼───────┼───────┼───────┼─────────┤│57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4 │盜採 │第六河川局提出, ││ │六河川局曾文溪│卷P153-178 │ │P154控制點檢測結果││ │二橋至北勢洲橋│ │ │、P160斷面檢測結果││ │河川疏浚工程已│ │ │均與原斷面測量結果││ │開挖區域測量結│ │ │相符,無明顯差異,││ │果複測報告 │ │ │其餘內容並未能就盜││ │ │ │ │採之事實有實質舉證││ │ │ │ │之說明 │├──┼───────┼───────┼───────┼─────────┤│60 │富欣企業社土地│94偵4521號第5 │盜採 │富欣企業社土地銀行││ │銀行1-598-7帳 │卷P55-69 │ │93.3.18日至94.4.1 ││ │號資金往來紀錄│ │ │日資金明細表 │├──┼───────┼───────┼───────┼─────────┤│61 │有關砂石之公文│94偵4521號第5 │盜採 │係富欣企業社函文予││ │ │卷P70-73 │ │第六河川局,說明堆││ │ │ │ │置區內之東西為契約││ │ │ │ │範圍內之物,富欣企││ │ │ │ │業社並主張無盜採之││ │ │ │ │事實 │├──┼───────┼───────┼───────┼─────────┤│62 │自午○○扣押得│94偵4521號第5 │盜採 │富欣企業社93.3.26 ││ │曾文溪疏浚工程│卷P179-182 │ │日至4.30日管銷費用││ │資料試算表 │ │ │帳冊 │├──┼───────┼───────┼───────┼─────────┤│63 │富欣企業社行經│94偵4521號第7 │盜採 │內容及判斷同編號61││ │濟部水利署第六│卷P110 │ │ ││ │河川局文 │ │ │ │├──┼───────┼───────┼───────┼─────────┤│64 │第六河川局工務│94偵4521號第7 │盜採 │第六河川局工務課會││ │課⑴簽與⑵檢驗│卷P116-121 │ │同政風室檢測並開挖││ │土質狀況現場照│ │ │斷面,其中認有超挖││ │片 │ │ │部分簽請依契約辦理│├──┼───────┼───────┼───────┼─────────┤│65 │第六河川局 │94偵4521號第7 │盜採 │第六河川局請(令)││ │93.6.3水六工字│卷P109 │ │富欣企業社就卵礫石││ │第093.0000000 │ │ │、純砂不得外運 ││ │號函 │ │ │ │├──┼───────┼───────┼───────┼─────────┤│66 │⑴砂石價格計算│94偵4521號第8 │盜採 │⑴無從認定係何人所││ │草稿、⑵E○○│卷P11-21 │ │寫,無法得知實際 ││ │於93年7月23日 │ │ │內容意義 ││ │、6月11日上簽 │ │ │⑵93.6.11日之簽呈 ││ │呈附照片 │ │ │係E○○簽請①另派││ │ │ │ │他人協辦監工②被蘇││ │ │ │ │先生告知不保障其在││ │ │ │ │工區之安全③基於安││ │ │ │ │全上之疑慮,改派其││ │ │ │ │他工作,以保身家安││ │ │ │ │全;93.7.23日之簽 ││ │ │ │ │呈係E○○以簽呈檢││ │ │ │ │具於7.21日、7.22日││ │ │ │ │在工區拍攝之相片四││ │ │ │ │張 │├──┼───────┼───────┼───────┼─────────┤│67 │第六河川局至曾│94偵4521號第8 │盜採 │內容及判斷同編號64││ │文溪疏浚工程現│卷P23-28 │ │ ││ │場1K+300、 │ │ │ ││ │1K+500、2K+920│ │ │ ││ │、2K+800處採樣│ │ │ ││ │化驗⑴簽呈與⑵│ │ │ ││ │照片 │ │ │ │├──┼───────┼───────┼───────┼─────────┤│68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8 │盜採 │確有系爭疏浚工程存││ │六河川局工程設│卷P42-75 │ │在 ││ │計圖、標單工本│ │ │ ││ │費收據 │ │ │ │├──┼───────┼───────┼───────┼─────────┤│69 │卵礫石出售統計│94偵4521號第10│盜採 │依94.6.1檢察官對呂││ │表 │卷P176 │ │天南之訊問筆錄內容││ │ │ │ │可得知該表係由檢察││ │ │ │ │官製作,檢察官提示││ │ │ │ │此表,並據此訊問呂││ │ │ │ │天南參與佳里嘟嘟餐││ │ │ │ │廳之廠商為何,此表││ │ │ │ │並非證明盜採砂石之││ │ │ │ │數量 │├──┼───────┼───────┼───────┼─────────┤│70 │第六河川局會議│94偵4521號第10│盜採 │富欣企業社人員與第││ │資料:93.5.26 │卷P67-71 │ │六河川局官員前曾就││ │會議 │ │ │砂石可否外運有異見││ │ │ │ │,乃於會議中決定若││ │ │ │ │於工地發現卵、礫石││ │ │ │ │及純砂層應堆置,另││ │ │ │ │行標售 │├──┼───────┼───────┼───────┼─────────┤│71 │估價單 │94偵4521號第12│盜採 │寅○○提出,為胡俊││ │ │卷P62-64 │ │銘於93.7.21日至 ││ │ │ │ │7.31日向富欣企業社││ │ │ │ │買土之數量、價格 │├──┼───────┼───────┼───────┼─────────┤│73 │富欣企業社函 │94偵6387號卷 │盜採 │內容及判斷同編號61││ │ │P43、45 │ │ │├──┼───────┼───────┼───────┼─────────┤│74 │第六河川局預算│94偵4521號第15│盜採 │確有系爭疏浚工程存││ │書、工程數量計│卷扣押物卷 │ │在 ││ │算表 │P54-66 │ │ │├──┼───────┼───────┼───────┼─────────┤│75 │第六河川局會勘│94偵4521號第15│盜採 │依照片內容以觀,在││ │照片 │卷扣押物卷 │ │工地現場某處似有挖││ │ │P74-77 │ │土機、人員進行採樣││ │ │ │ │,惟無從查考系爭照││ │ │ │ │片之製作者及提出者││ │ │ │ │,是以不能確認系爭││ │ │ │ │照片確實具有證據能││ │ │ │ │力 │├──┼───────┼───────┼───────┼─────────┤│76 │第六河川局研討│94偵4521號第15│盜採 │內容及判斷同編號70││ │會資料 │卷扣押物卷 │ │ ││ │ │P83-91 │ │ │├──┼───────┼───────┼───────┼─────────┤│77 │第六河川局⑴簽│94偵4521號第15│盜採 │小隊長簽稱93.7.17 ││ │辦文書與⑵照片│卷扣押物卷 │ │日假日巡查,工地仍││ │ │P131-134 │ │有怪手作業,且有「││ │ │ │ │疑似」盜挖砂石;黃││ │ │ │ │栢園批示該怪手作業││ │ │ │ │係深槽作業所需 ││ │ │ │ │△照片:中長型怪手││ │ │ │ │ 作業照片 │├──┼───────┼───────┼───────┼─────────┤│78 │第六河川局查核│94偵4521號第15│盜採 │定堆置砂石之位置,││ │報告 │卷扣押物卷 │ │以便未來計算數量 ││ │ │P126-130 │ │ │├──┼───────┼───────┼───────┼─────────┤│85 │存款對帳單與交│94偵4521號第15│盜採 │申○○在高雄銀行灣││ │易查詢清單 │卷扣押物卷 │ │內分行帳戶。93.4. ││ │ │P507-516 │ │23日富欣轉入650萬 ││ │ │ │ │元;93.7.12日富欣 ││ │ │ │ │企業社之會計c○○││ │ │ │ │轉入300萬元 │├──┼───────┼───────┼───────┼─────────┤│86 │成誠、庭園、上│94偵4521號第13│盜採 │檢察官為查封及採樣││ │眾砂石行94年6 │卷現場相片卷 │ │之處分 ││ │月16日就上開砂│P9-13、27-37 │ │ ││ │石行堆置之砂石│ │ │ ││ │現場採樣及查封│ │ │ │├──┼───────┼───────┼───────┼─────────┤│87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3│盜採 │調查人員在現場採樣││ │A、B區94年4月9│卷現場相片卷 │ │之照片 ││ │日會勘照片 │P14 │ │ │├──┼───────┼───────┼───────┼─────────┤│88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3│盜採 │如證據名稱 ││ │A區94年6月15日│卷現場相片卷 │ │ ││ │工地現場照片 │P21-26 │ │ │├──┼───────┼───────┼───────┼─────────┤│89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3│盜採 │僅為工地現場照片 ││ │現場會勘照片 │卷現場相片卷 │ │ ││ │ │P38-47 │ │ │├──┼───────┼───────┼───────┼─────────┤│90 │財團法人中華顧│94偵4521號第16│盜採 │1.自上眾砂石行所扣││ │問工程司材料實│卷P142-153 │ │押之物,經通過200 ││ │驗室試驗報告 │ │ │篩檢測之結果,含土││ │ │ │ │量僅有4.1%,係SW類││ │ │ │ │之優良級配砂。又上││ │ │ │ │開扣押物再經淘洗分││ │ │ │ │類後有3種成份: ││ │ │ │ │⑴2-1之上眾砂土部 ││ │ │ │ │ 分,經通過200號 ││ │ │ │ │ 檢測之結果,含土││ │ │ │ │ 量僅有2%; ││ │ │ │ │⑵2-2之上眾土部分 ││ │ │ │ │ ,經通過200號篩 ││ │ │ │ │ 測之結果,含土量││ │ │ │ │ 為20%; ││ │ │ │ │⑶2-3之上眾石頭部 ││ │ │ │ │ 分,通過8號篩檢 ││ │ │ │ │ 之結果,只有4%之││ │ │ │ │ 小於2.36mm物質。││ │ │ │ │2.自庭源砂石行所押││ │ │ │ │之物,經通過200號 ││ │ │ │ │篩檢測之結果,含土││ │ │ │ │量僅有1.5%,係SW類││ │ │ │ │之優良級配砂。 │├──┼───────┼───────┼───────┼─────────┤│95 │陽信銀行中華分│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盜挖│常勝發帳戶傳票及關││ │行存款資料 │卷P47-66 │砂石犯罪事實。│聯性傳票 ││ │ │ │ │ │├──┼───────┼───────┼───────┼─────────┤│98 │支票影本 │94偵4521號第16│戊○○與申○○│發票人為常勝發之支││ │ │卷P11-16 │參與盜採砂石之│票影本 ││ │ │ │犯意。 │ │├──┼───────┼───────┼───────┼─────────┤│99 │陽信銀行中華分│94偵4521號第17│戊○○參與盜挖│常勝發帳戶自92年1 ││ │行常勝發存款對│卷P7-16 │砂石犯罪事實。│月1日起至94年4月12││ │帳單 │ │ │日止資金往來明細表│└──┴───────┴───────┴───────┴─────────┘

㈣茲再綜參上開表三關於「圍標」部分所示之本院初步心證

可知,系爭非供述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確有某些廠商參與投標系爭疏浚工程,系爭疏浚工程確係由富欣企業社得標、施作並經營,然亦如同上開所言,要無從積極證明被告戊○○有如何之圍標犯意、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不能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戊○○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 條

第4項之罪嫌,其所提出之供述證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戌○○並未證及被告戊○○有何涉犯圍標之犯行,證人I○○固證述被告戊○○主導系爭疏浚工程並參與圍標等情節,惟並非出於其親身見聞所得知。再者,證人Z○○亦未證述關於被告戊○○有何圍標之犯行,而非供述證據中,亦均不能證明被告戊○○就圍標之犯行有何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此部分依檢、辯雙方聲請交互證人之結果,亦無從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從而,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檢察官之實質舉證,既均未能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應為被告戊○○無罪之諭知。

關於被告戊○○被訴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嫌部分:

㈠本案確有非屬系爭疏浚工程標售之標的物被盜採:

⒈檢察官於94年3月28日派員至上眾砂石行扣押之物,係

上眾砂石行購自富欣企業社,由富欣企業社於系爭疏浚工程中所採得,且經檢測之結果,確屬高度含有砂、礫石及細粒土之優良級配砂:

⑴查檢察官於94年3月28日,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等多人執行扣押命令,至酉○○所經營、位於臺南縣善化鎮嘉化里茄拔180之15號「上眾砂石行」內及對面之砂石堆置場內(無門牌號碼),共計扣得179000立方公尺之砂石。其中,在對面砂石堆置場內,扣得45000立方公尺之「砂石」(現場圖標為『圖一』,計算方式為:長100公尺×寬50公尺×長9公尺=共45000立方公尺);另外,並在「上眾砂石行」內,扣得134000立方公尺之「砂石」(現場圖標示為『圖二』),計算方式如下:

①長100公尺×寬25公尺×高5公尺=125000立方公尺

;②長15公尺×寬15公尺×高5公尺×2堆=2250立方公

尺;③長45公尺×寬30公尺×高5公尺=6750立方公尺)

,並命酉○○保管,此有檢察官扣押命令1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為憑(見93年度他字第728號卷㈤頁123至129)。

⑵其次,按Casagrande氏於1952年提出以下之分類法:

①通過200號篩50%以上者為細粒土,50%以下為粗粒土。

②粗粒土依通過4號篩百分比,分為礫石與砂,其中

通過4號篩50%以上者為砂(以S表示),以下者為礫石(以G表示)。

③將粗粒土依通過200號篩百分比,其中①通過200號篩5%以下者:依級配性區分:

砂土Cu〉6,礫石Cu〉4,而Cd在1至3之間者,以W(級配優良)表之。

茲將統一土壤分類法圖示如下:

┌───────┬──┐ ┌───────┬──┐│土壤型式 │字頭│ │次群(subgroup│字尾││ │ │ │) │ │├───────┼──┤ ├───────┼──┤│礫石 │G │ │優良級配 │W │├───────┼──┤ ├───────┼──┤│砂 │S │ │級配不良 │P │└───────┴──┘ └───────┴──┘┌───────┬──┐ ┌───────┬──┐│沈泥 │M │ │沈泥質 │M │├───────┼──┤ ├───────┼──┤│粘土 │C │ │粘土質 │C │├───────┼──┤ ├───────┼──┤│有機質 │O │ │低壓縮性 │L │├───────┼──┤ ├───────┼──┤│泥炭土 │Pt │ │高壓縮性 │H │└───────┴──┘ └───────┴──┘

(以上參見劉賢林編著大地工程學㈠頁163至174)

⑶又檢察官於同年4月6日,就上開扣押所得之「砂石」

分別採樣,並委由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材料試驗部台南試驗室,在尚未處理前,先就上開採樣物為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以200號篩網(75um)檢測,累計過篩重量百分率為4.1%(換言之,含土量為

4.1%),以4 號篩網(4.75mm)檢測,累計過篩重量百分率為75%;再進一步就上開扣押物淘洗後,認有下列三種成份:

①樣品名稱為上眾砂土2-1:以200號篩網檢測,累計

過篩重量百分率為2%(換言之,含土量為2%),以4號篩網檢測,累計過篩重量百分率為97%;②樣品名稱為上眾土2-2:以200號篩網檢測,累計過

篩重量百分率為20%(換言之,含土量為20%);③樣品名稱為上眾石頭2-3:以4號篩網及8號篩網(

2.36um)檢測,累計過篩重量百分率為4%(換言之,小於粒徑2.36mm之物質僅占4%),此有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報告及土壤分類試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見94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㈡頁156至162)。

⑷茲互核上開土壤分類方法及扣上開扣押物之試驗報告

可知,經檢測之扣押物之成份,確屬統一土壤分類法SW之優良砂石級配,經淘洗後,其中①樣品名稱為上眾砂土2-1之成份應屬砂,其中②樣品名稱為上眾土2-2之成份應為細粒土,其中③樣品名稱為上眾石頭2-3之成份應為礫石,並無疑義。從而,上開179000立方公尺之扣押物,其中成份確含有砂、礫石及細粒土,且為優良級配砂,要可認定。

⒉系爭疏浚工程標售契約之標的為土方,並非土石;若挖到卵石、礫石及純砂層應予堆置而不可外運出售:

⑴經查,系爭疏浚工程於93年3月16日上午10時許,由

富欣企業社以5000萬元得標,並由富欣企業社於同年3月18日與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訂立土石標售契約,契約書內容除約定條款外,另外包括第六河川局之工程估價單、系爭疏浚工程土石標售預度進度表、土石標售補充說明,此有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開(決)標紀錄表、契約書、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工程估價單、土石標售補充說明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見93年度他字第728號卷㈠頁8至38)。揆諸富欣企業社與第六河川局共同訂立之契約書所載內容可知,本件契約中之標的,確係系爭疏浚工程所產出之「土」(或稱土方)無疑,且為明確土方之範圍,俾避免爭議,又特別約定卵石、礫石或純砂層非屬於契約標售範圍內,從而,足認於訂約之際,富欣企業社主觀上已知悉卵石、礫石及純砂層均非契約標的物,均禁止挖取且外運販售,要可認定。茲將契約書中所載與本案關係重要之約定條款列舉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所稱土石標售係指依契約圖說作業產生之土

石而言(包括河道回填整理)、廠商依契圖說數量概括承受,結算數量得依契約書第13條第2、3款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另有之規定計算之。

第二條:標售範圍

一、位置:略。

二、範圍:廠商應依照契約圖說所定範圍、高程、面積作業,不得越界或逾越可採高程。

第四條:作業進度及期限

一、開工:廠商應於簽約之日起七日內開工,提出開工報告並於30日內依契約圖說擬定作業計畫(含分區開採計畫、運輸機具、路線、表土棄土處理計畫、作業計畫進度表、機具、車輛識別證及工地負責人等)送機關核可後據以執行。

二、作業進度:廠商應依所提作業計畫進度疏浚,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以書面通知廠商調整作業進度。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情形,廠商得向機關申請調整進度。

第六條:契約書圖

本契約及所附之各項文件圖表,均屬契約之一部分,廠商皆應切實遵照辦理。其優先順序為契約條款、投標須知及附件、開標紀錄、設計圖、補充說明書或特定條款、估價單、切結書。

第八條:作業管理

三、廠商對於挖出之土石,應即運離並予妥處,不得任意堆置現場。廠商就其表土、廢棄土石料應依第4條所訂計畫處理,嚴禁就地掩埋,除補充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並不得堆置於河川區域內。

第十五條:違約罰則、終止契約

第二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終止契約,並不發還已繳價款及履約保證金:

第六目:屬契約第16條第4款第⑵目惡意違反規定者。第三款:廠商有前款第⑸目至第⑻目情形者,機關得比照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以停止廠商投標權一年,並依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分,另涉刑責部分,則依同法第94條之1規定及其竊盜、竊占等行為之相關資料移司法單位偵辦。

第十六條:查驗(核)

第四款:查驗(核)處理

第二目:查驗(核)時,如發現任一檢測點超深逾計畫高程1.0公尺或超逾計畫斷面位置2.0公尺或平均檢測高程均逾平均計畫高程0.5公尺者,屬惡意違反規定,機關則依契約第15條第2款第⑹目、第3款及第17條第3款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附則

第一款:本契約及所附之各項一切文件圖表,均屬本契約

書之一部分,已由廠商詳細審閱,並無疑問及誤解之處,在施工過程中,如有疑問應以機關之書面解釋為依據。

茲將附於契約後之「土石標售補充說明」(以下簡稱補充說明)中與本案關係重要之約定載明如下:

第一條:本補充說明書視同契約書各條款及圖表、估價單同時生效。

第三條: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訂約,並自訂約日起7日內

提出開工報告,並30日內提出作業計畫書,逾期則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並沒收已繳價款。

第六條:本標售土石除依計畫圖說作業外,其所需之地上物

補償費、土方搬運費、廢土、廢棄物清運處理費、運輸道路之使用、施設、維護、整修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勞工安全衞生設備、管理什費、人員機具及契約之保險費、稅捐及其他費用等均為廠商成本之一,廠商應詳加估算,機關不另給價。

第七條:本標案土石作業時間以每日7時至18時為原則,作業時間以外禁止挖搗及裝載搬運。

第十九條:本標案契約範圍內所產生之什草、樹木、廢土、

廢棄物等,應由廠商運離河川區域並依廢土、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其費用由廠商負責,機關不另予補償。

第二一條:

第十款:本土方標售案係以棕黃色沈泥質細砂夾黏土、

坋土層為主要標售材料,若開挖後發現卵、礫石料或純砂層,承商應立即停止開採,並通知工務所報局派員會勘,不得先行外運。該卵、礫石層或純砂層經認定數量可另案標售時,則該數量由合約數量中扣除,並退還繳交款,承商不得異議。

第十一款:土方開採應分段辦理收方測量,經甲方收方

檢測後如有淤積土方,承商如須開採需另繳交該數量土方價款。

第十二款:依水利署93年度中央管河川預估出土量為基

準,本案土方出土量每月累計總量管制基本出土量如下(預估參考累計數量,請承包商配合辦理,不列入罰責)⑵經查:

①證人即89年起至94年3月間止,擔任本件系爭疏浚工

程契約起草人之第六河川局工務課課員j○○,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定出底價,是著眼於契約標售物主要是土壤,且因土壤與砂石價值不一樣,因特別於補充說明明訂若挖出卵石、礫石或純砂要另外標售,並參考以前曾文溪下游疏浚工程標案,而訂出土方每方15元的計算底價標準....;系爭疏浚工程是參考以往曾文溪規劃報告,並參考以前疏浚案之資料,後來草案送至葉純松局長處,局長告以曾因廠商挖到砂石層而生爭議,故特別於補充說明訂定等語(見本院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足認本件契約設計初衷,確係以「土方」為契約標的物,且以每方土方並非以「土石」為契約標的物;再者,依附於契約書中並蓋有富欣企業社印之工程估價單一紙所載,該第六河川局工程估價單上,其工程項目欄固載為「土石標售費」,其中數量欄載為「00000000」、單位欄載「M之3次方」、單價欄載「15.91172」,總價欄則載為「00000000」,惟其說明欄亦載有「土方數量為自然方數量,開挖費、運輸費、雜質土廢棄物清理,公害環境污染防治,運建及維護費,勞工安全衞生,管理什費,稅捐等均為廠商估算成本,請詳加計算。」等語,均核與證人j○○上開所述相符。

②又查,本件契約書固名為「土石標售契約」,契約第

一條亦載為「土石」,甚至補充說明亦載為「土石標售補充說明」,均冠以「土石」二字,惟依契約第十八條第一款之約定內容可知,上開契約所附之工程估價單、補充說明既屬契約之一部,自不應以文害義,單憑「土石」二字即將契約標的內容曲解。

⒊綜合上開⒈⒉所查之事證可知,本案在上眾砂石行扣押

之砂石,確係購自富欣企業社於系爭疏浚工程所挖採外運之物,且經檢測結果,確屬高度含有優良級配砂之卵石、礫石及純砂,而系爭疏浚工程標售之標的物僅為土方,不包含上開卵石、礫石及純砂,且係不得外運出售,是以,足認本案確有非屬系爭疏浚工程標售之標的物遭受盜採而外賣之客觀事實,至為明確。

㈡本案固有非屬系爭疏浚工程標售之標的物被盜採;但必須

主觀上被告有竊盜之故意,客觀上被告有竊盜行為之分擔,始得認定其成立竊盜罪。

⒈惟查,參諸前開所載之諸多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知

,本案於富欣企業社與第六河川局之間,基本上確係存在一個河川疏浚工程之民事承攬、買賣契約之關係。是以,於系爭疏浚工程之工地,有相關工作人員、機具及卡車從事相關之整地、挖採、外運及販售等行為,原則上係屬履行民事契約債務之相關行為;縱於客觀事實之表現,或有逾時而夜間施工,或有採挖地點未盡符合契約設計之地點及高程(地層之結構並非是均勻地、規則性之分布),或有所謂股東人等進出系爭工地,或發現所販售之物係卵、礫石及純砂,仍有可能僅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基於證據裁判原則,如無積極之證據,自不得徒憑本案確有非屬系爭疏浚工程標售之標的物被盜採外賣情事,遽認全部相關之人即係構成刑事犯罪。

⒉進而言之,本件被告被訴之竊盜行為是否成立,其關鍵

厥在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所挖取之物乃係契約禁止挖取者,且於挖得之後,主觀上是否明知係契約禁止外運者,而竟仍將之外運出售。如係明知,始得謂其具有竊盜之故意;如係明知而仍外運出售,始得謂其具有竊盜行為之分擔。

㈢查公訴人所舉用以證明犯嫌之證據如表二編號1-3、4-1、4-2、4-3、4-4、4-5、5-1,茲分敘如下: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戌○○之證述:

⑴表二編號1-3證人即共同被告戌○○於94年6月17日在

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2卷頁131-134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官股與民股如何區分?答:官股有庚○○、戊○○是錢主股,其他我就不清

楚,民股有我、宙○○、己○○、A○○、癸○○等人,兩方各佔50%。

問:開過幾次股東會?現場有何人?答:沒有開過,有出過事才會開會,我有去過一次是在金都市餐廳開的會。

問:富欣企業社帳冊中有兩筆款項分別是1160萬及

1600萬,該兩筆款項作何用途?答:我不清楚。

問:據調查庚○○在曾文溪疏浚工程開標後,將1160

萬拿來支付圍標(搓湯圓)的費用,其中一部份佔為己有你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庚○○這樣做?答:我有感覺被庚○○玩弄。我不同意。

問:富欣企業社帳冊中1600萬,庚○○拿來作為介紹

廠商向富欣業社購買砂石,給介紹人之佣金你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李(見94偵4521號第12卷頁131)全富這樣做?答:我不知情。所有去賣的我們都不同意。

問: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答:這種事對公司有損害,賣砂石不應由公司付介紹

費,我們這邊有砂石,買的人很多,他們會來自己來找,這些事情根本沒讓我們知道。

問:你入股曾文溪疏浚工程股東共支出多少金錢?答:我是技術股所負責的是A區工地,我沒有出錢。問:你是何原因要退出股東?答:因為庚○○的帳目不清楚,我與他們不合,在金

都市餐廳開會之後,我跟戊○○說我要退出股東,戊○○叫我不要退出幫他的忙,一個月要十萬元給我,我回答說不要我要退出,所以在那一次開會完我就退出,但改挖土方裝車,我是讓他僱用,一方算7元。

問:94年3月1日11時42分,你與B○○通話內容說:

「你跟B○○說如果過去老闆那邊,跟老闆說一下姜仔嫁女兒過年沒有錢,現在看能否要嫁女兒先給你五十萬」,你所稱老闆為戊○○?答:是。

問:為何要叫他老闆?答:因為曾文溪疏浚工程的老闆是戊○○,我有做疏浚工程的重機械,所以我叫他老闆。

問:為何要向他拿五十萬?答:因為我有做曾文溪疏浚工程的重機械,那時戊○

○都未付我重機械的錢,所以我請B○○轉達是否可以預支五十萬,之後再從機械款中扣除。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的錢都是戊○○在管控?答:剛開始是庚○○、宙○○在管理,我退出以後是戊○○跟B○○。

問:你如何得知?答:是B○○告訴我的,他收的錢不是給申○○就是

給戊○○。(見94偵4521號第12卷頁132)問:管控錢的人也就是大股東?答:宙○○是向庚○○請錢,B○○是向戊○○請錢。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戊○○是何時入股?答:戊○○在93年9月底之前我不清楚,我在93年09

月底退出後,由戊○○及B○○正式接管曾文溪疏浚工程。

問:除了曾文溪疏浚工程之外,你還有沒有其他事業

是受戊○○僱用?答:沒有。

問:富欣企業社在曾文溪疏浚工程中,你購買的是土

方還是砂石?答:我購買的是土方。

問:富欣企業社與購買砂石廠商所定之合約,每立方

公尺190至220元,是指混合砂含卵礫石為主?答:是的。

問:前述之原料砂所含卵礫石比例為何?答:比例大約砂佔五成、石頭佔一成、土佔四成。

問:如此購買廠商是否划算?答:廠商買回去之先將砂及卵礫石分開,所產生之有

卵礫石、砂及水尾土,砂的部份大約以每一立方400元賣出,卵礫石部份廠商會與水尾土混合,以做為級配材料,再以每一立方360元賣出,所以應該是划算的。

問:原料砂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廠商買回來後,再

分離處理後再賣出,請問所購買之混合砂每立方要多少價錢才算合理?答:這樣是不是划算,購買的人要看運氣。

問:你們在曾文溪疏浚工程得標後,就有規劃販賣原

料砂石給廠商?答:是阿富自己處理的。

問:富欣企業社與購買砂石之廠商合約書中有另外註

明含土量50%及原料砂土等字樣,你是否看過?答:我不知道,我沒有看過。

問:富欣企業社與廠商的合約要另外填寫含土量50%

及原料砂「(見94偵4521號第12卷頁133)土」等字樣,有何用意?答:是為了避免糾紛。

問:93年3月15日你與庚○○等人在佳里鎮嘟嘟餐廳

開會,戊○○是否知情?答:我不清楚。

(見94偵4521號第12卷頁134)⑵本院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戌○○上開證述之內容可知:

⒈證人戌○○固然證及被告戊○○管控系爭疏浚工程

的款項,惟其表示均是由共同被告B○○所轉述而得知,從而,此部分之證述即非屬證人即共同被告戌○○親身見聞之經驗,自不足供為認定被告戊○○確有管控系爭疏浚工程之款項之依據。

⒉次查,依證人戌○○固有證及共同被告B○○係被

告戊○○派至工地,及共同被告B○○利用晚上盜挖土石之事實。惟該證述內容,至多僅能證明共同被告B○○涉嫌利用夜間盜挖土石之事實,但究係與被告戊○○有無直接關聯性,其並未為具體之證述;再者,縱然係被告戊○○指派共同被告B○○前往系爭疏浚工程工地,惟上開證言就被告戊○○主觀上有無與其他共犯為盜採砂石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未證及之,自不得率此以被告戊○○指派共同被告B○○至疏浚工程工地即認為其與其他共犯有盜採砂石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⒊再者,依上開證詞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戌○○自

93 年9月起即已不再前往系爭疏浚工程工地現場,關於「盜挖」之情形其並不清楚,而均係聽聞共同被告B○○所轉述,且有權決定盜挖的人是共同被告庚○○、G○○及共同被告宙○○等,足認關於所謂「盜挖」,並非證人即共同被告戌○○親身見聞之經驗,自不具實質證明力,其所為證述證明力之強度是否足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尚有合理之懷疑。再者,綜合證人及共同被告戌○○上開證述內容,不僅有諸多與盜採砂石無關者,縱有提及系爭疏浚工程盜採砂石之情事,有諸多乃係聽聞共同被告B○○所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已有合理之懷疑,且不僅未證及被告戊○○盜採砂石與其他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更未證及所謂盜採砂石即竊盜犯行之具體構成要件。是上開證述內容自不足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庚○○之證述:

⑴編號2-1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94年3月21日在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3他728號第3卷頁114-120):

問:富欣企業社是否為你利用之人頭廠商?答:是的。

問:你為何利用富欣企業社當人頭廠商?答:因為要去標工程。

問:標工程為何要用富欣企業社這個人頭廠商?答:沒有為什麼。

問:我的意思是說為何不用港威營造公司去標工程?答:因為這是一個複雜的工程,我不想用一個以我為

名義負責人的廠商來標,以免引起許多爭議與黑道的脅迫。

問:難道用富欣企業社去標工程就不會引起黑道的脅

迫?答:因為沒有人認識我姐夫。

問:但是黑道很清楚富欣企業社的地址是你的服務處

?答:富欣企業社的地址是在善化鎮。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4)問:你是把威脅轉由你的姐夫來承擔?答:沒有,黑道應該不會找我姐夫。

問:為什麼不會?答:我是覺得不會。

問:為什麼不會?答:因為黑道一般都知道我才是實際負責人。

問:你會不會覺得你自己搞亂了自己的邏輯?答:不會,可能是我的表達方式不好。

問:標這個工程戌○○的公司叫什麼名字?答:我不知道。

問:宏泰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誰?答:我不知道。

問:建生實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誰?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開(決)標紀錄表一張

),這投標金額如何算出?答:這是要付給政府的金額,底價是四千七百萬元,價格最高者得標。

問:我是問你五千萬元是如何算出?答:這只是一個評估,事隔一年我也忘了是怎麼算的。

問:為什麼只有你是出整數的?答:這是一個習慣,我一般標工程都會標整數。

問:為什麼你標其他的工程沒有標整數?答:每一件的工程狀況不一樣。

問:請你說明你有標整數的這一件和其他你沒有標整

數的工程有(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5)什麼不一樣的狀況?問:那是一個很主觀的因素。

答:你所謂的狀況是什麼?問:這是一個主觀的因素。

問:你所謂戌○○要以圍標方式標這一個疏浚工程是

指何意?答:我是聽戌○○說他們安排幾家去標,因為他不知道我有去標,結果工程最後被我拿走了。

問:所以戌○○圍標沒有得手?答:是的。

問:後來戌○○是用哪幾家去標?答:我不知道,在我標到以後,他們來找我希望能讓他們入股。

問:戊○○是在何時接手這一個工程?答:是在93年09月底10月初接手。

問:戊○○指派何人負責接手這一個工程?問:是叫一個叫大堵仔來接手。

問:戊○○是派何人到工程現場管理?答:交接的時候是由宙○○交接,後來議長跟我說他換一個B○○來現場管理。

問:在你經營的期間有沒有挖卵礫石去賣?答:沒有。

問:你挖河床除了卵礫石以外,另外有哪些東西?答:混合沙、沙質土壤、黏土土瓖。

問:這三種哪一種較好?答:混合沙。

問:混合沙一立方能賣多少錢?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6)答:一般是賣一百八或一百九十元。

問:你有賣混和沙?賣多少?答:有。是賣一百到一百九十元之間。

問:沙質土壤是賣多少錢?答:五十元上下。

問:黏土是賣多少錢?答:也是五十元上下。

問:頂級的混和沙可以賣到多少?答:可以賣到一百九十元。

問:你說你在富欣企業社經營期間都沒有賣過卵礫石?答:沒有。

問:(提示富欣企業社出售統計表一張),從你經營

期間所賣的砂石在搜索到的資料內,至少有九筆是以每立方米是從二百到二百二十元不等,這是卵礫石?答:是混合沙,十塊錢是由仲介拿走的。

問:W○○跟你買沙石還需要仲介嗎?答:剛開始還不認識,他是透過議長買的,這十塊錢是議長賺去的。

問:W○○就是「公路」嗎?答:是的。

問:「公路」為什麼要打你?答:沒有,他沒有打我。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7)問:第六河川局都固定派誰去監工?答:第六河川局是固定派主任和監工,至於是誰我不知道。

問:平常你在公司有在記帳?答:是會計在記帳,我有負責審核。

答:(提示支出試算表一張)都是誰製作的?問:應該是工地吧! 可能是B○○自己做的,我9月份

就離開了問:為何B○○09月份以後才出現這份卻是紀錄04月份

的帳?答:可能是我們小姐移交的帳,他們重新製作的。

問:甲○○與陳進雄也是股東嗎?答:差不多是在93年04、05月份加入的。

問:(提示B○○住處查獲之93年06月支出試算表)

其中雜支林顧問100,000是指什麼?答:是我與宙○○去高雄喝酒沖銷的。

問:喝酒要花到100,000?答:要,當天總共有七、八個人一起喝酒。

問:哪七、八個人?答:我忘記了。

問:你怎麼記得有七、八個人?答:我記得有一次是去酒店喝酒。

問:哪一間酒店?答:是「王朝酒店」。

問:一個人都記不得?答:我只記得七、八個人,都是宙○○的朋友。

問:你為何要巧立一個林顧問的名義來沖銷?答:我不曉得。

問:為什麼要去喝酒?答:只因為宙○○帶朋友找我去喝酒,沒有工作上的事情。

問:你為何不直接報喝酒?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8)答:這樣公司查核會不准。

問:那十萬元誰領去了?答:是宙○○拿去的。

問:為什麼剛剛你說是你付掉的?答:我現在想起來了,這筆錢是付給善化鎮林丁燦議員的。

問:為什麼要付給他?答:因為是要支付他協調週邊居民的車馬費。

問:這個和周邊居民有何關係?答:為避免引起週邊居民不滿。

問:(提示同上試算表)為什麼G○○會在固定時間

提領整數的錢?答:這是他要作為開支之用,一定的時間就會領整數的錢放在工地。

問:會計憑證在93年05、06月份中的六萬元公關費是

支付誰?答:都是宙○○在處理,我不知道。

問:有多位證人說得很清楚,那十五萬元是作為行賄

第六河川局的官員之用?問:我不知道,因為都是宙○○在處理。

答:宙○○與你何關係?問:是我阿姨的兒子。

答:他為何會跑到工地去做?問:剛好我標到這工程,他來找我,他是專門做重機械的。

答:你一個月給他多少薪水?問:他是不支領薪水的,因為他也是股東之一,我也沒有支薪。

問:他出資多少?答:他出資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佔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問:你佔多少股份?答:百分之五十。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9)問:你們同樣佔有一半股份的人,他去行賄,你卻毫

不知情,合理嗎?答:合理。

問:為什麼合理?答:他全權處理,我真的不知道。

問:行賄是花你們共同的錢,行賄的利益也是你們共

同的利益,你怎麼可能不知道?答:如果金額較大,我才可能會知道,這個金額這麼小我就不會過問。

問:怎麼金額這麼小?答:因為他都是以雜支或公關費用來報帳。

問:你知道他行賄的金額很小嗎?答:我是說即使他有去處理那些官員。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20)⑵本院揆諸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庚○○證述內容,至多

僅能證明被告戊○○於93年9月、10月間某日起接手系爭疏浚工程,並且派B○○至工地現場管控之事實,惟究竟如何盜採砂石?或被戊○○接手工程後,於何時、地以何種方式盜採砂石等關於結夥3人以上竊盜之構成要件事實,均未證及,無足證明被告戊○○有何竊盜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⒊表二編號4-1至4-5之證據方法即被告戊○○之供述:

⑴編號4-1被告戊○○於94年5月11日在檢察官之訊問筆

錄(94偵4521號第5卷頁124-127)問:93年9月間你與何人一同前往金都市餐廳?作何

事?答:我有前往金都市餐廳吃飯,當時現場有戌○○、

B○○、宙○○、其他的人我沒有印象了現場大約有十幾位,我們當時是到金都市餐廳開會談論債務問題,因為在九月份宙○○有來告訴我疏浚工程的錢有人佔為己有,你借給庚○○的1650萬元無法拿回來,並叫我跟庚○○說把帳交出來,我就跟B○○到疏浚工程現場管理帳,並將所收的帳轉寄給申○○,因為1650萬是我向申○○借來給庚○○的,庚○○無法還所以我才會請B○○去管理帳。

問:根據到場的廠商陳述,當天是去協調砂石採取的

順序及土方砂石要調漲的問題?答:沒有這回事。

問:當天有沒有會議記錄?答:我不清楚,他們有簽什麼我不知道。

問:(提示)我們搜索W○○,有取得有關金都市的

會議資料都是有關砂石挖取的協調事項?答:這應是他們工作上跟宙○○的關係,與我無關。問:你借庚○○1650萬是何時的事?答:是在94年3月間借給他的,有一個150萬元、一個

650萬元(見94他4521號第5卷頁124)、一個850萬元,我忘記怎麼給,650萬是我跟高雄的一位女性朋友借的,由她直接匯的,事後再由我向申○○借,再還給她,850萬我是用匯的,是由申○○匯的,這是在曾文溪得標以後匯的。

問:93年3月15日你人是否在國外?答:我人在菲律賓老沃,我是3月19日回來的。

問:93年3月中旬庚○○、戌○○等人邀集準備參與

曾文溪疏浚工程的廠商前往佳里鎮嘟嘟現炒餐廳,談論圍標的事宜,庚○○當時有打電話給你,向你報告協調的情況是否屬實?答:庚○○要標曾文溪疏浚工程之前有向我借錢,我

記得庚○○有打電話向我借錢,但在嘟嘟現炒是否有打電話給我,我記不清楚了。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是如圍標的?答:我不知道。

問:據證人的陳述,曾文溪工程分為官股、民股,官

股是庚○○、你、甲○○等有現任或曾任議員的身分,民股就就是戌○○、宙○○他們?答:沒有這回事,庚○○就是欠我錢,庚○○說要把他的一半股份給我,我說要把錢還清楚再說。

(見94偵4521號第5卷頁125)⑵編號4-2被告戊○○於94年6月7日在檢察官之訊問筆

錄(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0-123)問:有關曾文溪疏浚工程,一開始庚○○是怎麼跟你

接洽?答:他跟我借錢是得標以後到我的服務處要借錢,說他標了一個工程,那是3月19日以後的事。

問:他有沒有跟你說投資報酬率?答:沒有。

問:你當初跟申○○借錢是如何說?答:我常跟他借錢,借給庚○○的錢一部分是我的,

一部分是我跟申○○借後再拿給庚○○,跟庚○○的總額是1650萬元,我後來也跟申○○又拿了不少錢,前半段庚○○也沒有還錢,宙○○跟我說庚○○侵占公司的款項,我才請B○○到現場管理,把帳收了交拿申○○,究竟還多少不清楚。

問:投開標前除庚○○外還有誰找你談曾文溪疏浚工

程的事?答:宙○○有來找我問我有沒有參與曾文溪疏浚工程,我說沒有,但庚○○有來跟我借錢。

問:你前面說是庚○○是得標後才向你借錢,但你又

說宙○○投開標前來找你時,你又說庚○○已經向你借錢了,時序顯然矛盾?答:開標前他就有來跟我借錢,我說我要出國回來再借給他。

問:宙○○來找你時是他自己一個人來?還是透過別

人?答:是和他一起來,還有狐狸和周五六。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0)問:他們來做什麼?答:他們覺得很奇怪,我為什麼會參與這個工程,我跟他們說我只是借錢,還沒有借給他。

問:討論的結論是如何?答:他們就自己去做了。

問:有沒有邀你入股?答:最初沒有,是後來借錢後,庚○○說要給我吃紅和入股,我說還我錢就好。

問:富欣企業社在93年3月26日,有支出一筆1160萬

元的款項,這是什麼款項?答:我只有借錢,富欣企業的帳我都沒有看過,我不是股東,我不知道。

問:以我們了解這筆是支付圍標的款項,極可能是行

賄河川局的款項?答:我不清楚。

問:在投開標前庚○○、宙○○有用這筆錢支付圍標

廠商?答:我不清楚,那剛好是總統大選前的事,媒體對我

有一些報導,我要避開這些爭議,所以暫時出國。

問:據了解這筆支出庚○○侵占了300萬元?答:我不清楚。

問:富欣企業社得標後,你有沒有介紹其他廠商去買

砂石?答:只有庭源砂石行劉火木的那一件。

問:庚○○的筆錄說第一次你借給他是150萬元是押

標金的錢,是你借給他的,所以你在投標前就已經借錢給他了?答:這是他講的,我不知道。

問:你有沒仲介I○○、麻豆輝仔去向富欣企業買砂

石?答:沒有。

問:請說明如何介紹庭源向富欣企業社買砂石?答:是劉火木說,別人賣他太貴,我才帶他去找庚○○,在安定港威的辦公室。

問:有沒有看砂石的樣本?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1)答:他們有沒有看我不知道,我是外行的。

問:據我們所知,砂石的仲介費是一方10元,如果賣

更高價,差額還可以賺,庭源是買10萬方,至少就有100萬元的仲介費,你有沒有拿到?答:沒有。

問:是否知悉富欣企業社有支出款項疏通地方人士?答:我不知道,他們要怎麼做我真的不知道。

問:你在這個公司完全沒有權利,為何你可以把庚○

○排除出工地,派你自己的人B○○去接手?答:他之前的錢沒有還我,我就跟他說,我就來收這

個公司的利潤,把錢還給申○○,我沒有接掌公司,由B○○收款項還申○○而已。

問:93年9月間在金都市餐廳的事是如何?答:這是宙○○說廠商都說貨都沒有給人家,廠商都

是找他,他們就請我出面,由他們自己開會,決定誰先後,就照輪流出貨。

問:申○○當天有沒有到場?答:沒有。

問:目前你欠申○○還了多少?還有多少債務?答:還有3000萬元吧,但不包括借給庚○○1650萬元

,庚○○經由B○○收帳還了多少錢給申○○我不知道。(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122)⑶編號4-3被告戊○○於94年3月18日⑴在警詢之筆錄(

93他728號第3卷頁10-20)問:你曾所使用之手機電話號碼?答:我很少使用手機,而新的手機號碼我不知道。

問:那你對外聯繫都如何聯繫?答:在服務處都是用服務處的電話,如果出門時,就

會用隨扈的(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0)手機來聯繫。

問:隨扈為何人?手機號碼?答:有周益宏及吳微山等二人,周益宏是0000000000,吳惟山是0000000000。

問:你平時都在何處過夜?答:大都在服務處過夜,有時也會回成功三街的家過夜。

問:你與馬碧蓮是何關係?答:我和他是20多年的男女朋友關係。

問:是否常去馬碧蓮住處並過夜?地址為何?答:偶爾。我只記得是東方巨人大樓的C棟12樓。問:你與馬碧蓮都如何聯繫?答:我都直接過去他家,他的電話我沒有記,我都存在手機裡。

問:B○○(綽號阿達仔之男子)是否認識?答:我認識一名叫阿達的男子,但不知道他是否叫B○○。

問:你與你所稱綽號阿達仔之男子是何關係?他住居

何處?如何聯繫?答:是朋友關係,大概認識有十年了,他住哪裡我不

知道,他都是自己來服務處,我都找他的朋友代為聯繫他。

問:他是否會以電話向你聯絡?答:很少,幾乎沒有。

問:看到他的照片,可以認出他嗎?答:認識。

問:你與你所稱綽號阿達之男子有無親屬僱傭關係?

金錢仇恨糾紛?有無金錢或生意上之往來?答:均沒有。

問:你是否認識邱崑鈜?你如何稱呼他?答:認識,我都叫他小刀。

問:如何與邱崑鈜聯繫?是否經常與他聯繫?和他有

無親屬僱傭(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1)關係?金錢仇恨糾紛?有無金錢或生意上之往來?答:我都是打他的手機0000000000與他聯絡,我會經

常與他聯絡。和他沒有親屬僱傭關係,也沒有金錢仇恨糾紛,我都會委託他代為處裡我的金錢事務,但我並沒有固定支付他酬勞。

問:邱崑鈜都幫你處裡何種金錢事務?答:他都幫我處裡我與其他人金錢借貸的事宜,包括

我向人借錢、人家向我借錢等,票據的方面也會請他代為處裡。有時我沒有錢,我也會向我太太要。

問:你家中金錢是由何人掌管?答:我太太黃翠雲。

問:是否經營、投資公司,或是擔任其他公司之股東

?答:都沒有。

問:悅瑋環保公司為何有你的股份?答:悅瑋環保公司原先是我太太黃翠雲所成立,是否因此將我的名字列入,我並不清楚。

問:悅瑋環保公司的營運是由何人掌管?答:應該是我太太或是廠長卓享利。

問:你服務處入門處正前方之大辦公桌是何人所用?答:是我太太所使用。

問:你與申○○之關係為何?有無任何金錢或生意往

來?答:申○○我認識,是朋友關係,認識約有三年,沒

有生意上往來但是有金錢上的借貸關係;我都會叫他「大度仔」。

問:你與戌○○之關係為何?答:我不認識他。

問:你與庚○○之關係為何?有無任何金錢或生意往

來?答:和他是同事關係,沒有生意上往來,他會向我借

錢,去年曾向我借過新台幣(下同)1650萬元,至今還沒有歸還完畢。

問:你與W○○(綽號公路)之關係為何?有無任何

金錢或生意(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2)往來?答:我認識綽號公路之男子,但是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和他並不熟,和他沒有金錢、生意上往來。

問:你與甲○○關係為何?有無任何金錢或生意往來

?答:我認識甲○○,他是台南縣議員蔡秋蘭的先生,和他沒有任何金錢或生意上的往來。

問:位於服務處後方之金滿座電子遊戲場與你有何關

係?答:沒有關係,不是我經營的。

問:(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物,編號拾

捌之帳冊記事簿二本)你對該帳冊有何意見?答:我不清楚,那些不是我的字體,有些是我太太的字,但是我不知道作為何用途。

問:但是該帳冊裡金錢出入之記載均非常大,你做何

解釋?答:應該是借貸款項。

問:金額如此大之借貸款項,你太太黃翠雲都不會告

知你嗎?答:他有時候會告訴我,有時不會說。

問:(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物,編號貳

拾叁之籌碼賭具)做何使用?為何人所有?答:(經審閱後)我不知道如何使用,是何人所有。問:(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物,編號貳

拾貳之六合彩簿冊)做何使用?為何人所有?答:(經審閱後)那是我及我們服務處的人用來簽六

合彩時參考用,並沒有說是誰所有,大家都可以看。

問:你是否認識陳榮玲?為何陳榮玲的存摺會出現你

服務處裡?答:我不認識他,我不知道。

問:確定?答:確定。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3)問:如上揭所問,但是陳榮玲的存簿中為何會有邱崑

鈜(綽號小刀)匯入之大筆款項?答:我不是很清楚,或許是我賭博輸贏的錢,由小刀代為匯款給對方。

問:(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物,編號拾

陸之記事本、電話簿)是為何人所有?答:(經審閱後)這些是很久以前的東西,是鄭富雄代表所使用的東西。

問:馬碧連現從事何工作?答:家庭主婦。

問:既然你不認識陳榮玲,而由小刀匯給他的錢亦只

是賭博輸贏的錢;為何陳榮玲要把存摺正本放在服務處?答:我不曉得,我在想會不會是我大舅子的老婆所有,因為她也叫小玲。

問:是否陳榮玲所留在你服務處之存摺,即是為你所

使用之帳戶?答:我不清楚,因為都是由小刀在處理。

問:那小刀也會幫你提領金錢嗎?答:有需要才會去領。

問:如果是賭博輸贏的錢,為何會在當日由邱崑鈜存

入後,立即以一筆或多筆轉匯、提領現金來支出?答:我不清楚。

問:邱崑鈜從事何業?答:我不清楚。

問:以你與邱崑鈜認識約有十年,加上你會委託他幫

你處理金錢事務,可見你對他有某種程度上的信任,對於他從事何業你應該不可能不清楚?答:我只知道他以前是打棒球的。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4)問:你確定?答:確定。

問:你是否有授意邱崑鈜代你經營賭場?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意見補充?答:實在。我想說明的是,今天在我服務處所扣押的

東西,有部分是鄭富雄代表他所有的,並不是我的。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5)問:0000000000是否為你所使用之電話?答:不知道。

問:根據邱崑鈜供述,他都是打這支電話號碼與你聯

絡,你如何解釋?答:我不知道自己的電話號碼,因此我沒什麼意見,我只會打跟接電話。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6)問:平時大家都如何稱呼你?答:有人稱我議長,有人叫我保哥、老闆、外省仔。問:是否有人叫你包仔?答:也是有。

問:富欣企業社是否為庚○○所經營?答:我不清楚。

問:是否參與投資曾文溪曾文二橋至北勢洲橋河床疏

浚工程(下稱疏浚工程)?答:沒有,因為庚○○他有向我借1600多萬元,後來

庚○○錢未償還清楚,後來我有叫阿達跟庚○○問說,如何處理1600萬元(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7)的借款,庚○○回答要分期付款。另庚○○有提到說,他借這筆錢是要做疏浚工程用的。

問:阿達都如何稱呼你?答:他都叫我老闆。

問:阿達不是與你沒有僱傭關係,為何他會稱呼你老

闆?答:他都是如此稱呼我。

問:但是有多位證人供稱,你是曾文溪曾文二橋至北

勢洲橋河床疏浚工程的股東及實際經營人,你做何解釋?答:我沒有,這應該要問得標者。

問:你曾參與該工程之工作內容?答:我不會。

問:你所稱不會意指為何?答:我沒有參與這項工程,這些問題都是在庚○○跟我借錢而還不出錢時所生的。

問:庚○○與疏浚工程之關係?答:我不清楚。

問:(提示0000000000於94.02.23日14時06分之通訊

監察譯文)該段通話內容所述與疏浚工程有關,既然你沒有參與該工程,為何其中一段內容提到「錢現在收一收,都在『包仔』那邊」你做何解釋?答:因為當初庚○○向我借的1600多萬元,我是向申

○○借的,後來庚○○還不出錢時,於去年10月份左右,我就請阿達代我出面,後來庚○○就說以疏浚工程的土方所賣的錢來償還借款。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8)問:你與宙○○是何關係?有無親屬僱傭關係?有無

金錢仇恨糾紛?答:他是庚○○的表弟,我是因疏浚工程才認識他,和他沒有親屬僱傭關係,也沒有金錢仇恨糾紛。

問:(提示0000000000於94.03.01日11時42分之通訊

監察譯文)阿達供稱老闆是你,而你不認識戌○○,為何戌○○要稱呼你老闆?答:他要如何稱呼我不知道,但我有認識一位姜仔。問:如上揭所問,你既然沒有參與疏浚工程,而戌○

○是疏浚工程的股東及施工人,為何戌○○要叫阿達向你說「姜仔嫁女兒,現在看能否要嫁女兒,先給我五十萬」是否為戌○○向你要疏浚工程的工錢?答:確實有50萬元的事情,但是要我代為向申○○轉述。

問:(提示0000000000於94.02.01日18時46分之通訊

監察譯文)內容為何?答:這一段通話內容是宙○○將土方賣的錢,轉成票

,再交給申○○,後來跳票,因此他們找我代為解決,我實在很倒楣。

問:(提示0000000000於94.01.28日22時29分之通訊

監察譯文)既然你不是疏浚工程實際經營者,為何該工程發放年終獎金會與你有關?答:我只是把我的看法講給阿達聽,因為工人很辛苦。

問:(提示0000000000於94.01.24日11時12分之通訊

監察譯文)既然你沒有參與疏浚工程實際經營,為何你要叫阿達請綽號錄仔之男子向你報告土方載運情形?答:阿達他要掌控土方載運情形,因為載運至南科或是其他地區,所賣價格都不一樣。

問:(提示0000000000於93.11.26日13時05分之通訊

監察譯文)(見93他728號第3卷頁19)為何戌○○要向你報告有關土方價格與回扣金額?答:這個姜仔要賣土方,叫我向阿達說,能否賣便宜一些。

問:你確定你不是疏浚工程實際經營?答:我沒有經營。

問:有關曾文溪疏浚工程盜挖砂石,再以級配砂石價

賣出你清楚嗎?答:不知道。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20)⑷編號4-3被告戊○○94年3月18日⑵在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3他728號第3卷頁34-43):

問:現任台南縣議會議長?答:是。

問:你曾所使用隻手機電話號碼?答:我很少使用手機,而新的手機號碼我不知道。

問:那你對外聯繫都如何聯繫?答:在服務處都是用服務處的電話,如果出門時,就會用隨扈的手機來聯繫。

問:隨扈為何人?手機號碼?答:有周益宏及吳微山等二人,周益宏是0000000000,吳惟山是0000000000號。

問:你平時都在何處過夜?(見93他728號第3卷頁34)答:大都在服務處過夜,有時也會回成功三街的家過夜。

問:是否常去馬碧蓮住處並過夜?地址為何?答:偶爾。我只記得是東方巨人大樓的C棟12樓。問:昨天本署前往你的服務處及成功三街及馬碧蓮住

處實施搜索,後來聯繫你,為何你沒有前來?答:當時我人不在台南,且與檢察官約五點,到台南時已過五點了,且我與其他選民有約。

問:為何你沒有主動與檢察官連絡你會遲到?答:我有與服務處連絡。

問:為何拘提你到案時你人就在服務處附近?答:已隔一、二十分鐘。

問:你不在服務處時,你人在何處?答:高雄找朋友。

問:哪位朋友?答:就是朋友。

問:昨天白天誰與你在一起?答:周隨扈與我在一起。

問:你不願意報到,是否準備逃亡?答:不是。

問:B○○(綽號阿達仔之男子)是否認識?答:我認識一名叫阿達的男子,但不知道他是否叫B○○。

問:你與你所稱綽號阿達仔之男子是何關係?

他住居何處?如何聯繫?答:是朋友關係,大概認識有十年了,他住哪裡我不

知道,他都是自己來服務處,我都找他的朋友代為聯繫他。

問:他是否會以電話向你聯絡?答:很少,幾乎沒有。

問:你與你所稱綽號阿達之男子有無親屬僱傭關係?

金錢仇恨糾紛?有無金錢或生意上之往來?答:均沒有。

問:為何他叫你老闆?(見93他728號第3卷頁35)答:我認識他十年,他都如此叫我。

問:你是否認識邱崑鈜?你如何稱呼他?答:認識,我都叫他小刀。

問:如何與邱崑鈜聯繫?是否經常與他聯繫?和他有

無親屬僱傭關係?金錢仇恨糾紛?有無金錢或生意上之往來?答:我都是打他的手機0000000000與他聯絡,我會經

常與他聯絡。和他沒有親屬僱傭關係,也沒有金錢仇恨糾紛,我都會委託他代為處裡我的金錢事務,但我並沒有固定支付他酬勞。

問:邱崑鈜都幫你處裡何種金錢事務?答:他都幫我處裡我與其他人金錢借貸的事宜,包括

我向人借錢、人家向我借錢等,票據的方面也會請他代為處裡。有時我沒有錢,我也會向我太太要。

問:你家中金錢是由何人掌管?答:我太太黃翠雲。需要錢時向我太太要或借。

問:是否經營、投資公司,或是擔任其他公司之股東

?答:都沒有。

問:悅瑋環保公司為何有你的股份?答:悅瑋環保公司原先是我太太黃翠雲所成立,是否因此將我的名字列入,我並不清楚。

問:悅瑋環保公司的營運是由何人掌管?答:應該是我太太或是廠長卓享利。

問:你服務處入門處正前方之大辦公桌是何人所用?答:是我太太所使用。

問:你與申○○之關係為何?有無任何金錢或生意往

來?答:申○○我認識,是朋友關係,認識約有三年,沒

有生意上往來但是有金錢上的借貸關係;我都會叫他「大度仔」。

問:申○○經營何業?答:自由業。

問:申○○是否從事六合彩?答:不是。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36)問:你與戌○○之關係為何?答:我只是認識。

問:你與庚○○之關係為何?有無任何金錢或生意往

來?答:和他是同事關係,沒有生意上往來,他會向我借

錢,去年曾向我借過新台幣(下同)1650萬元,我向申○○借來給他的,至今他還一部分用疏浚工程的錢,還有一小部份沒有歸還完畢。

問:你與W○○(綽號公路)之關係為何?有無任何

金錢或生意往來?答:我認識綽號公路之男子,但是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和他並不熟,和他沒有金錢、生意上往來。

問:你與甲○○關係為何?有無任何金錢或生意往來

?答:我認識甲○○,他是台南縣議員蔡秋蘭的先生,和他沒有任何金錢或生意上的往來。

問:位於服務處後方之金滿座電子遊戲場與你有何關

係?答:沒有關係,不是我經營的。

問:(司法警察: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

物,編號拾捌之帳冊記事簿二本)你對該帳冊有何意見?答:記事本不是我的,有些是過世的代表姓鄭所有,有些是我太太的字,但是我不知道作為何用途。

問:但是該帳冊裡金錢出入之記載均非常大,你做何

解釋?答:應該是借貸款項。

問:金額如此大之借貸款項,你太太黃翠雲都不會告

知你嗎?答:他有時候會告訴我,有時不會說。

問:(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物,編號貳

拾叁之籌碼賭具)做何使用?為何人所有?(見93他728號第3卷頁37)答:我不知道如何使用,是何人所有。

問:(司法警察: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

物,編號貳拾貳之六合彩簿冊)做何使用?為何人所有?問:那是我及我們服務處的人用來簽六合彩時參考用,並沒有說是誰所有,大家都可以看。

問:你是否認識陳榮玲?為何陳榮玲的存摺會出現你

服務處裡?答:我不認識他,我不知道。

問:如上揭所問,但是陳榮玲的存簿中為何會有邱崑

鈜(綽號小刀)匯入之大筆款項?答:我不是很清楚,或許是我賭博輸贏的錢,由小刀代為匯款給對方。

問:為何由小刀代為匯款給對方?答:我之前所說,我委託他代為處理賭博的錢財。

問:(司法警察:提示94年03月17日台南地檢署扣押

物,編號拾陸之記事本、電話簿)是為何人所有?答:這些是很久以前的東西,是鄭富雄代表所使用的東西。

問:為何他的東西放在你這邊?答:他是我服務處的秘書,他過世三年多。

問:既然你不認識陳榮玲,而由小刀匯給他的錢亦只

是賭博輸贏的錢;為何陳榮玲要把存摺正本放在服務處?答:我不曉得,我在想會不會是我大舅子的老婆所有,因為她也叫小玲。

問:是否陳榮玲所留在你服務處之存摺,即是為你所

使用之帳戶?(見93他728號第3卷頁38)答:我不清楚,因為都是由小刀在處理。

問:如果是賭博輸贏的錢,為何會在當日由邱崑鈜存

入後,立即以一筆或多筆轉匯、提領現金來支出?答:因有輸贏,需要運轉。

問:陳榮玲的帳戶應該你在使用的帳戶?答:不清楚。

問:你是否有授意邱崑鈜代你經營賭場?答:沒有。

問:0000000000是否為你所使用之電話?答:不知道。

問:根據邱崑鈜供述,他都是打這支電話號碼與你聯

絡,你如何解釋?答:我不知道自己的電話號碼,因此我沒什麼意見,我只會打跟接電話。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39)問:平時大家都如何稱呼你?答:有人稱我議長,有人叫我保哥、老闆、外省仔、保二。

問:是否有人叫你包仔?答:也是有。

問:富欣企業社是否為庚○○所經營?答:我不清楚。

問:是否參與投資曾文溪曾文二橋至北勢洲橋河床疏

浚工程(下稱疏浚工程)?答:沒有,因為庚○○他有向我借1600多萬元,後來

庚○○錢未償還清楚,後來我有叫阿達跟庚○○問說,如何處理1600萬元的借款,庚○○回答要分期付款。另庚○○有提到說,他借這筆錢是要做疏浚工程用的。

問:阿達都如何稱呼你?答:他都叫我老闆。

問:阿達不是與你沒有僱傭關係,為何他會稱呼你老

闆?答:他都是如此稱呼我。

問:但是有多位證人供稱,你是曾文溪曾文二橋至北

勢洲橋河床疏浚工程的股東及實際經營人,你做何解釋?答:我沒有,這應該要問得標者。

(見93他728號第3卷頁40)問:(司法警察:提示0000000000於94.02.23日14時

0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該段通話內容所述與疏浚工程有關,既然你沒有參與該工程,為何其中一段內容提到「錢現在收一收,都在『包仔』那邊」你做何解釋?答:因為當初庚○○向我借的1600多萬元,我是向申

○○借的,後來庚○○還不出錢時,於去年10月份左右,我就請阿達代我出面,後來庚○○就說以疏浚工程的土方所賣的錢來償還借款,但申○○要付機具的錢。

問:你與宙○○是何關係?有無親屬僱傭關係?有無

金錢仇恨糾紛?答:他是庚○○的表弟,我是因疏浚工程才認識他,和他沒有親屬僱傭關係,也沒有金錢仇恨糾紛。

問:你有無派人持槍去押宙○○,要他償還欠公司的

錢?答:不是。阿達去曾文溪工程以後,宙○○把土方賣

了,將別人支付的現金及支票自己使用,開自己的長期票給公司,公司把支票交給申○○,沒辦法兌領,申○○來找我,宙○○拜託阿達來找我,我讓阿達建議他不要再賣土,欠申○○的錢慢慢算。

問:他沒有收入來源,如何慢慢算?答:他在富欣企業社還是股東,可以分配利潤。

問:股東所分配的利益,不是以賣土方的權利來算?答:他已經欠錢了,無法回收也是沒有辦法。

問:(司法警察:提示0000000000於94.03.01日11時

4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阿達供稱老闆是你,而你不認識戌○○,為何戌○○要稱呼你老闆?答:他要如何稱呼我不知道,但我有認識一位姜仔。問:如上揭所問,你既然沒有參與疏浚工程,而戌○

○是疏浚工程的股東及施工人,為何戌○○要叫阿達向你說「姜仔嫁女兒,現在看能否要嫁女兒,先給我五十萬」是否為戌○○向你要疏浚工程的工錢?(見93他728號第3卷頁41)答:確實有50萬元的事情,但是我沒有資格給他錢,是要我代為向申○○轉述。

問:(司法警察:提示0000000000於94.02.01日18時

4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何?答:這一段通話內容是宙○○將土方賣的錢,轉成票

,再交給申○○,後來跳票,因此他們找我代為解決,我實在很倒楣。

問:(司法警察:提示0000000000於94.01.28日22時

29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既然你不是疏浚工程實際經營者,為何該工程發放年終獎金會與你有關?答:我只是把我的看法講給阿達聽,因為工人很辛苦。

問:(司法警察:提示0000000000於94.01.24日11時

1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既然你沒有參與疏浚工程實際經營,為何你要叫阿達請綽號錄仔之男子向你報告土方載運情形?答:阿達他要掌控土方載運情形,因為載運至南科或是其他地區,所賣價格都不一樣。

問:(司法警察:提示0000000000於93.11.26日13時

0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何戌○○要向你報告有關土方價格與回扣金額?答:這個姜仔要賣土方,叫我向阿達說,能否賣便宜一些。

問:你確定你不是疏浚工程實際經營?答:我沒有經營,去年十月間因金錢上有問題,他們認為我可以跟申○○說什麼,他會再拿錢出來。

問:有關曾文溪疏浚工程盜挖砂石,再以級配砂石價

賣出你清楚嗎?答:不知道。

問:(提示監聽譯文:是你服務處電話000000000號

,打給戌000000000000號,是阿達打給戌○○,談及土要蓋來不及,昨天深挖六、七千方上來回填來不及,有內行人在檢舉等語),顯示B○○熟悉盜採砂石之情形,並且在你的服務處和其他股東作連繫,他並且沒天把砂石的帳及現金拿到你的服(見93他728號第3卷頁42)務處或是你所指定的地方交付給你,意見?答:他是交付給申○○。不是交付給我,我完全沒有

經手這些錢(見93他728號第3卷頁43)⑸表二編號4-4被告戊○○於94年6月7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第11卷頁120-123)與上開編號4-2之證據相同,爰不再重複。

⑹表二編號4-5被告戊○○於94年4月8日在調查站之筆

錄(93他728號第6卷頁139-144)問:你與台南縣議會議員庚○○關係為何?答:我跟他是議會同事關係,他有向我借錢,有部份歸還,但還有積欠多少,我不清楚。

問:曾文溪北勢洲橋至曾文二號橋堤段河川疏浚工程

(下簡稱曾文溪疏浚工程)你有無參與投資?答:沒有。

問:據本站調查及庚○○供稱,庚○○因缺乏資金,

在以富欣企業社投標承攬曾文溪疏浚工程時,曾向你借貸新台幣三千萬元,但你只借他一千六百五十萬,同時入股前揭疏浚工程股東,是否屬實?答:我確實借他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他有說要讓我入

股並給付我利息,但我拒絕加入股東,只要求他把錢還給我。

問:你是否認識宙○○?有無生意上往來?答:如我前次所述,他是庚○○的表弟,我是因為要

向庚○○追討欠款,而宙○○是疏浚工程工地現場負責人,因此才認識的,我和他沒有生意上往來,後來宙○○將疏浚工程賣土的錢占為己有,導致庚○○無法還我欠款。

問:你指派B○○(綽號「阿達仔」)到疏浚工地現

場,作用為何?答:我是叫B○○到工地現場將庚○○欠我的借款要

回來。(見93他728號第6卷頁140)問:B○○收回之買賣土方之金錢,如何與你對帳?答:不用和我對帳,他大部份都在我服務處與申○○對帳,我只關心欠款是否還清。

問:(提示:行動電話0000000000於94年1月24日11

時1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既然你供稱未參與前揭疏浚工程實際經營,為何B○○要向你報告有關前揭疏浚工地土方載運情形?答:(經檢視後作答)那是因為大信工程公司本來要

向庚○○、宙○○買土運至南科退輔會台北勞務中心工地,後來買賣不成,我聽說大信工程公司以鹽水溪土方施作,致驗收未通過,再轉向宙○○購買,B○○向我詢問意見,我只告訴他們成本不符,賣了沒有錢還我而已。

答:(提示:行動電話0000000000於94年2月5日16時

19分之通訊察譯文)你向庚○○告稱第一階段還未驗收,等有處理時他的份會處理給他,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那是因為庚○○要索討股東分

紅,但因為宙○○帳務尚未處理,所以根本沒有錢可以分給他。

問:你是否認識「公路仔」?他本名你是否知道?答:我認識「公路仔」,本名我不清楚,我聽檢察官講,才知道他叫W○○。

問:W○○是否為前揭疏浚工程股東?答:我不清楚。

(見93他728號第6卷頁141)問:W○○有無買賣前揭疏浚工程土方?答:有的,他是於去年93年間,到我服務處向我詢問

購買曾文溪土方事宜,我告訴他去找庚○○商量。

問:你與申○○實際關係為何?答:只是朋友關係。

問:既然你與申○○只是朋友關係,為何他要聽你的

話,將大筆金錢借給庚○○,他是否你幕後金主?答:只是單純借貸關係。

問:(提示:B○○扣押誤編號11支出試算表、編號

13富欣企業社客戶應收帳款、編號17八八企業社損益表)該些帳證資料記載內容及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曾在我服務處看到B○○拿

支出試算表及應收帳款等資料,我向他詢問記載內容是什麼,他告訴我是一些尚未收之帳款,至於八八企業社損益表我則從來沒有看過。

問:你是否認識庭源砂石實際負責人劉火木?有無生

意上往來?答:認識,我與他沒有生意上往來。

問:(提示:94年3月29日劉火木調查筆錄)劉火木

供稱,他以庭源砂石有限公司名義與富欣企業社簽訂土方買賣契約,是由你牽線促成,詳情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事實上是劉火木來拜託我,要

我介紹他向庚○○購買沙(見93他728號第6卷頁142)石並希望價格能降低,我確實陪同劉火木到安定鄉庚○○服務處簽約,但後來他們買賣價格我不清楚。

問:B○○有無向你提起與第六河川局公務人員接觸

及行賄等狀況?答:沒有。

(見93他728號第6卷頁143)⑺本院揆諸上開被告戊○○之供述內容,至多僅能證明

被告戊○○因共同被告庚○○向其借款用以經營系爭疏浚工程,其因此向共同被告申○○借得1650萬元轉借予共同被告庚○○,事後因共同被告庚○○無法還款,除了拒絕共同被告庚○○邀其入股系爭疏浚工程外,並為確保債權以便清償予共同被告申○○,而指派共同被告B○○至系爭疏浚工程工地接手管理之事實,惟均一再否認有參與系爭疏浚工程,從而,上開被告戊○○之供述內容,均未提及其竊盜之主觀犯意、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足證明被告戊○○是否參與系爭疏浚工程,自無從對其為不利之認定。

⒋證人c○○之證述內容:

⑴表二編號5-1證人c○○於94年5月10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號第5卷頁185-188)問:你曾經在庚○○的公司上班,是何公司?答:港威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我最早從82年時

就開始工作,86年有回去帶小孩,90年又回去工作。

問:你有處理曾文溪疏浚工程的會計?是何時?答:有。是從93年6月到8、9月的時候,我就交給涂和雯。

問:誰指示要交接帳?答:庚○○指示的,據我所知是與議長戊○○有一些

債務上的糾紛,不過這是我聽說的。(見94偵4521號第5卷頁185)問:你的意思是g○○是吳建保的人?答:我不知道,當初庚○○是告訴我將帳交給戊○○的小姐,後來我才知道她叫和雯。

問:你交給他什麼東西?答:傳票、存摺、印章、電腦是整台搬過去。

問:工作期間所負責業務內容?答:剛開始有經手一些合約的簽約事宜,後來負責工地的請款及跑銀行。

問:你使用過有關富欣企業社曾文溪疏浚工程的帳戶

?答:只有一家,就是土地銀行新市分行,但富欣有兩

本帳戶,另一本是富欣企業社安定鄉農會的帳戶,但是這帳戶跟曾文溪疏浚工程沒有關係,帳號我忘記了。

問:(提示)富欣企業社土銀新市銀行的帳戶資料?答:是。

問:你如何作帳?答:一般依工地請款單,工地人員都簽名再給李董簽可後我才會去領錢。

問:收支都經過你?答:收入有些是直接入戶頭,支出是我去領的。

問:富欣企業社土地銀行新市分行這個戶頭都是你使

用?答:是的,我擔任會計的期間存提匯都是我在負責。問:你剛剛說是93年6月才接富欣企業社的帳?答:是,銀行提領的帳都是我做的,我去提領的。

問:到底曾文溪疏浚工程有多少股東?答:我只知道李董跟宙○○。

問:你們所賣的有哪些?答:土方及混合砂,土方價格我忘記了,混合砂我只

知道有一方是200元的,其餘我不知道,因為這些東西工地主任G○○會做好拿來給我,工地我只認識G○○。

問:丁○○、午○○、李壁如、丑○○、h○○是否

認識?答:我只認識李壁如及h○○,李壁如是宙○○的老

婆,h○○(見94偵4521號第5卷頁186)是工地的會計。

問:富欣企業社是否有另一個名稱叫八八企業社?答:我沒聽過八八企業社,我沒做過八八企業社的帳。

問:是否認識申○○綽號大堵?答:我聽過李董提起,也在公司見過他一次面,其餘的我不知道。

問:庚○○有跟大堵借錢?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B○○扣押物拾)該物是何物?誰做的?答:這是八八企業社分類帳,我沒看過,也不是我做的,更不是我交給涂和雯的。

問:何謂專務費?答 :我不知道,我沒有做過專務費這樣的帳。

問:當初投標曾文溪疏浚工程的經過?答:我不知道,沒有接觸過。

問:押標金如何出的?答:我不知道。

問:之前港威資金的收支是用什麼帳戶?答:也是土銀新市分行。

問:為何要到新市開戶?答:以前小姐交給我就在那裡了。

問:你最大筆的金額提領過多少?答:我有印象的是一筆600萬元,何時去領我不記得

,通常李董叫我領錢不會跟我說作何用途,也不會給我任何書面資料,只會叫我去領,領多少也都是口頭跟我說,而錢領回來也都是直接交給他。

問:提領的600萬做何用途?答:我錢提回來就交給李董了。

問:(提示午○○扣押物編號壹,扣押物名稱曾文溪

疏浚工程資料)誰做的?電子檔在什麼地方?答:我做的。電子檔一併交給涂和雯了,沒有備分。

(見94偵4521號第5卷頁187)問:在前述提示與你的午○○扣押物編號壹內有

93.03.26日00000000元(支出)及93.04.11日00000000元(支出),該兩筆錢註記為仲介費,何謂仲介費?答:我錢領出來都交給李董,但是大筆金額提領出來

後,我要交給李董時應該宙○○也會在場,仲介費如果不是宙○○就是庚○○叫我寫的,至於為何要寫仲介費我真的不知道。

問:南部元仔你是否認識?你經手的600萬元是否交

給他?答:我不認識。600萬元我是交給庚○○。

問:(提示)富欣企業社土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有

一筆1550萬元,是以現金領出的,是你領的?答:我沒有印象,提款是我寫的,我真的沒印象,因

為,我去領會有人跟我一起去,我印象最深的是那筆600萬元的錢。

(見94偵4521號第5卷頁188)⑵本院揆諸上開證人c○○證述之內容可知,至多僅能

證明其自93年6月間起處理系爭疏浚工程之會計事務,於93年8、9月間之際,因共同被告庚○○告以與被告戊○○間有債務糾紛,而奉共同被告庚○○之指示,將帳目交給涂和雯處理之事實,惟均未證及被告戊○○究竟如何經營系爭疏浚工程或有無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盜採砂石之行為,亦即均無從證明被告戊○○確有主觀之竊盜犯意、竊盜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從而,此部分證據方法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戊○○確有結夥3人以上盜採砂石之事實。

⒌證人Z○○之證述內容:

⑴表二編號6-1證人Z○○於94年6月2日在檢察官之訊

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0卷頁186-187)問:你們向富欣企業社購買砂石是他們得標前還是得

標後?答:是得標以後。

問:有沒有去庚○○的公司看樣本?答:是我公公聯絡的,好像有去看兩次,第一次去看樣本,第二次是簽合約。

問:去看的樣本與後來給你們的有沒有差別?答:我爸爸看到的是有砂和石混在一起,而且後來運來的比當知樣本的還差。

問:後來檢察官去會勘採樣的是從曾文溪運來尚未處

理的砂石?答:是的。

問:那些砂石你們如何處理?答:我們會先篩過,找人把它攪碎,級配和砂都一方賣400元,含運費,剩下的土都丟棄不能用。

問:你買一方220元,運費多少錢?答:一方80元,後來漲到85元。

問:你們篩過的成本一方是多少?答:我是借機械來攪碎,所以沒有算入成本。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86)問:如果算入成本要賣多錢才合算?答:要賣450元以上,市場是賣500元。

問:(提示)土方買賣契約書,為何會加註含土量百

分之50以上,是什麼意思?答:那不是我爸爸的筆跡,我爸爸說那是他們寫好他蓋印。

問:如一方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加工後如賣450 元

應該是不划算?答:是的。

問:但我們現場看你們的含土量是百分之五以下?答:是的含土量不多石頭比較多。

問:你們是賣什麼?答:主要是砂。

問:戊○○介紹你們去買砂石有沒賺仲介費?答:應該沒有,因為,我爸爸和他有交情,所以沒有另外跟我們拿仲介費。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87)⑵本院揆諸上開證人Z○○之證述內容,至多僅得證明

其係庭源砂石行之實際經營者,因被告戊○○與其父親劉火木有交情,而由被告戊○○介紹,向富欣企業社購得砂石之事實,惟關於砂石是否盜採所得,被告戊○○如何盜採砂石,均未置一詞。從而,關於被告戊○○有無竊盜之主觀犯意、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均無法證明,自難認被告戊○○有何被訴結夥3人以上竊盜之犯行。

⒍表二編號8-1、8-2、8-3、8-4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之證述內容:

⑴表二編號8-1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94年6月1日在

警詢之筆錄(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5-167)問:你與曾文溪疏浚工程案有何關係?答:我純粹投資,後來認為不行所以三個月就退股,當初投資600萬。

問:退股後你是否擔任富欣企業社員工?答:退股前沒有參與實際,當時我有擔任測量及文書

,退股(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5)後就沒有,三個月都沒有配到股利,也沒有領薪水。問:你如何入股曾文溪疏浚工程?答:工程標到後宙○○邀我的,當初宙○○跟我說他

有跟富欣爭取百分之50股份,如果我有興趣要分股份給我。

問:你如何認識宙○○?答:兩、三年前因為工程而認識。

問:但是有證人指述你於開標前就介入曾文溪工程案

,你作何解釋?答:我怎麼知道他們講什麼。

問:你稱參與工程後三個月就退股,股份轉讓與何人

?答:午○○。

問:X○○、a○○及許耀德你是否認識?與前述三

人是否有親屬僱傭關係、金錢糾紛、借貸關係或仇怨?答:a○○及許耀德我不認識,X○○我認識。只有與X○○不愉快過,其餘均沒有。

問:你與X○○有何不愉快?答:我曾與X○○因為曾文溪疏浚工程不愉快,當初

開標後X○○得知我該工程有股份,而X○○要買土,但是我跟他說我無法做主,如果需要我可以代為轉達公司,這件事除了在電話中有提到,還曾約在台南市喜相逢舞廳談。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6)問:在喜相逢舞廳談論曾文溪工程案時,在場有何人?答:在場有X○○與他父親及他兩個朋友,一開始是

我跟X○○談,後來我有請宙○○及他的兩個我不認識的朋友來,後來的事情就由宙○○跟他們談,也由宙○○跟他們接洽。

問:既然已經退股為何還到曾文溪疏浚工程現場關心

?答:也不是關心,是無聊去走走。

問:是否接觸過第六河川局的人?答:有,我接觸過宇○○。

問:是否行賄宇○○?答:沒有。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7)⑵表二編號8-2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94年6月1日在

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8-174)問:曾文溪疏浚工程是如何圍標的?答:是由宙○○、庚○○及我約參加的廠商到嘟嘟餐

廳吃飯,研討圍標的情事,當初談的是以不同的價金,回饋給廠商使他們不用投標。

問:你們如何得知有那些廠參與投標?答:在河川局外面把風,有人領標單出來,如果認識

的人就紀錄(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8)下來,不認識就上前詢問他的身份。是由我還有癸○○、丙○○執行這個工作,約開標前十二天前開始這個工作。

問:當時還有鹽水溪豐化橋段疏浚工程在招標,你們

如何得知來領標的廠商是投曾文溪的標而不是鹽水溪的標?答:因為我會再用電話詢問過濾。

問:當時記錄領標廠商的文件是否還存在?答:已銷毀了。

問:在嘟嘟餐廳圍標之前,沒有先跟廠商談?答:我的部分沒有。

問:你的部分有沒有包括戌○○、宙○○?答:這部分他們較少介入。

問:他們知不知情?答:知情。

問:當初你們去圍的組織是如何形成的?答:是我知道有這個工程,找宙○○,宙○○再找庚

○○,戌○○是跟我一起的,戊○○我沒有接觸到,他是由庚○○的口中知道的,他是由庚○○去找的。

問:還有其他股東?答:開始時就只有我們這幾個。

問:丙○○、癸○○是什麼身份?答:他們只是我們的手下,因為我怕一個去那邊太多天,會被人家發現。

問:你們怎麼聯絡廠商去嘟嘟餐廳?答:用電話。

問:那些人負責聯絡工作?答:我、宙○○、戌○○、庚○○。

問:那些廠商去嘟嘟餐廳?答:X○○、f○○、縣仔、I○○、南部源,那天

吃飯我們是在裡面的包廂,庚○○是在門口附近的地方,他認識的他就直接引到他的包廂,有些我不知道。

問:(提示向富欣企業社購買砂石廠商的名單),其

中有那些人有參與嘟嘟餐廳的圍標聚餐?(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9)答:只有I○○跟宙○○。

問:(提示鹽水溪疏浚工程及曾文溪疏浚工程的開標

記錄表)那些廠商有參加嘟嘟餐廳的圍標會議?答:只有戌○○,其餘陳子文等跟庚○○很熟,他們

一進入餐廳庚○○跟他們講議長戊○○和他要標這件疏浚工程,對方就會因此放棄投標。

問:就我們所知,當天參加嘟嘟餐廳聚餐的就有2、

30人,為何你說的不到10個人?答:有很多是我們自己人,像庚○○、庚○○的司機

五十仔、宙○○、戌○○、狐狸、戌○○的兒子未○○、還有五、六個宙○○帶過來不認識的人。

問:你知道那些人到現場庚○○跟他談了就離開的?答:我聽說甲○○、麻豆輝仔、建生實業的老闆等人。

問:圍標有何對價?答:我知道金額是10萬到80萬不等,這部分的錢是庚

○○經手,除了王哥沒有拿外,其他都有拿,啟峰營造拿15萬、森澤拿40萬,萬加營造、水遠營造拿10 萬,和益營造、上揚實業拿30萬,a○○拿80萬元,f○○他們大概拿10萬,縣仔20萬,I○○拿10萬、國興仔拿20萬、勝仔拿10萬,南部源後來處理一條600萬的,X○○、V○○沒有拿錢自己下去挖砂石。

問:除了嘟嘟餐廳外還有其他圍標行為?答:開標當天還有到現場處理,3月16日曾文溪疏浚

工程開標當天,我、庚○○、宙○○、戌○○,庚○○的司機「五十仔」及三、四名宙○○的朋友,在開標現場,對前來投標的廠商進行擋標,有三家被我們擋下來,一家a○○,另兩家是年青人不認識,其中只有a○○前來投標,他是被宙○○擋下來的,宙○○當時告訴a○○不要進入投標現場投標,會以一定之金額作為補償,本來價格談不攏,a○○就作勢要進去投標,宙○○再上前跟他講,叫他到庚○○的車上談(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70)說人那麼多不好看,二人在討價還價後,最後是以新台幣80萬元達成協議。

問:庚○○有搶走他的標單?答:他是很配合的跟他到庚○○的車上,車上的情形我沒有看到。

問:他的標單有沒有被庚○○拿去?答:他應該有把押標金拿回去,所以標封應該有撕開,標單有沒有拿回去我就不清楚。

問:你有沒有看到段志昇在現場?答:當時我還沒有認識他,但我看到a○○他們開兩部車,後來認識段志昇他說他有去。

問:段志昇有沒有分到80萬?答:他不知道這件事。

問:另外你說還有兩個不認識的年青人,是多少錢談

好?答:各25萬。

問:同時還有其他廠商投標,那些是陪標的?答:應該都是陪標的,但我並沒有都接觸到,我接到

震聯(就是戌○○)、忠勤(宙○○),我較敢確定的是永益,陳子文當天跟一個女孩子一起去,陳子文在投標前有問我處理好了沒有?他的標要投進去了。

問:有沒有標單被拿開的?是河川局的拿走的?還是

你們拿走?答:有,就是森澤用郵寄的,被我跟戌○○拿走的,

河川局的大門進去是服務台,在服務台跟二樓可以投標,郵寄的放在一樓的服務台,大門旁有替代役,我叫戌○○幫我擋一下,我就把一個標封放在郵差送來的標封上,把郵差送來的標封從底下抽出來,抽換上去的標封後來流標,可能是佳億那一張。

問:當天郵寄來的只有一份?答:還有忠勤的那一份。

問:你們圍標的價金如何給廠商?答:當天的下午到隔天早上,約到一定的地點,有的

約到他的家(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71)裡,直接拿現金,我送的是剛剛提到的啟峰營造、森澤,萬加營造、水遠營造,和益營造、上揚實業,a○○,f○○,縣仔,I○○、國興仔、勝仔。

問:錢是誰給的?答:是宙○○。

問:履約保證金是誰出的?答:我不清楚。

問:後來的那些股東是如何形成?答:民股是我、宙○○、戌○○、癸○○、A○○,

癸○○是我幫他向宙○○爭取的,A○○是跟他僱怪手請他加入的,我當時有跟他說去領標單賺一條小條的。官股怎麼形成我較不清楚,由庚○○接洽的,有庚○○、甲○○、戊○○,陳進雄我聽說他有投資500萬在議長那裡,大堵仔借戊○○錢。

問:你們如何出資?答:民股是出1500萬,是金主狐狸的錢,他沒有當股東,官股我聽說是大堵仔出的錢。

問:(提示)根據富欣企業社的帳冊在3月26日記載

一筆仲介費1160萬的支出是什麼支出?答:應該是圍標金。

問:根據你剛剛講的圍標廠商,加起來應該不到500

萬?答:我說的只是我知道的,其他的還有很多家,陪標的廠商至少50萬以上。

問:(提示)4月11日又支出一筆1600萬,是什麼錢

?答:應該是1100萬再加500萬的那些錢。1100萬就是

賣砂石跟廠商簽約110萬方,每一方抽10元,我只知宙○○有抽100萬,其他都是官股拿的。

500萬是為了名目上要地方和睦,給那些人官股那邊也不講。

問:南部源的600萬是怎麼回事?答:我剛說的嘟嘟餐廳聚餐時,庚○○跟南部源談的

有落差,南部源就找台中憨面仔叫兄弟請遊覽車到工地,後來帳面是以600萬處理,官股處理的,誰處理我不知道。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72)問:吳春城、楊登山有沒有收取地方的回饋金?答:我不知道,但戊○○有讓吳春城去賣20萬方的砂石,仲介費他是跟廠商拿的。

問:庚○○說1600萬就是支付這些賣砂石的仲介費?答:不是,庚○○自己放口袋。公司是定價一方200

元,中間人賣超過這個價錢多的就是他賺,一方兩百元的帳進入公司,公司再拿10元給中間人做獎勵金。

問:你為何說庚○○放到自己的口袋?答:因為,獎勵金是庚○○拿去了。

問:為何庭園砂石行和瑩寶企業是一方220元,而且

瑩寶也是付了三成660萬的定金?答:我不知道。

問:你們到底有沒有行賄河川局?答:我沒有,其他人應該也沒有。

問:林丁燦顧問10萬是何意?答:我有聽說是這樣,但不知道。

問:你的股份為何會轉讓午○○?答:因為帳目不清不楚。

問:尚有何補充?答:我要坦誠,1160萬當初要發放時我也有拿150萬

元庚○○拿200萬或300萬元,宙○○拿150萬元。

問:這部分有沒有記在公司的帳?答:庚○○說就記錄到公司的1160萬中,因為我們當時都有出力。

(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73)⑶表二編號8-3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94年6月6日在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1卷頁26-28):

問:你於94年06月01日所說筆錄中「我們就指派我、

癸○○、丙○○等人去看有何人領標單」,你上述內容中指派你去的是何人?答:是宙○○指派我們去的。

問:你當時有看到什麼?你去了幾天?跟哪些人去?答:我都是單獨一個人去,我去了七次是間斷的,我

看到有水遠營造、冠家營造、陳子文、何凱(曾國凱)、還有一個姓謝的、還有和益營造等。

問:前述除你、癸○○、丙○○等人外,未○○是否

有參與?答:他是跟丙○○去的,有去過一、二次。

問:癸○○去幾次?答:他大概去兩次。

問:他有記到什麼廠商?答:大概一兩家。

問:庚○○與戊○○共同合資曾文溪疏浚工程,是否

有人居中撮合?是何人?(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26)答:前立委周五六撮合讓民股及官股合作。但是庚○○主動去找戊○○。

問:是誰找周五六出來撮合的?答:是宙○○。

問:上次你不是說是周五六撮合戊○○跟庚○○?答:不是的,是宙○○跟周五六也不熟,是透過狐狸

找周五六找議長出來協調民股、官股各一半,當時議長跟庚○○是要標這個工程的一個團體,我跟宙○○、戌○○是一個團體。

問:你為何會找癸○○入股?答:他是我長期的工作夥伴,我的個性如果有大家一起有。

問:富欣企業社是伍仟萬標得曾文溪疏浚工程,那伍

仟萬標金是如何定的?答:完全由庚○○在主導,包括陪標廠商如何寫標單也是他主導的。

問:第六河川局是否有將曾文溪疏浚工程之底標洩漏

出來,讓你們知道?答:現在政府機關都會公開將所要標售之工程預算金

額公布出來,我們以所公佈之預算及其他所需之費用,大約核算一下也可知道底標是多少錢。

問:曾文溪疏浚工程所標售的是什麼?答:粉質土帶黏之土石。

問:前述是以純土為主?答:是。

問:卵礫石及管路砂、純砂是否可以外運?答:管路砂是沒有爭議,所以可以運出販賣。純砂,

卵礫石比較有爭議,第六河川局在93年有派人來採樣送驗,在檢驗結果還沒出來我就離開了,但河川局之人有要求如有挖到卵礫石、純砂要堆置不可外運。

問:河川局有要求卵礫石、純砂要堆置不可運出販售

,但你們仍將一部份卵礫石及純砂運出販售而一部份做堆置?答:是。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27)⑷表二編號8-4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94年6月9日在

檢察官之訊問筆錄(94偵4521號第11卷頁29-32)問:94年06月01日的詢問筆錄中你說:「曾文溪疏浚

工程,官股股東有庚○○、戊○○、甲○○、陳進雄」等四人?答:我確定有庚○○、戊○○、甲○○,因為他們曾

經去曾文溪疏浚工程工務所開過會,當時我也在場。陳進雄的部份我是聽人家說他有入股,但是我沒有看過他來開過會,所以我不確定。

問:戊○○、甲○○是何時入股?答:曾文溪疏浚工程投標之前就已入股,不然他們不會找周五六來協調。

問:周五六在協調時你是否在場?答:當時是由宙○○去的,事後他回來告訴我的。

問:你說戊○○有到工務所開會?答:是為了那些帳不清不楚時,是有初期就有,帳是

五、六月時出來的,那時戊○○就有到工務所看了。

問:有做會議記錄?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29)答:不會做。

問:你見過戊○○去過幾次?答:一、兩次。

問:有那些人在場?答:我、戌○○、宙○○、大堵,庚○○是之前剛

動工時,他常去工地,我們在討論帳目時,他沒在場。

問:你於94年06月01日筆錄中,富欣企業社帳冊所記

載1600萬元,是介紹廠商購買混合砂的介紹費,每立方是新台幣10元的介紹費?答:是。

問:前述有何人有領到介紹費?答:我知道的是宙○○有領到一佰萬元,庚○○也

有領多少我不清楚,而其他的人我就不知道了,剩下的應是官股拿走的,戊○○來開會就是因為,仲介費他說他都沒有賺,我們也有建議要把庚○○的職務撤除掉。

問:前述該筆款項你是否有領到?是否同意庚○○如

此之做法?答:我沒有領到,我們股東都不同意庚○○如此之做

法,因為他的帳都不明確我們因此而發生爭執,在發生爭執後我與癸○○就退股,因為這樣給仲介費是不划算的,一方給他們200元賣已經有很大的利潤了,再回過頭來跟公司拿10元的仲介費是不合理的。

問:建生實業是否有拿到圍標金?金額多少?答:我聽庚○○或癸○○說的是有送去但他沒有拿,時間太久了我不太確定,金額大約是五十萬元。

問:沒有收錢,送去的錢到那裡去?答:不知道,應是送回公司。

問:還誰知道送圍標金的事?答:癸○○、戌○○、宙○○、庚○○。

問:戊○○知道?答:他應該也知道事情,但不知道細節,當時他人在國外。

問:那時他們的押標金150萬、工程履約保證金500

萬、第一期的工程款1250萬是誰出的?(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30)答:官股、民股的錢一個1650萬、一個是1500萬應該

是一起拿出來的,一起來支付這些款項,包括圍標金1160萬,所剩已經不多了。

問:森澤實業負責人為何人?公司位址?答:實際負責人我不知道,但出面接洽的是綽號叫傲

梨仔(台語),他有一個混凝土廠在新化,公司名稱也叫森澤實業公司問:上次筆錄所說之四十萬元是否交給這位綽號傲梨

仔(台語)之男子?答:應該是癸○○送過去給該男子的。

問:你於上次筆錄中所說縣仔、國興仔、勝仔等人如

何聯絡?住何處?答:我現在沒有他們之資料,要回去找才知道。

問:富欣企業社與購買砂石場商所定之合約,每立方

公尺190至220元,是指混合砂含卵礫石為主?答:是的。

問:前述之混合砂所含卵礫石比例為何?答:比例大約在二比八至三比七之間,也就是砂佔八成石頭佔二成或砂佔七成石頭佔三成。

問:如此購買廠商是否划算?答:廠商買回去之混合砂先將砂及卵礫石分開,所產

生之有卵礫石、砂及水尾土,砂的部份大約以每一立方400元賣出,卵礫石部份廠商會擊碎後會與水尾土混合,以做為級配材料,再以每一立方360元賣出,所以應該是划算的,但所處理之量要龐大。

問:混合砂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廠商買回來後,再

分離處理後再賣出,請問所購買之混合砂每立方要多少價錢才算合理?答:沒有加工之價值,因為一般混合砂中砂所佔之比

例會比較高,含土量所佔比例較低,因此才會有其處理之價值。

問:廠商所購買之混合砂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每立

方公尺為200元這樣是否划算?(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31)答:是要賠錢。

問:為何富欣企業社與購買砂石廠商之合約中,要另

外填寫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答:因為要依據與第六河川局所訂合約內容去填寫,

一方面也是庚○○要用這個方式,來應付後來廠商質疑他運出的砂石品質。

問:富欣企業社與購買砂石廠商之合約中,另外填寫

含土量百分之50以上是為了要掩飾,販賣卵礫石之犯意?答:合約上所寫是好看的,實際是運混合砂出去。

問:開標前後有沒見過戊○○或大堵跟你們接洽?答:沒有,都是庚○○跟他們接洽。

問:那你們如何得知是戊○○也是股東?答:還沒有要開標是庚○○就一直說是長仔(戊○○

)要處理的,要求我們退出,所以後來才有周五六出面協調的事,大堵是金主,後來是因為帳出問題,大堵才有出面了解。

(見94偵4521號第11卷頁32)⑸茲詳稽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上開證述內容可知:

①編號8-1之內容並未證及被告戊○○。

②編號8-2之內容固有證及共同被告庚○○在圍標參

會中向與會人士表示係被告戊○○要標系爭疏浚工程,惟內容均係關於圍標前抄錄車牌、參與圍標餐會及致贈圍標金之事實,究其實要與公訴意旨所指之盜採砂石犯罪事實無關,再者,揆諸證人己○○證稱其從未與被告戊○○接觸,關於被告戊○○之事均係聽聞共同被告庚○○所轉述之事實,更可堪認證人己○○所證述關於被告戊○○之內容,顯非其親身經歷之事實,要無從資為被告戊○○被訴竊盜罪之認定依據。

③編號8-3之內容固證及被告戊○○與共同被告庚○

○共同投資系爭疏浚工程,但如前所述,縱使係系爭疏浚工程之股東並不當然即有竊盜之犯嫌,上開證述內容就被告戊○○是否具有竊盜之犯意,或究係有何竊盜之犯意聯絡,究係有何竊盜之行為分擔等重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未為積極、具體、明確之供證,顯不足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依據。

④編號8-4之內容固證及被告戊○○入股系爭疏浚工

程,系爭疏浚工程股東內部帳目不清及被告戊○○曾至疏浚工程工地現場之事實,惟揆諸證人己○○證述被告戊○○於招標前就已入股,不然他們不會找周五六來協調云云,足認證人己○○證稱被告戊○○入股一節,係其個人推測之詞,是否仍具有實質證明力,容有合理之懷疑。末如上開所言,就被告戊○○是否具有竊盜之犯意,或究係有何竊盜之犯意聯絡,究係有何竊盜之行為分擔等重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未為積極、具體、明確之供證,顯不足資為被告戊○○不利認定之依據。

⑤查依表二編號2-1之內容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己

○○入股系爭疏浚工程僅3月即退股,且退股前並未實際參與,而僅擔任測量及文書之工作。然本件系爭疏浚工程自93年3月16日開標起至94年3月28日檢察官至上眾砂石行採樣鑑定止,系爭疏浚工程之運作業已長達一年,足認證人即共同被告己○○入股參與期間僅為1/4之期間,且未實際參與工地現場採挖、外運販售等最核心事宜,其所為之證述其證明力之強度是否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尚有合理之懷疑。再者,綜合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上開證述內容,不僅有諸多與盜採砂石無關者,縱有提及系爭疏浚工程之砂石,非僅未證及被告戊○○盜採砂石與其他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更未證及所謂盜採砂石即竊盜犯行之具體構成要件事實。

是上開證述內容自不足為被告戊○○不利認定之依據。

⒎證人G○○之證述:

⑴編號9-3證人G○○於94年6月21日在檢察官之訊問筆

錄(94偵4521號第12卷頁214-215)問:曾文溪疏浚工程有無在夜間施工被查獲?答:有。有一次,在93年底及94年初期間被查獲,正確時間我已忘記,之前筆錄有交待過。

問:河川警察如要夜間巡查,你們是否會事先知道?答:我們在現場不會知道,但我們的副總宙○○及B

○○會通知我們現場工地今天不要做太晚。問:你夜間施工做到幾點?答:有時10、12點。

問:不要做太晚是做到幾點?答:7點之前。

問:宙○○及B○○為何要你們在特定的日期不要夜

間施工代表何意?答:宙○○及B○○通知我們不要夜間施工,應該就

是代表有河川警察會過來巡查的意思,實際上情形如何我不清楚。

問:為何會知道有河川警察會過來巡查?他們是如何

得知消息?答:都是宙○○及B○○在通知我們現場幹部。我有聽宙○○說是戌○○告知他們。

(見94偵4521號第12卷頁214)問:戌○○用何管道得知有河川警察會過來巡查?答:不清楚。

問:戌○○於疏浚工程中所扮演之角色?答:他是股東之一,並且他與第六河川局的人比較熟

,所以有關於施工及文書方面的問題都由他去第六河川局接洽。

問:提示扣押物,為何於94年2月24日及94年3月10日

兩次河警夜間巡查你們都迴避無施工?答:是B○○通知我們有河川局的人要過來巡查。

(見94偵4521號第12卷頁215)⑵本院揆諸上開證人G○○之證述內容,固可證明系爭

疏浚工程曾於夜間施工,經河川局派員查獲,且曾因共同被告宙○○、B○○之事前通知,避開河川局之巡查之事實,惟究竟系爭工程係如何盜採砂石、如何外運販賣,不僅均未提及,更未提及被告戊○○與其他共犯就盜採行為有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從而,自無從為被告戊○○不利之證明。

㈣⒈茲本院就公訴人所舉之非供述證據關於「盜採」部分,

將之形成初步心證,詳如前開表三「本院初步心證」欄所示。

⒉茲再綜參上開表三關於盜採部分所載之本院初步心證可

知,表三之非供述證據,至多僅能證明依系爭疏浚工程契約約定,純砂、卵石、礫石均屬不得挖採、外運販售之物,上眾砂石行向富欣企業社購買之砂石,經檢察官採樣鑑定後,為SW級之優良級配砂。惟如前揭所言,要無從積極證明被告戊○○有如何之竊盜犯意、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不得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㈤此外,於本院審理中,證人E○○、宇○○及j○○經行

交互結問之結果,均無從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見本院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檢察官之實質舉證既未能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自應為被告戊○○無罪之諭知。

關於被告戊○○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部分:

查依公訴意旨所載①之犯罪事實,並未具體(時間、地點、對象)記載被告戊○○如何行賄公務員之犯行;再者,依前開表二所示,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提出任何證據方法以資證明。公訴意旨既未具體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且未提出相關證據方法,再者,於本院審理時行交互詰問證人即共同被告B○○、戌○○之結果,亦無從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依據。從而,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4

項圍標罪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所憑之證據資料,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均不能證明被告戊○○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依法為被告戊○○無罪判決之諭知。

柒、按關於本案偵查中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及搜索、扣押所得之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固業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97年5月17日裁定在案,本院並就檢、辯雙方所主張之意見載於各該裁定書內,有上開裁定為憑。然本案就被告戊○○部份,於辯論終結日(97年7月14日),開庭時間自當日下午2時5分起至晚上7時止,偵查檢察官仍以長達2小時以上之論述,重申其於本案偵查中關於通訊監察之實施應屬合法,縱使違法通訊監察,本案之搜索、扣押亦有毒樹果實理論例外原則之適用,為昭公信,並使人民得接近檢、辯雙方就本案偵查中所實施強制處分之思維及相關主張,茲將偵查檢察官當日口頭陳述及辯護人所為之相關回應整理如下:

就監察對象的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

「法院以監察對象不明確,或者是用密10線這樣的記載,認為是不合法。這一部分,檢察官還是認為是合法的。因為以目前司法院所頒定的實施監聽的注意事項,這是96年12月3日院裁欽行壹字的第0000000000號函。那這份函裡面,提到說關於監聽的相配套的措施,著重在一個保密,所以審查的流程裡面秘密性是中間非常重要的一個事項。

我想司法行政行為和一般行政行為是一樣的,必須符合目的性,過來才有所謂合法性? 正當性或比例原則的相關‧‧‧,否則這就變成一個無意義的一個行政作為。在這個辦法裡面的第三項,強調說必要的時候監察對象欄,得隱匿部分姓名或以代號為之」等語。

㈡辯護人就此回應:

上開函文第三項係規定:「鑑於檢察官之通訊監察聲請書所附案情報告已詳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是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必要時,「監察對象」欄得隱匿部分姓名或以代號為之」,顯見「監察對象」欄隱匿部分姓名或以代號為之,其前提須通訊監察聲請書所附案情報告已詳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查:

⒈本案未附案情報告之監聽卷有九十三年監字第五三六號、

監續字第五七O號、五八八號、九十三年聲監字第八七七號卷、九十四年監續字第二三二號、二四一號、二四三號、二O二號、三二九號、三四九號、三五一號、三六八號、四四八號、四七一號、四八二號、四九一號及五一一號卷。

⒉本案所附案情報告僅泛稱:「官員都未發覺嚴重超挖情

形,顯有官商勾結、包庇之情事」云云,未具體詳盡記載監察理由者,有九十三年度監續字第六五二號、六六五號、六八六號、七五九號、八三O號、八六六號、九一六號、九五九號、一O一三號、一0七三號、一一五二號、一二六四號卷。

⒊本案其餘監聽報告所附之案情報告,或未敘及受監察人

有何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行賄罪名之具體事實,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務上收賄」為由,針對不具公務員身分且非共犯人實施通訊監察」,或「所載涉嫌犯罪事實均是不得監聽之刑法第三二O條、第三二一條竊盜罪構成要件事實」。

⒋基此,本案之監聽卷所附案情報告既並未如上開函文第

三項規定,詳盡記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自無比附引用之餘地。

㈢檢察官主張:

「其實不管密10線,密100線,他都是一個代號」等語。

㈣辯護人就此回應:

如上所述,本案監聽卷案情報告,或未詳盡記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或所記載之監察案由與對象不符,自不符合上開函文第三項之規定,檢察官自不得主張所載「密○線」與代號相當。

㈤檢察官主張:

「在裁定書裡面有引用關於立法委員陳婉真、葉耀鵬等人

在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事項三的這個修正動議,監察對象要求說必須明確。可是詳細看他們的修正重點是在第三欄的監察通訊種類與逐之註解之特徵如電話號碼。所以是第三欄的電話號碼,而不是在第二欄的監察對象」等語。

㈥辯護人就此回應:

如上所述,上開函文第三項監察對象欄得隱匿姓名或以代號為之,其前提須監察聲請書所附案情報告已詳盡記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與原立法意旨通訊監察書之明確性重點在何欄無涉。

㈦檢察官主張:

「在裁定書裡面呢,對於通訊監察的對人權的侵害,我們

認為是過於誇大,特別是在跟搜索、扣押這些強制處分權在作對比。沒有錯,雖然監聽他是具有不確定性,無遠弗屆,無所不及,不透明性,長期反覆的特徵。這具有一種危害國民秘密通訊及隱私權的潛在的危險性。但是相較於搜索來說,搜索,它對人權侵害的強度,跟通訊監察來講是各有差異的。通訊監察權所侵害的只是隱私權,所獲取的只是一個秘密的通訊的訊息。如果這些訊息,是在足以獲得保障的程序內容袒面,事實上他並沒有外洩或散佈的危機。就中華民國的司法官來說,我們應該信任我們的司法系統,對於這些偵查的內容是具有保密的能力存在。但是搜索扣押,他直接侵害當事人的家宅權和財產權。並且在搜索過程中,附帶的比較輕微的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它的侵害性是公開的,立即的,具體的,而且是非常深入的,比較起來,像是在外科手術中的剖腹探查,或是打開胸腔,打開腦袋的一種手術。秘密通訊只不過是把脈,照X光這一類,它所探知的只是一個訊息。那只有在做違法通訊的人才會這麼計較,那麼在意自己是否被秘密監聽」等語。

㈧辯護人對此回應:

⒈通訊保障監察法第十一條已載明:「通訊監察書應記載

之事…二監察對象…」,且上開函文第三項之規定,亦須在有必要,且案情報告已詳盡記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時,始得隱匿部分姓名或以代號為之。故不論通訊監察侵害人權的角度,或功能與搜索和押不同,本案監聽卷所附案情報告既未詳記載監察對象及監察理由,自不得主張「密○線」與代號相當。

⒉況憲法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我

們的司法系統應遵守憲法之規定,保障人民之隱私權才對,豈能如檢察官所主張:「縱使司法系統有侵害人民隱私權利之情形,人民應該信任我們的司法系統,具有保密之能力,沒有外洩或散布的危機,如此一來,豈不鼓勵司法檢調人員非法監聽,反正,人民必須信任我們的司法系統,只有違法的人才會這麼在意,比較在意自己被監聽,吾國豈不走向「極權專制」之民主倒車。

就通訊監察對象之範圍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

「這個案件非使用監聽無法突破,而且我們必須廣泛的搜尋被告所真正使用的相關通訊工具。我想,在法律上也賦予我們這樣一個權限,所以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四條規定: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通訊器材、處所之人。所以呢,我們的監聽對象才會包括涉嫌人之女友,他的司機,他的部屬。那有時候因為涉嫌人他是公職,所以我們監聽他的公務使用電話。有一位涉嫌人戌○○是廟宇的管理委員會主委,所以我們監聽廟宇登記的電話。這些都是包含在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的相關範圍」等語。

㈡辯護人對此回應: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四條明定:「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之人」,故必須有具體事實足認為其有為受監察人發送、傳達、收受通訊,始得加以納入通訊監察之範圍,斷不能如檢察官所述,憑檢察官一已之臆測或推斷,即恣意將涉嫌人之女友、司機、部屬、公務電話或廟宇登記之電話納入通訊監察之範圍。

㈢檢察官主張:

「我們認為關於追蹤被告行蹤,在搜索前後這樣一個通訊

監察,是合乎通訊監察的手段跟目的進行。因為發動搜索以後,我們必須傳訊相關人員同時偵訊,所以有必要對涉嫌人同時來進行隔離訊問,互相對質,才能使事實真相呈顯出來。檢調搜索行為公開化以後,涉案人之間會互相聯繫,討論怎麼去掩飾犯罪的證據,所以在通話中會提及大量的犯罪資訊。所以在搜索期問,涉嫌人行蹤所在的通訊電話,往往就是可以掌握其犯罪資訊的重要電話。所以我們才會在執行搜索的前後更重現通訊監察的手段,那監聽的對象當然也會包括被告在搜索時候,因為執行偵查的行動曝光了以後,刻意為了隱匿自己的行蹤,所使用他的女友、司機、部屬、朋友等人的電話」等語。

㈣辯護人對此回應:

如上所述,通訊保障監察法第四條既明定,非犯罪嫌疑人而得納入通信監察之範圍,並不容許檢察官以追蹤行蹤為由,恣意將涉嫌人之隨從、司機、親友列為通信監察之對象。

就通訊監察書「案由及涉嫌觸犯法條」欄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有關職務報告的內容。通訊監察裁定經常

是以通訊監察卷宗裡面的職務報告,認為它所做的過於空泛,或者是不及、沒有觸及到相關的罪證。那事實上呢,通訊監察書的審查,就檢察官來講我們不會侷限在它的報告本身,而是對於他們監察的內容,整個通訊監察的譯文,作整體的審核以後,去核發通訊監察書。因此,甚至有些時候,我們是聽取這些司法警察的口頭報告,那我們看看通訊的內容,審核整個卷證,來核發通訊監察書」等語。

㈡辯護人對此回應:

⒈通訊保障監察法第十一條已明確規定採書面許可原則,

沒有附在監聽卷宗之監聽內容或司法警察的口頭報告,自不得日後再以該監聽內容或口頭報告作為該次監聽合法審查之判斷依據,否則,無異鼓勵檢察官以「釣魚」之方式大量濫用監聽權,祇要日後有一監聽內容與監察案由有關,即可取得合法之依據。

⒉如上所述,通訊保障監察法第十一條明定採「書面許可

原則」,自不容許檢察官日後再提出相關事證作補充說明,否則,實有違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及抑制違法偵查之目的。

㈢檢察官主張:

「我們雖然有竊盜,還有公務員包庇的這樣一個外觀,但是我們不能貿然的對哪一個公務員來實施通訊監察。由於這‧‧‧,行賄,我們雖然法理有行賄,違背職務的行賄,但是我們無法確定是哪一位公務員,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所以我們才選擇用這一個條款,來提出監聽。那至於公務員收受賄賂,為什麼會用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那我們是舉其中的一個要項,認為說,只要有公務員他有收受賄賂的這個情形,其實就已經構成通訊保障監察的這樣一個的事項。那這兩點,兩個環節其實加起來,我們都可以看到整個通訊監察,他的一個整體,其實是包含違背職務的行收賄跟職務上的收受賄賂。那在通訊監察的監聽事由的整合上,應該從實質上我們所發現的這一些犯罪事實的內容,而不是拘泥在形式上我們所使用的一些條文。而事實上,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他邏輯上必然關聯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監聽事由。所以這一些形式上的錯誤呢,這些形式上的缺漏,可以參照通訊監察書報告的一個執行內容,就可以做比證」等語。

㈣辯護人對此回應:

⒈本案在無具體事實足認涉案人員有向第六河川局官員行

賄之情形,即以「行賄」為名實施通訊監察,甚至於亦以行賄為由監聽河川局官員宇○○ (參九十三年監續字第六六五號卷),其後,又以「公務員職務上收賄罪名」監聽不具公務員身分且非共犯之竊盜犯罪嫌疑人,其案由又與先前之「行賄」罪名互相牴觸」 (按職務上收賄罪,並不處罰行賄之人),焉有所謂監聽事由涵蓋在重罪之範圍可言。

⒉按通訊保障監察法第五條明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

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故須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有犯法定重罪之嫌疑且符合法定之其他必要性要件,始得對其實施通訊監察,因此,自不容許檢察官所主張:「雖然法理有行賄,違背職務的行賄,但是我們無法確定那一位公務員,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所以我們才選擇用…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云云,即恣意以行賄罪案由,對河川局官員宇○○實施通訊監察,再以職務上收賄為由,向竊盜犯罪嫌疑人實施監聽。

關於本案縱使通訊監察譯文無證據能力,搜索扣押所得證據

,是否有毒樹果實理論以外,包括獨立來源原則及必然發現原則之適用:

㈠檢察官主張:

「本案的搜索票的申請不是只有依靠監聽的證據。沒有錯

,我們附在聲監卷宗的裡面,可以看到只有當事人的一個年籍資料、地點或公司行號的查證,這一些相關的資料,其他的是全部都是監聽的紀錄。可是我想,法院應該·,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官、關於檢察官搜索票的申請,向來是非常詳細而且嚴謹…這麼多地方的搜索票的核准。裡面如果沒有這個工程他的一個基本資料,譬如說他的設計書,譬如說他的契約書,裡面有關土石方的相關規定,沒有這個司法警察去現場勘查,或者是一個跟監的查證報告。怎麼可能完全沒有基礎底下,光憑這些當事人的年籍資料,和這個監聽內容,完全沒有一個事實的整體的輪廓的證據,就來核准搜索票。從這一個地方我們就可以確認,本案其實按照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在重大案件的搜索票的申請,我們所使用的一個慣例。我們會把原卷宗,裡面有關搜索票要設定的這些年籍資料,必須讓法官去核對的這部分,羅列出來。但是,還有就是這個卷宗裡面所沒有的,例如說在監聽卷裡面,他所呈現那些監聽譯文,這個是在原來的偵查卷裡面所沒有的,我們影印出來。另外,檢附出來附在搜索票的後面,連同整個偵查的卷宗,一起呈送給法院去做審查。當法院審查核准以後呢,他會把我們另外那些檢附的文件,附在聲監卷宗,但是原卷宗會歸還給我們。所以我想,原本在斟酌關於搜索票,是否他的憑據,是不是只有監聽的依據之後,應該去審查,這個偵查卷宗的內容。事實上,在93年偵字728卷宗及民國94年3月16申請搜索票之前,我們已經有非常豐富的卷證資料。我想相關的卷證資料至少可以讓你們確認現場是有一個盜採砂石,這樣一個事實。所以我們以這一個事實,還有檢警的相關內容,還有司法警察的查證報告,我們至少可以去搜索曾文溪疏濬工程的現場工地及事務所、第六河川局,這個戊○○、庚○○的服務處以及住所,以及這些相關的股東,他們的辦公室或者是住所。這些卷證的內容他是有一個獨立來源,所以他不能夠作為說,整個搜索票的根據完全都是依監聽證據,至少他有一個獨立的來源」等語。

㈡辯護人對此回應:

「獨立來源管道之例外·…綜合segura與murray兩案之判決意旨,可以歸納「獨立來源管道」例外法則之適用,須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有非法侵入之行為… (二)具有聲請搜索票之法定事由… (三)警方終究會聲請發給搜索票」云云,有林輝煌著論證據排除第118至123頁,基此,本案檢方既無非法侵入之行為,自無適用之餘地。

㈢檢察官主張:

「我相信經過我們進一步的這些訊問,當事人他也會陳述關於整個疏濬工程,這個合夥的關係,他的股東,它的會計等人。那進一步去搜索相關的地點,這應該是一個必然發現的,這是屬於必然發現原則。那我們對近一步的扣押物去進行分析,也可以再去了解,…所以只要這些東西它是事實,我們檢察官循序漸進的一個偵查,我們都應該推定,這個檢察官是會必然發現這類相關證據」等語。

㈣辯護人對此回應:

「必然發現」之例外…大抵均適用於非法取得槍械或尋獲被害人屍體。基此,本案既無武器或屍體之問題存在,自應無適用之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亥○○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銘瑩、巳○○、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政煌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8-08-22